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申请书

□初次

□变更

□延续

□临时经营

原卫生许可证号:

申请单位:

经营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特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已撤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 颁布时间:2016-04-28 实施时间: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

(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 (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 (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国境口岸伊专项监测方案

国境口岸伊蚊专项监测方案 为有效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寨卡病毒病和黄热病传播媒介伊蚊及携带病原体专项监测的要求,规范国境口岸范围内及输入性伊蚊监测操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掌握国境口岸伊蚊种类构成、密度、分布及季节消长和长期趋势。 (二)掌握国境口岸媒介伊蚊及输入性伊蚊携带寨卡病毒、黄热病度的情况。 (三)为寨卡病毒病和黄热病风险评估、预测预警、控制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对象 国境口岸及输入性伊蚊,以及所携带病原体。 三、监测范围 国境口岸及周边400米环境范围,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本口岸实际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入境交通工具(包括船舶、航空器、列车等)、集装箱、货物、快件及邮包等。 四、监测时间 2016年4月-11月,每月中旬监测1次。 五、监测方法

(一)诱卵器法 1.器具:无盖黑色诱卵器、白色滤纸、标签纸等。 2.方法:每个监测点放置50个诱卵器,各诱卵器间隔不少于10米,连续放置7日,于第4、7日分别检查、收集诱到的成蚊及蚊卵,记录阳性容器数。 3.密度计算: 诱蚊诱卵器指数=(阳性容器数/回收有效的容器数)× 100% (二)BioDiVector(BDV)帐诱法 1.器具:选用BDV蚊帐(外层:长×宽×高: 2.2m×1.9m ×1.8m;内层:长×宽×高:1.0m×0.7m×1.8m)(该蚊帐可自制或定制,见图1)、计数器、电动吸蚊器等。 2.方法:在上午9时和下午4时各1小时伊蚊活动高峰时段内,将蚊帐悬挂,诱集者位于内部封闭蚊帐中,在诱蚊开始前,诱集者通过操作装置将外帐下摆降低至地面;诱蚊开始时通过该装置将外帐下摆升至离地面300mm高,在监测时间内任由蚊虫飞入外帐内;诱蚊结束后再通过操作装置将外帐下摆降低至地面,阻止进入帐内的蚊虫逃逸。此时,诱集者可涂抹驱避剂或穿戴防蚊设备,出内帐,用普通电动吸蚊器捕获帐内蚊虫,捕获的蚊虫带回实验室分类计数,进行种类鉴定和病原体检测。并记录诱蚊开始与结束的时间、地点、温度、湿度和风速。 3.密度计算: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1. 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 2.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实施卫生处理前,受委托的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准备相关的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和附件4。 第十一条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审核卫生处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填写规范》出具相应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均应建立卫生处理效果评

口岸验收基本条件

口岸验收基本条件(卫生检疫) 一、专业技术用房 医学媒介实验室,含样品处理室、器械室、鉴定室、标本室 检疫处理用房,含卫生处理实验室、药剂师、效果检测室、 洗消室、药品库 应急装备室、视频监控室 二、查验场所 1、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2、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这应视该场站的货物中情况而定) 3、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入口应设置门式核辐射监测系统和自动喷淋消毒系统。配套设施 1、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D制作。 2、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

(约150cm )、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近期正在规划设计封闭式查验平台) 三、隔离场所或监管仓库 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或需要隔离待处理的货物 四、检疫处理区 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 m2。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l、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2、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150 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河北省卫生厅制

填表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单位应当详细阅读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规范和标准,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单位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应使用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的名称全称。 3.所附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范中文;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不需申明的事项请注明“无”,不得空项,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的有关问题 提供变更项目相关资料和文件:(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 《卫生许可证》原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 □1.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一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4.原卫生许可证 河北省卫生厅制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卫生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 需说明有关问题: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交的资料前打“√” ) □1. 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3.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详解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口岸卫生监督效果评价标准,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检验检疫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加快监督模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由只对最终产品的检查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转变,由单纯监管的监督模式向监管与技术指导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水平,同时提高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引导其增加硬件投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律、诚信的机制,提高口岸食品行业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确定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据此确定卫生监督的类别和频率。 (三)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 将卫生许可审查与日常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每个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级别、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食品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除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也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评定过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国内外旅客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范围、内容、方法、步骤 (一)范围。 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及集体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内容。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申请发放或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的评分审查结果对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根据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的评分审查结果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三)方法。 1. 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利用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1、3、5)对其食品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2.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量化评价。 利用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2、4、6),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等,做出风险度、信誉度的量化评价。 3. 分级管理的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和监督员共同签字。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企业每月监督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企业每月监督2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企业每月监督4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样表、填写示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样表、填写示范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就国境口岸区域内候机(船、车)室、商店、书店等公共场所(不涉及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七)《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九)《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2013)。 (十)《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二、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二)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三)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四)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六)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 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 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期限。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四章报告与通报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57号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国境口岸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范围内,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条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参加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机构,组成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方案; (二)指挥和协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三)检查督导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协调与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家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向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项命令; (六)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辖区组织实施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预案; (二)调动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协调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口岸管理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建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工作; (二)与直属检验检疫局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共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信息; (三)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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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7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 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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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申请书 □初次 □变更 □延续 □临时经营 原卫生许可证号: 申请单位: 经营地址: 申请日期: 海关总署监制

填写说明: 1. 填写时要用签字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填写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2. 申请材料中的外文需翻译成中文;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经营类别请在合适的“□”中划“√”(可多选)。 4. “从业人员人数”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服务的人员数量,初次申请和临时经营可不填写此项。 5. “申请人承诺”栏中,申请人属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属个体经营户的,由经营者签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负责人签名。 6. 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各持1份(如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构,申请材料只需提供1份);申请材料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除设计图纸外,其他提交的申请材料大小均为A4纸。

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五)其他材料复印件: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等。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集中用餐的非盈利性食堂可免予提供营业执照,但应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六)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复印件,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七)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五)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包括航空配餐和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储存场地等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

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饮用水供应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经营者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卫生监督。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营者实行风险管理、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与考核,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接受口岸卫生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案件移送机制。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八条国境口岸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污染防治,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出入境交通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并符合有关卫生法规的规

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论著】 ·药械研究· 基金项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编号:2013J05120)。作者简介:贺骥(1978-),男,福建厦门市人,博士,副主任技师,主要从事医学媒介生物的防治研究工作。 引用格式:贺骥,陈剑,蒋亚缘,等.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J ].中华卫生杀虫药械,2015,21(5):466-468.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的评价研究 贺骥1,陈剑1,蒋亚缘1,汪晓丹1,陈志坤2,蔡墩升 2 (1.厦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建厦门361012;2.厦门和健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361012) 摘要:目的防止入境集装箱携带媒介昆虫和致病微生物输入,为疫情控制提供参考。方法在集装箱空 箱中, 以致倦库蚊、家蝇和德国小蠊为试虫,使用浓度为12g /m 3 的硫酰氟处理24h 后,计算各类试虫的死亡率;同时使用常用工作浓度的过氧乙酸、二氧化氯分别处理2个集装箱空箱2h 和0.5h ;以无菌棉拭子采集 经硫酰氟、 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处理前后集装箱箱壁的样本,并带回实验室培养计数。结果应用硫酰氟熏蒸处理24h 后, 各类试虫的死亡率均达100%,集装箱箱壁细菌总数经检测无明显变化;应用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处理后,现场采集的集装箱箱壁样本经培养24h 后,几乎无细菌生长。结论常用工作浓度的硫酰氟对媒介昆虫的杀灭率很高,但对细菌无明显杀灭作用;而过氧乙酸和二氧化氯均可起到明显的消毒杀菌效果。关键词:口岸;集装箱;卫生处理;效果评价 中图分类号:R18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2781(2015)05-0466-03Effect evaluation of sanitary treatments for containers in ports HE Ji 1,CHEN Jian 1,JIANG Ya-yuan 1,WANG Xiao-dan 1,CHEN Zhi-kun 2,CAI Dun-sheng 2 (1.Xiamen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Center ,Xiamen 361012,China ;2.Xiamen Hejian Health Technology Service Co.,Ltd ,Xiamen 361012,China )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event the insect vector and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importing with containers ,and provide reference for epidemic control.Methods In the empty container ,Culex quinquefasciatus ,Musca domestica , and Blattlla germanica were used as test insect ,treated for 24h with sulfuryl fluoride ,and calculated their mortality rate.At the same time ,other two empty containers were treated with peracetic acid and chlorine dioxide at common working concentration for 2h and 0.5h respectively.Using sterile cotton swab collected the samples from the wall of each container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 then culturing and counting in the lab.Results After sulfuryl fluoride fumigation for 24h ,all kinds of test insects were dead.But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change in bacterial detection after sulfuryl fluoride fumigation.And there were almost no bacterial growth after peracetic acid or chlorine dioxide treated.Conclusion At working concentration ,sulfuryl fluoride has very high killing rate to insect vectors , but no significant effect on bacteria.The peracetic acid and chlorine dioxide could play a significant disinfection. Key words :ports ;container ;sanitary treatment ;effect evaluation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集装箱作为一种运输工具被广泛用于各类货物的运输,每天国内各口岸都有大量集装箱入境。然而其中有很多集装箱 中带有各类媒介昆虫,且常携带多种病原体[1,2] ,根 据口岸卫生处理要求, 这些集装箱需要进行卫生处理后才可放行。为此,本研究主要针对目前口岸常用卫生处理用药开展效果评价,以期保证处理方式 持续有效,保障国境口岸卫生安全。1 材料与方法 1.1试虫选用致倦库蚊、家蝇和德国小蠊为受试 对象, 均由实验室饲养提供。1.2药剂硫酰氟:纯度99.9%,临海市利民化工 有限公司生产;施药量为12g /m 3 。过氧乙酸:AB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的卫生监督(以下统称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出入境航空器航空配餐加工和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航空配餐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管理。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单位按照食品销售单位管理。餐饮服务单位不包含食品摊贩。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对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和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是国境口岸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口岸卫生监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五条检验检疫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的原则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卫生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国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环境整洁。 (二)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污染防治,防止其污染环境和水源。 (三)控制病媒生物密度,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四)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办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须知.doc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一、项目名称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下列情况需要卫生部科教司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 ——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 ——大样本(100人份以上,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含有或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 ——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 ——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

的入境; ——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 (2)下列情况需要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 ——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出境; ——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 ——含有或可能含有1-2级病原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出境; ——人道主义捐赠、救助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医用特殊物品(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液等)出入境; ——细胞株、生物制品、生物芯片、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医学科研样品出入境。 (3)下列情况需要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 (4)下列情况需要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 用于食品、药品生产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入境。 (5)下列情况需要国务院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 用于其它领域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修订) (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4日卫生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铁道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章 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五章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 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 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 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 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 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全文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全文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下面是的详细内容。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

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 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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