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1.煤矿项目核准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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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项目的基本流程

煤炭建设项目的基本流程

煤炭建设项目的基本流程1.前期准备在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建设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包括确定煤矿的产能和选址。

同时,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环境可行性,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审核在立项审核阶段,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递交项目申请报告,经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审查,获取项目的核准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3.项目设计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进行煤矿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等工作。

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明确建设项目的各项指标和技术要求。

4.建设实施建设实施阶段是整个项目的核心阶段,包括土地征地、招投标、施工管理等工作。

在土地征地阶段,需要与相关农民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

在招投标阶段,需要发布招标公告,接收各方投标,并最终确定承包商。

在施工管理阶段,需要监督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5.运营管理运营管理阶段是项目运营的关键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煤矿生产、设备维护、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同时,还需要进行环境保护和科学技术创新等工作,确保煤炭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在整个煤炭建设项目的流程中,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环境监测和工程验收等工作。

同时,需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保持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应加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煤炭建设项目的基本流程是从前期准备开始,经过立项审核、项目设计、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等阶段,最终实现项目的运营和发展。

在每个阶段中,都需要进行相关的工作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项目的安全、可行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项目核准程序

煤矿项目核准程序

煤矿项目程序一、项目申请所需各种支撑性文件如下: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委审批。

2、矿界范围划定批文,国土厅。

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国土厅。

4、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国土厅。

5、矿业权评估报告,国土厅批文。

6、建设用地预审,由国土厅审批。

7、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8、水土保持方案,水利厅审批。

9、水资源论证(取水),水利厅审批。

10、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专篇,省环保局审批。

11、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省安监局审批。

12、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省国土厅审批。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省国土厅审批。

14、供电协议,与地、县供电局或省电网公司签定。

15、贷款承诺函,省级银行。

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

16、开办煤矿准入条件,省能源局17、项目核准报告,省发改委审批。

18、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手续,国土厅发。

19、初步设计,由省能源局、发改委审批。

20、安全设施设计,省煤监局审批。

二、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矿井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勘探(精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标准开展工作,编写报告,一般需取得以下有关协议或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用地、地价、用电、用水和选址的文件,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银行部门出具的贷款承诺函,通讯部门同意安装通讯设施的文件等。

矿井可行性研究需同时开展以下专题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矿区及矿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水资源评价报告等。

三、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1、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煤炭行业准入文件(新建矿井),省能源局。

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5、安全预评价批复文件。

6、地质灾害批复文件。

7、储量核实报告(详查以上,改扩),地质勘探报告(详查以上,新建)。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临时土地使用证)。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xiàngmù)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gǎig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fāzhǎn)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xiàngmù)核准程序和相关(xiāngguān)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guójiā)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méitàn)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wénjiàn)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gōnggào));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xiàngmù)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
1.项目申请报告(由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报告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2.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采矿权确权文件(储量认证意见或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4.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
6.省节能环境检测中心项目节能评估意见(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以下项目,实行节能等级管理,发改委审批);
7.安全预评价报告(具资质的单位编写);
8.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
9.附市、扩权县发改委提出的初审意见,报省发改委行政审批大厅。

省发改委预审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核准;
10.项目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由省能源局、河北煤监局审批);
11.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关水土保持、水资源、气象、地震、消防、文物、职业卫生等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完成。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依据、条件、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煤矿项目核准审批制度范本

煤矿项目核准审批制度范本

煤矿项目核准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项目核准审批工作,保障煤矿项目的安全、环保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矿项目核准审批工作。

第三条煤矿项目核准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严格把关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煤矿项目的核准审批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项目的核准审批工作。

第二章核准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五条煤矿项目核准审批权限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煤矿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亿元以下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二)新建、改建、扩建煤矿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亿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煤矿项目核准审批程序如下:(一)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编制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相关材料;(二)地方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四)项目单位获得核准决定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开展项目建设。

第三章核准审批内容和要求第七条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等;(三)项目的安全评估报告;(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估报告;(六)项目单位资金来源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煤矿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煤矿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三)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四)项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

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项目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阶段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其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须满足煤矿设计要求,地质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须进行补勘。

2、井田勘查地质报告须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评审。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

3、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询单位编制可研、安全专篇。

4、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报告)。

5、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6、建设单位办理土地规划意见批文、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批文。

7、建设单位办理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评价报告)批文。

8、建设单位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以下附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9、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10、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1、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煤矿项目核准程序

煤矿项目核准程序

煤矿项目核准程序第一篇:煤矿项目核准程序煤矿项目程序一、项目申请所需各种支撑性文件如下: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委审批。

2、矿界范围划定批文,国土厅。

3、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国土厅。

4、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国土厅。

5、矿业权评估报告,国土厅批文。

6、建设用地预审,由国土厅审批。

7、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8、水土保持方案,水利厅审批。

9、水资源论证(取水),水利厅审批。

10、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专篇,省环保局审批。

11、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省安监局审批。

12、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省国土厅审批。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省国土厅审批。

14、供电协议,与地、县供电局或省电网公司签定。

15、贷款承诺函,省级银行。

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

16、开办煤矿准入条件,省能源局17、项目核准报告,省发改委审批。

18、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手续,国土厅发。

19、初步设计,由省能源局、发改委审批。

20、安全设施设计,省煤监局审批。

二、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矿井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勘探(精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标准开展工作,编写报告,一般需取得以下有关协议或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用地、地价、用电、用水和选址的文件,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银行部门出具的贷款承诺函,通讯部门同意安装通讯设施的文件等。

矿井可行性研究需同时开展以下专题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矿区及矿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水资源评价报告等。

三、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1、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煤炭行业准入文件(新建矿井),省能源局。

3、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5、安全预评价批复文件。

6、地质灾害批复文件。

7、储量核实报告(详查以上,改扩),地质勘探报告(详查以上,新建)。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临时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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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煤矿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核准程序一、项目核准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等二、项目核准程序和相关条件(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一般煤矿项目应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矿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煤矿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委、经贸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矿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其余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3、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5、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水利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其余煤矿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意见(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6、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取水意见(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7、县级以上供电公司出具的供电协议;8、煤炭产品销售协议;9、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前,对项目安全事项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意见。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煤矿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是否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5、矿区总体规划是否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6、国家能源局是否已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7、国家安监总局是否出具安全意见;8、项目环保、水保、用地、用水、建设选址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9、项目法人或投资方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能力;10、项目设计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规定;11、项目周边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是否具备,产品目标市场是否明确等。

(八)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九)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煤矿项目开工情况需抄报报国家能源局,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项目建成后,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资料2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内容煤炭项目开发前期工作以从详查地质报告为起点,以项目开工建设为终点,以已主要工作为节点。

从项目公司的角度分析把该时期主要工作内容分为9个阶段(矿区总体规划属于政府行为,暂不列入)。

具体如下:(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阶段主要工作如下:1、给设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详查地质报告,其他按设计院收资目录要求的资料。

2、取得支持性文件,主要包含:《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证)》、《项目建设申请用电协议书》、《项目建设申请用水批复函》3、委托土地勘测部门(县级国土局)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评价等工作。

4、由业主委托煤炭咨询公司(如:中资公司)进行评审,以获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二)《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精查)该阶段主要有两项工作:1、业主协调勘探部门与设计院确定首采区具体范围(由设计院提供)。

2、将编制好的《勘探报告》报送国土资源部,取得地质勘查报告批文(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三)《煤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给设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初可研评审意见,其他按设计院收资目录要求的资料。

2、取得如下支持性文件:国土资源部《矿区划定范围的批复》国土资源部对勘查报告批文(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用水协议(县级)用电协议(市级)《项目建设办理用地手续的说明》《环保部门初步意见》《项目选址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项目选址文物部门的意见》《项目选址军事部门的批复意见》《项目建设贷款承诺函》《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承诺函》《铁路接轨意向书》3、业主委托煤炭咨询公司(如:中资公司)进行评审,以获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4、以评审过的可研报告为基础资料,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如下支持性报告,为项目申请报告作准备:委托编制《矿井环评报告》(需要矿区规划环评通过评审后,环保部才可受理)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土地复垦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

委托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压覆矿产资源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委托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开展项目《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的工作;5、委托铁路专用线设计部门进行接轨方案研究工作,着手开展与铁路主管部门落实接轨及运力等方面的工作。

6、委托工程勘察部门进行工业场地的初勘为初步设计做准备。

(四)《矿产资源开发方案》1、委托设计院编制《矿井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的简本,并按国土部相关文件要求备齐有关文件,委托资源价款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2、委托设计院编制《矿井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正式版,并报送国土资源部,争取尽早经国土资源部审批(需备齐其他相关手续),为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做准备(采矿许可证需待项目核准后颁发)。

(五)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与审批(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为基础,一般由受托开展可行性研究的设计单位编制。

向项目核准机关(发改委)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支持性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发改委后,由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批复。

目前,能够承担国家发改委委托进行煤炭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有: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投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咨询中心。

申请立项所需提交的文件:1、委托设计院编制《矿井及选煤厂项目申请报告》2、提供如下支持性文件,作为报告附件: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煤炭行业准入文件(新建矿井),省能源局;地质勘探报告(详查以上,新建);《矿井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土地复垦报告》的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批复文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批复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文件;《压覆矿产资源报告》的批复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的批复文件。

3、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家发改委,并尽快协调审查,经审批后(需备齐其他相关手续)尽快进行项目核准工作,项目核准后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

(六)《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1、委托设计院进行矿井及选煤厂的初步设计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2、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报送省级煤炭主管部门(一般为省级煤炭工业局),尽快协调审查,获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并请设计院进行修改,上报备案。

(七)《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1、委托设计院编制《矿井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提供有关资料。

2、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经审批完成后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开工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为:1、五通一平(水、电、路、通讯、排污、平场)2、施工井筒检查孔3、委托工业场地详勘,为施工图设计做准备(九)项目开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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