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考试-实务考点-基本理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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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 实务考试参考小秘诀汇总

专利代理人考试 实务考试参考小秘诀汇总

实务参考小秘诀三、发下试卷把答题思路+重要理论 R53 R65.2 等写在试卷背面四、当看到技术交底书和附图的时候,要第一时间把看到的所有附图标记的名称都标到附图上去。

例如在附图1标上基板,2标上探测器,。

因为刚刚看到技术资料的时候还记不住这些部件名称,快速地标注好这些附图标记能够很快地进入状态。

五、如何寻找发明点第一,寻找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效果字眼。

如交底书中的“克服了”、“缩短了”、“效果较佳”、“效果较好”。

第二,寻找交底书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暗示。

如交底书中的“代替”、“作为….变形”、当…..时”。

第三,找出标志性的分案字眼。

如交底书中的“还提供了….不同于”。

八、特别强调两个知识点新颖性和抵触申请注意新旧法判断标准的区别九、撰写申请或者和对比文件相比时要注意的1、工艺方法类权利要求要注意其顺序2、分析对比文件是否可用,避免浪费时间3、比对特征也要注意附图,附图与文字一样都可以公开技术特征4、避免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未公开但在另一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特征作为区别技术特征。

5、归纳申请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结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于申请文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作出的改进,从保护范围广的角度出发,确定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6、重要技术特征列表时分开写,避免在写从属权利要求时将其漏掉十、权利要求常见的形式缺陷设备型号、宣传用语、目的效果不出现不用括号、权利引用主题名称一致部件连接关系错别字十一、想针对无效修改,先列出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再一条条权利要求分析有没有被披露找出未被披露的权利要求十二、利用优先权将多件申请串起来利用分案客服单一性或不能主动修改十三、下面不是每个案子都涉及的规定,答题时易漏优先权权利主体日期当事人抵触申请区分发明和实用新型摘要的效力十四、记住标准语段和套话十五、答复审意时修改权利要求,独权一般都要重新划界答复无效时修改权利要求,独权不要重新划界,语句照抄原权利要求十六、新颖性判断得分点(1)体现单独对比(2)找出区别特征(3)结论。

专利代理师考试重点

专利代理师考试重点

1.说明书相同即技术方案相同,所以构成抵触申请的要素2.外观设计的名称中不能带有商标也不应带有产品规格3.植物新品种受保护的实质性要件是: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4.美术作品只能转让所有权与展览权5. 授权公告号跟首位数字有关: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调查的办法,必要时也可以是口头调查7.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执行,有异议找执行法院8.商标的驳回和撤销可申请复审9.请求人补充陈述意见或证据的期限是提起无效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10.侵犯专利权不算刑事犯罪,假冒可能会算11.补充摘要不影响申请日12.行政复议两人以上,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三人以上,专利复审三人以上单数,专利无效三人以上,专利纠纷承办人是三人及以上单数,专利复审非三人及以上单数(待定)13.程序性问题可以行政复议,技术性问题不能行政复议,技术性问题可以复审,复审的结果可以行政诉讼14.外观设计单行本包括:扉页、彩色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及简要说明15.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6.只有计算机软件和影视有出租权17.证人不能旁听,当事人和合议组都可以对证人进行提问18.目前新法不存在执业证19.专利权转让不予更换证书,发生了不愉快的事,可以更换专利证书20.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债务转让需债权人同意(我把钱借给你,我:债权人,你:债务人)21.“A”:申请“B”:发明授权“C”:表示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S”: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Y”实用新型部分无效22.提前公布声明须经国务院准许,同时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23.驳回和登记不服是复审,裁决不服要诉讼而非复议24.凡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均需报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25.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26.自己同时制作与销售著作权产品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罚;自己制作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27.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28.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属于强制许可,为了科研和农民育种属于合理使用29.自己做的著作权自己的,利用公司资源做的自己只有署名权30.不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不予受理31.专利货物可以提供反担保,但商标货物不行32.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不能作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33.专利权是公告开始,不是授权通知34.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35.发明专利权:二十年实用新型:十年外观设计: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36.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新颖性:自己泄露自己不行,他人泄露的可以)37.强制许可费决定不服的,不能复议;强制许可不服的,可复议可诉讼38.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必然具有单一性39.复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能是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40.复审不能引入新的对比文件;复审中不能修改权利要求的类型41.独一无二的不可移动的自然条件不具备实用性,但其构件本身可能具备实用性42.提交要求书的期限:向申请人传送国际检索报告或条约作出的书面意见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的为准43.期满未答复,视为撤回,答复不合格,驳回(国内的视为未委托;国外和港澳台的先撤回,再不合格就驳回)44.在做出维持驳回决定前需要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45.行政诉讼时间:原告六个月内,收到起诉后,符合条件的立即登记,不符合的七天后先立案,符合条件立案后,5天内向被告发起诉状,被告15天内答复,法院收到回执后5天内传送给原告46.申请和无效是不同的程序,需要单独的授权委托书;未指定,最先委托的是收件人,委托手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47.已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不能再作为优先权使用48.说明书摘要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9.无效程序中,只可以修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不得改变主题名称,而外观设计不得作出修改50.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要看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还要看是否具有显著特点51.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可以标记,申请人不可以;专利权可以质押也可以继承52.删除技术特征是扩大了范围53.只有发明专利才能由国务院批准推广使用54.专利权放弃、转让需要同意55.如果两个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它们具备单一性56.撤回后不能作为分案申请的母案,但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57.费用转换:同一申请或专利转换后专利缴费期限内附相应的证明文件,缴费日不变58.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59.原审查部门需要尊重复审部门的决定60.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61.A部:人类生活必须(农、轻、医)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部:纺织、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建筑、采矿)F部:机械工程G部:物理H部:电学62.外观设计:洛迦诺协定63.未提出是指文件不符合规定,视为没有文件未缴费视为撤回,意为申请人放弃了64.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布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关于援引加入的内容,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65.无法说明遗传来源的需陈诉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驳回66.保密专利公告的著录事项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等67.实质审查费仅适用于发明专利,自申请日三年内缴纳68.侵权判断标准是完全覆盖原则69.原说明书没有65,所以权利要求书不能写6570.申请日可以删除权利要求书或者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缺乏单一性的权利要求不能保留7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2个月内可主动修改发明: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三个月内72.办事处不算营业场所73.申请费应当自申请日起两个月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74.经过初步审查即可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后,无论有效或无效,都可出具评价报告,但未授权则不可75.已经履行的不追溯,未履行的依然也不必执行了76.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可提起上诉;不服调解的只能仲裁和诉讼,因为行政机关是中立的77.丧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不属于无效)78.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79.要约需要准确的价格;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80.侵权纠纷3个月内结案,假冒专利一个月内结案,延长不超过15日81.主动修改2个月,实质请求3个月82.直接来源必须说明,原始来源无法说明的可以陈诉理由8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可以包括:工艺流程图、曲线图;不可包括:工程蓝图、照片84.产品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同时出售,同时使用85.新法需提交年度报告,未提交,经营异常名录,不影响承接新的业务86.商标撤销不是行政复议,是商标复审87.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的属于商标局的职责88.只有计算机软件和影视有出租权89.恶意侵犯商标最高赔偿500万90.未经许可录制其表演也构成侵权91.善意使用不得驳回或撤销92.一审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指定的中级法院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93.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30个月内(两年半)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未在期限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32个月内办理94.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95.海关备案在海关总署96.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97.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98.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99.强制许可请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按专利权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文本100.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没有单一性101.代表人可以答审查、答补正、办延长102.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103.我国转让给外国,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及时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书104.原告的举证期限为法院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105.调解遵循自愿原则,所以不能行政复议106.使用可以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条件,但不可以是商标注册的条件107.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不属于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植物新品种是授权起计算保护日,集成电路以登记申请或首次商用,保护期10年,最长15年108.国际标准代码:法国FR、西班牙ES、奥地利AT、欧洲专利局EP、英国GP、韩国KR、瑞士CH、瑞典SE109.自行实施不需要利润分配110.发明初审驳回也可以复审111.生物材料申请之日前或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保藏,申请之日后四个月提交证明11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作出判决、裁定的是上级人民法院)113.强制许可的是技术而不是艺术114.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115.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116.说明书随便写,权利要求只能写一个117.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是用来判断商标的118.已受理但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被驳回的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程序终止119.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现有技术的时间期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120.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处罚121.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122.被告处于非正常状态环境,以原告居所为起诉法院123.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124.财产保全和诉前禁令都是法院针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无需等诉讼结果,法院可直接驳回125.一审审合法;二审审合法与合理126.民事纠纷三大常规手段:调解、仲裁和诉讼127.民事和行政诉讼原告不能不到庭与中途退庭,否则视为撤诉。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篇一:专利代理考试-实务考点-基本理论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实务卷可能用到的无效理由包括:实施细则65条①权利要求专利类型的定义法2保密审查法20.1新颖性法22.2,创造性法22.3,实用性法22.4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法23外观设计,应当清楚显示法27.2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法26.4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 ②说明书说明不够清楚、完整,不能够实现法26.3修改超原范围法33分案超原范围细则43.1③权利冲突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法9(法26.3)充分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法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专利代理考试大纲

专利代理考试大纲

专利代理考试大纲
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知识。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分类。

2.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规定的法律效力。

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限制。

4.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权利消灭、权利终止和权利转移。

5.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和补救措施。

6.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7.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我国知识产权对外法律事务体制。

二、专利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1.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分类。

2.专利受理的程序及实施细则。

3.技术合同的规定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备案。

4.专利权的侵权和无效宣告审理程序。

5.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

6.专利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实施。

三、专利撰写技术和审查方法。

1.专利申请的撰写要求和技巧。

2.专利申请的范围和要求。

3.专利的审查程序和实施细则。

4.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要点和方法。

5.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的方法和程序。

6.专利行政审判程序和实施细则。

四、专利代理业务实务。

1.专利代理咨询和技术评估服务。

2.专利申请代理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3.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宣告及专利行政诉讼的代理实务。

4.专利许可和专利权转让的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篇一:专利代理考试-实务考点-基本理论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实务卷可能用到的无效理由包括:实施细则65条①权利要求专利类型的定义法2保密审查法20.1新颖性法22.2,创造性法22.3,实用性法22.4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法23外观设计,应当清楚显示法27.2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法26.4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 ②说明书说明不够清楚、完整,不能够实现法26.3修改超原范围法33分案超原范围细则43.1③权利冲突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法9(法26.3)充分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法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专利代理师考试大纲及知识点

专利代理师考试大纲及知识点

专利代理师考试大纲及知识点一、专利代理师考试大纲。

1. 专利法律知识。

- 专利制度概论。

- 专利基础知识:包括专利的概念、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等。

- 中国专利制度: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管理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等)。

-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绝对新颖性的概念、抵触申请等)、创造性(创造性的判断方法、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等)、实用性(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的概念、与现有设计的区别、不与在先权利冲突等。

- 专利的申请。

- 专利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种类(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等)、撰写要求(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等)。

- 专利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单一性的判断标准、合案申请的情形等)。

- 专利申请的提出: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要求、期限、效力等)。

-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文件的格式、申请手续等)、公布(公布的时间、方式等)、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请求的提出、实质审查的内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等)。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初步审查的内容、审查结果(授权、驳回等)。

- 专利的复审:复审的请求人资格、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的审查原则和程序等。

-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专利权的期限: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规定。

- 专利权的终止:终止的原因(正常终止如期限届满,非正常终止如未缴纳年费、书面声明放弃等)。

-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的请求人资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授权条件等)、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等。

-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强制许可的种类: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等。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撰写必背知识点整理

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撰写必背知识点整理

注意识别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而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如果是作实务撰写格式【答复审查意见】尊敬的审查员,您好:本次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X至第X页。

(若还有其他附件,如审查员要求提供的现有技术资料等,也可在这段中列出)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 修改说明(如果没修改则可省略)陈述修改内容的时候必须说出依据,例如,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了特征XX,该特征在说明书XX页XX行有相应的描述……。

因此,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并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错误作出的,符合《专利法》33条及《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新颖性注意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中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X中并没有相应公开,因此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时间允许,并且,存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的不同,也要尽量陈述一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X具有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X到X也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的评分标准:理由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引用对比文件的具体内容;概念占一半比重,因此必须要引用正确的法条。

在答复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如果修改了权利要求,则要论述修改依据,并且,不仅要陈述具有新颖性,还要论述其具有创造性。

)三、 关于创造性注意按照创造性的三步法论述。

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此处要描述一下为什么选择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XX,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X记载了XX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核心要点总结(精简版)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核心要点总结(精简版)

专利代理实务核心要点总结(精简版)一、专利无效条款(既属驳回条款,又是无效条款)(一)新颖性(不具备新颖性)【核心法条】A22.2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问题的一般论述:(1)单独对比原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2)区别技术特征--(领域XXX,解决的技术问题XXX,作用/技术效果XXX;区别技术特征在于:XXX);(3)结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X具备/不具备新颖性。

[模板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参见说明书正文XX部分第XX行)。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均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模板2]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XXX,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参见说明书正文XX部分第XX行)。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XXX/两者区别技术特征在于:XXX。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注意:单独对比原则;根据情况选择哪一个对比文件,考试中一般情况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且通常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不具备创造性)【核心法条】A22.3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答题模板】■创造性问题的一般论述: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2(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以及公开的技术特征四个方面考虑;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应当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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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
实务卷可能用到的无效理由包括:
实施细则65条
①权利要求
专利类型的定义法2
保密审查法20.1
新颖性法22.2,创造性法22.3,实用性法22.4
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法23
外观设计,应当清楚显示法27.2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法26.4
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
②说明书
说明不够清楚、完整,不能够实现法26.3
修改超原范围法33
分案超原范围细则43.1
③权利冲突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法9
(法26.3)充分公开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
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
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
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
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法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不恰当的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纯功能
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法22.2)新颖性
新颖性审查原则:
1.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审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相比,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新颖性审查的基准: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所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3.数值和数值范围:(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
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1)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2)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3)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法22.3)创造性
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创造性的审查基准: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通常认为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3.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补充的套话和论述规范:
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2007各项权利要求均包含…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未公开或无启示,即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这些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在技术上相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分案申请的说明:2008、2011分别指出这一技术主题的独立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发明点,指出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

看题目的描述,在说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应同时简单论述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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