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改2 开题报告 执行权的构成与运作(1)(1)
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题报告

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题报告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在行政执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和执法对象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对没有履行其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追责和问责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建立在行政执法权力的基础上的,是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背景、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完善措施四个方面探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题报告。
一、背景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可以避免行政机关的过度执法和行政执法的非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透明、有序执行,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现状我国已经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律制度体系,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察和追责等机制。
同时,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实施规定和制度,如《广东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行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规定》等。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由于行政执法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另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存在违法执法、故意逾越权限、滥用权力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制约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运行。
三、存在问题1.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制化水平不高。
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不高。
2. 纵向管理和横向监管机制不健全。
行政执法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机制,但是由于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多层次的管理结构、多方面的职责分配等原因,导致纵向管理和横向监管机制效果不佳。
3.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透明等问题。
开题报告在管理学论文中的结构与内容指南

开题报告在管理学论文中的结构与内容指南在撰写管理学论文时,开题报告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和重点,还能为后续的研究工作提供清晰的框架和指导。
下面将详细介绍开题报告在管理学论文中的结构与内容。
一、开题报告的目的和重要性开题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向导师和评审委员会展示你对所研究课题的理解、研究计划的可行性以及研究的价值。
通过撰写开题报告,你能够梳理自己的思路,发现研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前做好应对策略。
对于管理学领域的研究来说,开题报告更是至关重要。
管理学研究通常涉及复杂的组织现象和管理问题,需要严谨的研究设计和方法。
开题报告能够帮助你确保研究方法的合理性、数据收集的有效性以及研究结果的实用性。
二、开题报告的结构1、标题简洁明了地概括研究课题,准确反映研究的核心内容。
2、研究背景阐述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可以从现实问题、学术争议、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入手,说明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研究目的和意义明确阐述研究的目的,即你希望通过研究解决什么问题或达到什么目标。
同时,分析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例如对管理学理论的发展贡献,或对企业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
4、文献综述对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已有文献进行系统的回顾和分析。
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和不足之处,指出你的研究与前人研究的关系,以及你的研究将如何填补现有研究的空白。
5、研究问题和假设明确提出你的研究问题,并根据相关理论和文献提出合理的研究假设。
研究问题应该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假设应该具有逻辑性和可检验性。
6、研究方法详细描述你将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研究设计、数据收集方法、数据分析方法等。
说明选择这些方法的理由,并评估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7、研究计划和时间安排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包括各个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节点。
确保时间安排合理,能够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8、预期成果和创新点描述研究可能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
同时,指出研究的创新点,即与前人研究相比的独特之处。
试论执行权的分立

审视执行权,探求其内在的机制,实现执行权能的合理配置,正确划分和行使执行权,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怠于和滥用执行权,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执行队伍秉公、廉洁、文明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执行权的划分执行权划分应达到科学合理、分权制约、规范高效的要求,实现这些要求必须要对执行权有正确的分析和认识。
执行权究其性质应属司法权和行政权相混合的一种权力,既有司法权属性,也具有行政权属性。
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请求,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判,以解决执行争议的权力,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的特点,司法权属性表现在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定,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中止、终结的裁决等方面。
行政权属性表现在决定(命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决定(命令)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等方面。
因此,执行权具有司法权、行政权属性,是有别于其他国家权力的一种特殊权力。
根据执行权的特殊性质和执行工作的实际,目前的执行权可分为三项权能,即执行决定(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
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决定(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并非就分权而分权,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各项权能的作用,形成分权制约、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保证质量和效率的机制。
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按照各项权能的性质和内在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置相应的机构。
执行决定(命令)权和执行裁判权行使要求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员来担任,可称作“执行法官”。
执行实施权行使要求准确、快捷地实施执行决定(命令)和裁判,应有具备相应法律素质的人员担任,可称作“执行员”,这需要制订相应的任职条件,从具备条件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执行权分立和执行权的运行不是同一概念,同样的执行分权会产生不同的运行方式,不同的运行方式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执行效果。
三权分别由不同的执行法官、执行员行使,这样,既能够实现分权制衡、分工负责,也能够达到相互配合,实现公正效率。
浅谈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

浅谈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执行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执行职能的机构依法进行执法、执行的权力。
在政府治理和司法体系中,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效能和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执行权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已成为必然的选择。
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应该强调科学决策。
政府执行机关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需要建立科学的决策评估机制,加强政策研究和预测分析,将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化,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要注重执行决策的时机和方式,确保决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
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要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政府执行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包括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对执行结果的评估、对执行方式的监控等方面。
要加强对执行机关的内部管理,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维护执行权的权威和公信力。
还应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监督,加强执行行为的公众评价和监督,促进执行权的良性发展。
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要强调法治原则。
执行权的运行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任性妄为,更不能滥用职权。
政府执行机关要加强法治思维,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执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与此也要加强执行机关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治原则。
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要加强国际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密切,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也需要与国际接轨。
政府执行机关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执行经验和机制,吸收国际先进的执行理念和方法,不断提升自身的执行能力和水平。
也需要加强对国际执行趋势和规则的研究和分析,及时调整国内的执行政策和机制,避免与国际接轨脱节,影响国家的形象和国际地位。
执行机构和执行权配置路径探析

执 行机 构是 强制 执行 的主 体 ,也是 改革和 强
化执行制度的重要 内容 。关于执行机构的设置 、统
一
的执行法院。欧盟甚至有2 1 个国家把执行权交 由民 间机构负责。 美 国为其典型代表 ,法官在作 出裁 判以后 ,绝
领导的执行局管理体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 ,执行
机构到底是设置在人 民法院 内部还是外部 尤其在客观上存在执 行难 的情 况下 ,法 院不 得不 把大 量精 力放在 执行
行官 (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Ma r s h a 1 ) 负责执行 。以州高等法 院为例 ,其程 序是先由原告 向地区登记处提 出执行
申请 ,在获得该令状后 ,将其寄给被告所在地或者
a 8 I 2 0 1 5 / 0 8
大多数案件都是 由当事人 自行履行的 ,因为不履行 法院生效判决 ,至少将面临两种不利后果 :一是将
转化为刑事犯罪 ,有可能受到刑事处 罚 ;二是将使
当 事人 的 信 用 等级 降低 ,使 其在 银 行 贷 款 、商 事 交
易等方面受到不 利影响 。所以 ,在美 国 ,除非当事
然在此过程中 ,解决执行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
目前实践 中仍未根治 ,反而在强化执行力度的同时
官 ,只是简单的执行人 员。执行官行使职权是 由当
事人委托 的 ,一旦获得当事人的授权 ,执行官便可
以合法地行使职权 。又如 ,我国台湾地 区的执行机 构设置与我国大陆地区执行机构的设置基本相 同, 在地方法院内部设民事执行处 ,专司执行事 务的是 执行推事和书记官 ,但在事 务较为简单的法院也可
上 ,不 利于 司法 职业 化和 提高裁 判水 平 。其三 , 执 行局 在执 行措施 的选择 、主持 执行 和解 、委 托
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

目录前言 (1)一、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 (3)(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3)(二)国外民事执行机构设置模式的比较分析 (5)(三)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8)(四)我国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改革建议 (11)二、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 (14)(一)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存在的问题 (14)(二)改革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的构想 (17)三、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 (21)(一)启动时效 (22)(二)启动方式 (24)四、民事强制执行措施 (27)(一)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欠缺 (27)(二)完善强制执行措施设想 (31)结语 (37)注释 (38)参考文献 (40)论文摘要(中文) (1)论文摘要(英文) (1)后记CatalogueIntroduction (1)Ⅰ.Setup of the civil executive organ (3)i. Properties of civil executive right (3)ii.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n the setup mode of civil executive organ in foreign countries (5)iii.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etup of the current civil executive organ in our country (8)iv. Suggestions on reforming the setup of the civil executive organ of our country (11)II. Operation mode of civil executive right (14)i.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operati9on mode of the current civilexecutive right of lour country (14)ii. Proposition of reforming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current civil executive right of our country.................... (17)III. Start of the civil executive procedure.................... (21)i. Prescription of start....................................... (22)ii. Way of start (24)Ⅳ. Measures of civil forcible execution (27)i.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measures of civil forcible execution ofour country.................... .................... (27)ii. Tentative ideas of improving the measures of forcible execution (31)Conclusion (37)Notes.................... .. (38)Reference documents (40)Abstracts (Chinese)............................................................. (1)Abstracts (English) (1)Postscript前言正如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所说的那样:“只要在社会中存在着法,法的实现就一直是并将永远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存在的特殊方式。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的发生率也在不断提高。
而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民事执行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方式。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标的不易查处、被执行人资产难以查封等原因,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在执行案件中经常遇到。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该制度能够切实保障执行权利人的权益,同时又能够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推动民事执行的顺利进行。
因此,探索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论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就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研究。
首先,从理论方面,本论文将就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探究,包括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设计原则、操作实施等。
其次,从实践方面,本论文将在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大量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最后,通过实证数据的定量分析,本论文将对我国当前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系统评估,以期为完善和推进该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
三、预期目标和研究价值本论文旨在解决当前我国民事执行面临的种种问题,探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运行机制和优化途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以期在实践中推进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本研究具有以下预期目标和研究价值:1、总结归纳我国实行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为推进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2、深入分析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3、通过测算和比较不同制度下的执行成本和执行效率,得出最优的制度模式和实施方式,为该制度的推广和推进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4、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加强法治建设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开题报告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开题报告
近年来,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参与人员的权利保护和分配机制的公正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民事执行参与人员及其权利保护
执行参与人员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参与执行活动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他们的权利保护直接涉及到民事执行制度的公正和规范。
因此,本研究将重点探讨执行参与人员的身份、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加强其权利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及其问题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将执行所得分配给执行参与人员的一项制度安排。
然而,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行所得分配不公、执行成本过高等。
因此,本研究将分析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找出改善措施。
三、推进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改革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研究将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具体的改善措施。
例如,建立健全执行参与人员的权利保护机制,加强执行成本的监管等。
同时,本研究也将探讨如何推进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改革,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提供参考建议。
以上是本研究的初步构想,我们将进一步深化研究,为改善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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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的构成与运作
一、选题的根据
(一)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
民事执行权这一法律概念的提出,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民事执行体制改革有着重大的意义。
因为民事执行权理论是执行工作改革的基础,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和定位,才能使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健康而有序地持续下去。
研究清楚执行权的构成与运作,它对于创建执行权力完整统一,执行程序公正高效,执行监督制约有力,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执行法律健全完善的执行改革目标模式起着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
(二)研究动态
德国并没有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有关民事执行的内容主要都规定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八节、《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法》之中。
此外,《撤销法》也是一个补充,该法规定“不利于债权人的财产转移的行为应该被撤销”。
执行机构设置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执行法院的法律地位规定在《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中,司法辅助官的法律地位和管辖规定在《司法辅助官法中,法院执行员的法律地位和管辖规定在《法院执行员法》中,法院执行员在运用程序的时候还适用《法院执行员业务指导法》。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严格的区分,执行机构仅对提交的司法文书作形式的审查,对于实体问题不享有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审查权。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任何变更均通过诉讼法院按法律程序解决。
如对执行名义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包括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应由诉讼法院来审理。
因为按照德国人的理解,诉讼法院熟悉权利争议并因此能最准确地对抗辩的正确与否做出裁决。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强制执行程序也只能由诉讼法院来裁判。
法国的民事执行权制度经历了一个纷繁复杂的变化过程。
法国的民事执行程序最初类似于德国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其主要内容是扣押财产程序和对被扣押的财产进行处分的程序。
自从年以来,法国对实施了近一百七十年了的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正,颁布了四个法令,包括条文条,于年开始实施,也就是现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典》,但旧法典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没有被废止。
年月法国通过了关于改革民事执行程序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废止了年德国民法典中有关执行的一些条文规定,但第条至第条关于不动产扣押规定及第条至第条关于分配顺序的规定没有废除。
据此,法国的执行程序几经修改,形成了庞杂而独特的执行立法体系。
日本有关民事执行的法律原来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从上个世纪年代末开始进行了民事执行制度方面的改革,着手制定民事执行法,先后于年、年、年三次公布法案纲要,年以民事执行法案之名向国会提出。
年月日,日本国会通过了这个法案,此法于年开始施行。
至此,日本的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法分离,成为独立的法典。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因此美国没有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也不像我国一样,将执行的内容并入民事诉讼规则中,其有关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在公司重整、破产法中都有体现。
美国采取将强制执行与其他法律混合立法这种立法形式,是与它的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
美国是不成文法国家,它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是其法律的主要渊源。
从美国的联邦法来看,涉及强制执行的主要有《联邦税收留置和扣押法》、《司法拍卖程序》、《联邦收债程序》等。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其各个州也具有立法权,通常会制定各自的强制执行法律,执行法院的判决时也适用各州的法律。
虽然美国没有系统的强制执行法律,但却没有出现我
国所谓的“执行难”,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惊讶。
在美国,民事执行权是一种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边缘权力。
执行官通过强制措施的采用,强制债务人清偿自己的债务,这仅仅是一种“执行”行为,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对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及救济等事项需要做出决断、裁决,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这些具有司法权的性质,是由法院来行使的。
(三)研究评述
德国将民事执行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而法国、日本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美国则是散见在各种判例中。
在德国,债权人在强制执行中居于主导地位,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甚至可以决定执行债务人的哪些财产,而我国的执行具有浑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执行机构对强制执行进行管辖,债权人对如何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缺少意思自治权。
在民事执行权的行使上,德国、日本的在立法上极为相似,采取的是二元体制,执行官和执行法院均为执行机关,决定二者分工的根据是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法国直接将民事执行权分解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因而其执行机构中有执行法官和执达员。
德国的执行官不同于法国的执达员,德国的执行员享有使用武器的权利。
而我国各级法院均设置执行机构民诉法修改后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均设立执行机构。
但审视一下我国的执行机构就会发现,其内容设置较为单一,未区分民事执行中的裁决和实施。
执行人员的执行实施很少有监督,导致一度全国法院的执行法官违法违纪事件较多,损害了司法权威。
虽然各地一直在探索民事执行权的分离,但民事诉讼法在修改的过程中并未对此加以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的异议虽然规定了救济程序,但行使这种初次审查权的主体仍是法院执行部门,这依然不是民事执行权和实施权的有效分离。
在目前的体制下,可以先将执行中争议的裁判权从执行部门分离出来,交由审判庭审理。
当然也有人提出将民事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将其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
但其可能带来的结果是行政机关过度干预民事执行。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及主要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引言
2我国民事执行权的构造分析
2.1执行裁决权
2.2执行实施权
2.3依据民事执行权构造的特点,执行裁决权应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3民事执行权运作
3.1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启动
3.2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过程
3.3民事执行权运行的结束
4民事执行权运行方式方法
4.1民事执行方式方法创新的要求
4.2民事执行方式方法创新的类型
5结语
(二)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通过文献资料、互联网、中国知网查阅有关排球的大量资料为本
文的参考文献,为本文提供理论依据。
3.访谈法。
与访谈对象面对面直接进行访问谈话。
(三)基本要求
1.按研究方案和研究计划,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完成。
2.内容要求有独到见解,不得抄袭他人成果。
3.设计合理、可行的研究计划或方案,按时完成论文。
4.论文结构合理、内容完整,体例统一,分析透彻,语句通顺,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
三、论文进度安排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2019年4月15日至4月23日查询、收集文献资料、拟定题目;
2.2019年4月23日至5月25日进一步查阅、收集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3.2019年5月25日至6月10日修改并提交开题报告;
4.2020年1月07日至2月28日利用假期进一步进行论文的前期准备工作;
5.2020年2月28日至4月10日撰写论文初稿;
6.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修改完善论文;
7.2020年4月25日至5月15日进一步修改论文、定稿并提交论文。
四、主要参考资料和文献:
[1]苏福. 司法执行权的重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扎米彦苏荣. 中蒙两国民事执行机关设置比较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3]魏晓东. 银行监管权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0.
[4]柳祯坤. 行政强制执行权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0.
[5]谈倩. 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法律监督权的运作[D].华东政法大学,2008.
[6]杨春华.论民事执行权的具体构成和行使[J].科学社会主义,2008(01):84-87.
[7]吴英姿.审执分离与执行权制约——透过执行异议修正案的解读[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01):25-28.
[8]唐松涛.试论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与构成[J].成人高教学刊,2006(03):11-14+43.
[9]戚枝淬.浅论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分权运作[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6(04):103-105.
[10]徐红. 财权掌控与财政民主[D].复旦大学,2006.
[11]王跃峰. 论我国民事执行权定位和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D].中国政法大学,2006.
[12]谭秋桂.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方式与民事执行体制的构建[J].法律适用,2006(Z1):61-64.
[13]苟新诗,张建厚. 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的理论及运作——兼谈新《水法》的突破[C]. 中国水利学会.中国水利学会首届青年科技论坛论文集.中国水利学会:中国水利学会,2003:531-535.
[14]张建厚.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的理论及运作[J].中国水利,2003(10):77-78.
[15]王利荣.论行刑权运作的两种趋势[J].政治与法律,2001(03):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