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05.29•【文号】[86]教供字031号•【施行日期】198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86]教供字031号1986年5月2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管理,保证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家经委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各类教学仪器设备产品。
第三条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包括非教育系统的厂、矿)不得生产,各级管理部门、经营单位不得收购、经销,生产单位也不得自行销售、学校更不得自行采购,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和在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必须经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认定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工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教学仪器设备产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厂,必须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承认,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专业(部颁)标准。
第七条工厂必须具备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以及必要的工艺装备和生产设备。
第八条工厂要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和必要的产品检验与测试手段,能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有效的检验与测试。
第九条工厂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第十条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和使用第十一条申请许可证的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略),先报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教委生产供应局审批,同时抄报地方经委和抄送产品检测单位。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 引言生产许可证是一种由政府机关颁发的准运营许可证,用于授予企业合法地进行生产活动的权利。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对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执行规定,旨在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汇总并介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2.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在申请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前,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其具备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和资质。
一般来说,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企业具备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生产场所;•企业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具备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和监控设施。
3.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获得生产许可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以下是一般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政府机关提交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2.审查材料:政府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核实企业满足申请条件。
3.现场检查:政府机关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企业的实际情况。
4.技术评审:政府机关对企业的生产技术进行评审,以确保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工艺技术符合要求。
5.发放许可证:经过审核和评审合格后,政府机关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4.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需要遵守一定的管理要求,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要求:•企业应按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规定进行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范围从事其他生产活动。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活动按照标准和规定进行。
•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企业应接受政府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政府机关对生产活动的检查和调查。
5.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变更生产许可证一般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合法地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如果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上的信息或范围,需要经过相应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 -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

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水利部水文局二oo六年八月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保证水文基本资料的准确、可靠,切实加强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以下简称水槽)的行业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并提高对各种流速仪产品的检定/校准工作质量,保证水槽满足正常作业需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是建立在以服务和指导为原则的基础之上。
凡从事流速仪检定/校准的水槽机构,均应通过技术鉴定达到相应资质方可开展活动。
1.3 本细则是对原水电部《流速仪检定水槽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适用于全国水文系统的各种用于转子式流速仪检定/校准的直线静水槽。
其它类型或功能的仪器检定/校准水槽等可参照本细则。
1.4 水槽的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取周期性鉴定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控制,具体作业内容包括:水槽装置的检测、工作环境条件评审、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检定/校准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等。
1.5 水槽的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应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1.6 水槽技术鉴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通过技术鉴定的水槽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6个月内,向水利部水文局或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提出技术鉴定申请,逾期未办理申请的机构,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信息公示,责令其不得从事流速仪的检定/校准活动。
1.7 对已取得国家计量认证的水槽机构,可采用相对简化程序,在通过水槽装置的检测及不定期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并取得合格性报告后即通过技术鉴定。
其中,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有:a) 检定/校准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正确性;b) 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C) 检定/校准数据处理和计算公式平台与标准规定的一致性;d) 标准流速仪的自校、溯源或试验室间比对资料的完整性。
2 管理机构和检测单位2.1 水利部水文局(以下简称部水文局)是全国水文系统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与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批准颁发;负责水文系统流速仪检定/校准水槽技术鉴定的批准、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3.燃气调压器(箱)
77 饲料粉碎机
78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1.民用硝化棉
危 险 2.工业甲醇
79 化 学 3.碳化钙(电石)
品
4.溶解乙炔
5.化学试剂
全许办[2004]48 号
全许办[2006]23 号 全许办[2006]21 号 全许办[2006]22 号
全许办(2001)14 号
全许办(2003)34 号 全许办(2003)78 号 全许办[2006]08 号 全许办[2006]13 号
13 空气压缩机
14 蓄电池
15 机械密封
16 机动脱粒机
17 防爆电气
18 砂轮
19 内燃机
批准文号
全许办[2005]27 号 全许办[2006]12 号 全许办[2003]80 号 全许办(2003)49 号 全许办(2003)96 号
全许办(2001)30 号
全许办(2003)01 号 全许办(2002)52 号 全许办(2002)51 号 全许办(2002)25 号 全许办(2003)85 号 全许办(2002)47 号 全许办(2002)01 号 全许办(2001)12 号 全许办(2003)50 号 全许办(2003)16 号 全许办[2006]09 号 全许办(2001)21 号 全许办[2006]11 号 全许办(2002)14 号
2003.01.07
2004.10.13 2004.12.06
2004.10 2003.01.06
补充规定批准文号 全许办(2002)88 号 全许办(2003)66 号
全许办[2005]59 号 全许办(2003)61 号 全许办(2003)63 号 全许办〔2004〕36 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除外),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实施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修订,应当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细则的编号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五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xx-xxx。
前边两位数字是产品类别号,后边三位数字是产品品种号。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日常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宣贯等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研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细则制定第六条审查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并正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单元划分、生产工艺工装设备、检测计量仪表设备、检验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够保证企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审查负担。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目录2016版

73 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
74 危险化学品染料中间体
75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
76 危险化学品石油
7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78 危险化学品罐体
79 棉花加工机械
80 防伪标识
81 防伪材料
82 防伪票证
8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84 税控收款机
85 金融税控收款机
序号
产品类别
38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39 建筑防水卷材 40 铜及铜合金管材
41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42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43 电力金具 44 输电线路铁塔
45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46 水工金属结构 47 水文仪器 48 岩土工程仪器 49 制冷设备 50 救生设备
51 抽油设备
52 燃气器具
53 饲料粉碎机械 54 人民币鉴别仪
实施机关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序号
细则名称
0 通则
1 人造板
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3 冷轧带肋钢筋
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5 耐火材料
6 钢丝绳
7 轴承钢材
8泵
9 空气压缩机
10 铅酸蓄电池
11 机动脱粒机
12 防爆电气
13 砂轮
14 内燃机
15 电线电缆
16 电力整流器
1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8 调度绞车
1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省质监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55 危险化学品
省质监局
5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57 棉花加工机械 58 防伪技术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样本

全许办[]42号
.06.16
65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全许办[]05号
.06.11
66
电力金具
全许办[]59号
.08.02
67
输电线路铁塔
全许办[]67号
.08.02
68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全许办[]60号
.08.02
2.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全许办[]58号
.08.02
全许办[]29号
.10.24
全许办[]61号
.08.26
5.化学试剂
全许办[]07号
.01.14
全许办[]90号
.09.29
6.氯碱
全许办[]54号
.08.06
全许办[]88号
全许办[]66号
.12.27
.06.27
7.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全许办[]64号
.11.23
8.环氧乙烷
全许办[]53号
.08.06
.11.16
2.阻燃输送带
全许办[]81号
.11.16
3.汽车V带
全许办[]80号
.11.16
4.橡胶密封制品
全许办[]82号
.11.16
35
搪玻璃设备
全许办[]43号
.06.16
36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
全许办[]13号
.02.18
全许办[]59号
.10.21
37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全许办[]24号
9.染料中间体
全许办[]21号
.02.27
全许办[]59号
.11.0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

2.电力线载波机
全许办(2002)08号
2002.01.18
79
带电作业工器具
80
水工金属结构
全许办(2001)28号
2001.10.10
81
水文仪器
全许办(2002)24号
2002.04.09
82
岩土工程仪器
全许办(2002)24号
2002.04.09
83
教学用安全仪器
84
制冷设备
全许办〔2004〕67号
2004.12.15
46
化妆品
全许办(2001)10号
2001.08.16
全许办(2001)41号
2001.12.21
47
食用酒精
全许办[2004]09号
2004.02.24
48
香料香精
全许办(2002)63号
2002.09.02
49
眼镜
全许办[2004]01号
2004.01.08
2002.10.18
2.抽油杆及其接箍
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
3.抽油泵
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
91
燃气器具
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全许办(2001)14号
2001.08.17
全许办[2002]96号
2002.12.30
2.家用燃气灶具
全许办(2003)34号
2003.04.09
2002.08.19
全许办(2003)86号
2003.10.31
114
加工食品
115
民用船舶
116
防伪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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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07-002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全国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产品划分为14产品单元、65个产品品种。
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类型(见表1)。
表1 水文仪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注:1、水文仪器产品申请企业分为生产型企业和组装型企业。
生产型企业,指有机械加工能力,具备申报申请取证产品所需的相关金加工生产设备的企业。
组装型企业,指以组装或软件灌装、调试、检验为主的企业,不具备申报产品所需的金加工设备,其机械加工均采用委托加工外协加工、采购配套等方式进行。
2、产品的规格型号包括产品系列型号或规格型号以及产品具体名称,可参照SL/T 108-2006《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由企业自行编排。
(1)对于多规格(二种以上)的系列型产品,在申报时,企业应注明系列型号及该系列中所含盖的所有规格。
(2)对于单一规格的非系列型产品,在申报时,企业应注明规格型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文仪器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水文仪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水文仪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审查部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11号邮政编码:210012电话:传真:025-*******电子信箱:联系人:陆旭吴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水文仪器”,“产品名称”栏填写“水文仪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
企业生产类型的填写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型企业”和“组装型企业”定义来判定企业的生产类型,并在申请书“表1”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注明该企业生产类型。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一个订单为一个批次;与首批间隔2个月以上为下一个批次),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填写《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7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对产品标准中规定有长期稳定性检测项目的产品,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如有加倍抽样可按照标准规定适当顺延),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企业生产水文仪器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 企业生产水文仪器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注:1.以上产品标准为“--”的产品均应符合该单元相关标准中的通用标准的要求;2.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