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违背条款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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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英文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2.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通知的方法以及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3.不可抗力发生的免责事项及善后处理事项。
(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越详细越好,有些合同,为了省事,往往只是笼统地规定“This
contract is subject to force majeure clause”(合同根据不可抗力条款订定),这是相
An express clause would no rmally excuse both delay and a total failure to perform the agreement.”[③]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种类);
(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件);
⑹plague, pestile nce, disease, epidemics
(疫情、瘟疫、传染病);
(7) civil commotio ns, governmen tal in terfere nce
(骚乱、政府干涉);
⑻shortage of raw materials or other supplies
定,以免发生纷歧争执;那么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应当不厌其烦地一项一项的罗列出来。 般而言,下列事项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⑴strikes(罢工);
⑵lockouts(停工);
⑶Acts of God, such as floods, light ni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g, cyclone, hurrica ne, and other storms
者舱位);
(11)other labor troubles or disturba nces(其他工人骚扰);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不得违背合同解释原则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不得违背合同解释原则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不得违背合同解释原则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目的是明确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条款模糊、解释歧义等问题,因此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同协议中不得违背合同解释原则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常见的合同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原则是指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根据公平、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违背合同解释原则可能导致误解、争议甚至法律纠纷,因此,在合同协议中严禁违背合同解释原则。

首先,合同应当明确表达双方的真实意图。

在起草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表达各自的意图,避免引起歧义和误解。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难以理解,那么在解释合同时就会面临困难。

双方在起草合同时应当使用明确、具体、详尽的语言,将交易事项、权利义务等一一列明,以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和可解释性。

其次,合同解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协议,解释应当依据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

当合同条款存在不足、模糊或可多种理解的情况时,可以借助合同解释原则来解决问题。

但是,在解释合同时,应当尽量避免违背合同的明确约定。

再次,根据习惯法进行解释。

习惯法是对合同解释的重要依据之一,特别是在条款模糊不清、无法明确解释的情况下。

习惯法是社会上长期形成的、一贯遵循的行为准则,可以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当合同条款无法明确解释时,可以参考相关领域的行业习惯和常规做法来进行解释。

此外,在合同解释中,应当以保护弱势方利益为原则。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是由于一方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在解释合同时,应当对弱势方的权益给予更多的保护。

如违背合同解释原则,对弱势方不利的解释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总之,合同协议中的合同不得违背合同解释原则,这是确保合同执行顺利的重要保障。

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能够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因此,在起草合同和解释合同时,应当遵循合同解释原则,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执行。

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条件

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条件

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条件在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本文将探讨不可抗力条款及其适用条件。

一、不可抗力条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条款又称"Force Majeure"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情况下各方责任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更等因素。

二、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战争、劳动争议、政府命令、网络故障等。

这些事件通常是突发的、无法预测的,并且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努力来避免或者补救。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条件1. 必要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并且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加以克服。

2. 直接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而非间接影响。

3. 不可归责: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被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控制和预见到的情况,不能由某一方当事人独自承担。

四、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有效的法律约定,受到国内外法律的保护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对方及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并可以暂时或者永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五、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快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影响。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合同当事人应共同商讨解决方案,以减少可能的损失,并尽力恢复合同履行。

六、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履行期限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当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应自动中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合同当事人应重新协商履行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履行。

七、免责声明与责任限制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与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相结合,合同中的这些条款将帮助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免除或减轻可能的损失和责任。

结语: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为各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灵活性。

不得违反合同精神的条款解读

不得违反合同精神的条款解读

不得违反合同精神的条款解读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各方在交易或协议中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精神是指合同所代表的双方之间的互信和诚实的原则。

在合同中,不得违反合同精神的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将对不得违反合同精神的条款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精神的意义。

一、合同精神的定义和重要性合同精神是指合同所代表的双方在交易或协议中应遵守的共同原则和价值观。

它涵盖了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互惠互利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精神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合同的执行和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违反合同精神将导致合同的无效或引发纠纷,因此合同精神的遵守至关重要。

二、不得违反合同精神的条款解读1. 诚实守信原则合同中的诚实守信条款要求各方在交易或协议中保持真实、诚实和守信的态度。

这意味着双方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履行所承诺的义务。

如果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背承诺,将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2. 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要求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当在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强势地位来获得不公平的利益。

如果一方在合同中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引发纠纷。

3. 互惠互利原则互惠互利原则是指交易双方在合同中应相互受益和相互承担责任。

合同应当确保双方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回报,并遵守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在合同中违反互惠互利原则,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引发纠纷。

4. 合理期望原则合理期望原则要求双方在合同中应当基于合理的预期和合同的目的来行事。

合同应当满足合理的期望,并在达成协议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意愿。

如果一方在合同中违反合理期望原则,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引发纠纷。

三、合同精神的维护和重要性不得违反合同精神的条款是为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遵守合同精神可以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基础,减少纠纷的发生,并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常用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析

常用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析

常用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析在合同中,常常会包含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

不可抗力条款,也称为"force majeure",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受影响方可以暂时解除合同责任或者推迟履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常见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解析。

一、引言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中的一种特殊约定,它的存在是为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不可预见的事件。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可以根据约定暂时解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并推迟合同的履行时间。

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的设置是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减轻责任、保障利益的机制。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内的、无法预测和避免的事件。

这些事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战争、恐怖袭击、机械故障、政府行为等。

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及范围,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和纠纷。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不可抗力条款应明确列举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并明确规定对应的法律效果和责任分配原则。

一般而言,不可抗力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准确定义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界定,使合同双方对不可抗力概念有清晰的认识。

2.合同暂停或解除:明确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是否可以暂停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3.通知义务:规定双方应如何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4.履行期限的延长:约定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履行期限是否自动延长,或者是否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5.责任免除:明确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方是否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方是否应承担额外的责任。

四、不可抗力事件的举证责任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及责任的免除都有严格的要求。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通常由受影响方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影响。

委托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委托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委托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指示一个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受托人)代表自己进行某些特定的事务。

在委托书中,通常包含一些条款,其中之一就是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旨在确保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本文将探讨委托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不可抗力条款是委托书中的一项关键条款,它允许受托人免除责任,当遇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特定事件时。

这些事件可能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战争、政府政策变化,以及其他类似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受托人无法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为这超出了其控制范围。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使用一种明确和具体的语言来描述可能发生的事件。

这是为了确保双方都清楚地了解在特定情形下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条款可以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受托人无法履行合同,则双方将被解除合同责任。

此外,条款还可以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如及时通知、寻求替代方案等。

不可抗力条款在委托关系中起到了保护双方权益的作用。

对于委托人而言,这个条款确保了即使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受托人也不会因为无法履行义务而承担责任。

这使委托人能够相信受托人会尽力采取一切合理的行动来完成委托的任务。

对于受托人而言,不可抗力条款保护了其免受因无法实现委托人的要求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

实际应用中,不可抗力条款必须是公平和合理的。

双方需要在委托书中明确列出可能的不可抗力事件,并确保既满足委托人的利益,又保护了受托人的权益。

此外,对于特定的委托关系,可能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协商,以确保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范围得到明确定义。

总结起来,委托书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它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保护了受托人的权益,并确保委托人的期望得到合理实现。

这个条款的具体内容应该明确列出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并确保公平和合理的双方权益。

在委托书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存在可以为委托关系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双方能够在合作中更好地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析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析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析一、背景介绍在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目的是应对不可预测和不可避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以免双方承担无法履行合同责任的风险。

本文将对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解析,并探讨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定义与功能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条款,通常被定义为当出现不可预测、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时,免除一方或双方责任的条款。

它的主要功能有两个方面:1. 免责功能:不可抗力条款能够减轻一方或双方因不可预测事件而无法履行合同责任时所承担的法律风险。

2. 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不可抗力条款还可以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如何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争议与损失。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力条款适用范围的界定是合同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以下情况可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事件,无法预测且无法避免。

2. 战争冲突:包括国际战争、局部战争、军事冲突等,具有强制性和不可预测性。

3. 政府行为:指政府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如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可抗力的影响。

4. 劳动争议:劳资之间的争议,如罢工、工潮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 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指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无法预测和避免的事件,如突发社会事件、恐怖袭击等。

四、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适用原则,即当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出具合理的证明。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调整合同责任的相关责任分配问题。

五、解除合同的相关问题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合同:1. 协商解除: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通过签订解除协议解除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常用法中的特别条款

常用法中的特别条款

常用法中的特别条款法律文件中的条款是对各种法律事项的具体规定和约定。

在常用法中,有一些特别的条款在许多法律文件中经常出现。

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特别条款及其含义。

1.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通常用于保护一方免受他方因特定行为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责任。

它明确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一方不承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他方行为引起的责任。

免责条款的目的是减少一方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范围。

举例来说,购买电子产品时常见的免责条款可能包括明确指出制造商不承担因使用不当或非法方式使用产品而造成的损坏或人身伤害的责任。

2.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特别条款,用于规定在无法预见或控制的情况下,一方免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无法预测或控制的事件。

例如,在合同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导致供应链中断,不可抗力条款可以使受影响的一方免除因无法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3. 整体协议条款整体协议条款提醒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构成了双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

这种条款旨在防止一方在签订合同后引用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口头协议或其他约定。

整体协议条款的存在可以确保双方都遵守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减少可能出现的争议和歧义。

4. 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一种规定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如何解决争议的特别条款。

它可能规定仲裁、诉讼管辖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条款是选择特定的仲裁机构或遵循特定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解决争议。

这种条款有助于双方在争议发生时以更高效和可预测的方式解决纠纷。

5. 可分割性条款可分割性条款是指合同条款中的一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但并不影响合同的其他条款。

它确保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并可以执行,即使其中的某个条款被认为是无效的。

可分割性条款常见于法律文件中,以确保即使出现合同的某些部分无效,合同仍然有效且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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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十大不可违背安全条款1、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任何人不得进入作业现场2、未正确系挂安全带,任何人不得进行高处作业3、未进行倒空、置换,任何人不得进行管线、容器打开作业;未安全隔离、分析合格,不得进入受限空间4、未落实防护措施,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任何人不得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电气作业5、未按规定切断动力源,任何人不得进行故障处理、检维修作业6、任何人不得接触运行设备的运动部件7、任何人不得无组织排放易燃、有毒、强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8、任何人不得违反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信号指令要求9、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储罐切水作业,作业期间作业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10、任何人不得违反压力容器、管道的检验、检修、使用、维护标准及规定###公司十大不可违背安全条款释义一、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任何人不得进入作业现场(一)术语解释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劳动防护用品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

2.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公司为员工配备,使其在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分为头部、呼吸器官、眼面部、听觉器官、手部、足部、躯干、护肤、防坠落等九大类防护用品。

3.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是指可随身携带用来检测气体的仪器,分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含量检测仪器。

4.作业现场: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从事生产、服务、检维修、施工的场所。

(二)规定与要求1.一般要求(1)进入作业现场,应穿戴工作衣、工作裤、工作鞋、安全帽;(2)安全帽外不得留有超过颈根以下的长发;(3)工作服必须做到三紧,即:袖口、下摆、领口三收紧。

2.特殊要求在进行特殊作业时,除应满足上述着装要求外,还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满足下列要求:(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根据风险评价及削减措施,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佩戴隔离式呼吸防护用品(如: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式呼吸器);(2)涉及含酸、碱等腐蚀性介质进行检维修作业或临时消漏、倒空等处理作业时,应穿戴防化服、防护面罩;(3)焊接、切割作业应佩戴专用眼、面罩;(4)电气作业应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5)进入职业性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时,应佩戴防毒、防尘、防噪等防护用品,必要时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6)放射作业应穿戴放射防护服、佩戴个人放射剂量检测仪;现场探伤作业还应携带辐射仪。

二、未正确系挂安全带,任何人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一)术语解释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安全带:防止作业人员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防护装备。

(二)规定与要求1.高处作业应系挂安全带;安全带应悬挂在安全可靠的位置;严禁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2.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3.当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悬挂点时,必须设置生命线。

三、未进行倒空、置换,任何人不得进行管线、容器打开作业;未安全隔离、分析合格,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一)术语解释1.管线、容器打开作业:(1)打开法兰;(2)从法兰上拆除一个或多个螺栓;(3)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及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4)调换8字盲板,去除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5)打开管线连接件;(6)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7)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8)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9)开启检查孔。

2.受限空间作业:进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防空洞、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有可集聚的场所作业。

3.安全隔离:所有与作业点、作业部位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和能源(含氮气)系统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隔绝方式,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

(二)规定与要求如遇不具备置换条件打开管线、容器,带压开孔或进入氮气密封的反应器等不能满足本条款的特殊情况,须制定安全方案,不具备置换条件打开管线的须经车间主管领导批准,其他的情况须经分厂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实施。

四、未落实防护措施,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任何人不得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电气作业术语解释1.防护措施:指按照作业许可票证制定的风险削减措施。

2.动火:指临时动火,包括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特殊动火。

3.电气作业:指电气专业人员对电气设备进行操作、检查和检修。

4.监护职责:(1)确认作业许可手续是否齐全;(2)确认风险消减措施是否落实;(4)确认作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5)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6)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并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救援等初期处置;(7)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掌握作业人员的数量,同作业人员拟订联络信号。

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五、未按规定切断动力源,任何人不得进行故障处理、检维修作业(一)术语解释1.动力源:与故障处理、检维修作业的设备设施相连接的能源系统,如水、电、汽、风、氮、氧等。

2.故障处理:对设备设施因某种原因“丧失规定功能”或危害安全的现象进行消除,但正常运行时的在线调校、调试除外。

(二)规定与要求1.电气及转动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停送电作业要按电气作业规定办理票证;停送电要通知到用电单位班组或岗位。

2.切断其他动力源,应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操作规程。

3. 如遇带压堵漏、在线仪表的故障处理和检维修等不能满足本条款的特殊情况,须制定安全方案,经分厂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实施。

六、任何人不得接触运行设备的运动部件术语解释1.接触:包括人体各部位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

间接接触指人体通过工具、材料等物品与运动部件接触,不含砂轮打磨与机加工作业。

2.运动部件:是指传动轴、联轴器、叶轮、齿轮、盘车器、运输皮带(或绞龙)、机械手、搅拌器、采用动力源驱动的阀门的阀杆和阀头等设备部件。

七、任何人不得无组织排放易燃、有毒、强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术语解释1. 无组织排放:违反操作规程或未经许可,并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的排放。

2.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 易燃危险化学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 有毒危险化学品: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5.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

八、任何人不得违反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信号指令要求术语解释1.安全警示标志:是指现场设立的各种禁止、警告标识。

2.信号指令:是指以语音、声光等方式表示的禁止、警告信息。

九、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储罐切水作业,作业期间作业人员不得擅离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储罐切水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应遵守以下规定与要求。

(一)装卸作业1.进入现场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通讯工具。

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

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2.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

装卸完毕后,应静置5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

3.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

4.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

5.装车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6.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停止作业:(1)雷雨天气;(2)附近发生火灾;(3)附近50米内有明火作业;(4)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6)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装卸作业的情况。

(二)切水作业1.储罐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

2.切水作业操作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通讯工具。

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3.切水作业开关阀门应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

当阀门、管线发生堵塞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

4.切水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

十、任何人不得违反压力容器、管道的检验、检修、使用和维护标准及规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修、使用和维护应严格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标准。

本释义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参考标准及相关要求一、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任何人不得进入作业现场依据规X标准:《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X》(GB/T11651-200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炼化企业气体防护用品管理指导意见》(油炼化[2010]50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X》(GB/T205-2007)《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Q/SY178-2009)《生产作业现场应急物品配备规X》(Q/SY136-2007)《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6107-2008)《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6108-2008)《安全帽》(GB2811-2007)《安全帽生产和使用管理规X》(Q/SY1129-2007)《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AQ/T6107-2008)《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GB6220-2009)《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16556-2007)《石油化工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X》(GB50493-200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XX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0]第231号)《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X》(Q/SY1236-2009)《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X》(Q/SY1242-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X》(Q/SY1241-2009)二、未正确系挂安全带,任何人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依据规X标准:《安全带》(GB6095-200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X》(Q/SY1236-2009)三、未进行倒空、置换,任何人不得进行管线、容器打开作业;未安全隔离、分析合格,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一)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1.对受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受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标示。

2.分析合格标准(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3)氧气浓度应保持在19.0%~23.5%(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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