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
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
凡全部由地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一、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
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
建设项目用电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用电审批流程一、引言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用电安全和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需要对建设项目用电进行审批。
本文档旨在制定建设项目用电审批流程,以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和规范性。
二、审批流程1.提交用电审批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在需要用电时,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用电审批申请,包括以下信息:-项目名称和地址;-用电负荷计算和用电需求;-电力供应合同(或意向书);-电力设施建设方案等。
2.部门初步审查相关部门收到用电审批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审查用电负荷计算和用电需求是否合理;-审查电力供应合同(或意向书)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电力设施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审查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3.召开技术评审会若初步审查通过,相关部门将召开技术评审会,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对用电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用电负荷计算和用电需求的合理性;-电力供应合同(或意向书)的真实有效性;-电力设施建设方案的合规性;-其他技术问题和风险评估等。
4.编制用电审批意见综合技术评审结果,相关部门将编制用电审批意见,包括:-对用电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价;-建议对用电设施进行的改进或调整;-其他相关建议和要求。
5.审批决策用电审批意见将提交给决策者进行审批决策。
决策者将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做出是否批准用电申请的决策,并下发审批决定书。
6.承办单位落实审批决定承办单位收到审批决定书后,将落实审批决定,包括:-与电力供应单位签订电力供应合同;-根据审批决定进行电力设施建设和改造;-进行工程验收等。
7.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用电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电力供应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电力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质量进行监督;-对用电设施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进行监督;-对用电负荷的监测和调整等。
三、补充说明1.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用电申请,确保用电安全和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2.相关部门需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和规范性。
电力项目流程microsoftoffice文档

一、电力工程总包流程(内部培训记的)用电报装→勘察现场→出具方案答复函→设计备案→施工管理、设备、试验等→项目所在地供电办理开工→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计量所挂表及分局停电送电。
(电力工程总包外线流程流程是:营业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线工程设计——客户付费——工程施工——客户内部图纸审核——客户竣工报验——竣工验收——装表接电。
)网找的220KV变电部分项目部一、管理组织关系施工项目部是指施工单位(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按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建立的工程施工管理单元,是作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主要责任。
施工项目部与业主项目部之间是代为履行合同关系,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业主项目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施工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之间是被监理与监理的关系,依据有关要求,在工程实施中接受监理项目部的“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管理。
项目管理模式如图1-1所示。
二、设置原则在工程中标后,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通过发文方式(见附录2中SXM1)设立施工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领导,接受施工单位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
施工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
施工项目部的设置原则如下:(1)按中标签订的合同成立施工项目部,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任务。
总承包工程(土建和电气)可以设立一个施工项目部,分专业设置项目管理人员。
(2)根据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确定项目部的管理任务和组织结构。
(3)接到业主项目部进场通知后,按期完成施工项目部的现场派驻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管理策划文件的有关要求,添置满足施工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设施。
三、资源配置1. 人员配置施工项目部人员保持相对稳定,项目经理不应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未完项目领导岗位工作。
在项目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应随意撤换项目经理。
电力工程审批制度范本大全

电力工程审批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的审批管理,保障国家电力安全和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各类电力工程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审批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程序进行。
第五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透明性和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六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项目申请:项目单位向电力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包括项目规划、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查:电力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其资质、信誉等情况。
(三)技术审查:对项目的技术方案、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建设方案合理有效。
(四)环境评估: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保证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
(五)地质勘察:进行地质勘察,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工程要求。
(六)听证会:如有需要,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方意见。
(七)审批:根据审查结果,电力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发放建设许可证。
(八)备案:完成审批手续后,项目单位应当向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处理各项手续。
第八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限的,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电力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终止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章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完成后,需要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行。
第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追踪监管机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审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监督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电力工程审批制度汇编模板

电力工程审批制度汇编模板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电力工程审批工作,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高效、环保,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电力工程的审批、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环节,包括火力发电厂、水电站、风电场、太阳能发电厂等各类电力工程。
第三条审批机构电力工程的审批机构为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各级机构,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四条审批程序1. 电力工程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程序。
2. 电力工程的审批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审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3. 电力工程的审批程序应当及时、高效,保障项目能够按时启动建设。
第五条审批要求1. 电力工程的审批要求包括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经济效益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电力工程的审批要求应当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3. 电力工程的审批要求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环境、资源、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点,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六条审批流程1. 电力工程的审批流程包括项目申请、初审、评审、核准等环节,各环节之间应当相互衔接,流程清晰、明确。
2. 电力工程的审批流程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3. 电力工程的审批流程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条审批监督1. 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地方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加强对本地区电力工程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 社会公众对电力工程审批工作有权监督和参与,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审批责任1. 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电力工程审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2. 地方政府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力工程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电力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一、方案编制1. 编制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本电力专项施工方案。
2. 编制人员:由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共同完成电力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3. 编制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技术措施、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等。
二、方案审核1. 审核人员:由项目部的技术、质量、安全、设备部门负责人组成审核小组。
2. 审核内容:审核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施工方案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到位,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是否适宜。
3. 审核程序:审核小组对方案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并形成审核意见书。
三、方案审批1. 审批人员:由公司总工程师(技术总)担任审批人。
2. 审批内容:审批人对审核小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对电力专项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最终确定。
3. 审批程序:a. 审批人接到审核意见书后,对方案进行认真审阅;b. 审批人根据审核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c. 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后的方案下发至项目部。
四、方案实施1. 实施准备:项目部根据审批后的电力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2. 施工实施:项目部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各项指标达到预期目标。
3. 监督检查:项目部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小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方案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项目部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公司审批。
五、总结评价1. 施工结束后,项目部对电力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分析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的施工提供借鉴。
电力建设审稿流程

电力建设审稿流程电力建设项目的审稿流程是一个重要的技术评审过程,它是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经济、合理的必要环节。
本文将结合实际经验,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审稿流程的概述、审稿流程的具体内容、以及审稿流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审稿流程的概述审稿流程是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各个阶段,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对方案、设计、施工等文献资料进行评审的过程。
审稿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设计合理、工程施工合规、设备质量可靠,同时也可以帮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控制工程成本。
电力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例如火电厂、水电站、输变电站、综合能源站等。
因此,在审稿流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各类电力工程的差异化,选取不同的审稿标准,制定详细的审稿规程。
一般来说,审稿的过程可以分为文件初审、专家评审、问题反馈等流程。
二、审稿流程的具体内容1.文件初审文件初审是指对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在初审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文献是否完整齐备,是否符合编制要求;(2)文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内的问题;(3)设计文献中的相关数据是否合理有效;(4)工程方案及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项目的工期计划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2.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是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按照标准规定,选取专家进行资料评审的过程。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是否具有实用性;(2)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性能是否满足工程要求和设计要求,是否质量可靠;(3)工程工艺是否满足电力工程的要求和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工程成本是否合理,工程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3.问题反馈问题反馈是指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整改和落实的过程。
针对问题反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将问题完整准确地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2)通过会议、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确保每个问题得到重视并得到解决;(3)检查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并将解决结果进行整理。
电力工程审批制度

电力工程审批制度一、总则1. 本审批制度旨在规范电力工程项目的审批流程,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众利益。
2. 所有拟建电力工程项目必须遵守本审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类电力工程。
3. 本审批制度适用于国家及地方各级电力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原则1. 公开透明:审批流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性。
2. 高效便民: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便利项目申报单位。
3. 严格监管:加强对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三、审批流程1.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初步审查: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 专家评审: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性、经济性、环境影响等进行评审。
4. 公示阶段:将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 审批决定:根据初步审查、专家评审和公众意见,审批部门作出是否批准项目的决定。
6. 发放许可证:对批准的项目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7. 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
四、责任与义务1. 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2. 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制度执行职责,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审批条件。
3. 监督检查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则1. 本审批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实施前已经启动的电力工程项目,应按照原审批规定执行。
3.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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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项目审批程序》2007-09-11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
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
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冰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一、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
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
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
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
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
需要采购国外设备的项目,必须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
(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能源计[1989]956号)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设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 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
建设项目的外部协 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 门自行落实。
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 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
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 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 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 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 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
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
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 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 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
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 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大项目 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 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
(二)非包干部门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按项目核定投资;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计委核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由部门自行安排。
改建、扩建项目同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可以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种资金捆在 一起使用,但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规模,并分别进行统计。
3、在年度计划执行中, 为确保计划投产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 目所要投资,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项目之间按照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不需报国家计委审批。
技术改造投资, 在确保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所需投资后,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
(三)地方项目1、 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 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 关部门备案。
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按资金渠道核定的 投资规模内,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自主安排。
在安排时,要注意加强农业、能源、交通 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的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宾馆和各种“中心”、休 养所以及“一条街”之类的建设。
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能源、 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自主进行安排。
在安排中,要注意调整 投资结构,提高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投资的比重,增加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 耗、加强综合利用的投资,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不搞长线产品和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
(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1、大型联合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 凡已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查批准 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的,其中的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
由企业或集团自行 办理,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备案。
但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统借外资的项目以及国家指定的项 目,仍需按规定报批。
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 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 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 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 可以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12、 2、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实,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家在年度计划中确定。
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
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第三章火电1987)23 号)一、中央投资(含多方集资)的火电(包括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程序电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使用国家基建基金、银行贷款、煤代油和节能专项资金、利用外资以及与地方合资的项目,华能(集团)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等筹资(水电、核电及送变电工程均同)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批: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定项目外,一般由管理局、直属电力局(不属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管理辖的省电力局,下同)负责审批(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参加)。
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编报项目建议书,主报能源部抄报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
经电管局、省市计委提出意见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在80 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 万行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审批。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后,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的项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能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及投资各方,对投资安排提出意见,再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3、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与各投资方委托具有能源部认可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二、地方或其他部门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4、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由能源部认可的具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设书,先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门项目)报能源部并抄报国家计委;由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5、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80 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 万千瓦及以上工程,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应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