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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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指:(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二、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4--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规定。

我国以前的民法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概念。

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的,如进行经营活动,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

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

(4)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的企业。

案例评析俞某某与杭州萧山楼塔镇岩上村经济联合社[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上村经合社与俞氏纸制品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俞氏纸制品厂未参加年检被注销。

岩上村经合社所在村部分村民因故擅自将厂房内存放的纸张搬出,后经村里协调而搬回,俞某某据此以造成其损失为由,自2005年起拒付租金。

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Don't be like a troubled person and tell others about your misfortu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对于公司的清算等方面作出了更新的规定,由于民法总则是最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因此,很多人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等问题的规定并不知道。

但是民法总则作为新法效力高于公司法,其中的规定更为重要。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规定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理解(一)民法总则赋予企业之外的法人享有破产主体资格破产能力亦即破产的主体资格,是指“债务人能够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

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和历史文化背景,对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作出不同的规定。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今社会的规矩就是有法律来定,而我国最为广为人知的法典就是民法总则,其中的内容包含很多,覆盖面极其广泛,基本上规定了所有的公民行为,意义巨大。

那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今社会的规矩就是有法律来定,而我国最为广为人知的法典就是民法总则,其中的内容包含很多,覆盖面极其广泛,基本上规定了所有的公民行为,意义巨大。

那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定有哪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对《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定义的缺陷作出了重大修正,体现为:其一,删除了“合法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其混淆了行为的成立与行为的有效,导致该条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规则无法协调,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多受垢病。

《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回应。

其二,增加了“意思表示”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以一项或若干项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最重要的表现。

《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采取“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表述,显然更为精准。

其三,弥补了行为人范围的不足。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行为人范围是公民和法人,未列举非法人组织,这与当时理论界对民事主体范围界定的分歧有关。

在《民法总则草案》已将非法人组织专章规定的前提下,《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将行为人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乃理所当然。

总之,《民法总则草案》第112条采纳了我国民法学界在反思《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基础上形成的学术共识,回归了法律行为的理论传统,并兼顾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较为准确的定义,值得肯定。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一)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1.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二) 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总则编》首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23年兰溪市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题库民法总则题库

2023年兰溪市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题库民法总则题库

2023年公务员网上考试民法总则内容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轮流行使代理权B.分主次行使代理权C.共同行使代理权D.指定一人行使代理权2、(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合,具有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资格。

A.特别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捐助法人D.社会团队法人3、(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B.民事法律能力C.民事责任能力D.人格尊严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登记机关B.利害关系人C.主管单位D.清算义务人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四年B.二年C.三年D.一年6、(单选题)《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

A.承担刑事责任B.承担民事责任C.没收出资财产D.承担行政责任7、(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

A.进行产权变更登记B.提前告知C.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D.政府批准备案8、(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撤消该决议。

A.行政机关B.董事会C.人民法院D.登记机关9、(单选题)《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合用()的有关规定。

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

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非法人组织就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没有独立财产和经费来源的社会组织。

它主要包括公益性社团组织、基金会、协会、联合会等。

这些组织大多由热心于某种社会活动而自愿组成,因此必须有特定的目标与章程来进行管理。

我们可以从《民法通则》第44条中了解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也许您在问,那如果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呢?是否属于违法?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团体都是不能够正常开展各类活动的。

实际上,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及第54条的规定,对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例如,《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所谓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接受政府资助,专门致力于为本区域居民提供福利性服务的组织,如残疾人协会、红十字会等。

而第五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接受捐赠,但是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换言之,基金会的任何活动均不得收取费用。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会、慈善组织、救助站等组织的设立和活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人组织只是一个组织的称呼,不是独立的社会组织,因此需要获得登记部门颁发的证书才能合法地参加社会活动。

如果仅仅凭借这样一个称呼去做生意、投资等,很难说不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现实中有些团体名称叫做“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但这并不代表它们真的存在,至少目前尚未找到相关的文件予以支持。

最后还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凡是获得了证书的组织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不再被认为是“非法人”组织。

除了民法总则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界定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众多法律、法规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可见非法人组织已经逐渐被人们接纳,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社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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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工作已经完成。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主体制度中,没有采纳《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二分法,而是采用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三分法。

这是一个别有新意的立法举措。

《民法总则》除了在第102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类型之外,还在第103至108条对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做出了规定。

本文对非法人组织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准确阐释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与科学界定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的提出
《民法总则》第四章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

这个概念在以前的民法单行法中从来没有使用过。

提出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立法和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特别值得探讨。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的概念,没有将其作为民事主体,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主体。

这样,其他组织就从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走到实体法中,成为合同法的民事主体。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立法矛盾,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组织是民事主体,而《合同法》却规定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那么,其他组织在民本文由收集整理法中的地位应当如何界定,就成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同样摆在《民法总则》的立法面前,那就是如何确定其他组织在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大陆,学者对其他组织也称为非法人团体1、无权利能力社团2、其他非法人组织3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直接称之为其他组织。

4 事实上,这些概念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其他组织这个概念在其他法域立法例上较为少见而已。

应当承认,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都比其他组织的概念要准确。

特别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采纳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概念,将各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组织涵括进来,通过承认非法人团体或者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是完全必要的。

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有学者主张规定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
5,有学者主张不能规定其他组织做为民事主体,而参照《德国民法典》规定非法人团体的做法,把非法人团体作为民事主体。

6立法者制定《民法總则》采纳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这个概念也有人使用过。

屈茂辉教授在他主编的《中国民法》中就使用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并且把它界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P104)刘凯湘教授、苏号朋教授等也都使用这个概念。

7《民法总则》使用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大体上采纳的就是这种意见。

在立法过程中,学者在私下有一个说法,是说非法人组织其实仍然是其他组织,使用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就是为了避免其他组织概念的随意性和通俗化,不是法言法语,因而使其更具有法律概念的特点。

应当特别重视的是,《民法总则》不仅规定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而且还单设一章,对非法人组织做出专门规定。

这说明,《民法总则》已经改变了《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两分法”的传统做法,采用了“三分法”立场,即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

(二)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界定
对于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尽管在学理上有很多种不同的定义,但是《民法总则》第102条第1款给出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法总则》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做出界定,是因为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使用的法律概念,必须给予准确的法律界
定。

对于非法人组织概念的特征,有学者认为:第一,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个人的社会组织;第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第三,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笔者认为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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