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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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

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

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一、前言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是根据村民合法权益保护的原则,结合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合理分配集体经济收益,促进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村民的共同富裕。

二、股权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遵循先进的分配理论和经济规律。

2. 考核原则:根据每位村民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3. 激励原则:对村民在集体经济中的贡献进行适当的激励,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4. 公有原则:集体经济的股权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分配实施办法1. 股权发行村集体经济股权发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总股数和发行价值。

村民按照自愿原则,参与股权认购,并按认购金额的比例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2. 权益确认根据村民的股权份额,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确认各个村民对集体经济的权益份额。

3. 股权持有期限村民获得的股权在持有期限内均被限制转让,以保证股权的稳定性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4. 股权收益分配方式(1)基础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固定比例将用于基础分配,以确保每位村民都能分享集体经济的成果,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

(2)绩效分配:根据村民在集体经济中的贡献和绩效,评定绩效指标,并按照一定比例将绩效收益分配给相应的村民。

(3)激励分配:对于在集体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民,可以给予额外的激励性分红,以鼓励他们继续做出更大的贡献。

5. 监督与管理(1)村民委员会负责股权分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

(2)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对股权转让和使用的监督。

(3)定期进行股东大会,对股权分配进行公开透明的报告和解释,接受股东监督。

四、股权分配的调整与变更1. 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股权分配方案可以进行调整和变更,但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 股权的转让和继承(1)股权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转让,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在农村中,集体资产是指所有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的土地、林木、水源、草场、房屋、机器设备、农作物、畜禽等财产。

随着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素质提高,集体经济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同时,由于集体资产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股权分配问题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集体资产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十分重要。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资产不包括农民的自留地、自留林、自留草场和自留山林、坑塘、石场等自用资源,同时还需要一个详细的清单来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

因此,在确定集体资产的范围时需要考虑到全村的自留地、畜牧养殖、林业、水利等情况以及各项资产的数量、质量等因素,确保所有的集体成员都能够享有相应的分红权。

当集体资产的范围确定后,股权分配成为重中之重。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集体成员的贡献、投入等情况来进行分红。

具体做法包括计算每个村民的土地面积、林木面积、水源等生产资料的使用量以及劳动力等,再根据总产值和总支出来确定集体成员的分红比例。

当然,在执行过程中还要考虑到资金和物资的全部公示,防范利益不平衡的问题。

此外,还需注意,集体资产的分配既需要考虑到长期利益的保障,又需要关注当前的利益问题。

因此,在资产分配时,需要较好地平衡集体与个人的利益,确保分配政策合理,能够在激励农民投入同时,保障公平和效益最大化。

为此,建立健全的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制度,完善具体的操作方案,并指导农民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效统一。

最终,需要在政策设计和实践操作中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做好政策的解释和执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股权管理的信息公开、监管和维权制度,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下,由集体所有和管理的一切经济实体和资源,主要包括土地、农田、林木、水域、草原、果园、农田柜、耕地、农田柴、园区、农田柑、矿产、山场、池塘、港湾、公路和交通要道、水利设施及其他自然资源。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与股权分配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资产被充分利用和管理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而要实现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就需要明确其所有权和股权的界定,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机制。

本文将就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与股权分配问题展开探讨。

一、农村集体资产界定的难点在我国农村,由于历史原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的影响,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首先是由于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在过去的土地制度中,土地分为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往往由村委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

而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和内容一直缺乏统一的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争议。

其次是农村集体资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农村集体资产不仅包括土地、林木、水域等自然资源,还包括一些公共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这些资产在性质、使用方式、管理模式上存在差异,因此对其界定也颇具挑战性。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的理念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的问题上,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是坚持公有制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一直以来都是有着集体所有制和公有制特点的,因此在股权分配中应当坚持公有制原则,保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尊重农民个体的劳动贡献。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劳动贡献差异,因此应当根据农民的实际劳动贡献来确定其在股权分配中的份额。

还要重视公平公正原则,要确保在股权分配过程中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股权分配。

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

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

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Ⅰ、背景与意义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集体资产逐渐增多,相应的股权分配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完善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制度势在必行。

本方案旨在规范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分配方式和安排,确保分配公正、合理,激励农民参与村集体经济,推动村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Ⅱ、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个人或特定群体,确保每个农民都能公平分享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

2. 劳动创造原则: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应与个人劳动和贡献相关,鼓励农民积极参与集体经济活动,通过劳动和贡献创造更多的财富。

3. 稳定可持续原则: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应考虑到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促进村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避免频繁调整和不稳定因素的引入。

Ⅲ、资产评估和股权分配1. 村集体资产评估:为确保分配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村集体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包括土地、林地、水源、存量房屋等资产,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股权分配的依据。

2. 股权分配比例:根据农民家庭的土地面积、劳动投入和贡献度,确定股权分配比例。

家庭的土地面积越大、劳动投入越多、贡献越大,所得股权比例相应增加。

3. 股权转让与继承: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符合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

对于已故农民的股权,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确保所有合法继承人能够享受相应的股权收益。

Ⅳ、股权收益分配1. 现金分红:根据股权比例的不同,将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给各个农民家庭。

分红金额应按照每个家庭的股权比例确定,并以现金形式发放。

2. 农产品分配: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农产品收益,可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各个农民家庭。

农产品可以作为分红的一部分,也可以直接发放给农民家庭自行处置。

3. 社会保障与公共福利:一部分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应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事业,如农民养老保险、医疗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以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和村级公共服务能力。

农村的股权是怎么分配

农村的股权是怎么分配

农村的股权是怎么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界定、量化核算和股权分配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对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应严格区分,从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经营性公益资产三个基本⽅⾯进⾏科学界定,既要防⽌集体资产流失,⼜要防⽌侵占农村私⼈资产。

那么农村的股权是怎么分配的呢?下⾯由店铺⼩编带您⼀起来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农村的股权是怎么分配1,⼀般来讲农村股份制是指农村⼟地股份制,因为原来⼀般农村很少有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商业机构,最⼤的资产就是⼟地。

所以⼀般讲农村股份制,都是指的农村⼟地股份制,农村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地使⽤权或承包权为主⼊股,实⾏集约化经营⽽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这样,就是按⼊股⼟地⾯积作为分红的依据。

2,另外⼀种就是指按⼈⼝分红的,这个是以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是⼀些村办集体企业等)再根据债权债务等进⾏计算量化,再根据全村所有⼈⼝进⾏均分。

这个就是按⼈⼝作为分红依据的。

⼆、农村股权证可以转让吗可以。

具体有以下转让⽅式:1.先履⾏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式双⽅均⽆太⼤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2.转让⼈与受让⼈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由转让⼈在公司中履⾏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的,以受让⼈来说风险是很⼤的,⼀般来说,受让⼈要先⽀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等。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2.1.1⽣效)第五⼗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划定和归属的过程,以及确定股权比例和分配方式的问题。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体系和所有权结构比较复杂,对其进行界定和分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敏感性,需要充分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国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农田、林地、水面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各种生产资料和设施等。

界定集体资产的目的是准确划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范围,为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提供基础。

股权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中,股权分配是指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转变为股份或股权的过程,通过发行股份或其他方式,将原来由集体组织拥有和控制的资产转变为由农民持有和管理的股权,从而实现农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在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和股权分配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包括:一是界定集体资产的范围和内容。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种类繁多,对于每一类资产都需要进行具体界定,确定哪些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哪些属于个人所有。

二是确定股权比例和分配方式。

对于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和分配方式,需要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界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是界定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

农村集体资产的转换必然涉及到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权,要明确权力和责任的归属,确保农民在资产使用和经营管理中的权益。

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一方面,要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利益权。

要考虑到农村集体资产的社会公共属性,不能简单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分配,对于一些具有重要公益性或特殊用途的资产,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是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和管理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和管理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和管理方案一、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的,以集体所有制形式经营管理土地、林木、水面、草原和其他自然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副业经营、服务业等活动的经济组织。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需要对其股权设置和管理进行规范。

二、股权设置方案1. 股权种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种类应该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

2. 股份比例普通股份应该占总股本的80%以上,优先股份应该占总股本不超过20%。

3. 股东身份所有成员均可成为普通股东,但需满足入会时间不少于一年,并且要求每户家庭至少持有一定数量的普通股。

优先股东应该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提供重要资源支持的单位或个人。

4. 股份转让普通股可以自由转让,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优先股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转让,如股东死亡、单位解散等。

三、股权管理方案1. 股权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建立完善的股权登记制度,对每位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

2. 股东大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如选举理事会成员、审议财务报表等。

普通股东可以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 理事会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应该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并对组织内部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4. 分红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红政策,并按照比例向所有普通股东进行分配。

优先股份不参与分红。

5. 盈余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盈余用于企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其中一部分可用于提高普通股本价值,另一部分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四、总结通过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和管理,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

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水面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集体企业、集体经济团体、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成员个人财产、其他集体成员个人财产和不动产等,以及其他通过集体所有权形式确定的其他财产。

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中,集体土地是最主要的集体资产,占农村集体资产的绝大部分。

在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和股权分配上,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

本文将就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与股权分配进行探讨,为相关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界定涉及到土地、林地、草地、水面和其他自然资源等多个方面,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的矛盾和争议。

农村集体资产在性质上是公有制的,但又不同于国有资产,存在着特殊性。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也十分复杂,这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和规范。

目前的农村集体资产界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够明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标准;二是存在异化和私有化现象,一些地方和部门滥用集体资产,损害了农民利益;三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确权认领的问题,也是界定集体资产的重要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和规范法律,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是指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划分和分配。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股权分配上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属性特殊,其集体成员众多,利益关系复杂,这给股权分配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涉及到土地、林地、草地等资源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问题,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益两个方面,这也是一个难点。

在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问题上,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多元化的股权分配机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转让权等方式,实现农民的增收和致富;三是培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生动力,促进集体资产的增值和增收,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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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作者:马寒来源:《理论导刊》2019年第06期摘要: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界定、量化核算和股权分配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对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应严格区分,从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公益资产三个基本方面进行科学界定,既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又要防止侵占农村私人资产。

集体资产的清产核算,应坚持全面核资、依法核资、资债分离、资账相符的原则,按照分类量化、市场量化和评估量化的方法进行资产清算。

应依据保护弱者、尊重劳动贡献、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以及民主协商的原则对集体资产股权主体资格进行科学认定,清算后的股权分配按照适应比例严格规范集体股和基本股的配置。

对于股权保护应加强法制建设、实施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使确权后的农民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占有权、收益权等各项基本权利。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产权;资产界定;股权分配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9)06-0061-08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不断深化对农村集体产权的认识,在各个历史阶段形成了一系列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规范性制度。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城乡经济协调推进,把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产权制度,作为激发农业发展、农村活力和农民积极性,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关于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涉农制度,明确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1]等更多财产权利。

党的十九大又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2]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是当前解决“三农”突出问题的关键,对于完善新时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巩固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经济社会稳定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新旧利益关系的交割与平衡。

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来看,其中最难以解决的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界定和量化,以及界定、量化后科学化的股权分配问题。

一、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面临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推进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繁荣、实现农民富裕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持续推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使农村农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尤其是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農村现代化产权制度以后,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内容、方法、目标进行了科学阐明,为保护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3]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又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原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明确提出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1]。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必须树立强烈的问题意识,直面当前农村集体产权界定、管理、运行等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就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与股权分配而言,目前面临着三个方面亟待破解的问题和困难。

(一)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复杂,难以有效界定能不能理顺农村集体产权产系、有效界定集体经济资产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

从宏观上看,第一,目前全国近10万个行政村级组织经济发展、产业集聚、资源占有等各不相同,东西部农村、同一区域中的近城农村与外郊农村的差异化也较大。

十八大以来,虽然已经有5.8万多个行政村和4.7万多个村民小组进行了集体产权改革试点,并向参与改革试点的农民进行了资产收益分红,但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比例偏低,东西部农村账面资产平均占有比例相差较大。

这就造成了不同区域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核算必然面临复杂情况,并对集体资产量化核算的科学性和精准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二,农村集体资产除已经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的生产企业易于统计外,其它集体资产收益因隐蔽性较大往往难以界定和量化。

第三,现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或个别家族势力手中,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将集体资产与私人资产混合在一起,难以拆分两类不同性质资产。

从微观上看,多年来,土地权属虽然有法律的界定,但在实际行使时却存在多种难以理清的权属关系。

第一,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有偿流转,在一些地区农村变成了私人之间的土地买卖。

也就是说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成了私人所有权。

这不仅改变了土地的资产属性,也对集体土地资产产权改革造成了困难。

第二,国家适度放活宅基地等生活资料产权交易,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施的有效政策举措。

这一政策不是要否定宅基地等集体资产的权属,而是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一些地区农村混淆“三权”的权利归属,将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相等同,将集体资产与私人资产相等同,在出卖、转让、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的同时,将宅基地所有权一同转让。

第三,各类市场主体租用农村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理论上讲应是市场主体与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即集体,而不是与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发生了使用权转让关系,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私有财产的转让关系,租赁金应归集体所有,集体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或分红。

但实际上,由于产权不明确,往往出现分配混乱和非法侵占等情况,大多数集体成员无法获取正当的利益分红。

除土地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池水、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多元,身份认定存在困难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是明晰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的重要环节,是确保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正常行使应得权利的基本前提。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忽视或回避这一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大致有五类。

第一类是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辖范围内的自然人。

在这部分农民中,除主动放弃权利的农民外,其余农民自然获得受法律保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而身份易于认定。

第二类是户籍曾在,后因升学、就业、参军、投亲等原因将户籍迁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辖范围的农民。

这类农民的身份认定比较困难。

一方面,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对迁移户籍的农民法律上依然保护其历史身份,保护其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应得的各项权利。

另一方面,如果认定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必然要分割和挤占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其它农民的份额,因而遭到他们的反對。

第三类是通过劳动付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贡献的人员,他们虽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关系,但在事实上长期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生产活动。

这在发达地区农村和农村集体企业较为密集的地区情况较为普遍。

对他们身份的科学认定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劳动积极性。

第四类是通过资金联合和技术联合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生产活动的人员和组织。

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活动,为农村集体经济创造利润,在获取应得的利益回报的同时,也同样渴望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如果不加区分地将这部分人员和组织排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势必造成他们的恐慌,带来撤资撤技术进而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利后果。

第五类是通过区域联合、优势互补形成的交互性农村集体经济人员。

这部分人员天然地具有双重身份,即在不同区域、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都是参与主体,都作出了贡献,这类人员的身份认定同样需要认真考量。

以上五类人员在不同地区农村或同一农村中不同经济组织中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因而甄别难度很大,必须科学划定认定标准。

(三)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配置涉及面广、问题复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发展较晚、速度较低、规模较小等特点。

之所以具有这些特点,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农业产权分配模式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彻底消除,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传统以人配股的传统股权分配制度如何向以劳动、资本、技术等多元化股权分配制度转换在认识上、方法上缺乏经验。

当前,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仅要明晰产权关系、盘清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数量,而且还要在此基础上,明确不同类型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中的股权占有关系,以科学合理的股权占有激发各类人员的生产积极性。

从目前来看,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配置存在四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在资源性集体资产和经营性集体资产中,法制化的股份合作关系尚不完善,传统份额制分配方式占具主导地位。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资产成员分配的基本依据是按照份额而不完全是现代股权制来获得合法收益。

尤其是经营性集体资产中,一部分靠资本、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参与生产活动的成员无法获得更高的收益,造成了生产资料准备阶段的差异化与利益分配阶段无差异化之间的矛盾。

第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权配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商企业股权配置,工商企业配置能够按照法定合同采用按资、按劳、按技术和管理来分配,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则要充分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1]。

农村集体资产的特性要求股权配置要以成员股为主,同时要设置集体股。

同时,还应具有不以集体资产人口的增减而调整股权配置结构的规定。

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往往集中于少数人或部分家庭、家族手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运行和管理为少数人或部分家庭、家族所操控,集体成员全体占有的成员股尤其是作为公益部分留存的集体股被非法侵占或根本无法实现。

第三,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关系不明晰,不仅没有形成有效的股权登记审核制度,缺乏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证明,而且集体资产成员信息不透明。

因而,在集体资产成员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

第四,缺乏健全合理的集体资产股权收益分配制度。

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集体资产尤其是经营性资产缺乏现代企业财会制度,尤其缺乏国家相关资产监管单位(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等)的第三方监管,造成资产收益分配的随意化和无序化;另一方面是用于农村集体资产成员福利或规避集体资产运营风险的集体公积金、公益金、储备金等不透明。

集体资产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分配方式等不民主,农村集体资产尤其是经营性资产获取的公共利益部分,农民因为不参与或无法参与,而难以获得较为合理的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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