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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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篇一: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1988年有效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失效]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颁布时间:1982-8-9发文单位:国务院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第七条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第八条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
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第九条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规定模版模版

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登记管理,规范登记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商登记是指各单位因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注销、年报公示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办公室是办理工商登记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承办。
第四条各单位工商登记事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各单位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注销等工商登记事项报经集团审核批准后,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申请办理。
各单位被授权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行政分管负责人为主办责任人。
第六条集团的工商登记内容属集团保密事项,承办者应履行保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营业执照和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实行集中与分级归口管理,上海地区各项目单位的证照及资料统一由集团相关部门保管(经集团批准可自行保管的单位除外)。
外地各所属公司的证照及资料由本单位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并指定相关部门专人保管使用。
各类证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件、资料应严格保管,除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外,一律不得借出外用或复印外用。
确需借出外用或复印外用时,由借用人提出申请,经专职承办人核实,登记备案,注明借用原因及归还时间,并经批准后,方可借出外用。
原件使用完毕,应遵循当天借出当天归还的原则。
复印件上加盖“本复印件为办理××××使用,再次复印无效”字样。
第八条除工商登记外,税务、财务、资质及相关行业许可证照由各单位(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各类证照办理完毕后,应将相关证照报上级单位及集团办公室备案。
每半年对各类证照、许可证进行梳理。
如有变更,及时更新相关备案信息。
第九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各单位必须自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前一年年度报告,并公示。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登记管理办法(FW-005)

公司登记管理办法(FW-005)1.0 总则1.1 为规范公司设立登记和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提高公司设立和变更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的变更登记备案事项,适用于所有子公司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1.3 公司设立和变更登记主要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完成,同时需要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组织机构及时配合。
2.0 设立登记2.1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的公司章程、股东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由法律事务部列明清单,交由公司出资负责人准备。
出资负责人应在法律事务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料准备并向法律事务部提交完毕。
2.2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3 法律事务部有义务应出资人要求及时报告申请登记进展情况。
申请设立登记过程中,需要投资人签字和补充其他文件资料等,出资人应及时应法律事务部的要求补充提交。
2.4 公司设立登记完成,从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法律事务部应尽快通知出资人,并在需要的范围内发布和告知该公司设立事项。
其他部门需要对该公司设立后相关事项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及时主动办理,所需相关信息资料如在法律事务部负责范围内的,可向法律事务部索取。
3.0 变更登记3.1 公司成立后,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住所、公司章程等需登记备案事项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提交法律事务部负责相关事项变更登记。
3.2 上述事项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由法律事务部列明清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提供;需要用印或公章的,由企业管理部配合。
3.3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完成后,法律事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交变更后相关证明文件。
3.4 变更完成后,法律事务部应将变更在公司内部通知,公司其他部门需要根据公司变更事项作其他变更的,应主动及时办理其他变更事项。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一、引言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并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性进行分析,并展开对该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多样。
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质量,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三、目的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通过登记管理,明确企业的法人身份、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2.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工商登记管理,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虚假注册、非法经营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3.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可以为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参考标准,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评估企业的信誉和实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内容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涵盖了多个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登记条件和程序对于想要在我国注册成立企业的主体,应当符合一定的登记条件,并按照相应的登记程序进行办理。
登记条件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登记程序则包括备案材料准备、填写申请表格、交纳登记费用等步骤。
2. 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的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登记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
企业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报表格,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于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 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登记机关主要负责接收、审查和注册企业登记申请,核发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并且监督和管理已登记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商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 (1)第三章企业信息公示 (1)第四章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 (1)第五章附则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室是公司工商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年度公示、登记事项变更及其他相关工作,对基层单位、子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
第二章工商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第三条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提出变更意见,经公司领导研究确定后,由公司办公室具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独立运营的基层单位及子公司工商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变更前须向总公司写出书面报告进行审批,并将相关材料报公司办公室备案一份。
第三章企业信息公示第五条独立运营的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总公司及其他未独立运营的子公司、基层单位的企业信息公示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营业执照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公司所有营业执照由公司办公室专人保管。
第七条营业执照的借用:1、联系、洽谈工程施工任务、招投标等招揽施工任务相关事项由经营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2、贷款、抵押等财务相关事项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3、其他事项由各使用单位或部室提出申请,报公司办公室审核(重大事项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八条营业执照使用期间不得滥印滥传复印件,使用完毕必须立即归还公司办公室。
第九条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正式材料对外提供使用时,必须注明“限XXX事项使用,复印无效”字样,并在字样上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各单位、部室必须加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的使用管理,未经批准私自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骗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其他目的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损失,并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开业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各项登记管理的规定。
工商登记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法的工商登记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和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也是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登记流程企业开展工商登记前需要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 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3. 注册资本和实际缴纳资本;4. 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 涉及特定行业需要提交的专业资质证书。
提交审核资料后,企业需要进行现场审核,工商部门会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如审核通过,则工商部门会颁发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登记须知1. 营业执照不是一切营业执照只是企业设立的一步,不能代表企业的全部。
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依法纳税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2. 注册资本不等于实际缴纳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在成立时报备的初始资本,实际缴纳资本是企业需要在设立后一定时间内注入的资金。
有些企业只缴纳部分注册资本,而在经营中又有所发展,这就需要不断完善资本结构和补足投资。
3. 经营范围需要准确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工商登记时需要准确明确,否则会影响后期经营和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三、登记管理1. 信息公开工商登记部门会将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企业也需要及时更新自己的相关信息,以便于外部方便查询。
2. 法律监管工商登记后,企业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行业规定。
如果涉及执法问题,工商部门也有权对企业进行检查和查处。
3. 动态管理工商部门需要对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还需要按照规定帮助企业进行法律咨询和支持。
总之,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登记后保持规范经营,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和质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具体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__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 __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企业依照本程序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程序对企业进行登记。
第三条符合《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四条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一)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 __明。
凡申请开办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 __并提交相应证件:(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1)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2)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3)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4)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5)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 __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 __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条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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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不悔资料版权所有!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
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
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
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
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开发区从事一切行政活动,必须经市政府或管委会同意,未经管委会同意的行政行为,企业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