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篇1:劳动合同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劳动合同条例7篇

重庆市劳动合同条例7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考虑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时间、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因素。
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信息。
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前,双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需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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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续订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变更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参考文本)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内容摘要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第一,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 导性的特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 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 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共同构筑劳动合同法法律 体系,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Fra bibliotek读书笔记
建议把《劳动法(案例注释版)》和本书作为各大学和职业学院的公共必修课,比什么就业指导课有用多了。
作者介绍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司法部。
目录分析
1
第五版说明
2
适用提示
3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
4
附录1
5
附录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 注释版(第五版)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是安徽省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条例旨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1. 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2. 禁止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3.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待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变更条件: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3. 变更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条件: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3. 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4. 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 非全日制用工: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第一章总则本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本法的目的是确立和维护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第二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书面约定。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与予以解释的有关劳动规章制度报告工会或全体职工,并应当将其公示。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内容: 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或者联系地质; 2. 劳动合同的期限; 3. 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工作内容; 4.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间; 5. 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6.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7.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有确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视为所订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等。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前通知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效力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并办理关于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事宜。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劳动合同法注解版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完整版(范本文)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引言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劳动合同法在2019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正式实施,为劳动关系的形成、执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的要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劳动合同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类型。
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期限。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协议解除、一方解除或依法解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补充性协议第六条劳动合同补充性协议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订立补充性协议,对劳动关系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补充性协议的效力劳动合同补充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补充性协议履行义务。
第三章劳动条件第八条劳动条件的约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
第九条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工作报酬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
第四章劳动权益第十一条劳动者的休息和假期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休息和假期时间,劳动者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以及其他休假权益。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权益。
以下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欢迎阅读!最新版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在劳动合同方面对劳动者给予指导和帮助,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依法维护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起草。
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或者同时用外文书写。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新完整版)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资产、资金、人力资源及招投标统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统筹公司本部、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学习贯彻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依据本办法开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四)对劳动合同附属协议的订立及管理;(五)其他相关管理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依规、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各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经公司任命的直管子公司高管人员或推荐至控股公司的高管人员,一律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推荐至参股公司的高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由公司和参股公司协商确定。
薪酬发放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一致。
遇特殊情况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公司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再次录用(原则上再次录用岗位应低于员工离职前任职岗位),不设试用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一)离职前曾任职公司本部主管及以上岗位,以及各直管子公司、控股公司高管人员副职及以上岗位的;(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三)公司切实需要的紧缺、关键人才;(四)获得公司高管人员成员书面署名推荐的;(五)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未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及重大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未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