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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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1996年8月14日财清字[199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第五条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

第二章资产、负债清查第六条资产、负债清查是指对集体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第七条对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一)现金清查:集体企业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与目标清产核资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旨在全面梳理企业资产,核实资产价值,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我们将以严谨的态度,细致的操作,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架构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成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财务总监、各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

同时,设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由财务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

三、工作内容与步骤1.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性。

2.资产评估:对清查出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为后续财务处理提供依据。

3.财务处理: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企业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4.负债清理:对企业的负债进行清理,确保负债数据的准确性。

5.权益调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企业权益,确保权益数据的真实性。

6.报表编制:编制清产核资报表,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状况。

7.审计验收:邀请审计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审计,确保工作质量。

四、时间安排1.资产清查: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2.资产评估: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3.财务处理: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4.负债清理: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30日5.权益调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5日6.报表编制: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31日7.审计验收: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5日五、注意事项1.高度重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3.确保数据准确性:清产核资工作涉及企业财务数据,各部门要确保数据准确性。

4.保密工作: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培训与指导:对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清产核资管理办法是指对企业或个人在破产、重组、清算等情况下的资产进行核查和清算的具体规定。

本管理办法包含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破产、重组、清算等情况下的企业和个人的资产清产。

同时,所有参与资产清产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资产清单资产清单是资产清产的基础性文件。

资产清单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资产种类及其数量:明确资产种类和数量,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权益。

2.资产市场价值:核定资产市场价值。

3.权属证明: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4.权属变更记录:提供资产权属变更的记录。

5.处置情况:表明资产的处置情况,包括让与、抵押、供销合同、租赁协议等。

6.其他信息:关于资产的其他必要信息。

三、资产清产程序资产清产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资产清单的制定:在行使清产职责的情况下,第一个步骤是确定要清产的资产。

2.核实资产:对资产进行核实和评估。

3.拍卖:确定清理资产的方法,包括拍卖、变卖等。

4.收费:对于清理资产的手续费用进行支付。

5.资产存储:将清理出的资产存储于安全、保密的地方。

6.资产处置:尽快处置清理出的资产,以便回收债权。

四、资产清产的监督和管理资产清产过程必须能够受到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符合法律规定。

本管理办法规定清产委员会应当监督和管理清产过程,向清产人员提供指导和售后服务。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组织,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处罚。

以上是清产核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应当加强资产清产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清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日益增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也日趋被重视。

清产核资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债务、和收入进行全面、准确的清算和确认,最终实现企业的清算和消灭,从而实现企业的清产和核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完善国有企业清算和核资工作,保障企业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企业,其中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合伙企业和国有与集体合作企业等。

三、清产核资的目的一是把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结算清楚,核实财产负债状况;二是调整企业架构,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四、清产核资的内容1、对企业财产的清算: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确认、估价和清算,债权、债务和其他权利义务的确认和登记,以及财务报表的报送。

2、对企业尽职调查:进行企业架构调整、企业经营情况审核、企业财务状况核查和企业负债违约情况追究等尽职调查。

3、对企业财产的处置:包括企业的拆分、合并、重组、出售、拍卖、证券发行等处置方法。

4、对企业清算和消灭工作安排:把清算安排和其他消灭工作安排纳入企业的计划之中,确保清算消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清产核资的程序1、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发起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清产核资方案,然后把方案报告提交到有关部门审批。

2、召集清产核资会议:召集清产核资会议,由会议组织参与清产核资会议,听取相关报告,审议企业财产负债情况,有关人员对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修改意见,会议组织人员把经审议的清产核资方案和意见报告收集整理,报告有关部门审批。

3、实施清产核资: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的要求,发起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和机构需要负责操作和落实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即对财产、债务以及财务报表进行清算核实,并对财务负债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实现企业的清算和消灭。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一、清产核资的概念及作用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前期会计记录等进行审查,共同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负债状况,以便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现状。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拟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计划,控制资产的负债风险,确保企业健康、稳健的运营。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原则1.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和会计准则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的原则,确保核算数据的可靠性;2. 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资源,核实各项收入、费用等各项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3. 严格把关资产清单和负债清单的编制,完整的收集、汇总和登记所有资产和负债,确保资产评估的全面;4. 公正,公平的审查企业现有的利润和税收,确保核算结果公正、准确;5. 以上原则都是以科学、合理、认真、周密的态度来贯彻执行的。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法1. 手工清理法:采用手工逐一记录存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数量及账面价值,并逐一盘点,并在核实完成之后进行清理,实现数据的精准性和完整性;2. 现金流量表法:采用企业现金流量表,查清现金流的各项进出口情况,了解企业现有的现金运转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3. 财务报表分析法:深入理解财务报表的各项内容,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损益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一步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4. 采集交叉核查法:以常规清产核资的核算数据信息入手,并在现场进行实地察访、交叉比对,将获得的各种信息建立起来,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参考的报告数据。

四、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流程1. 执行前的准备:明确清产核资的目的、原则和程序,确定核算的范围及要素,确定参与核算的人员及责任;2. 现场核算:将模拟情境转化为现场实践,并将数据采集与现场记录作进一步核对,对现场核算实行全过程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操作规范;3. 合法审查:对核算结果进行落实并审查,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完整、准确;4. 编写清产核算报告:对核算结果进行整理、分类、梳理,并撰写清算报告和财务报表;5. 汇报、制定措施:将核算结果及清产核算报告与参与者进行讨论,提出管理建议和调整措施;五、清产核算结果的处理1. 资产负债表:根据资产负债表的结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从而为企业经营决策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2.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了解企业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3. 资产收回申请:对企业不必要的资产进行处置申请,实现资产收回;4. 确定企业的信用风险:根据企业负债的状况,确定该企业的信用风险,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5. 制定经营计划和决策,使企业能快速、有效地恢复发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与目标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清产核资是确保资产安全、发挥资产效益的重要手段。

这次清产核资的目的,就是要彻底查清农村集体资产的家底,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数据支持。

1.工作背景农村集体资产分布广泛,种类繁多,管理不规范;部分地区存在资产流失、侵吞现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益意识逐渐觉醒。

2.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益。

二、清产核资范围与内容1.土地、山林、水面等自然资源;2.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基础设施;3.集体企业、集体投资;4.农村集体资产收益;5.其他集体资产。

三、清产核资方法与步骤1.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明确责任分工;2.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调查、登记;3.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4.核实资产权属,明确资产归属;5.编制清产核资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四、清产核资工作要求1.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产安全;3.加强宣传,提高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意识;4.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五、清产核资工作重点1.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不遗漏任何资产;2.加强资产评估,防止资产价值低估;3.严格资产核实,确保资产权属清晰;4.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库,方便管理和查询。

六、清产核资工作难点与应对措施1.难点:农村集体资产分布广泛,种类繁多,清查难度大;应对措施: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提高清查效率。

2.难点:部分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不清,容易引发纠纷;应对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依规解决权属问题。

3.难点: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不均,影响农民利益;应对措施: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七、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开展宣传培训,时间为一个月;2.第二阶段: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3.第三阶段:编制清产核资报告,上报相关部门,时间为一个月。

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范本(四篇)

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范本(四篇)

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范本一、背景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乡村集体资产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产,加强财务监管,提高资产运营效益,需要进行乡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

二、目标本方案旨在全面清理和核实乡村集体的资产情况,确保资产数量准确、权属清晰,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工作内容1. 清理村级集体资产清册:通过村级调研,了解集体资产的种类、数量、用途、权属等基本情况,编制村级集体资产清册。

2. 核实集体资产权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村级集体资产的权属进行核实,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确保资产权属清晰。

3. 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依据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乡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的归集、使用、处置等各方面的规定。

4. 完善集体资产档案:建立健全乡村集体资产信息档案,包括资产种类、数量、使用情况、价值变动等内容,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和便捷管理。

5. 进行资本金核算: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金进行清理和核算,明确集体成员的出资比例和权益。

6. 设立资金风险防范机制:设立合理的资金风险防范机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集体资产不受损失。

7. 强化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资产核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 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培训,提高村级干部和村民对集体资产管理的认识,增强其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工作方案1. 组织机构建设:成立乡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责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资金保障:为乡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援助。

3. 工作步骤:(1)成立乡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组织开展乡村集体资产清理工作,建立村级集体资产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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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集体资产清查第七条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

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

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

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

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

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

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

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

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 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

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

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八条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

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

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

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

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

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

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

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

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

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

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

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

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

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

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

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

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十三条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

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第三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第十四条条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

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

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

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

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

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

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

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

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第四章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

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

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

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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