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珠海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珠字[2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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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正文:---------------------------------------------------------------------------------------------------------------------------------------------------- 珠海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2000年9月14日珠字[2000]35号)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以及省技术创新会议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切实提高珠海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确保我市在2007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结合珠海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一)切实加强技术创新,大力发展新经济,增强我市在高科技产业和发展新经济的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采取有效的办法,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实施名牌战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集中优势资源培植新兴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农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第三产业,力争在五年内使科技进步对我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50%。
(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订出台《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市软件产业的若干规定》,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扶持力度,力争5年内培育一批销售额超亿元的软件企业,到2010年使我市软件开发和生产能力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
(三)大力促进生物医药企业的发展,使其提高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先进的生物医药企业及技术,重点研究开发具有高新技术水平的制剂产品、高附加值的原料药、海洋药物、生物技术药物和机电一体化的医疗器械产品。
竞业限制及全国各地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期限做了详尽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1)竞业限制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而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人,不适用该条款,也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另外,我国《公司法》149条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与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1)不得参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2)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3)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汇编之--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粤常发[1999]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条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保密措施是指:(一)技术秘密权利人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了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二)技术秘密权利人把该技术秘密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三)技术秘密权利人对该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四)其他有关保密措施。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技术秘密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技术秘密,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五条以合作或者委托研究开发所形成的技术秘密,其权益归属依当事人书面约定的办法确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该技术秘密的权利。
但是,属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在向委托方交付技术秘密之前,不得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第三方。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六条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秘密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八条单位应当对其技术秘密加以明示,其方式为:(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上,加盖技术秘密标识;(二)对不能加盖技术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以书面形式明示;(三)其他的明示方式。
企业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技术保密工作,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技术资产,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外包人员以及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企业技术保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所有员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保密规定,加强对技术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企业技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业秘密、技术方案、产品设计、研发成果等,相关人员对企业技术资产的保守和保护负有责任。
第五条技术部门负责起草、审核和实施企业技术保密管理制度,所有员工负有遵守、执行和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六条保密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市场人员、生产人员等,相关岗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第七条保密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当保守企业技术资产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跨界流动或以任何形式外泄企业技术秘密。
第八条保密责任人员在与外部单位或个人交流合作时,必须经过企业审批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不得擅自泄露相关技术信息。
第九条保密责任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到企业技术资产的相关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存储和处理信息,严禁私自复制、外传或保存。
第十条保密责任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保密培训,了解最新的保密法规和制度规定,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保密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2. 保密工作流程和管理程序;3. 保密信息的分类和管理标准;4. 保密培训和考核制度;5. 保密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6. 保密安全设施和措施;7. 保密审查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保密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应当经由企业领导和技术部门共同商讨并进行决策,确保制度的科学有效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技术部门应当负责对企业技术资产的认定、管理和保密级别的划分,明确技术资产的重要性和保密等级。
第十四条技术部门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和技术库,便于保密资产的存储和查询,实现技术资产的便捷管理和保密传输。
企业应如何制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为满足一己私利,通过各种违法途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内部人员泄密和外部人员窃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作为企业约束内部人员、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国在立法层面亦有类似规定,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一些地方指导性规定亦对企业建立保密制度有所涉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企业可以建立保密制度,主要包括:(一)保密对象;(二)涉密场所;(三)保密标志的内容或者保密文件的内容;(四)保密措施;(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保密制度应当在企业内部公开。
如何制定保密制度?我们既要达到保密的目的,又要注意降低企业保密成本。
“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任何完善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都不可能确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窃取。
法律只要求企业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
因此,在制定保密制度的时候,不能为了“保密”而增加企业大量成本,也不能为了“保密”而给企业正常的生产带来巨大不便(例如企业主管生产的副总为了取得一项技术资料,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请流程,结果一个星期还无法取得技术资料,错过市场良机)。
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一套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该商业秘密的价值的完整的、合适的企业保密制度。
我们认为,要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考虑:一、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有指导性规定。
例如《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再如,《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
企业机密保护规定

企业机密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企业机密的保护工作,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明确对企业机密的定义、分类、保护责任和管理制度,以及违反本规定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二章企业机密的定义和分类一、企业机密是指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创造、取得的对企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并且未公开披露的商业信息。
二、企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技术秘密:包括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制造工艺、产品设计以及研发资料等相关信息;2. 业务秘密:包括销售策略、市场分析、客户资料、合作伙伴信息以及商业计划等相关信息;3. 财务秘密:包括财务报表、财务预测、成本核算、税务筹划以及投融资计划等相关信息;4. 管理秘密:包括组织架构、人事薪酬、内部管理制度、核心竞争能力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机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一、企业机密的保护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1.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企业机密保护规定,保持机密意识,严守保密义务;2. 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企业机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责任;3.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制定、实施机密保护制度,加强对机密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二、全体员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保密意识:提高对机密信息的保护意识,自觉维护企业机密的安全;2. 保密责任:履行保密责任,对掌握的机密信息负责任地使用和保管;3. 保密报告:发现或接触到涉密信息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保密责任人报告;4. 保密措施:遵守企业机密保护制度,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机密信息泄露;5. 保密培训:参加企业组织的保密培训,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第四章机密管理制度一、机密管理责任制度1. 确定保密责任人:公司每个部门、项目或岗位都应明确相应的保密责任人;2. 保密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或项目的机密工作,对机密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机密泄露的风险;3. 保密责任人权威性: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全力支持和维护保密责任人的权威性。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深圳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2、珠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
3、中山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年11月)6.1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4、佛山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广东佛山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最低标准计算。
5、北京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
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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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0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科技投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及流程、数据、配方、诀窍等。
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来源是:
(一)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
(二)经自行开发研究或者委托开发研究获得。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
(一)企业对技术秘密明确划定密级和范围;
(二)企业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有关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经签名确认;
(三)企业对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控制手段。
第五条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致使有关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泄露的,不受本条例保护。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
属于国家技术秘密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不同企业独立开发出同一非专利技术的,无论时间先后,均可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协助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侵犯企业技术秘密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第二章企业技术秘密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本企业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化。
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的科研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第九条企业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技密A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二)技密A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技密A级: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或者生存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
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秘密,其密级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确定的,保密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
(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左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应当采取防辐射等有效措施进行加密;
(四)对于不易标识的技术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当在原件上作出明显标志并及时通知保密义务人。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科研、办公、生产车间等场所,按涉密的程度,确立不同的保密等级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泄露技术秘密。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保密岗位和密级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也可以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的技术秘密保密条款。
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者条款可以在员工任职之初签订。
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可以根据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保密的书面要求,或者与之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者条款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保密的内容与范围;
(二)保密的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者条款的员工在保密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约定的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鉴定、评审、论证、评估等活动时,企业有权提出保密要求,参与者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遵守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是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协商,采用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并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任职之初签订。
第二十条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至5年;超过5年的,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一条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企业和员工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1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竟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企业依法终止时,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竞业限制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企业技术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技术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企业技术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技术秘密的;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技术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企业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权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公开的,赔偿额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其全部价值量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侵权,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有关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能到其单位任职,仍然录用该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侵犯企业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就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技术秘密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技术秘密的内容在国内外传播媒介上披露或者在国内被公开使用的,视为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