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
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 离婚精神损 害赔偿 ;法定情形 ;权 利主体 ;义务 主体 ;赔偿 金 额
中 图分 类 号 :D 5 1 F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47 2 0 ) 1 0 5 - 3 0 3 8 7 ( 0 6 1 - 13 0
重 、 待 家庭 成员等婚姻 家庭义务 ; 藓 民法上 的一般 精神损害
赔偿则是过错方对他人 民法 上的合法权益进行 了不法侵害 , 而造成 了相对方 的精神损 害 , 是违反 了民法关 于保 护公 民人 格或身份权益所规 定 的义 务 ,并且 这些义务 多具有公共性
质。 不是特定关系 中的义务 。
失, 得受判处负损 害赔偿责任 。”
离婚 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 是侵权责 任制度在婚姻 家庭领
域 的合理延伸 ,建立该 制度 也是婚姻 家庭法律 制度内部协 调 、 的结果。l 司法适用方面 , 婚姻法 》 健全 [“在其 1 ( p 《 规定 , 涉 及精神损 害的 , 用最高人 民法 院 《 适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 的有 关规定。 为侵权责任 作
作 者 简介 : 陈慧娟 ( 98 )女 , 山师 范 学院政 史系讲 师 。项 贤国 ( 9 1 ) 男 , 山师范 学 院政 史 系助 教 。 16一 , 唐 18一 ,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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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 配偶所受损害与侵害人的过错 或违 法行 为有直接关系 , 除此之外 , 赔偿责任成立还要具备婚姻关 系破裂 的要素 , 即 损害导致 了离婚事 实发 生 , 赔偿责 任才适用 ; 民法上 的一般
盖实践中严重侵犯婚姻关系中另一方权利的过错行为, 立法上应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 列举之后加一
过错方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并且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赔偿标准,但请注意这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1. 相对人的过错:精神损失费一般是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由判决认定相对人存在过错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相对人指的是导致精神损失的行为方,如被告人、侵权方等。
2. 精神损害程度: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与患者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相关。
损失费的计算可能会考虑到以下因素:严重性、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
3. 具体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有时也可以包括因此产生的具体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心理治疗费用、失去工作机会等。
这些经济损失的赔偿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4. 法律规定: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和限额有不同规定。
可能还会考虑到当地的法律先例和司法实践。
请注意,诉讼中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
根据具体的案件和当地法律进行评估。
强烈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医疗事故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与您具体情况相关的法律建议。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2024年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合同模板

2024年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合同模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1.3 赔偿标准1.4 本合同术语第二条:赔偿范围2.1 离婚原因2.2 损害程度2.3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第三条:赔偿金额3.1 赔偿基数3.2 赔偿系数3.3 最终赔偿金额第四条:赔偿支付方式4.1 赔偿支付时间4.2 赔偿支付途径4.3 赔偿支付义务第五条:赔偿期限5.1 赔偿起始时间5.2 赔偿结束时间5.3 延长赔偿情形第六条:证据材料6.1 损害赔偿证据6.2 证据提交时间6.3 证据真实性保证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赔偿方违约7.2 受赔方违约7.3 违约责任处理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机构选择8.3 法律适用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9.1 合同变更9.2 合同解除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10.3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履行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履行地点11.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修订12.2 合同的附件12.3 双方签字盖章第十三条:法律效力13.1 合同法律效力13.2 无效合同情形13.3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副本14.3 合同的修订历史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本合同所指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痛苦,需要给予经济赔偿的数额。
1.3 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根据甲方所受损害程度,参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1.4 本合同术语(1)甲方:指离婚申请人,即提出离婚的一方。
(2)乙方:指被申请人,即被离婚的一方。
(3)损害程度:指甲方在离婚过程中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包括心理、生理、经济等方面。
离婚出轨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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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赔偿要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离婚出轨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多少?一、要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话,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
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第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
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相关因素。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①重婚它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摘 要 : 离婚 法 》 定 的 离婚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 《 规 是我 国 离婚 立 法改革 的 重 大成 果 。其构 成 须 同时具备
违 法行 为 、 害事 实 、 损 因果 关 系、 主观 过错 四 个要件 。 适 用 范围仅 限 于重婚 、 配偶 者 与他 人 同居 、 其 有 实施 家庭 暴力或 虐待 、 弃 家庭成 员而导 致 离婚 的情形 。 遗 其赔偿 数 额 可 由夫妻 双 方协 商 , 商不成 时 , 协 由法官 酌定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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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6卷第 3期 Nhomakorabea开 封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20 0 6年 9月 2 0日
S p. 0 2 0 e t2 0 6
论 我 国 的离 婚精 神 损 害赔偿 制 度
张 竞 芳
( 州 大学 法 学 院 , 南 郑 州 郑 河 405 ) 5 0 2
有法 可依 、 违法 必 究 的需要 。从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看 ,
由于 l 8 9 0年《 姻法 》 确 立 离 婚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 婚 未 度, 因此 , 于离 婚 时 过 错 方 给 无 过 错 方 造 成 的 损 对 害 , 院一般 未责 令过 错 方承 担损 害 赔偿 责 任 。 学 法 据 者 20 0 0年 6月 一8月 对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民庭 的调 查 : 1 9 对 9 8年 和 l 9 9 9年 全 年 的涉 及 婚 外 恋 的 l 4起 离 婚 案 卷 进 行 统 计 , 一 件 责 成 离婚 中 2 无 的过 错方 或第 三 者对 无过 错 方 承担精 神 损 害赔偿 责 任 的案例 。 管有 些 已证 据确 凿 , 由 于法律 对 离婚 尽 但 无 过错 方 的救 济 手 段 明显滞 后 , 以 执 法 者 对 明 目 所 张胆践 踏 一夫 一妻 制 的行 为 , 得那 么 力不 从心 , 显 无 能 为力 。这 样 做 , 仅 放 纵 了离 婚 过 错 方 的违 法 行 不 为 , 不 利于 保护 无 过错 配偶 的合 法 权 益 , 有悖 法 也 更 律 的公 平 、 义 。 正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摘要: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无过错方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另一方,赔偿因离婚所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2001年4月,该制度为现行《婚姻法》所确立;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至第30条对它进行了解释。
虽然我国婚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处理问题规定得较为全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虽有涉及,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制度体系,司法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提议把离婚家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权益纳入赔偿范围之列。
关键词: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多。
人们在享受离婚自由,摆脱不幸婚姻羁绊的同时,也体会到离婚带来的痛苦、折磨和纠缠不清。
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
如何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条件下,将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降到最小,恢复其心理的平衡,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无法回避同时又较为棘手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的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但同时也会对家庭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离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应如何补偿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当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另一方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离婚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维护被离婚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无过错离婚原则”。
该原则主张若是离婚是因为一方方案所迫,而非另一方有责,则应由有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则,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对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继承和赠与的财产等,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合理分配。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需要根据离婚所造成的具体后果进行适度的补偿。
例如,一方因离婚导致精神紧张,患了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解体后一方的利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具体制定,补偿金额不容易计算和衡量,故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很多离婚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面向和内容并不十分了解,容易感觉受到传统家庭观念限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罚款式”赔偿,会对其再次施加压力。
因此,在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重视对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和影响的宣传教育,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计算和证明标准,促进赔偿金额的公正评估,避免对离婚当事人的二次损害。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离婚受损方的合理机制,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公正、规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离婚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情感和财产问题,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赡养等问题。
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赔偿的定义、适用范围、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等方面,对离婚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离婚赔偿的定义离婚赔偿,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而遭受损失,另一方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离婚赔偿的适用范围1. 丈夫对妻子的赔偿: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对妻子有经济帮助义务。
如果丈夫在经济上对妻子有过错,导致妻子遭受损失,妻子可以要求丈夫进行赔偿。
2. 妻子对丈夫的赔偿:在婚姻关系中,妻子对丈夫也有经济帮助义务。
如果妻子在经济上对丈夫有过错,导致丈夫遭受损失,丈夫可以要求妻子进行赔偿。
3.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赔偿: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如果一方因离婚导致子女抚养费无法正常支付,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赔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三、离婚赔偿的项目1.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财产性损失的赔偿。
2. 抚养费赔偿:指因离婚导致子女抚养费无法正常支付,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财产分割赔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财产权益受损,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 经济补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经济能力下降,另一方应给予的经济帮助。
5. 损失赔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遭受其他损失的赔偿。
四、离婚赔偿的计算标准1.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受害方的精神痛苦程度、心理创伤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赔偿标准计算。
2. 抚养费赔偿:根据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需要,以及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
通用版2024年离婚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详解
通用版2024年离婚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合同标的1.3 合同日期2. 离婚事宜2.1 离婚原因2.2 离婚程序2.3 离婚法律效力3. 精神损害赔偿3.1 赔偿范围3.2 赔偿标准3.3 赔偿金额计算4. 赔偿支付方式4.1 支付时间4.2 支付金额4.3 支付方式5. 赔偿的履行与保障5.1 履行期限5.2 履行方式5.3 违约责任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诉讼解决8. 合同的效力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失效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11. 合同的份数11.1 合同副本11.2 合同正本12. 其他条款12.1 不可抗力12.2 合同修改13. 合同的签署13.1 签署日期13.2 签署地点14.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主体1.2 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双方因(离婚原因,例如:性格不合、分居满两年等)决定离婚,并就此达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1.3 合同日期本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具体月、日),签订地点为(具体地点)。
2. 离婚事宜2.1 离婚原因双方确认,离婚原因是(具体离婚原因,同1.1合同主体中的说明)。
2.2 离婚程序双方同意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
具体程序为:(详细离婚程序,例如: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等)。
2.3 离婚法律效力自离婚登记之日起,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双方互不享有配偶权利和履行配偶义务。
3. 精神损害赔偿3.1 赔偿范围乙方因甲方的原因遭受精神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赔偿范围,例如:心理创伤、情感痛苦等)。
3.2 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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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多。
人们在享受离婚自由,摆脱不幸婚姻羁绊的同时,也体会到离婚带来的痛苦、折磨和纠缠不清。
离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仅有物质损害更主要是精神损害(如感情创伤、精神痛苦)。
如何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条件下,将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降到最小,回复其心理的平衡,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无法回避同时又较为棘手的问题。
本文就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的意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问题的提出
唐某(女)与张某(男)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子。
而后张某经营有了钱财,于是渐渐嫌弃唐某,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唐某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章可循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一)概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有法定的过错情节而给他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的时候,?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损害给予赔偿。
[1]离婚时实行损害赔偿,使有过错方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ο,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性质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同民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
表现在:
首先,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伤害,其打击更大,内心创伤更重;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一般?有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
其次,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的损害,一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表现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
再次,在Υ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Υ反了婚姻义务,而一般精神损害的过错方,Υ反了民法关于人身权方面的义务。
最后,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无过错方的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三)意义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使离婚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的作用。
在我国,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意义重义,表现在: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
我国宪法确立保护婚姻家庭的基本方针。
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都是明确给予保护的。
但由于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缺乏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导致无过错配偶实施Υ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要求赔偿。
这使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离婚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
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尤以妇女居多)因过错配偶的Υ法行为,身心受到极度摧残。
由侵权人赔偿受害方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ο,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2]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填补法律?洞,实现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司法部门有法可依,Υ法必究,制裁过错方的需要。
从我国司法实务界来看,由于我国旧婚姻法δ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院一般不会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有些案件证据确凿,但因为法律对离婚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践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
这不仅放纵了离婚过错方的Υ法行为,不利于保护
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因此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Υ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以减少这类侵权案件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三、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适用范Χ过于狭窄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Χ,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日本不论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我国台湾民法则只承认判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我国新婚姻法并?有在条文中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Χ。
[3]因而,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诉讼离婚而将协议离婚排除在外;在财产的范Χ上,更有学者认为只能限制于法定财产中,对约定财产不予考虑,从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Χ过于狭窄。
(二)赔偿主体限定范Χ过窄
婚姻法对赔偿主体?有明文规定,但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赔偿请求权被限定为夫妻一方,但家庭成员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
事实上,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提起的离婚诉讼,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他家庭成员,我国法律不允许受害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不利于家庭的稳定。
(三)赔偿义务主体只限于有过错配偶一方
现行法律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在理论上,配偶权的绝对性质决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受害人应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婚姻法〉解释一》对法律规定不明的条文做出了不恰当的限制性解释,制约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效的发挥,导致了我国婚姻法缺乏对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参与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明显处罚不力。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太过笼统。
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范Χ和金额的时候最难把握的就
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Χ和数额。
至今我国法律?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有一个法定的标准,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随意要求,实践中索赔上千、上万元的都有,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这造成规避管辖的嫌疑。
[4]而且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裁判稳定及司法权威。
(五)法律对过错行为的限制过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四种情形可以请求赔偿,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和遗弃行为。
以列举的方式对赔偿的情形加以了明确规定,也就意ζ着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这将使无过错配偶方只有容忍不幸婚姻带来的苦果而毫无办法,然而现实生活中重大过错行为不仅仅限于法律列举的几种情形,例如发生婚外恋、长期通奸、吸毒、赌博等行为对配偶一方造成的损害,法律却?有保护这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赋予他们在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导致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