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2014]3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04【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38号)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为加强、规范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年12月4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发展环境,加快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财政支持我省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策导向。
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推进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业强省的决策部署和目标,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来自:江苏省政府作者:财政厅发表于:2013-08-27 10:15:31[摘要]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政办发〔2012〕172号2012年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86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竞争择优。
专项资金安排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操作过程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二)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产业链的重要环节、龙头骨干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需求侧的应用示范、技术创新的重大载体建设,对竞争性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三)引导带动。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努力放大专项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海内外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四)集成资源。
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各地、各相关部门的作用,有机衔接、集成运用各级各类创新和支持产业发展的资源与政策,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运作机制;(五)注重绩效。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6.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省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决定,我省自1991年起设立了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贴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更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经研究,将原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调整为对企业技术设备购置资金进行补助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现将修改后的《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第三章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标准第四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省级财政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改造过程中购买技术设备的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意见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9.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
目验收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74号)和《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8号)等要求,省工信厅拟定了《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2月4日前反馈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综合规划处。
联系人:贾尹瑜
电话:************
电子信箱:*********************
附: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11月27日。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入库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入库标准第一条为提高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的精准性,加快资金下达进度,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指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资金安排、动态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项目库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未按本办法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给予资金支持。
项目库分设为储备项目库和资金支持项目库。
储备项目库储备拟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支持项目库储存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建设,全程管理。
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职能,对项目库进行统一规划。
建设省工信厅统一的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入库、排序优选、资金安排、后续监管、绩效评价等进行全流程线上管理。
(二)提前储备,动态调整。
试行“当年入库,次年安排”,避免“资金等项目”,入库项目须经过严格审核,定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退出。
(三)绩效导向,内容规范。
入库项目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内容、评审论证、资金安排、支持效果等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规范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项目管理。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省工信厅提出使用方向、支持重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和安排项目。
第六条省工信厅主要职责:(一)发布申报指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负责项目审核、评审论证、实地核查、动态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按程序办理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四)组织开展项目抽查、验收考核、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8.07.05•【字号】苏信软[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信软[2008]58号2008年7月5日)各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科学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信息产业厅根据《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业专项经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及有关材料,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项经费。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项目完成后的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合同到期的一个月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批。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批。
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须调整项目目标或投资总额在20%以上的,应报省信息产业厅批复,并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2020年度江苏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附件12020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指南2020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和网络强省建设战略部署,聚焦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产业升级平台建设,为制造强省和网络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技术改造升级(一)重点方向。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绿色化改造升级、服务化改造升级,以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品质、增品种、补短板的高端化改造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质量发展水平,加大对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保障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见附件1-1)。
(二)支持条件1. 项目符合附件1-1明确的支持领域。
2.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规定标准:高端化改造升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服务化改造升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不低于2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购置项目所需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软件、系统集成等支出,不包括土建投资。
3. 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能评、安评、规划、土地等手续完备(无需相关手续的项目须作出说明)。
4. 项目已开工建设,智能化改造升级、绿色化改造升级、服务化改造升级项目须在2021年底前建设完成。
5. 优先支持省重点先进制造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优先支持国产设备和软件购置率高的项目。
对民爆行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补助标准。
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通过竣工验收审核后,再拨付剩余50%资金。
保障防疫物资生产项目补助标准见附件1-1。
(四)申报主体。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高端化改造升级项目,每个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限报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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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8号),为加强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有明确目标任务的项目,在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既包括技改、创新等建设项目的验收,也包括活动、服务类项目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项目验收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推荐单位”)配合省工信厅进行项目监管和验收,承担省工信厅委托的项目验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对项目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含)、影响面较广的项目,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验收;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验收。
第四条省工信厅建立项目验收全流程网上监管系统,提高验收管理效率。
省工信厅综合规划处负责项目验收的综合协调,项目资金主办处室代表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掌握项目资金拨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延期情况、验收情况等信息。
第二章项目合同和跟踪第五条省工信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项目任务书(以下统称“合同”),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额、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实施期及其他相关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在江苏省工信系统大数据支撑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监管系统”(网址:http://221.181.145.5:8090/cjpt)上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提交项目半年和年度书面总结(可与季度进展合并编制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验收依据及内容第七条项目验收根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请报告、招投标文件、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文件、绩效目标、年度申报指南等组织开展,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项目应用效果、经济社会影响、技术工艺方案、知识产权管理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目验收依据包括:(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三)专项资金项目下达文件;(四)项目合同书;(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验收内容包括:(一)实施内容是否符合实施方案、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二)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用目标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类项目);(三)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服务等情况(公共服务类项目);(四)按照合同要求服务企业数量、次数、已完成合同金额、服务企业占比及被服务企业对服务效果的评价等情况(公共服务类项目);(五)投资完成及财政资金执行情况;(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七)其他与验收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验收程序及方式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推荐单位申请验收。
若提前完成任务目标,可提前申请验收。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在专项资金监管系统填写《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验收申请表》,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 自评价报告。
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情况、技术和工艺、任务目标和绩效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2. 对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需提供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评价材料(合同没有约定的除外)。
包括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改造提升项目,需提供设备、软件交付使用等证明材料。
对服务类项目,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需提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或检测报告;有服务任务要求的,需提供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有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要求的,需提供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等证明材料;3.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包含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4.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声明;5. 需要环保、消防、节能等单项验收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单项验收报告;6.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验收申请。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补正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完善并重新提交资料。
(三)验收。
审核合格后,对明确由项目推荐单位验收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将结果报省工信厅。
对其他项目,省工信厅资金项目主办处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参照上述程序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
验收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项目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与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
验收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结论建议。
验收专家由省工信厅项目资金主办处室或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召集。
专家组由省内外产业、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验收专家组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验收公正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组织项目验收的经费,在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列支。
各设区市、县(市)工信部门要保证验收所需工作经费。
第五章验收结果及应用第十二条验收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结合专家组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延期或终止四种。
(一)验收通过。
已完成实施方案(合同)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二)限期整改。
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三)不通过。
对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未达到实施目标且难以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情况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四)延期或终止。
关于延期或终止的情况见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三条对初次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定为最终验收不通过。
第十四条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在实施期内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延期或终止。
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一)项目合同约定的实施期满6个月后,每延期一个月扣减计划补助资金的2%,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延期时间以通过验收的时间为准计算。
(二)延期超过2年的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三)对申请终止的,由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省工信厅同意。
最终确认终止的,收回全部资金。
第十五条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拨付后补助资金,对最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未在合同约定实施期内完成任务目标的不予支持,收回已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章变更、撤销或终止第十六条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变更的,须履行以下程序:(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专项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正式说明和证明材料,报推荐单位同意并经推荐单位向省工信厅资金主办处室报备:1. 发生项目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2. 实际总投资减少不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3. 实施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专项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正式变更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工信厅同意:1. 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2. 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3. 实际总投资减少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但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变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执行期提交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部分任务,但因市场、技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计划,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到期6个月前通过专项资金监管系统提交正式撤销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确认项目撤销事项后,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要求全额退回;对后补贴项目,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情况不符合验收条件,且不主动申请撤销或提请项目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终止。
对实施终止的项目,将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按要求全额退回;对后拨付项目,不予拨款。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省工信厅于每年12月对当年11月30日之前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问题的,撤销验收意见书,责令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
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项目承担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省工信厅追回财政资金,并将中止其申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3年。
参加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县(市)工信局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附件:1. xx年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2. 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xx年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关于XX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为顺利组织实施完成重点项目,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共同遵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