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履行和解除过程中所具有的规范作用和保护力度。
下面从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程序、合同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来详细阐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 双方主体: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包括个人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中介机构派遣的劳动者,以及各类用人单位。
2. 定义劳动的内容: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具体的劳动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工作时间等。
3. 报酬的约定: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奖金等。
4.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试用期等。
5. 保障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合同的订立程序密不可分,合同的有效订立是确保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
1. 自愿协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双方达成共识后,即可订立劳动合同。
2. 缔约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示书面的录用或者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应当签署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3. 控制程序: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受到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控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阶段得到充分展现和保护,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1. 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安排和指导工作,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进行劳动。
2. 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明细和准确的工资单。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一)含义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据此协议,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来源:大华网-汕头日报)2005-10-29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会议认为,根据1994年7月施行的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与生产过程相联系,主要是确立和调整产品创造过程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
民事合同主要是与实现过程相联系,调整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缔约时签约双方是平等主体,而缔结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双方转化为隶属关系。
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法律地位平等,缔约前后并不发生转化。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所包含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有赖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基本法的补充,其协商空间被大大压缩。
相比较而言,民事合同具有完整性,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依法自行确定。
4、调整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定,体现的是法定优先,它在签订、内容、履行、消灭等方面都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大量干预;民事合同由民法规定,体现的是约定优先。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其中,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

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 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亲自办理, 而无期限拖延退工手续 一般应由劳动者亲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委托他人代为移交工作, 劳动者只要移交完工作,剩下的退工手续 就是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劳动者办理工作 移交时应注意把与用人单位办理移交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的 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
单位单方解除分为: 1、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有过失 2、非过失性解除: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经济性裁员:劳动力过剩 劳动者单方解除分为: 1、预告性解除 2、即时解除: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
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 的原则下,经过协商,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 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不用。
案例:我要清洁退工单
单上标注。公司的蛮不讲理让仲裁员感到 为难,终究案子已调节结案,他也没有办 法,所以建议刘小姐向法院申请执行。 刘小姐来到法院,法院拒绝受理,立案法 官的理由是法院只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调解书已写明办理退工手续,而公司已经 办理,所以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再说 调解书未载明公司需出具清洁、未加标注 的退工单,所以执行无法受理。 法院的答复让刘小姐几乎绝望,这是刘小 姐又向律师咨询,律师建议重新提起仲裁, 明确请求撤销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上的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版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法制定。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终止等劳动关系事项,适用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期限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即为有效:1.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具有劳动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2.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继续劳动关系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3.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5.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不合格;6.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死亡等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变更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2.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3.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保护;5.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在上述内容基础上约定其他事项。
劳动法第四章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 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 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
五、《劳动合同法》
劳 动法
劳 就 劳动 职工 动 业 争议 带薪
合 促 调解 年
同 进 仲裁 休假
法法
法 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 先后有序的行为规范。
按照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 劳动合同订立分为要约阶段和承诺 阶段。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法定条款 (二)约定条款
(一)法定条款
1、法定条款的概念 2、法定条款的内容 3、劳动合同的期限
1、法定条款的概念
也称必备条款,它是劳动法律规 定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否 则劳动合同就不完整。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 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 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具有
以下法律效力:
1. 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
关系的正式建立。
2.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详细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
与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
3. 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其在劳
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约束用人单位行为: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
5. 法律强制执行: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
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
6. 争议解决依据:劳动合同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当发生劳动
争议时,双方应首先依据劳动合同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 法律保护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通常持续至合同期满或双方协
商解除合同为止,但某些条款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可能在合同终
止后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确保劳动关系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哪条规定
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哪条规定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劳务关系的适用规定也有所变化。
那么,《民法典》中具体哪条规定了劳务关系的适用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和用工关系两个方面构成。
而《民法典》对劳务关系的适用主要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规定。
在《民法典》中,劳务关系的适用主要由以下两条法律规定: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民法典》第4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对劳务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具体的合同法律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1. 自愿原则:即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订立合同。
2. 平等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当是平等的。
3. 公平原则:聘用劳动者的条件、工资报酬及其他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4. 劳动者权益保护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重大事项告知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告知劳动者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大事项。
根据这一条规定,劳务关系的建立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愿,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障用人单位的权益,也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解除《民法典》第201、20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解除。
根据这两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但是,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可能因各种原因终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一方提前通知解除、法定解除等方式终止。
劳务关系的适用主要由《民法典》第49条和第201、202条两个法律规定进行了规范。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同时也给用人单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结起来,《民法典》中具体的规定了劳务关系的适用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和解除。
这些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每日谈013】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关系每日谈013】劳动合同的效力企业HR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制定合同条款还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严格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是需要注意的。
一、劳动合同要求的有效要件有哪些?一个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四方面要件:1、主体合格:用人单位是用工自主权的适格主体,劳动者为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2、形式合格: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3、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4、程序合法:劳动合同的订立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
二、哪些情况被视为无效劳动合同?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欺诈、胁迫以及趁人之危,均有哪些表现?欺诈,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捏造假象,误导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
实践中,欺诈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伪造学历、虚报履历等,以此赢得用人单位的信任而被录用;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吸引求职者而夸大福利待遇及相关工作状况等。
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强迫对方,或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致使对方屈服其压力,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
如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或威胁抵押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等。
趁人之危是指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诱骗或强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如用人单位趁劳动者生活处于窘迫基于找到工作之机,将劳动者工资压低,使之与实际劳动应该获得的报酬水平不符,但劳动者无奈而被迫接受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表现有哪些?实践中,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事先已经拟定好劳动合同,然后要劳动者签署,不给劳动者提出疑议和修改的机会。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劳动者与雇佣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落实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目标,以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为核心。
第四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为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雇佣方代表、政府代表等相关方组成。
第六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二)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监督机制;(三)统筹协调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四)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合同履行的意识和能力;(五)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六)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第八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会议结果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第十条雇佣方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劳动岗位,明确的工作内容,详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充分了解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和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如下:(一)双方应当亲自到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详细交代清楚;(二)双方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三)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各保留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履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书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
它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合同生效,雇主和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作和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其次,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并且不能随意减少或拖欠工资。
再次,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利,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劳动者休假,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
最后,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对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的强制约定,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雇主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其次,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雇主不得随意减少或拖欠工资。
再次,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利,雇主不得随意加班或侵犯劳动者的休假权。
最后,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雇主不得随意减少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并且必须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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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 (一)对于劳动者依据无效劳动合同已履行的 劳动给付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 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 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 一、主体要件 • (一)劳动者 • 1、年龄: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 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2、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和智力状况: • 疾病、残疾、生理条件 • 3、人身自由
• (二)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新增)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无效
• 视频:劳动合同须依法签订 视频: •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否则合同无效
•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 权利的;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2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 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劳动合同效力概述
•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 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约束力 • 达到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预设效果,必须在法 律的范围内,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 • 二、劳动合同效力含义 • 1、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2、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违反要承担相应的 责任 •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遵守法定程序
• (二)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合 同无效 • 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 (二)因内容不合格而无效 • 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试用期超 过6个月,则该条无效。 • 还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贩 毒、色情
• (三)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 1、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订立的合同 、采用欺诈、胁迫、 • 如虚假招工广告,许诺高薪,但签约后不能兑现;劳 动者隐瞒身体状况,伪造学历等而订立劳动合同。 • 如饭店雇佣身无分文的打工妹,包吃住每月只给100 元。 • 该条是强行性的当然无效,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是否 行使所谓的“解除权”。 •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
• • • (1)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意思表示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 分无效: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 双方合意的载体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书面劳动 合同。 合同。 • • • •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视频: 视频:山西黑砖窑案开庭审理 (一)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1、劳动者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形 (1)未满16周岁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发现时已年 满16周岁,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从订立时就无效,“年满16周岁”只是一个法律 事件并非行为,不能产生使合同生效的默示效果 • 处理:年满16周岁后双方愿意继续劳动关系的, 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 • • • •
•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被用人单位返聘的,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法没有排除,则应视为受劳动法调整。 • (3)精神病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 如何判定? •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工 作 • (4)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 何判定?(台港澳同) • 必须首先由用人单位为外国人向主管部门申请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方可就业,合同也才 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
•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 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应当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合同是 否无效。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时,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其对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作出最后裁决。 • 但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 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