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三年级画民法典手抄报的内容

三年级画民法典手抄报的内容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们在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是一份三年级画民法典手抄报的内容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标题:民法典-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1. 引言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2. 人身权人身权是每个人天生就拥有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典规定了人身权的保护,保障了我们的健康和尊严。
- 生命权: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以及不受侵犯的权利。
- 健康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健康的身体和生活环境,民法典对健康权做出了保护。
- 姓名权: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姓名,并且不受他人侵犯。
民法典规定了姓名权的保护。
- 肖像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使用的情况,民法典对肖像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3. 财产权财产权是每个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包括个人、家庭和企业的财产权。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保护了我们的财产利益。
- 个人财产权:每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 家庭财产权: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处理方式,保护了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
- 企业财产权:民法典对企业财产权进行了规定,保护了企业的财产利益。
4. 家庭与婚姻家庭和婚姻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家庭和婚姻关系进行了规范和保护。
- 结婚:民法典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保护了婚姻自由的权利。
- 夫妻关系:民法典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 离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继承权继承权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继承的方式和程序,保护了我们的继承权。
- 法定继承:民法典规定了亲属之间的继承权,保护了亲属关系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 公共基础知识

人格权公共基础知识
人格权是指个人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与其人身、姓名、名誉、肖像等相关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基于个体的尊严、自主和自由而产生的,被视为个体的核心权利之一。
以下是关于人格权的公共基础知识:
1. 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人身权:包括对自己身体和健康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
- 名誉权: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和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侮辱和诽谤。
- 隐私权: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个人信息的公开程度,保护个人生活和隐私不受侵犯。
- 肖像权: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形象的使用和传播。
2. 法律保护:人格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和保护人格权,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具体的法律条款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3. 限制和平衡: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它与其他社会权利和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平衡。
有时候,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权益,有可能对个人的人格权进行限制。
4. 侵权行为和救济:当他人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寻求救济,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等。
人身权指的是什么?它的内容包括哪些?

人身权指的是什么?它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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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简单的来说指的是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是一种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也被叫做非财产权。
那么,人身权具体指的是什么,人身权的内容有包括哪些?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关于人身权的含义以及人身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人身权。
一、人身权是什么?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人身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既可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法律制度。
就其人身直接财。
选必2《法律与生活》全书重点知识总结

选必2《法律与生活》全书重点知识总结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3.人身权: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的内容: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②侵权表现:致死---生命权VS致残/搜身---身体权VS致病---健康权5.姓名权①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侵权表现: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有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6.肖像权(不限于面部)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侵权表现: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包括声音、代表性动作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新闻报道等不可避免出现不侵犯肖像权7.名誉权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侵权表现:侮辱、诽谤。
②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低他人名誉,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要尽到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是什么

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些作者常常把作品称为⾃⼰的孩⼦,说明作品和作者是密不可分的。
⽽⼈⾝著作权就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相联系⼜⽆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那么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由于作品是作者⼈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
任何⼈擅⾃发表他⼈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使署名权的⽅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
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使署名权的⽅式,并不表⽰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的介绍著作⼈⾝权,⼜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风格的作品⽽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般由其继承⼈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内容是指由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权。
民法中⼀般的⼈⾝权多以民事主体的⽣命存续为前提,每个⼈⽆差别地享有;著作⼈⾝权则以创作出⽂学艺术作品前提⽽产⽣,也不因创作者⽣命终结⽽消失。
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种精神⽅⾯的权利,是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但是其他⼈⼀样不能轻易侵犯。
七、人身权

配偶权
•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有的 民事权利。其法律特征有: ①配偶权的主 体限于自然人的男女双方 ;②配偶权与其 他身份权一样是一个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综 合性权利 ;③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身份利 益 ;④配偶权的性质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配偶权的内容
健康权
• • • • 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 2、健康利益支配权 ; 3、健康利益救济权 。
自由权
• 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为和 思想自主,不受他人或其他组织限制、控 制或剥夺的人格权。其内容或范围主要包 括行为自由和思想自由两类。 • 自由权的内容 • 1、人身自由; • 2、婚姻自由; • 3、经营自由
亲权的转移
• (2)亲权的转移。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 宣告,由亲权人移转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 构行使。其事由有:送养或收养协议、父 母双方协议将一方的亲权移转给另一方行 使,该方的亲权人的亲权丧失、亲权人将 亲权移转给社会救济机构等情形。
亲权的中止
• (3)亲权的中止。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 因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 宣告停止其亲权,当其停止亲权的原因消 灭时,恢复其亲权的制度。原因有:父母 长期患病、长期外出(服刑)、父母被宣 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健康权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理机体能 够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 健康权的特点:①健康权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生 理(含心理,下同)机能的正常运行,二是生理 功能的完善发挥;②健康权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 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其受到损害具有可恢复性; 而生命权受到损害后,具有不可逆转性,这是二 者的重要区别。
国家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第十章 人身权

终审判决: 7月23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 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除了孙华东、李爱野夫 妇一审判决结果内容有所撤消外,其他均维持一 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 妇寻子寻亲费用4.5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 抚慰金各5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华东夫 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 超抚养费35457.98元;判令该医院立即 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该医院 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1 400元。(人民网,2003年7月23日)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侵害原告陈某名誉权的行为成立。我国 ( 民法通则 ) 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 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 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 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 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 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某的 人格,损害了吉某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 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某的描写,也使其名誉 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 报》社在原告陈某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 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 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 事责任。原告陈某系已故吉某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 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两被 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 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师范大学网络课程)
案例2:鲁迅肖像权及姓名权案 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 海婴告到法院,以其侵犯了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 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24.7万余元。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先生财产权 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的 关于鲁迅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均已终止,但对方还 在浙江、上海等地销售鲁迅纪念酒并拒绝承认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公司的行为 均构成对鲁迅姓名、肖像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 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和精 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7856元。 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 权,不在继承范畴之内,故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生产鲁迅纪念酒并非基于原、被告2001年签订协议,而 是基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 子)、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于2003 年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根据后者,浙江古越龙 山有权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鲁迅酒,并使用鲁迅的姓名和 肖像,协议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 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则表示,向原告出售的鲁
人身权

(八)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 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律待征: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 (3)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4) 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 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内容: 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维护权 侵权行为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像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 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 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 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三)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1、居所、住所指定 权 2、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子女身份行为及 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 理 5、教育与抚养义务 6、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 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四)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3)权利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对未成年 于女的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的权利范 围包括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身份利益支配权。如对已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亲权不能按括之,只能由监护权进行调整。 (4)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于女 的教养和保护权;监护权的权利范围虽宽于亲权, 保其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是有教养权的内容。因 而,在权利内容上,监护权窄于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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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
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
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