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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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如何妥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当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地域差异、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主体不明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农户家庭成员继承,但对于非农户家庭成员、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继承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导致继承过程中出现纠纷和矛盾。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冲突。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逐渐放开,但如何处理好继承与流转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成因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

二是传统观念的束缚。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人认为宅基地是家族的私有财产,只能由家族内部成员继承,这种观念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范围。

三是利益驱动。

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提升,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产生矛盾和纠纷。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解决对策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主体、程序和标准,为解决继承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研究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研究
3 一 0
农业经济 2 # 3  ̄ /
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目益 增加 ,建设用地供 需紧张的矛盾 日益
我 国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研 究
◎ 汤 浩 刘 旦
摘 要 : 前 , 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 关注的问题 , 目 我 如何构建我 国的宅基地流转制度 , 于雏护农 对
民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 : 新农建设 宅基地欣 用权 流转
该 观点认 为 ,我 国农村宅基地房产权结构为农 民对宅基 米 30 。 元计算 , 农村房产市场将有 80 0 40 亿元的市场潜力。 如
∞k 就 40 地享有使用权 , 对其自建房屋享有所有权 , 因此应当从增加农 果仅仅按 l 的 抵押贷款 比重 , 会吸引 80 亿元的贷款 民的融 资途 径去 考虑 , 肯定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 的合 法效力 , 让 进 入 农村 , 为农民所用 。若在计算上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转让 、
l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村民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 , 限制 风”农村经济 的迅速发展将会指 目可待 。 ,
用权和商品房可 以自由转让 的今天 ,如果限制宅基地使用权 地使 用权列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 承认了该种权利的物权 属性 。
的流转, 使农村村民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权利, 是对农 而物权具有价值化趋势 ,由注重对标 的物的现 实支配演变为
现 象较 为严重。而农 村宅基地流转在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
3 利于金融资本顺利进 农村 。目前 , 有 随着农村产业结
产 出效率 , 发展农村 经济 , 增加农 民收入 , 高农 民生 活水平 构的调整 , 提 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正在转向非农产业 的生产 , 许 等 方面发挥 了巨大作用 。 因此 , 只有引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 多农民家 庭在扩大产业规模 、 调整产业结构时 , 经常遇到资金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基地 使用权作 为一种用 益物权 ,其设立 的 目的就是为
了利用集体所有 土地 的使用价值 。
1 . 4原始取得 唯一性
义市场经济 的不断成 熟 ,宅基地使用权 制度在执行和 运行 中越 来越难 以适应 社会形势 的发展 ,出现 了一 些 新情况 、新 问题 :一是农 村宅基地外 延扩 张显著 。许 多村庄农 民建房未有 效利用 已有 的空闲地 、废弃地 ,
厂: 基地 使用 权作 为一项 独立 的土地权 利类 型 ,是 1 ‘ 2 0 0 7 年3 月1 6 曰第 十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第 五
次会 议通 过 的 物权 法 中 的新规 定 ,根 据 物权
在 宅基地 审批 中农 民无需缴纳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
使 用费 ,财政部联合 国家发展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委、农业部下 发的
违反 了土地 规划 ,占用 了许多耕地 ,盲 目扩张 。二是
我 国 土地 资 源稀 缺 ,尤其 是 在 十分 珍 惜 和合 理
宅 基 地 使 用权 制 度 研 究
一 ~ …
、 c 删 l ℃ m 熏 l { ? 曲 | 1 “ 牛 g i } s v 沁 圈 ■

新分配宅基地 。同时 , 物权法 ) )和 土地 管理法 等法律 并没有如建设 用地使用权 一样 明确限制宅基地
摘 要 :宅基地有主体特定性、无偿和无期限性、财产性、原始取得唯一性、取得要依法审批、流转限定性等
法律特征。存在 的主要问题有 :实践中 “ 一户一宅”规定难落实;宅基地使用权 限制流转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 有权允许流转之间相互矛盾;宅基地使用权 “ 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缺陷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流转机制 缺失之间存在矛盾;宅基地审批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建议:准确理解一户一 宅,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地一体,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显化价值 ,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变迁研究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变迁研究

LegaI sy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整!鱼塾全竺!竺!!里型i鎏鋈叠圈霍薹雾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叔的制度变迁研究郭大瑞张振安摘要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历经数次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包括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有些规定在内已不合时宜。

因此,重构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以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益,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十分必要。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物权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I-237-0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经济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依法取得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o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且为农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流转以及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一直以来为政府决策者和学者关注的焦点,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重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框架,以促进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一、农村宅基地权利的产生及其演变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法律制度,诞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

@农村宅基地使用法律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农民完全私有、集体完全所有和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民拥有部分使用权。

(一)农村宅基地农民完全私有阶段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开展了“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把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和房屋分给无地无房的农民,从而确立了农民宅基地权利。

这一时期农村宅基地权利制度的特点为:(1)在取得的方式上,平均分配,无偿取得;(2)在权利归属上,农民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出租、抵押等。

这一制度确保了农民享有居住权,确立了农民主人翁的地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研究及展望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研究及展望

l a n d,a s w e l l a s t h e f a c t o r s a f f e c t i n g t h e c i r c u l a t i o n o f t h e i r g h t t o u s e i T l r a l r e s i d e n t i a l l a n d ,a n d d i s c u s s e d t h e r e s e a r c h D r o s p e c t s i n t h i s i f e l d .T h e a u t h o r t h o u g h t t h a t we mu s t c o n d u c t t h e r e f o r m o f t h e ur r a l r e s i d e n t i a JJ a n d u s e s y s t e m

要: 运 用文献资料 法和归纳分析法 , 对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流转 的论 文进行 了归纳分析 , 并对其概 念进行 了界 定 , 明
确 了宅基地使 用权制度存在 的问题 以及影 响农 村宅基地使 用权 流转 的 因素 , 并 对其研 究进行 了展 望 。认 为应对 目前的农 村宅基地使 用权 制度进 行改革 , 并允许其在有限 的范围内发 生流转 ; 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 流转应与新农 村建设 、 耕地保 护、 城
1 . 1 农 村 宅基 地 使 用 权 概 念 的 界 定 农 村 宅 基 地 是
指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在 国家所有或 者集体所有 的土地 上建筑房屋 , 供作居住 的权利 。
上 述 分歧 在 于 : 一 是 对 于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主 体 有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组织 内成员 的生活 需要 和从事家庭副业 的需要而分配 给农户使用 的宅基 地及 附属用地 。附属用地 一般是指 自然附属 用房 、 庭 院和 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 以及生活用房 中的生产

立足“三权分置”改革_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立足“三权分置”改革_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山区的特殊性,集中专门人才
农 2000 人。要在项目资金、基
木子系统。同时,要树立全省
和资金,针对产业的具体需求
础设施、人才政策、产销服
一盘棋的观念,切忌重复建
开展集中攻关,充分利用土专
务、科技帮扶等方面加大对乡
设,实现“一地创新,全省共
家研制实用新产品。林业产业
土专家的支持力度,使乡土专
享”。 现 行 的 “ 一 亩 山 万 元
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利用
基地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宅
蓄、流转、交易平台,保障宅
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
基地使用权转让等内容有与现
基地和其他资源资产流转方使
流转对象等规范,防止侵占耕
行法律相冲突的情况。
用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房流
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
转市场的透明度。
保盘活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和闲
3.对策建议
的优先支持范围。落实“两进
村农户之间的转让由于缺乏市
权)流转市场运行机制,重点
两回”行动,鼓励创新金融产
场化的对价机制,成交有限。
是农房交易的中介机制、宅基
品和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
四是政策冲突,流转保障难。
地使用权收益分配机制及监督
投入,多渠道筹集盘活利用资
象山在开展试点过程中为保障
管理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农房
件。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
律法规。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
意、养生养老、农村电商、来
等项目,要尽快出台消防、特
要尽快扫清现有农房及宅基地
料加工等产业,或用于农产品
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
使用权流转、抵押等相关法律
仓储、分拣、初加工等,不断
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农村宅基地的“三权不分离”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和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为改善农村宅基地问题,推动乡村振兴,我国逐渐开始实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本文将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研究。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和意义1.改革背景:农村宅基地“三权不分离”的问题来源于我国土地制度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土地用途和农民的发展空间。

2.改革意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土地所有权、农民居住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可以使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流转、抵押和承租的权利,实现农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路径1.基本原则: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统筹农村发展。

2.改革路径:(1)界定宅基地功能: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功能的明确界定,提出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使之符合居住和农业生产的需要。

(2)确权登记:对于已建有宅基地的农户,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农户的土地使用权。

(3)土地转让和流转:将农村宅基地的进一步利用纳入市场化流转,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4)宅基地经营权的确立:鼓励农户自愿将宅基地流转给专业化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可以实现宅基地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

(5)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流转和经营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三、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体制机制创新1.土地所有权划分: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可以采取居住权归农户,土地使用权归集体,经营权可以流转的方式进行划分。

2.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制定明确的流转机制和流转价格,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流转,并逐步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3.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减少乱占乱建现象。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多,农村宅基地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我进行了一次实地调研,对农村宅基地现状、问题和改革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现状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的基础。

目前,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和数量不断增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宅基地面积补贴难以落到实处。

在一些地区,宅基地面积补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落实,导致一些农民难以满足宅基地建设的需求。

并且,补贴标准仅局限于每亩地补贴,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价格的差异,造成补贴金额不够公平。

2. 我国农村分散性农户的多,有的地区宅基地分散、面积小,部分地方出现了宅基地闲置或流转难等问题,对有效利用土地资源造成浪费。

3. 宅基地规划设计不符合农户实际需求。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统一规划、设计和监管的情况,造成了不同农户之间宅基地面积、布局和样式的相似度过高,缺少发展特色和区别化的情况。

二、对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的探索1. 加强对宅基地规划的指导和监管。

根据农户家庭人口、家庭财力、土地面积等情况,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方案。

同时,建立宅基地规划计划和居民用房的建设设计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示范,促进宅基地建设规划的合理设计和利用。

2. 推进农村宅基地现代化,加快土地流转。

在实际执行中,政府可以鼓励农户进行多样化的流转方式,分散的农户之间可以合理地进行土地流转,推进整体的宅基地现代化建设。

3. 合理构建宅基地补贴体系。

宅基地补贴应该充分考虑到土地利用价值,通过与市场价格挂钩等方式,合理提高宅基地补贴标准;同时,针对宅基地流转等情况,建立宅基地流转支持基金,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4. 建立农民相互合作的平台,促进宅基地的合作开发。

农民社会组织、合作社等可以成为农民合作开发宅基地的主要平台,加强人员配套、资金保障,形成“政府引导、农民自主”的模式,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中国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涉及到很大的权益和经济利益。

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比如宅基地的产权性质、使用期限、流转等,这些问题既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发展。

因此,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分析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宅基地产权性质、使用期限、流转等问题,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设计,深入探讨宅基地的产权性质和使用期限等问题。

2.探讨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认真分析宅基地流转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3.对当前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整合,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建议,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不仅能够认识和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法律问题,更能更好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研究方法与框架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文献调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文献、案例、政策等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

2.现场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法,了解农民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认识和看法,分析现实情况,寻找问题症结。

3.实证分析:通过对收集的数据和文献资料的分析,针对性地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其原因和影响,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研究框架如下: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与内容1.3 研究方法第二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基础与制度设计2.1 农村宅基地产权性质2.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2.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第三章: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3.1 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状和特点3.2 农村宅基地流转所存在的问题3.3 政策建议与改进方案第四章: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整合4.1 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的分类4.2 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4.3 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第五章:结论与展望5.1 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5.2 未来研究的展望四、论文进度安排第一周:确定研究课题,撰写开题报告第二周:查阅相关文献以及资料第三周:对文献和资料进行综合分类和整理第四周:撰写论文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五、六周:撰写论文第三、四章第七周:进行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第八周:数据分析和初步结论的推断第九、十周:撰写论文结论部分,并进行论文的修改和完善预计两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的撰写与完成论文全文的工作,争取实现规定时间内的拿到毕业论文的计划。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的调研报告背景中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居住用地,也是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农村城市化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变迁,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情况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难点。

本报告旨在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期进一步了解其现状和问题。

调研方法我们采用了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同时,我们还深入到农村地区,与农民代表和宅基地管理部门进行面对面的访谈,获取实际情况和问题反馈。

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土地证书不完备:部分农村宅基地缺乏土地证书,导致权属不明确。

这主要是由于历史因素和管理体制转变带来的问题。

2. 宅基地流转困难:因为宅基地的土地权属问题,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一定限制。

这给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产业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3. 土地征收与拆迁: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面临土地征收和拆迁的风险。

部分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需要进一步加强保护措施。

建议与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土地证书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土地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化。

2. 制定宅基地流转政策:政府可以出台相应政策,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条件和程序,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产业的发展。

3. 加强土地征收拆迁保护: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政府要加强农民权益的保护,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结论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情况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以及加强法律保护,我们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权属明晰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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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通经济2009年第11期口经贸论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张光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并对其效率进行了分析。

其次。

以实证调查资料为依据,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主要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不明确;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庹不合理,转让缺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监管体制不完善等。

最后,提出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思路:应当加强有关农村宅基地立法;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经济学;制度创新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09)11-0028-03一、基本特征与效率分析1.基本特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是一种公有产权。

公有产权的基本矛盾是,个人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

…这一公有权的基本矛盾在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表现为:第一,农民是天然的使用权主体。

农民具有必然的、不可剥夺的、与他人平等的“使用权份额”,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这是其‘‘所有者”属性表现。

第二,农民作为他所属集体土地的“非所有者’,属性决定了当他不对土地使用、不参与土地经营或放弃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份额”时,便不能参与土地收益的分割与获取。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主体特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成员身份,即只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身份才能获得宅基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权利取得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

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能自己建房,不可转让。

…(2)产权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而取得。

农村宅基地具有很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

尽管在有些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制度上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

农民能够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较,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3)使用无期限性。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规定。

宅基地使用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房、建厕所、拱棚等建筑物,并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依建筑物所有权而长期、永久地使用宅基地。

【3l(4)权能限制性。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在我国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自由转让的,只允许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移。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镇居民即使购买了农村住宅,也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还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为不得抵押的财产。

…2.效率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极其重要。

所谓制度效率就是制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度量。

由于制度效率决定于制度的功能,因此,制度效率的分析可以归结为功能分析。

具体说来,它包括经济激励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约束功能和风险规避功能等。

相应地,产权制度效率就表现为激励效率、资源配置效率、风险规避效率和约束效率。

…(1)激励效率分析。

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限制,导致产权客体对行为人的内在激励较低,对宅基地进行经营投资的行为带来的价值增值不能兑现为现实收益,故而农民对宅基地的投入主要是消费性投入,其大小取决于农民的收入,在农民收入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农村居民点的建设将处于非常落后的状况。

(2)资源配置效率分析。

产权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资源配置功能,即引导资源向高价值领域流动或向优质的使用者流动。

由于农村宅基地用途的规划性,其使用权只能在不同的使用权主体之间流动。

由于对宅基地的投入主要是消费性投入,故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象很少,资源配置效率不能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低。

(3)风险规避效率。

现行制度下宅基地使用主体承担了全部自然风险,如山洪、地震等对使用权主体的危害的风险;由于宅基地不能进入市场,市场风险几乎为零。

(4)约束效率。

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一方面表现了较好的内部性约束功能,即排斥集体内部成员对个人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侵权;另一方面,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对抗集体外部侵权的软弱性。

二、问题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于2006~2008年在四川、贵州、河南、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江苏、山西、黑龙江等10个省就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深入农户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实地调查和访谈,走访了1799个农户。

从调查结果分析,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不明确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缺少相关的制度体系,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秩序混乱。

各省分配标准不一,分配方法也存在很大差异。

此外,由于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受行政力量的干预非常严重。

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缺乏透明度,实际的分配权操纵在村干部手中。

据调查,5.17%的农户表示在当地权力大、地位高的人可以取得更多的宅基地使用权。

这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不合理,转让缺乏规范(1)作为不动产权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更多遵循的是非法律化的乡土规则。

我国现行L-L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上并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工作不规范,农村宅基地多占、超占情况突出。

调查样本中,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占90.1l%,有二处宅基地的农户占7.78%,有三处宅基地的占0.83%,有三处以上宅基地的占0.44%。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费用低下。

虽然有的地区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同宅基地的价格相比,缴纳的费用微乎其微。

也就是说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成本基本为零。

在调查样本中,有相当一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宅基地的取得不应缴纳任何费用,这部分被调查者所占的比例为36.69%,有48.36%的被调查者认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只应缴少量的手续费,而14.95%的被调查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价格应该以买卖宅基地的价格为标准或是其他标准。

这种制度安排造成很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超占、多占现象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3)转让与再取得无规章可循。

调查结果显示,63.65%的被调查者表示村中有宅基地转让情况,36.35%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

在表示村内有宅基地转让情况的被调查中,47.55%的被调查者表示转让宅基地的村民没有再申请到新的宅基地,29.51%的被调查者表示申请到了,还有20.03%的被调查者不清楚他们是否申请到了新的宅基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情况已经普遍存在,这从另一方面也表现出,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农村已经普遍存在转让宅基地的需求。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监管体制不完善(1)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缺失。

据调查,72.54%的被调查者领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18.79%的被调查者没有领到宅基地使用权证,5.45%的被调查者不清楚自家是否领到了证书。

调查结果一方面表明农村村民有一定的法制意识,但仍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方面存在制度和执行方面的不足。

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给将来的产权纠纷埋下隐患,也造成了司法和管理上的困难。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失效。

调查结果显示,有38.02%的农户表示当地宅基地可以用作建住房以外的经营性用途,16.29%的农户表示不清楚宅基地是否可以用作建住房以外的经营性用途。

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失效还表现为农村宅基地规划的不合理。

由于缺乏有效的合理规划,有的村庄向外、尤其是向交通便利的地方急剧扩展,形成“空心”村。

此外,农户将宅基地挪作他用的现象也大量存在。

三、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的思路1.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体系与城镇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农村其他土地使用权制度相比,对农村宅基使用权制度法律资源的需求更为迫切。

一方面,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许多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关条文来解决。

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范不系统性且效力层次较低,造成实际执行上的混乱。

目前调整农民宅基地权利的法律规范还没有一部直接调整和规范农29村房地产的法律,仅依据分散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范来调整。

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也仪粗线条地构建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框架,并没有对其法律内容作出更为详尽和准确的司法解释或重新构建另一套法律制度。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应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入手,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农村宅基地法律体系,并对具体行为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有效规范各行为主体的行为。

2.明晰产权,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产权内涵明确、边界清晰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摩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有效的产权制度不但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包括缔约成本和监督履约成本,而且为市场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最大限度地激励人们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使各产权主体在经济利益的调整中节省社会资源。

…首先,应该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次应该在“弱化所有权能,强化使用权能”的原则上,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强度,以弥补所有权主体非人格化的不足,并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激励作用。

同时,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等规范化管理,以有效约束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增加收益预期的稳定性,规避社会风险。

3.强化市场功能,明晰市场配置和政府配置的边界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关。

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对鼓励农业生产、稳定农村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人员大范围的流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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