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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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1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1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5.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存在过敏风险的药物在(如抗生素类)按照相关要求需要注明有无过敏史。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处方是医生给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是患者购买和使用药品的依据。

为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提高医疗质量,处方书写规范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处方的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提高医生和药店职员的处方处理能力,减少药品误用和滥用的风险。

一、处方格式1.处方纸:处方纸应为标准化、统一规格的专用纸张,具备防伪功能,以防止处方被篡改。

处方纸的上端应印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信息,以便患者和药店能够准确辨认。

2.处方抬头:处方抬头包括开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方便药店核对患者身份和用药情况。

此外,开方日期应与实际看病日期一致,避免药品过期导致无法用药。

3.处方主体:处方的主体是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信息。

药品名称应为通用名,避免使用厂家名或商标名,以免产生混淆。

剂量包括药品的规格和数量,用法指示患者如何使用药品(如口服、外用等),用量则指示每次服用的具体数量和频率。

4.处方医师信息:处方应注明开方医生的姓名、职称和执业资格证号等信息,以便患者和药店能够核对医师的资质和责任。

二、处方内容要求1.明确诊断:处方应明确注明患者的诊断信息,以便药店根据病情提供合理的药物选用和用药建议。

同时,在处方中注明疾病的病程、严重程度和特殊要求等,有助于药店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咨询。

2.合理用药:开方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特点和药物的禁忌症、适应症等知识,合理选择药品和用药方案。

处方中应明确注明适应症和禁忌症,以及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信息,确保患者在用药过程中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医嘱。

3.用药数量准确:处方中药品的数量应准确无误,以免给药店配药时出现错误。

此外,开方医生还应视患者的病情决定药品的疗程和续方的间隔时间,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补药,避免发生断药情况。

三、书写要求1.书写清晰:处方应以工整、清晰的手写字体进行书写,以避免因字迹潦草而导致的误读和错误配药。

如若医生的手写字体较差,建议使用打印或电子处方来避免字迹不清的问题。

处方书写基本规范

处方书写基本规范

用法用量
用法用量应明确、具体,使用科学合 理的表述方式,如每日三次、每次两 片,或每日一次、每次5毫升等。
处方书写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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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规定
医院应制定处方书写的管 理规定,对处方书写的基 本要求、格式要求、规范 用语等进行明确规定。
处方审核
处方应由药师进行审核, 确保处方书写规范、用药 合理。
泄露患者隐私和处方信息。
05 处方书写错误的处理规范
处方书写错误的原因分析
医生书写不规范
医生在书写处方时可能因为笔误、打字错误或书写不规范导致错 误。
药物名称或剂量不准确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可能使用了不正确的药物名称或剂量,或者使用 了不规范的缩写。
患者信息填写错误
医生在填写患者信息时可能因为疏忽或笔误导致患者姓名、年龄、 性别等信息填写错误。
处方书写错误的纠正措施
医生自查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仔细核对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确 保无误。
药师审核
药师在配发药品时应仔细核对处方,发现错误应及时与医生沟通 并纠正。
患者提醒
对于患者,药师应提醒其注意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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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培训
医疗机构应对医生进行处方书写规范培训,提高 医生的书写水平。
04 处方保存与销毁的基本规 范
处方保存的基本规范
处方保存期限
处方应至少保存一年,以便于回顾和审核。
处方保存环境
处方应保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阳光 直射和潮湿。
处方分类保存
根据处方类型、药品类别等信息对处方进行分类 保存,方便查找和管理。
处方销毁的基本规范
销毁方式
处方销毁应采用焚烧或化学药品溶解等方式,确保处方彻底销毁。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导言: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订本《处方管理办法》,明确处方书写规范,减少因处方不规范而带来的医疗纠纷。

经认真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处方书写规范的建议。

一、处方格式规范处方应具备以下格式要求:1. 处方标题:在处方纸上方居中书写“处方”字样,字体一律使用宋体,字号为小四。

2. 医生基本信息:左上角书写医生姓名、职称和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3. 患者基本信息:离处方标题一行书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4. 处方日期:右上角书写处方开具日期,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二、处方内容规范1. 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字体一律使用宋体,字号为小四。

如有特殊需要使用商品名,请在通用名后以括号形式注明。

2. 药品剂型和规格:药品名称下方注明剂型和规格,如片剂、注射剂等。

剂型注明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规格单位要统一,如毫克(mg)、克(g)等。

3. 用药剂量及频次:用药剂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频次以每日次数表示,如“一次”、“两次”、“三次”等,不得使用模糊或不明确的描述。

4. 用药途径和用法:用药途径包括口服、注射等,用法包括饭前、饭后等。

请书写明确、简洁明了。

5. 用药时长:在处方最后一行,注明用药时长,如“连续使用10天”、“按医嘱使用”等。

三、处方书写注意事项1. 数字书写规范:所有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得使用汉字数字或罗马数字,以免产生歧义。

2. 药品加量:如需加量或重复剂量,可在药品后方添加“X2”、“X3”表示,避免书写过多。

3. 药品配伍禁忌:对于不能同时使用的药品,应在处方中明确提示,防止患者因误用而产生不良反应。

4. 处方签名和医生章:处方最后一行空两格后,医生亲笔签名,并盖上医生执业章。

结语:通过本《处方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处方书写,减少了因处方不规范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在医疗实践中,医生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来书写处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处 方 书 写 规 范

处 方 书 写 规 范

处方书写规范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作为一名卫生技术人员,处方的书写是我们应当掌握的基本职业技能,也是我们作为医师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处方管理办法》中关于处方书写的相关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瞩”、“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以上是关于2020年卫生法规考试资料:处方的书写规定相关考点总结整理。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1、认真填写处方前记。

2、处方头:凡处方都以R或Rp起头。

3、处方正文,为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及剂型规格的数量。

每一药占一行,药品用药单位:凡固体或半固体药物以克(g)、毫克(mg)为单位,液体药物一般均以毫升(ml)为单位,丸剂、胶囊以粒为单位(片、丸、胶囊剂并注明含量),注射剂安瓿包装者以支为单位、瓶装者以瓶为单位(但必须注明规格)。

抗生素类以克或国际单位计算,血清抗毒素类按规定单位计算。

同一处方中所有各种药,在治疗和构成剂型上所起作用是不同的,一般应按其作用性质依次排列。

4、1)主药:系起主要作用的药物。

2)佐药:系辅助或加强主要作用的药物。

3)矫味药:系指改善主药或佐药气味的药物。

4)赋型剂(或稀释剂)系赋予药物以适当形态和体积的介质,以便于取用。

作标志。

药剂人员应将5、服用法:这一部分是指出病人的服用方法。

处方上通常以拉丁文缩写“Sig”服用方法用中文写在标签上,并贴在盛装药剂的容器上,药品包装上,以便病人遵照服用。

6、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盖章,这是表明医师对处方负有责任。

药剂人员配方及检查、发药后,亦应签名,以示负责。

二、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1、一般项目: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在右上角需有专用标记;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需有病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急诊处方需有“急”字);标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2、处方正文需有“R”3、配方人签字,检查核对人签字,药价;三、处方书写注意事项1、字迹清楚、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医师签字;皮试标记心须醒目;2、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3、中西药品不能混用一张处方;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慢性病可酌量延长;5、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医师更改日期;6、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四、处方书写格式1、药品排列以先注射剂(静脉、肌肉)、后口服药、再外用药为顺序;2、处方格式以每药“两行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含量、浓度)、数量(容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口服者一般可免写)、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嘱咐(如皮内试验)等;3、药品应书写全称正名或通用的商品名;4、药品含量、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计算(IU);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处方书写规则及示例【范本模板】

处方书写规则及示例(一)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1、认真填写处方前记。

2、处方头:凡处方都以R或Rp起头。

3、处方正文,为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及剂型规格的数量。

每一药占一行,药品用药单位:凡固体或半固体药物以克(g)、毫克(mg)为单位,液体药物一般均以毫升(ml)为单位,丸剂、胶囊以粒为单位(片、丸、胶囊剂并注明含量),注射剂安瓿包装者以支为单位、瓶装者以瓶为单位(但必须注明规格)。

抗生素类以克或国际单位计算,血清抗毒素类按规定单位计算。

同一处方中所有各种药,在治疗和构成剂型上所起作用是不同的,一般应按其作用性质依次排列。

4、1)主药:系起主要作用的药物。

2)佐药:系辅助或加强主要作用的药物。

3)矫味药:系指改善主药或佐药气味的药物。

4)赋型剂(或稀释剂)系赋予药物以适当形态和体积的介质,以便于取用。

5、服用法:这一部分是指出病人的服用方法。

处方上通常以拉丁文缩写“Sig”作标志。

药剂人员应将服用方法用中文写在标签上,并贴在盛装药剂的容器上,药品包装上,以便病人遵照服用。

6、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盖章,这是表明医师对处方负有责任。

药剂人员配方及检查、发药后,亦应签名,以示负责。

二、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1、一般项目: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在右上角需有专用标记;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需有病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急诊处方需有“急”字);2、处方正文需有“R”标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3、配方人签字,检查核对人签字,药价;三、处方书写注意事项1、字迹清楚、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医师签字;皮试标记心须醒目;2、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3、中西药品不能混用一张处方;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慢性病可酌量延长;5、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医师更改日期;6、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四、处方书写格式1、药品排列以先注射剂(静脉、肌肉)、后口服药、再外用药为顺序;2、处方格式以每药“两行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含量、浓度)、数量(容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口服者一般可免写)、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嘱咐(如皮内试验)等;3、药品应书写全称正名或通用的商品名;4、药品含量、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计算(IU);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

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示例(一)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书写规范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处方书写规范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处方书写规范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处方书写规范及格式

处方书写规范及格式1)处方内容:ﻫ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得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ﻫ(2)处方书写规则ﻫ1、处方记载得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ﻫ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得用药。

ﻫ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ﻫ4、处方一律用规范得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ﻫﻫ不得超过五种药品、ﻫﻫ7、中药饮片处方得书写,可按君、臣、佐、使得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得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得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ﻫ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得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ﻫﻫ10、开具处方后得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ﻫﻫ11、处方医师得签名式样与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得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得《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得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ﻫ13、中成药与医院制剂品名得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得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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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一)处方权的获取: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4)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

(5)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执业地点的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3、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

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4、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处方权的取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三、处方规格及内容(一)处方规格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精神药品处方用白纸绿字印制;医用毒性药品处方用白纸红字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规格为130×245mm(二)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一)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7、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五、处方审核、调剂、发放与保管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4)剂型与给药途径;(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品、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0、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1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12、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3、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零售企业购药。

14、本规范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六、特殊处方的管理与要求本规范所称特殊处方是指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的处方。

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的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①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②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

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③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④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⑤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⑥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开方取药。

⑦供药医疗机构应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毒性药品处方医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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