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与实施相关规定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与实施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社科规划办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本系统各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交汇总报告。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对各地区各部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作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九条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
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
其中,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十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
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批;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延期审批情况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备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国家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将国家社科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国家社科基金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国家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国家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组织实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和扶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二)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三)审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四)制定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五)领导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六)指导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聘任、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20•【文号】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27日)废止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现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1207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2012年07月09日10:39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用于促进学术期刊改善办刊条件,提高办刊质量,扩大学术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每种期刊每年资助40万元,一次拨付。
年度考核优秀或者经费缺口确实较大的,可适当奖励或增加10万-20万元。
第四条资助经费划拨与期刊年度考核相结合。
年度考核合格,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拨经费,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行拨付经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撤销资助。
第五条资助经费纳入期刊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不得变相发放福利。
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同时接受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稿费、审稿费、翻译费、学术会议费、编辑培训费、印制费、数字化建设费、管理费等。
期刊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经费。
(一)稿费:指用于支付作者稿酬的费用。
(二)审稿费:指邀请编辑部以外的专家审读期刊稿件支付的费用。
不得向兼职编辑发放审稿费。
(三)翻译费:指用于译者翻译与期刊稿件有关文字的费用。
(四)学术会议费:指组织或参加旨在提高期刊学术质量和办刊水平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编辑培训费:指组织编辑人员(包括兼职编辑)参加业务培训的费用。
(六)印制费:指在期刊版面设计、印制过程中发生的打字费、排版费、设计费、印刷费等。
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第一部分: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的概述1.1 什么是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在我国,国家社科基金是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研究基金。
而在其中,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的一个重要子项目,旨在资助和支持有全国影响力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社团团队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学术推广活动。
1.2 项目的意义和作用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的设立,不仅是对高水平学术社团团队的一种认可和支持,也是为了推动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加强学术社团的组织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学科发展和促进学术繁荣。
1.3 项目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对于社科学术社团来说,要申请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流程。
社团团队成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影响力,团队内部应有较为系统和完善的研究机构和研究成果;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预期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经过基金委的层层审核和评审。
第二部分: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的申请与评审2.1 项目申请的准备工作在申请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之前,社科学术社团团队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明确团队的学术定位和研究方向、确定研究目标和展望、梳理团队成员的学术成果和研究经验、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2.2 项目评审的流程和标准国家社科基金的项目评审流程十分严格和规范,其中包括初审、专家评审、评审反馈和项目申请结果公示等环节。
在评审过程中,会比较全面地对申请团队的学术水平、研究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团队成员的分工与配合、研究成果的价值和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同时也会注重团队的学术道德和规范。
第三部分: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的实施和成果3.1 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经验一旦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资助项目资助,社科学术社团团队就要开始着手实施研究计划。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财教〔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31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基金法》(以下简称《社科基金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的一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管理1、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者是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由中央文化行政部门依据《社科基金法》和有关规定,指定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机构。
2、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社科基金法》和有关规定,从建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组织评审、发放和使用资金、审计、督导等方面,管理国家社科基金。
3、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经过业内专家的审查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时间。
4、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规定,在社会科学基金的项目评审、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制定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评审和发放资金的公平、公正、客观,并对各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考核。
5、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定期报告和考核,并经过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的审查和复核,按照规定及时完成报告和考核事宜。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使用1、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按照社会科学基金的申请、评审和使用流程,经过业内专家的审查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时间。
2、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规定的资助时间内完成项目,并按照规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应当完整保存项目的资料和记录,定期上报项目情况,接受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机构的审计和督导。
4、国家社科基金的资助项目不得擅自更改项目性质、变更资助金额或资助时间,不得将资助用途转移至其他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经费使用方式或违规使用经费。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考核“优秀”和“合格”期刊名单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考核“优秀”和“合格”期
刊名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期刊年鉴》
【年(卷),期】2021(20)1
【摘要】2020年12月10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公布《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考核情况通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对185家资助期刊进行了年度考核。
综合政治导向、办刊规范、重要举措、质量效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有24家期刊考核“优秀”;149家期刊考核“合格”;12家期刊考核“不合格”,其中有6家期刊因没有提交考核材料或者资金使用严重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撤销资助,有6家期刊因没有按时提交考核材料或者违规使用资金暂停资助,限期整改。
【总页数】3页(P445-4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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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学术期刊2017年度考核和专项资助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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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与探索》再获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年度考核“优秀”
4.《文艺理论研究》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学术期刊年度考核获评优秀
5.但使学术味自醇望中寥廓树千晖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学术期刊年度考核和专项资助揭晓,《改革》获专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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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2012年06月12日15:14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期刊资助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的宗旨是:通过有重点、持续性的资助,促进我国学术期刊改善办刊条件,提高办刊质量,扩大学术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的对象,主要是学术水平较高或者专业和地域特色突出、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公开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
第四条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学术质量和同行评价。
第五条获得资助的期刊须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签订资助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管理目标和要求
第六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编辑出版规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编校质量的规定。
第八条加强编辑队伍建设,主编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第九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刊质量,努力建设成为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学术期刊。
第十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匿名审稿制度。
第十二条获得资助的期刊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字样。
须将每期刊登论文的电子版,及时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每种期刊每年资助40万元。
年度考核优秀或者经费缺口确实较大的,可适当奖励或增加10万-20万元。
第十四条资助经费总体上适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和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稿费;
2. 审稿费;
3. 翻译费;
4. 学术会议费;
5. 编辑培训费;
6. 相关管理费;
7. 其他允许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主办单位不得削减获得资助期刊的原有办刊经费。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七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获得资助的期刊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
年度考核合格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拨经费,限期整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撤销资助。
第十八条考核采取抽查和自查相结合、同行专家评议和定量指标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获得资助的期刊每年须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秦华、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