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
人身权下列哪些属于人身权

⼈⾝权下列哪些属于⼈⾝权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作为中国公民个⼈的⾃由⼈⾝权利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任何侵害个⼈⼈⾝⾃由权的⾏为都是属于违法的,⾯对这样的情况,那么⼈⾝权下列哪些属于⼈⾝权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权下列哪些属于⼈⾝权⼈⾝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请看如下分类:(⼀)什么是⼈格权1、⽣命权⽣命权是指⼈⾝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2、⾝体权⾝体权是指⾃然⼈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体权的侵害⾏为,不以对⾝体的侵害造成⽣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然⼈保持其正常的⽣理和⼼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的权利。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变更并排除他⼈的妨碍和侵害。
5、名称权名称是指法⼈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为⾃⼰确⽴的⼀个特定标志。
法⼈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属关系。
6、肖像权肖像是指公民⾝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的⼈格不可分离。
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侵犯的⼀种⼈⾝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7、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对特定公民、法⼈的品德、才⼲、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的评价和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有关⾃⼰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侵犯的⼀种⼈⾝权利。
8、隐私权隐私权⼜称个⼈⽣活秘密权,是指⾃然⼈不愿公开或让他⼈知悉个⼈秘密的权利。
9、信⽤权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格权。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法律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有无财产内容,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销权等。
(3)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分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不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彼此间互相联系的方面,分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的权利。
(5)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分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又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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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简答题

第一章1、简述民法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民法是市民法,也就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2)民法是权利法,它详细的规定了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动态财产和静态财产,其特点有主体地位平等、主题意思表示自由、以等价有偿为原则。
第二章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根本的特征。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4)民法基本原则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2、试述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体现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其效力具体体现在:(1)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权。
①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实施、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扰②当事人有权选择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及其内容。
③当事人有权在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其欲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形式。
(2)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民事行为,法律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而对相对人则不予保护。
第三章1、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内容(P26)概念: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019年整理】第五编人身权练习题

人身权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身份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身份权不可让与,也不可剥夺B 亲权的客体是未成年子女C 有些身份权中包含有义务成分D 亲属权的客体是成年子女2、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A 荣誉权B 名誉权C 亲权D 配偶权3、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的是()A 继承关系B 雇主与雇工的关系C 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D 受奖人对其荣誉证书的关系4、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公民享有的身份权是()A 生命健康权B 姓名权C 名誉权D 荣誉权5、下列有关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 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各主体的人格权是相同的;身份权基于主体具有的特定身份而产生,各主体的身份权往往不同B 人格权是支配权,而身份权具有支配权、请求权等多种成分C 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有些身份权则主要为相对人的利益而存在D 人格权是无期限的,甚至可以延伸到权利人死后,身份权则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存续前提6、人身权具有何种属性?()A 不能转让B 可以转让C 不可以转让,但法律另规定的除外D 可以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下列人身权中,可以转让的是()A 名誉权B 配偶权C 企业法人的名称权D 荣誉权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A 营业执照B 荣誉C 名称D 名誉9、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A 姓名权和名誉权B 名誉权和经营权C 经营权和隐私权D 名称权和名誉权10、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所以()A 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B 任何一项人身权都不得有偿转让C 对人身权造成损害不会影响主体的财产利益D 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不以损害赔偿为原则二、多选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A 配偶权B 名誉权C 荣誉权D 监护权2、具体身份权包括()A 亲权B 亲属权C 荣誉权D 配偶权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人身权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B 人身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C 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范围是一样的D 死人的名誉可以任意损害4、生命健康权包括()A 生命权B 身体权C 荣誉权D 健康权5、下列主体中,不享有名称权的是()A 公民、外国人B 自然人、法人C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D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6、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系列的有()A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B 生命权、健康权、亲属权、名誉权C 身体权、健康权、监护权、名誉权D 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名誉权7、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一、概念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名 誉不以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 应包括其他主体。
2.客体为名誉,即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 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客观性。 3.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权形态 1.侮辱,即采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 2.诽谤,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4.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5.批判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 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 延续的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客体为部分生命利益。 (三)内容系维持自身生命之延续。
思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否应当属于生命 权? 思考:对生命权的侵害应该如何救济? 思考:死刑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思考:堕胎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作为描写 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 露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甲为某高中一年级女学生,学习优秀, 被同学乙嫉妒。乙在学校散布甲曾为同班另 一男生两次流产的谣言,致使甲很长一段时 间内心非常痛苦,直接影响到学习成绩。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思考: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不特定第三人 的知晓,为什么? 注意:名誉权的保护及于主体死亡之后。
一、概念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 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为隐私,即自然人所拥有的与社会公 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包括年龄、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 喜好、性关系史、联系方式等等,要结合具 体情形判断。 3.内容包括隐私控制、利用、维护权。 案例:甲为某高中三年级女学生,因和同班 另一男生恋爱而致怀孕,秘密流产。后同学 乙私自偷阅甲的日记得知此事,并将甲流产 一事在同学之间传播,致使甲内心非常痛苦。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08118法律基础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课程名称:法律基础课程代码:08118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法律基础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
其主要任务是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工作等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基础上,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新时代公民。
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与现实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在初步做到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提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认知能力,对是与非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护权益、依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实践能力。
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适应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法律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培养时代新人。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以下分章列出考核知识点并提出自学要求。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通国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课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懂得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意义。
(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概论考核目标: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并从宏观上掌握法律的概念、本质、作用及发展历程。
为学生深入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奠定初步基础。
基本要求:认知1.了解:法律的发展历程;2.识记:法律的概念与本质,法律的特征;3.理解: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发展历程;运用1.分析判断:根据具体案例分析判断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二)中国宪法考核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及其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基本要求:认知1.了解: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2.识记: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关于治国方略的规定。
3.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机制。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第⼆篇:⼈⾝权 第⼗章:⼈⾝权的概述 第⼀节:⼈⾝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称⼈⾝⾮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权的特征有: 1、⼈⾝权与⼈⾝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种⾮财产权。
3、⼈⾝权虽⽆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4、⼈⾝权为绝对权。
⼆、⼈⾝权的分类 1、⾃然⼈的⼈⾝权与法⼈、其他组织的⼈⾝权。
2、⼈格权和⾝份权。
第⼆节:⼈⾝权制度的产⽣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然⼈受到宗法的、家族的、⾝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的⼈⾝权。
2、进⼊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类社会“从⾝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的⽀配的⾝分权不断萎缩,某些⼈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但⼈⾝权制度在很长⼀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次世界⼤战后,由于受“⼈权运动”的影响,⼈⾝权开始受到⽴法和司法的重视。
4、社会主义国家的⼈⾝权也经历了⼀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利民法典》扩⼤了对⼈⾝权保护的范围,⾸先确⽴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法经验和⽂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权利制度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的法律⼈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的价值的重视。
第三节:⼈⾝权的民法保护 ⼀、⼈⾝权的民法保护⽅法 1、传统的民法保护⼈⾝权的主要⽅法,是赋予受害⼈排除妨碍请求权。
如德国民法典和瑞⼠民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肯定的过程。
如德国普鲁⼠法和瑞⼠债务法。
3、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法否定⾮财产损害可⽤⾦钱求赔偿,⽽匈⽛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场,承认对因损害⼈格权所致的⾮财产损害适⽤⾦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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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性质:
(一)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1、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
2、民事主体对于该权利只能享有不能转让
或抛弃; 3、法律旨在确认、维护该权利而不能剥夺; (二)人格权的社会属性 三、人格权的的分类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己生 存利益的人格权。特征: 1 、生命权的客体是指自然人的生 命安全利益 2 、生命权以维护生命延续为其基 本内容
二、隐私权的内容
1、拥有私人秘密的权利;
2、私人秘密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或社会是否披露、
公开的决定权; 3、私人秘密的支配权。
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四、网络与隐私权
第九节
信用权
一、概念:信用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
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形 式降低的权利。 二、特征: (一)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二)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三)信用权与财产权密切相连 三、内容:信用维护和信用利益支配权
主讲 杨敏
第九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 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 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 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 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人 身 权 的 法 律 特 征
人身权是没有直接 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 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的 分类
人格权
身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贞操权
亲权 亲属权
配偶权 荣誉权
一、人身权的内容 (一)排他支配和事实处分权 (二)利用权
(三)有限转让权
(四)收益权 二、意义
第三节
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 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己 的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人 身权利。
二、生命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1、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2、生命安宁的维护权;
2 、自主支配生命利益的权
利
一、概念和特征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生理
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是以生命 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二、健康权的内容: 1、身体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2、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3、健康利益的支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 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姓名。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我国民法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然 人的姓名。
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一)概念:名称权,是指自然人
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决定、使 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固有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生来
具有的,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 权利,因而,人格权同时具有自然属性。 (二)法定性。人格权的产生、终止、 内容、性质及法律保护都是依据法律的 明确规定。 (三)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四)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 的必备权利。
第十二节
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 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 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 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权利内容的不可枚举性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1、解释具体人格权 2、产生具体人格权
二、名誉权的特征
名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名誉权的客体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 综合评价。 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
三、名誉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
第八节
一、概念与范围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基于特定的自然人 而存在的,本人对于不愿公开的私人 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支配并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依法得 到尊重并不愿公开披露的私人秘密。
一、概念: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持身体组 织完整并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的主要内容表现为: 1、维持身体组织完整的权利; 2、自己支配身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权利; 三、身体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1、身体权与生命权 2、身体权与健康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
名称权的主体是非自然人,包括个
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法人等社会 组织。 名称权的客体是非自然人民事主体 的名称。
(二)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决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六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 现 的 人 物 形 象 。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 像享有的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 利。 肖像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肖像。
二、肖像权的内容
1 、肖像制作权,这是指权利主体
有权自己或许可他人以某种形式或 其人物形象固定于某种物质载体。 2 、维护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的 权利。 3 、肖像使用权,这是指权利主体 有权自己或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
第七节
名誉权
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是指人们对民事主体德 才素质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 获得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非 法侵害的人格权。
(二)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保持权
2、荣誉利用权
3、享有的因荣誉产生的
各种利益的权利。
五、
其他身份权
配偶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间相互平等享有的身份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 财产依法享有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亲属权,是指在父母与成年子女、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 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身份权。
第十节
一、概念:
自由权
自由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自由 及意志自由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二、特征: (一)自由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 (三)自由权是一种基本的权利 三、自由权的性质与内容
第十一节
一、概念:
贞操权
贞操权是指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 围内,自然人所享有支配自己性利益的 权利。 二、内容 (一)支配权 (二)反抗权
(一)身份权属于人身权
(二)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
中的地位和资格为前提 (三)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三、身份权的种类 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 权和知识产权上的身份权等。
四、荣
誉
权
(一)概念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 体对自己获得的荣誉依 法享有的维持及排除他 人干涉的权利。
3、补充具体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人格独立
(二)人格自由
(三)人格平等
(四)人格尊严
第三节
身份权
一、概念: 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 定的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地 位和资格。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 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所享 有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 人身权利。
二、身份权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