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补充通知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关键字】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4、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答: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5、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答:(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年度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年度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X适用核定征收率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解读202010

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解读20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发布的《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是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销售后怎么进行申报的征管文件,是配套《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的免税业务专门发布的落地操作政策,是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税收支持政策。
一、离岛免税政策1、离岛免税的概念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在规定的数量和金额内购买特定的进口商品,在免税商店或网上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的税款。
2、离岛免税政策适用税种:离岛免税政策免征的是进口环节税收,包括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离岛免税店销售免税商品的申报1、申报期限离岛免税店应当按月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2、申报备案资料离岛免税店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离岛免税店的基本情况;2)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的相关材料;备案资料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
离岛免税店免税政策资格到期或被撤销的,应当到期或被撤销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离岛免税店在销售免税商品后,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2)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其他注意事项离岛免税店销售非免税商品的,按规定申报纳税;销售的免税商品和非免税商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不可以适用免税申报;销售免税商品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前已开展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在文件施行的次月申报期内按首次申报备案提交资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赣国税函[2003]149号•【施行日期】200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赣国税函[2003]149号2003年4月14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74号),我们拟定了《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请各级国税机关结合当地情况,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附件: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保障水平,近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74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省的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提高。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背景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也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
上述会议强调指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截止2002年底,我省城镇有17.76万登记失业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有100万,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专用发票使用的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件的发生,依据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创造电〔2023〕5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10月20日起,各市县国税局必需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全面清理。
对使用十万元版(即价税合计最高开具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百万元版(即价税合计最高开具限额为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要重新予以审批。
各级国税局的审批权限为:(一)海口、三亚市国税局负责审批所辖使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二)其他市县国税局、洋浦国税局负责审批所辖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三)省局负责审批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及除海口、三亚市外的其他市县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清理和重新审批工作支配第一阶段:各市县局对辖区内全部防伪税控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清理,对经营活动不需要使用大面额专用发票的,应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其开票限额,初步确定使用万元版、十万元版和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其次阶段:各市县国税局对初步确定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企业有关状况进行具体调查,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应由省局审批的企业有关资料。
11月底前省局向各市县国税局反馈审批结果。
第三阶段:各市县局依据最终审批结果调整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并于12月5日前向省局上报本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
三、审批程序(一)各市县局对需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纳税申报状况、税负状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状况进行具体调查,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
新办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还必需供应企业销售合同、经营场地证明以及年度生产销售方案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8161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f9.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13•【文号】财税[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文化正文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3日。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
2、免征有关政府性基⾦范围再扩⼤。
3、与⾦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
⼀、⼩微企业政策有哪些⾃2012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册公司的⼩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数。
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作。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三、⼩微企业优惠项⽬(⼀)优惠政策(执⾏⾄2017年12⽉31⽇)1、符合哪些条件的⼩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1)增值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问题
【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琼国税函﹝2006﹞180号
【发文日期】2006-08-11
【实施时间】2006-08-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2003年省局根据总局要求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但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一般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仍未完全统一,容易引起纳税人的异议。
为统一政策,规范征管,省局现就增值税起征点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征收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省内所有地区,不再区分城区和郊区、乡、镇;适用于除本通知第三条外的省内所有个人,不再区分是否为下岗再就业人员。
三、对我省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关联知识: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