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急需加强对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

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若干思考2006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法》专设一章即第五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至关重要。
下文,将结合《监督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获取真知灼见。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监督制度。
要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首先必须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认为,《监督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文件都是我国法的渊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
这些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也都是普遍适用的。
按此观点,我们可以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区分为属于法律渊源、不属于法律渊源两类。
具体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第项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概括:在备案审查属于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仅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此职权,它们对同级政府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此外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还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这里“规范性文件”仅指政府规章一种;在备案审查不属于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方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均有权限,其对象是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此处“规范性文件”包含了决议、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08•【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赵乐际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工作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面对异常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顽强拼搏、勇毅前行,新冠疫情防控实现平稳转段,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社会大局保持稳定,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
过去一年,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
常委会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赋予人大的使命任务,主动适应发展大势和时代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人大工作的大方向、大原则、大道理。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二是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依法履职的基本功;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大各项工作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与人民同心同向;五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六是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法治保障。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为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文件。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公信力的提升。
二、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防止滥用规范性文件权力:一些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保障公民的权益与公共利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
三、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宪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的精神。
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正当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公开透明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发布。
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3.合理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不能因为主观意愿或偏见而制定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步骤1.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审查:相关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能的影响等方面。
2.多部门协同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审查,确保不同领域、层级的利益、规定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减少冲突与矛盾。
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理依据及相关问题

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理依据及相关问题作者:丁桂华滕修福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9期丁桂华滕修福所谓规范性文件,顾名思义就是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以下称“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或简称“规范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并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纠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行权履职不容忽视的监督手段。
下面,笔者结合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要探讨的,仅限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制发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问题。
一、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理分析“规范性文件”一词作为法律用语,最早见于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表述:“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现为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之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也都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表述。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作者:石东洋李龙军来源:《兵团党校学报》2020年第01期[摘要]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政策应当取得法律的授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一经实施势必影响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拟定的行政管理措施需要于法有据。
制定程序合法正当是保障内容合法的基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可保障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平衡,有效制约公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通过合法性审核,确保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合法,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的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运行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0)01—0097—06[作者简介]石东洋,男,法学硕士,山东省聊城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副科长,研究方向:法律方法与行政立法;李龙军,女,中共阳谷县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党建、政治与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坚决纠正一切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保障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运行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定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本质上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目的在于规范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制度在出台前达到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等合法的标准,保障依法行政的制度渊源和行政管理依据合法。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摘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因为规范性文件具有具体、明确、可执行的特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制定规范性文件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讨论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因和方法。
一、引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然而,过去存在过一些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合法的情况,导致社会秩序失序,公众权益受损。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因1. 确保合法性和效力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效力。
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可能违反宪法和法律,致使其具有无效性和不可执行性。
2. 保护公众权益合法性审查可以避免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损害公众权益的情况发生。
规范性文件对公众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其中存在不合法的条款,可能导致公众权益受损。
3. 维护公平正义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公正和透明,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法1. 执行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合法。
例如,明确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公开发布草案等。
2. 制定审查机制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该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可以借鉴国内外类似法规、判例和经验,从中得到启示。
4.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环节之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和需求。
5. 司法监督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重点第二节审查方式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一节处理程序第二节结果反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在全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全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时间:2010-10-20 9:45:35 阅读1082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玉佩(20XX年9月9日)同志们:我们召开这次全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主要是传达贯彻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前段工作情况和经验,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意见,推动全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
刚才,各区县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的同志作了发言,讲的都非常具体实在,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听了很受启发。
下面,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全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自20XX年12月5日,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市专门召开会议贯彻落实,按照有关要求全面启动了这项工作。
此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府以及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较好地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0件,其中市政府命令10件,日政发6件,日政办发4件,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共接收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总计16件,其中,东港6件、岚山4件、莒县5件、五莲1件,尚未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建议。
从前段工作情况看,有四个方面的工作成绩比较突出:(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了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增设专门工作机构或确定负责机构,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经市编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设立了备案审查科,编制3人,具体负责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市政府明确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工作。
各区县人大常委会都明确了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机构、工作人员,为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
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人大监督
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职权,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自2009午3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启动,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努力搞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发布或者通过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对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
首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需要。
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
地方国家机关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除了直接运用法律作出具体行为外,更多的是依据法律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对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管理。
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约束力,如果这些文件与宪法、法律的精神相抵触,就会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根本上来说,都应当是党的成熟的方针、政策的法制化,只有坚持法制统一,才能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改革、建设事业的成功。
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对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或撤销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对确保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管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
加强人大监督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
加强人大监督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法实施一年来,其效果已经部分地显现出来,与实施前相比,监督的权威性、程序性、规范性更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也明显增强。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当前人大的监督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强化自身学习,搞好规范协调,切实增强贯彻好监督法的主动性和坚定性深入学习研究。
人大监督工作是一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和科学等各个学科的工作。
它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还要有广博的知识层面。
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监督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其监督程序、范围、重点、手段等更为具体明确,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这就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深入学习研究监督法就显得尤其迫切和重要。
从目前情况看,新当选的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中,了解熟悉监督法的不是很多,个别代表甚至不知监督法的存在,这种情况势必影响今后人大监督工作深入有序的开展。
因此,可以通过开展法制讲座、举办研讨会、培训班、集体通读讨论等方式,逐章逐条的学习,解疑释惑,不留盲点,吃透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力争在短时期内,使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达到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掌握监督法的原则、明确规定、熟悉程序、规范操作的目的。
搞好清理规范。
要按照监督法关于人大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对原来的有关涉及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要通过清理、修改、废止,认真加以规范,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做保障。法律 、 法规 、 规章等法律性规范性文件的制 现象 的真 实写 照 。 非法 律规 范性文 件 内容是 否合法 , 否适 当 , 是 对 定程序和立法技术都比较成熟 , 宪法、 立法法等法律
对这些 立法行 为规定 得 比较详 细 ,其立 法质量也 比 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对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 关 较高 。除 了法 律性 规范性 文件 ,在我 国政权运行 中 系重 大 。因此 建立健 全对 国家 机关非法 律规 范性 文 还存 在大量 的非法 律规范 性 文件 , 称“ 俗 红头文件 ” 件的审查制度非常必要 , 。 也非常迫切。 各级政府法制 非法 律规 范性 文件 虽 然不 是 通 常意 义上讲 的法 , 却 部 门 也对非 法 律规 范性 文 件进 行 了多 次认 真 清理 , 具有类 似 于法 的作 用 , 有 “ 法 ” 带 准 的性质 。 取得 了明显成 效 。 是 , 合理不合法 加 对} 规 性 件 审 方大 需强j律 范 文的查 法
口 郝 永伟
规 范性文件 是指 有权 国家机 关发布或 者通过 的 人 民群众无 所适从 。拍脑 门写 出来 的非法 律规 范性
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 , 并在其管 文件越来越热衷穿正装讲笑话 ,不是违法就是背离 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可以划分为法律 常识 。不靠谱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了国家
件的审查 , 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
的内容是否客观适度,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 第一 , 规范 审查 程序 。 明确 规定非 法律 规范性 性 , 要 是否符合本行政 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合
文 件的送 审时间 、 审材 料 。 送 立法 法和 法规规 章备案 法性审查有宪法 、 法律、 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条例规 定 , 规规 章应 当在公 布后 的 3 法 0日内报 有关 的决议作依据, 比较容易操作, 合理性审查涉及 自由 机关备 案 , 法 律规 范性 文件 的审查 , 对非 报送 时问可 裁量权的行使 , 较难操作。 地方人大在对非法律规范
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 , 加强人大监 规定 投资 50 元 的投 资者 可享 超 国民待遇 , 00万 开车 作形式 ,
违法 不受 罚 , 子女 上学 自由择 校 , 娱乐 场所消 费不 受 督力度 ,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现实中, 由
查 ;有的文件规定金融界高层子女中考加 l 分 ; 0 有 于诸多“ 红头文件” 普遍存在不向权力机关报送审查 的文件让公安局代收防洪费 ; 的文件甚至还规定 的情况,也 由于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对非法律规范性 有 辖区各单位每年抽 4 0 0 条本地烟。一些“ 红头文件” 文件的审查工作存在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 、审查力
的。一些“ 红头文件” 还经常相互冲突、 相矛盾 , 自 令 正确实施 ,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实现依法治
一
3 一 《 大研究)09 0 人 20 年第 8 ( 期 总第 22 ) 1期
国基 本方略 , 建设 社会 主义 民主政 治 , 护人 民群众 维
第 四 , 法确 立 审查标 准。 方人 大常 委会 审查 依 地 的根本利益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提高对非法 非法律规范性文件 的标准包括合法性审查标准和合 律规 范性文 件审查 重要 性和 紧迫性 的认 识 ,强 化对 理性 审查 标 准 。合 法性 审查标 准 主要包 括制 定主 体 非法律 规范性 文件 的监 督职 能 ,健 全非法 律规 范性 是否合法 ;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 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 文件 审查机制 , 源头 上有效 遏制违 法违 规“ 头文 是否与宪法、 从 红 法律 、 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决 件” 的危 害 。 议相抵 触 ;同级别 的规 范性文 件对 同一事 项 的规 范 地方 人大及 其 常委会 要加 强对非 法律规 范性 文 是否一致 。合理性审查标准包括非法律规范性文件
据统计 ,行政管理 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 , 性 文件 还是层 出不穷 ,有 的甚 至荒诞 可笑 ,超越 法 8 %都是各级政府 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 , 5 对公众有 律 、 架空 法律 的红头 文件 时常可见 , 迟迟得 不 到纠 且 约束力 、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更多的不是国家法 正 ,看 来仅 仅靠行 政机关 系统 内部 审查非 法律 规范
亵渎 了依法治 国方略 , 成为老百 姓不 愿 听 性规范性文件和非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性规范性 机关 形象 , 却不得不听的苦涩笑话。 群众中流传的“ 白头( 法律 ) 文件 和非法律 规范性 文件 都对一 般社会 成员具有规 文件 )红头不 如 口头 ” , 的说 法 即是对 这一 范功能, 都是具体国家行为的依据 , 都有国家强制力 不如 红头 (
一
点儿“ 技术含量” 都没有 , 比如有要求 为“ 环球小 量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审查工作程序不够严格规范
姐” 拉票的, 有通知“ 每个节 目的上下场都要热烈欢 等不足 , 导致了地方人大在对非法律规范性文件的 迎、 鼓掌 ” , 的 有的“ 明码标价” 卖教师岗位 的, 也有 审查上存在着缺位现象。要遏制不受约束的个人意 “ 投资 10 00万元以上享受副县级待遇” 公开“ 卖官” 志, 加强对权力行使 的有效制约 , 保障宪法和法律的
律法 规 ,而是政府 的非法 律规 范性 文件 。在这些 非 性 文 件是远远 不够 的 ,必须 建立健全 地方 人大 对非 法 律规 范性 文件 中 , 当数 量 的文 件制 定程 序不够 法 律规 范性 文件 的审查机 制。 相 对 非法律 规范性 文件进 行 审查 ,是宪 法法 律赋 严格 , 制定态度不够严肃 , 许多文件的质量也不高 , 经 常 出现 内容违 法 、 不够 合理 、 相互 矛盾 、 至荒诞 予地 方各级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的法 律监督 职权 ,也是 甚 可笑等不适当的情况。比如近期报道的,有的文件 监 督 法规定 的地 方各级人 大常 委会 的经 常性监 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