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林分改造
森林调查6~12章名词解释

信息系统:指能对数据和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加工和再现,并能回答用户一系列的问题的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一种特定的空间信息系统以采集、储存、管理、分析和描述整个或部分地球表面与空间与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呃空间信息系统。
生长率:指某项调查因子的连年生长量与该因子原有总量之百分比,又叫做连年生长率。
林分生长量:一定时间内活立木蓄积量、枯立木蓄积量、抚育间伐蓄积量的总和。
自然稀疏:在林分生长过程中的某个时刻,开始出现的林分株数随着林龄增加而减的现象。
毛生长量:林分中全部林木在调查间隔期内生长的总材积。
平均标准木:林分中胸径、树高、形数与林分的平均直径、平均高、平均形数都相同的树木。
立木材积表:根据立木材积与胸径、树高和干形三要素之间的相关关系而编制的,载有各种大小树干平均单株材积的数表。
第七章 角规测树
角规测树:利用一定视角设置半径可变的圆形标准地来进行林分测定的一种测树技术。
投影差:在垂直摄影的航空像片上,高于或低于基平面的地物点在像片上的像点与基平面像点比较所产生的位移。判读因子:光谱反射特性、各种地物的影像特征和林木的生物学特性及其与地类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森林判读的主要依据,这些不同的特征因子叫做判读因子。
轮廓判读:按照森林经营和调查统计的要求把林区各类土地和有林地各类森林小班在像片上勾绘出轮廓,作为调查和经营的最小单位。
总生长量:指树木第一年生长开始到调查时止的生长总量。
平均生长量:是指平均每年生长的数量,按时间长短又可分为总生长量、定期生长量、连年生长量3种。
定期生长量:指一定间隔期内树木的生长量。
定期平均生长量:指树木在某一间隔期的生长量除以间隔的年限所得的商。
连年生长量:指一年间的生长量。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发布日期:2006-11-30执行日期:2007-2-1《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森林生态学讲稿-第六章森林群落演替

森林群落的演替一、裸地(一)裸地概念和类型裸地:即指从来没有植物生长的地段。
裸地通常有极端的环境条件,如极为干旱、潮湿、缺乏有机质等。
分为两种:原生裸地和次生裸地原生裸地;指从来没有生长过植被、或原来生长过植被,但被彻底消灭,连原有植被下的土壤条件均已不存在的地段。
次生裸地:指那些原生植被虽然被消灭,但原有群落下的土壤条件还多少保留着,并且土壤中还多少保留着原来群落某些繁殖体的地段。
(二)裸地形成的原因地形变迁:地形变迁形成的裸地多为原生裸地。
如风积作用形成的沙丘和土堆、重力侵蚀形成的山崩、火山活动形成的熔岩等。
气象因素:气象因素形成的多为次生裸地。
如干旱使水库、河流或湖泊变干、风灾和雪灾引起的植物毁灭等。
生物作用:生物作用形成的一般为次生裸地。
如灾害性昆虫的大发生。
人为影响:人为影响形成的一般为次生裸地。
如砍伐森林、过度放牧、垦荒等。
二、植物群落的形成过程植物群落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四个阶段:迁移、定居、竞争和反应等。
迁移:即繁殖体传播到裸地的过程。
繁殖体包括植物的种子、孢子以及能起作用的任何部分(如某些植物地下茎、具无性繁殖能力的枝、干等)。
定居:繁殖体传播到新的地点后,即进入定居过程。
定居包括发芽、生长和繁殖三个环节。
各环节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物种的生物学特性、生态学特性和定居地的生境条件。
竞争:在一定的地段,由于不同物种的同时入侵或随着个体的增长和繁殖,必然导致营养空间和资源的竞争,结果是适者生存。
反应:通过植物的定居和生长,群落内生物和非生物环境间会不断发生能量转换和物质循环,原来的生境条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改造的结果往往是不利于早期入侵者的生存,从而为另一些更适应种的进入创造了条件,即另一个群落形成的开始。
三、森林群落的发育从一个群落形成到被另一个群落替代,每一个群落都有一个发育过程。
这个过程可分为三个时期:发育初期、盛期和末期。
发育初期:在发育初期,建群种的良好发育是一个主要标志。
建群种的生长和变化会引起其它种类的生长和个体数量的变化。
低效林改造工程合同文件(通用版)

第六章合同条款工程编号: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某低效林改造工程(设计)工程地点:设计证书: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业主(以下简称甲方):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开展xx低效林改造工程设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1.4 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5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6 xx低效林改造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答疑文件、补疑文件;1.7 中标通知书。
第二条设计依据2.1 招标文件、补遗文件和答疑文件等;2.2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2.3 投标文件;2.4 各阶段设计文件审查意见;2.5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 本合同及附件(含补充文件);3.2 中标通知书;3.3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答疑文件、补遗文件);3.4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3.5 本合同当事各方各类有约束力的往来函件等。
第四条设计范围及要求4.1设计范围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后续施工配合服务和竣工图编制等全过程设计服务。
本合同设计内容包括按甲方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其技术要求,根据《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17)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对xx低效林改造工程进行设计,满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规划报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等所需的设计服务,以下工作内容涉及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投标报价)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4.1.1前期准备阶段:购置外业调查工具;开展技术培训;收集项目地近年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征占用林地、林地保护等设计成果作为基础材料;建立(更新)项目地数据库等前期工作,收集相关规划数据。
杉木林林相改造原则及整体思路

杉木林林相改造原则及整体思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变得越来越重视。
作为森林资源的一种,杉木林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备受关注。
由于历史原因和不良的经营方式,很多杉木林已经出现了退化、疏松和衰老等问题。
为了改善这种现状,需要进行林相改造,以实现杉木林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合理利用。
本文将就杉木林林相改造的原则及整体思路进行探讨。
一、林相改造的基本原则1. 生态原则生态原则是林相改造的基本原则,即在改造过程中充分考虑杉木林的自然生态特点和生态环境需求,避免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在进行林相改造时,要保持原有林分结构的基本特征,避免过分干扰原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2. 多样性原则多样性原则是指在林相改造中要尽可能提高杉木林的物种多样性,以增加森林的生态稳定性和抗逆能力。
通过增加其他树种的引种、适时的疏伐和间伐以及植物多样性的恢复等措施,可以促进杉木林的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提升。
3. 层次原则层次原则是指在林相改造中要合理设置林木的层次结构,即树种的竞争、协同、协进关系和生态位要以层次关系安排,使得不同树种能够在同一生境内共生或互利共存。
4. 结构原则结构原则是指在林相改造中要注意树冠对林下植被的遮阴作用,设置不同树种的竞争和协同关系,使得林内的地栖动物和植物能够得到足够的养分和生长空间。
动态平衡原则是指在林相改造中要保持杉木林的生态平衡,即不断调整和完善林分的结构和功能,以适应外界环境变化和内部生态需求。
二、林相改造的整体思路1. 了解杉木林的基本情况在进行林相改造前,首先需要对杉木林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调查。
包括杉木林面积、树龄、林分结构、物种组成、土壤质地和养分状况等,以便明确林相改造的具体需求和方向。
2. 制定林相改造的方案基于对杉木林的调查研究,制定林相改造的详细方案。
包括确定改造的范围、目标树种、改造措施、时间节点和具体步骤等,以确保改造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3. 合理选择目标树种在进行林相改造时,需要结合当地的气候、土壤和水资源等因素,合理选择适应环境的目标树种。
森林经营学复习

《森林经营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森林经营:是对现有森林进行科学管理,以提高森林不同目的的适用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抚育间伐:又称抚育采伐,是指在未成熟的林分中,为了给保留木创造良好的生长条件,而采伐部分林木的森林培育措施。
封山育林:是对被破坏的森林进行人为的封禁培育,利用林木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促进新林形成的一项技术措施。
渐伐:不是将伐区上所有林木一次伐光,而是在较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龄级期,如10~20年)分2次或多次采伐掉伐区上全部成熟林木,又称“遮荫木法”、“伞伐法”。
皆伐:是将伐区上的林木在短期内一次全部伐光或者几乎全部伐光(有的保留部分母树),并于伐后用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恢复森林的一种作业方式。
幼林抚育:造林后到郁闭这一时期所进行的管理措施。
林分改造:对在组成、临湘、郁闭度与起源等方面不符合经营要求的那些产量低、质量次的林分进行改造的综合营林措施。
林木分级:根据林木因竞争力的不同而表现出来的在大小和形态等方面的分化程度对林木进行划分级别。
择伐作业:是每次在林中有选择性的伐去一部分成熟木,林地上始终保持着多龄级林木,森林的天然更新是连续进行的,择伐后更新的林分是异龄复层林。
森林作业法:森林收获作业法,简称森林作业法,是对成熟林分或林分中部分成熟的林木进行采伐(通常称作主伐),而后采取适宜的更新方式,使采伐迹地得以更新,森林资源得到可持续发展与利用,生态环境能够维持与改善的一整套技术措施。
预备伐:在成熟林分中为更新准备条件而进行的采伐。
森林更新:天然或人工林经过采伐、火烧或其他自然灾害消失后,在迹地上以自然力或人为方法重新恢复森林的过程,叫森林更新。
矮林:矮林作业是砍伐林木后,以伐桩或树根的休眠芽与不定芽发育成植株,并形成一代新的森林。
二:填空题次生林类型:次生林的自然类型(按优势树种分类、以立地条件分类、以环境主导因子分类)和次生林的经营类型(抚育间伐型、盖造型、抚育采伐结合改造型、利用型、封育型)封育方式:全封(也称死封)、半封(也称活育)、轮封渐伐过程:预备伐、下种伐、受光伐、后发抚育间伐的要素:林地及林木抚育措施:林地管理(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养分综合管理与施肥、栽种绿肥作物及改良土壤树种、保护林内掉落物)和林木抚育(林木修枝、摘芽和除蘖)生长伐类型(生长抚育):上层抚育、下层抚育、总和抚育、机械抚育低价值林分改造措施:1、造林树种选择不当(更换树种。
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提高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更好发挥公益林在生态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桂发〔2015〕9号)、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森林树种结构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林发〔2014〕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更新改造范围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区中保护等级为二、三级的人工纯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区中保护等级为一级的人工纯林经营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章 更新改造对象和方式第四条 更新改造对象:林龄满5年以上的成、过熟桉树纯林;林龄满26年以上的成、过熟杉木、马尾松、加勒比松、湿地松、火炬松及国外松的杂交品种纯林。
第五条 更新改造方式:杉木、马尾松纯林采用皆伐后重造或择伐补种方式进行,速生桉纯林采用低效林改造方式进行皆伐更新,将原有生态效益偏低的人工纯林改为生态功能更优的乡土阔叶林、针阔叶混交林。
第六条 林分更新改造单个连片作业面积不超过20公顷。
第三章 更新造林第七条 造林更新设计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设计,造林树种必须选择乡土阔叶树种,杉木更新改造选择乡土阔叶树种结合杉木萌芽进行,要采取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的整地方式。
第八条 各地要督促林地经营者,严格按照审批的公益林更新造林设计书开展迹地更新,指导林地经营者种植乡土阔叶树种,营造混交林,在采伐后下一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更新造林。
第四章 申请程序第九条 森林、林木所有者填写公益林更新改造申请表连同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等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属国有林场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直国有林场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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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生林的产量随原始林破坏程度的不同而 有一定的差异。(两种)
• 一是原始林遭受彻底破坏(如皆伐、严重火 灾),形成次生裸地,已完全失去原始林的 森林环境,在次生裸地上由先锋树种(如山 杨、白桦等)为建群种形成的次生群落。
混交林 • 5 改灌丛为乔林
• 在,目标 是提高森林的生长量和质量。
• 对于公益林,只有在立地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 地段才实施林分改造措施,目标为提高防护作用 或观赏价值。
• 确定改造的对象以及确定何时进行改造,还得考 虑经济条件。类似的林分,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 可能在一个地区,不需要改造或推后改造,而另 一个地区则划为改造对象,还可能就在近期施工。 所以林分改造既要考虑必要性,还得考虑可能性。
• 2、生长衰退无培育前途的多代萌生林 • 山杨、刺槐
• 3、非目的树种组成的林分
• 在这类林分中,经济价值低劣树种占优势, 缺乏目的树种,无法通过抚育采伐来调整 组成,使之符合经营要求的林分。
• 4、郁闭度在0.2以下的疏林地
• 这类林分有的是造林保存率低、或因放 牧遭破坏而成为幼龄疏林;有的是因为多 次采伐破坏而留下的近熟、成熟的残林。
7、天然更新不良、低产的残破近熟林
• 有些残破的近熟林分,在林下缺少目的 树种的幼苗、幼树,因此放任不管,就难 以恢复生产力。
• 8、大片灌丛
• 除了作养蚕的柞树丛和用作编织用的柳 丛,采果用的沙棘等特殊经营的灌丛地以 外,立地好的灌丛应改造为乔林。
(二)、要求
• 1 适地适树,变低产林为高产林 • 2 改萌生林为实生林 • 3 改疏林为密林 • 4 改低价值阔叶林为高价值阔叶林或针阔
起源等方面不符合经营要求的那些产量低、质量 次的林分进行改造的综合营林措施,使其转变为 能生产大量优质木材和其他多种产品,并能发挥 更好的生态效能的优良林分。
二、林分改造的对象与要求
• (一)对象 • 1、“小老头”人工林 • 是指在造林后,长时期处于成活不成林,
成林不成材的低产、低价值林分。这类林 分植株矮小,树干弯曲,树冠平顶,有的 萌条丛生,无明显主干或有枯梢现象。年 龄不大却显示出未老先衰症象或濒于死亡。
• 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
• 如火灾、风灾、雪害及遭病虫害的残破 林分,林分受这些严重的灾害后。有的林 木受机械损伤,树梢树枝折断,有的弯曲, 以致失去利用价值;有的林木死亡,造成 疏密不均的状况,甚至出现林窗。
• 6、生产力过低的林分
• 由于混交不当,生境不适,或遭各种外 力破坏,使林分生产量太低。速生树种的 中龄阶段、每公顷年生长量在3m3以下,中、 慢生树种的中龄林阶段,每公顷年生长量 在1.5m3以下的林分,应列为改造对象。但 必须指出,虽然林分的生产力较低,但需 要发挥其固沙、护堤等防护作用的林分不 必改造。
• 但是,次生林具有与原始林不同的林学特点, 主要是:
• ①林分起源上的多样性、复杂性。栎类、阔叶 林大部分为萌生起源,实生的少。萌生林中又 有少代、多代、极多代萌生。
• ②林分组成结构的多样复杂性。原始顶极群落 的针叶林大部分被桦类、山杨等阔叶树代替, 形成桦类、山杨等阔叶混交林。
• ③次生林效益的多样性。
• 次生林 主要有山杨、白桦、黑桦、栎类(落叶与常绿栎类),
以及落叶松、马尾松、云南松等。
• 3低价值林分(尤其次生林)常常占有较好 的立地类型,通过林分改造,能很快地获 得经济效益。
• 低价值林分的改造已成为中国森林经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 任务,也是科研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 所谓林分改造就是对在组成、林相、郁闭度与
• 此外还有适度修枝,及时除蘖,实行林粮 间作等多种措施,只要选用得当,就可在 一定程度上,将低产、劣质的林分改造为 优质、高产的林分。
第三节 次生林的发生及其重要性
• 一、次生林的概念 • 天然林是原始林和次生林的总称,现在的
天然林绝大部分是天然次生林(简称次生 林),天然林中的原始林绝大部分采伐殆 尽。
第二节 低价值人工林的改造
•原 因 • 1 造林树种选择不当
•
改造方法 更换树种,重新造林或保留(不超过 50﹪)混交;嫁接改造。
• 2 整地粗放,栽植技术不当 加强林地抚育;更换树种或
•
混交。
• 3 造林密度偏大或保存率太低 • •
抚育采伐,平原带状抚育, 山地群状抚育;在林隙中补 植其他树种。
第六章林分改造
第一节 林分改造的意义与对象
• 一、林分改造的意义
• 1低价值林相当普遍 • 南方、北方 • 生产力低、质量差与密度太小的人工林与天然次
生林
• 有的由于密度小,树种组成不合理,而不 能充分发挥地力;有的生长不良,树干弯 扭,枯梢,或遭病虫害与自然灾害后生长 势衰退,它们成林不成材。
• 这些林分不能按经营要求提供用材,或产 量很低,也不能较好地发挥防护作用,没 有培育前途。我们将这些林分称为低价值 林分。
• 2涉及的树种较多
• 低价值人工林 主要有杉木、马尾松、油松、杨树、榆树、 刺槐、黄波罗、水曲柳等
• 多表现出未老先衰的特征,所以形象地把它们称作“小老 头”林或“小老树”。
• 4 缺乏抚育或管理不当 • • • •
深翻土壤(北方一般为20-25cm,南 方为30-40cm ) 开沟埋青、施肥 平茬复壮 林地封禁
• 开沟埋青的做法,是在行间挖开宽50-60cm 的壕沟,先将表层30cm的土壤挖出置一旁, 再用锄在沟底松土20~30cm,然后在其上 撒放青草、杂肥,再将沟上存放的表土填 回沟内。
• 次生林是相对原始林而言
• 原始林是在原生裸地上,经过一系列的原 生演替形成的森林。
• 次生林经过采伐、开垦、火灾及其他自然 灾害破坏后,经过天然更新,自然恢复形 成的次生群落。由于次生林是天然林,因 而又称为天然次生林。
• 次生林是再次生长的意思,并非“次等”
的含意。
• 仍具有原始林性质的生态系和丰富的森林 资源。次生林和原始林相比,既有密切的 联系,又有本质上的差异。前者由后者演 变而来,在不同程度上保持着原始林的森 林植物种类成份和生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