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之共犯探析

人、 承包人 或者乘车人 与肇事 人的共 同行 为和共 同故 意都 是针对“ 逃逸 ” 行为 而 不是 交通 肇事 行为 本身 的, 因此 , 此 种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的共 同犯罪。 其次, 从共 同过失犯 罪理论谈交通肇事罪 的共 犯问题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 助而死 亡 的, 以交通 肇事 罪 的共犯
论 处 。 ”
首先 , 从我 国刑法典 中 的共 同犯 罪理论 谈交 通肇 事罪
的共犯 问题 。共 同犯 罪 的范围到 底有 多大 , 是仅 限于故 意
交 通肇 事后 , 交通肇事 者因受他人 的“ 指点” 而逃 离事
故现场 的情 况时有发生 , 但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呢?关 于这个 问
题, 刑法理论上出现过很多观点 , 主要有犯罪共同说和行 为
肇事罪 的规定 , 根本无法给这 些 “ 点 ” 以定 罪量 刑。而 指 者
事实上 , 在上述状 况发生 的情 况下 , 指点 ” “ 者在 主 观上 存
在 明显 的 、 大 的 恶 性 , 客 观上 也 的确 实 施 了 可 能 导 致 交 重 在
造 成 了 司法 适 用 过 程 中 的 尴 尬 , 时 也 则 削 弱 了 刑 事 实 体 同
相统一 的原则是背离 的。我 国刑法在借鉴两 种学 说合理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出 了 “ 同犯 罪 是共 同 的犯 罪 故 意 和共 同 的 提 共 犯 罪行 为 的 辩 证 统 一 ” 观 点 。共 同 的 犯 罪 行 为 是 指 二 人 的
关 , 以没 有 必 要 针 对 他 们 讨 论 此 方 面 的 问 题 , 肇 事 人 在 所 而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我国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a f inP bi e u t a e o r lo l u l S c ryAc d my n Ji c i
No 4, 0 1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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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肇事罪共犯 问题研 究
列 入 《 法》 二章 中 , 以过 失犯 罪存 在 于刑 法 刑 第 是
体 系 当 中的 。而 在我 国刑 法 理 论 上 。 过失 犯 罪 是
列 为交 通 肇 事罪 共犯 的原 因 。 而且 有 关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 必 将 动 摇 我 国《 法 》 刑 总则 中对 于 共 犯 的 概 念界 定 。 因此 。 我们 应 该对 这 个 问题认 真 地 反
・
( ) 国《 法》 关交通肇 事 罪共犯 的规 定 一 我 刑 有
我 国《 刑法 》 交 通 肇 事 罪 共犯 的规定 如 下 : 对 交通 肇 事后 , 单位 主 管 人 员 , 动 车辆 所 有人 , 机 承 包人 或 者乘 车 人指 使 肇 事 人 逃逸 . 致使 被 害人 因 得不 到救 助而死 亡 的 , 以交 通肇 事罪 的共犯 论处 。 另外 , 根据 我 国《 法》 13 之规定 :违反 交通 刑 第 3条 “ 运 输 管理 法规 , 因而 发生 交 通事故 , 使重 伤死亡 致 或 者使 公 司财产 遭 受 重 大 损失 的处 3 以下有 期 年 徒 刑 或者 拘 役 ; 通运 输肇 事 后 逃 逸或 者 有其 他 交 特 别恶 劣情 节 的 , 年 以上 7 以下有 期徒刑 ; 处3 年 因 逃 逸 致人 死 亡 的 , 7 以上 有期 徒 刑 。 ” 规 定 处 年 该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作者:黎方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且不存在共同犯罪,但《解释》突破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传统理论,认为肇事事故有共犯。
机动车辆所有人、单位主管人员等其他人指使幸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因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且肇事者与他们之间也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为妥,在对被强令违章驾驶的驾驶员的处理上,建议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分析研究;辨析根据有关2000年的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条和第五条,都说明了不同情况之下,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同处罚结果,在第五条的法规中,对现在的刑法规定以及有关条法,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但是,本文认为在这条法律法规当中,有些特殊的主题对象则就不会构成共犯这种条件。
以下是来自人民法院人员孙军对《解释》这一法规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当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这一行为虽然本身具有事故和过失的行为,有的时候任何事物并不是万无一失的,但是如果驾驶人员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逃之夭夭,那么这种行为确实不能让人接受的。
在我国的法规当中,并没有对后者这一行为进行单独的定罪,只是对造成交通事后进行处罚的一个累加惩罚。
(二)如果在已经发生了肇事行为的前提下,指使者还依然唆动肇事司机逃脱,致使被害人最终得不到即使抢救而死亡,那么前者的指使者和后者的肇事者都将对造成的后果收到法律的惩罚以及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且前者要与肇事司机受到共犯罪进行处理。
因此,本文认为乘车人员,主管,以及机动车辆人员与肇事司机不能构成共犯罪。
①上文所阐述的内容,部分不是很符合犯罪构成,法官孙军认为,肇事司机引发了事故的过失行为,但不能逃之夭夭,逃脱就是属于故意的行为,这两者前后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有关共犯问题的质疑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有关“共犯”问题的质疑邱广木内容提要:对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存在“共犯”问题的观点提出质疑,探讨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加深对刑法总则与分则内在联系的认识与理解,以期待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司法实践的科学化。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正犯共犯连累犯窝藏、包庇罪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中的犯罪分子,指导司法实践准确运用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审理好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很值得质疑,下面就该条款提出几点质疑,以加深对交通肇事罪的认识以及对刑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
一、指使人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正犯为了简明易懂,我们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犯罪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等四类人简称为“指使人”。
指使人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正犯呢?笔者认为,不能构成。
所谓正犯①,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其构成犯罪的实行犯。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首先,指使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直接正犯。
直接正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直接实行犯。
根据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研究开题报告2300字》

三、交通肇事共犯问题
(一)共同犯罪定义
(二)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结论
参考文献
2.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
加强对所研究课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的学习;
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料室及电子期刊等网络信息平台,广泛收集、认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以便借鉴以往研究成果;
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利用统计年鉴、网络数据库收集所需数据,以便进行实证分析;
(指导教师对论文选题评议:对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做出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的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3.立题意义
本文首先立足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简要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历史发展和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指出了传统理论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根据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主要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自首认定、共犯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交通肇事罪提供帮助,同时对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建议。
[10]黄海涛. 交通肇事罪研究[D].武汉大学,2004.
[11]林文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论与适用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2]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刑事法学》2009年第10期。
3.进度安排(完成时间及撰阶段计划,要求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相一致)
2.研究内容及方案(包括研究目标、论文提纲、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和创新点、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参考文献等)
1.论文提纲
一、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
(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共犯问题探析

根 据《 释 》 8条 的 规定 , 交通 肇 事存 在 的 时 解 第 ②
空范 围 是在 公共 交 通管 理 的范 围内进 行 的交 通 运输
活动 。 一 . 第 交通 肇 事罪 只 能是 发 生在 公 共交 通 管理
.
平 均每 天 死 亡 2 0多 人 。 中有 5 %的肇 事 者 在 0 其 0
发 生交通 事故 后 . 为逃 避法 律责 任 而逃 逸 。 有感 于 “ 车
祸 猛 于虎 ” 社 会 公 众强 烈 要求 国家 提供 足 够 的安 全 . 措 施来 保 证 人们 的 出行 安 全 . 以保 障人 们 的财 产 、 健
范 围内 , 在公共 交通管 理范 围之外 . 在一 些厂 矿 、 如 企
部 关于 《 交通肇 事逃 逸案件 查缉 工作 规定 》 19 (9 5年 6
月2 0日)④ 。 第二 种是逃 避法律 制裁 的“ 逸” 其 依据 逃 .
事业 单位 内部 、 校 、 民区等 非公 共 交 通领 域 开 车 学 居 肇事 , 致人 重伤 、 死亡 的 , 般应 以生产 责 任事 故 、 一 劳 动安全 责任事故 、 过失 致人死 亡罪 或者 过失 致人 重伤 罪论处 。 二 , 通肇 事 必 须是 发生 在 交通 运 输 活动 第 交
中 . 果 与交 通运 输 活动 没 有联 系 . 在停 车 场 练 习 如 如
是 《 释》 3条 的规定 。 我 国刑 法对 交 通运 输 肇事 解 第 ⑤
后逃 逸行 为和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的规定 . 其立 法本 意就
在 于督促 肇事 者救助 伤者 ⑥
逃逸 的行 为特征 表现 为 : 为人侵 害 的客体 是他 行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是德、日刑法学界早就有争议的问题。
1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含义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2其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体系中争鸣较为集中之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解释其实是给交通肇事罪添加了“共同犯罪”的职能。
“共同过失”这一司法解释背后的理论来源是过失犯罪司法理论研究的最新发展——监督过失理论。
监督过失理论在理论发展和现实需要的结合下产生,旨在解决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的过失责任问题。
其中所存在的诸多争议,导致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根据。
监督过失犯罪是在业务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危害结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3以一行为模型举例分析该内容下两个过失犯罪问题:甲向乙借车,乙在明知甲醉酒的情形下仍将车借之,后甲果致使行人丙死亡。
此行为模型中,甲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而乙按照刑事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和交通肇事罪。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仅局限于司机本人,其他具有监督责任的人员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4其次,甲乙的交通肇事罪是共同过失吗?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共同犯罪,得出该结论所依靠的理论源泉是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5,我国目前所采纳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几种学说关于共同犯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是就共同正犯的本质展开的争论,旨在解决结果归属问题,从而为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提供依据。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数人共同犯一罪,所以,共犯者相互之间的罪名必须具有同一性(罪名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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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交通肇事罪属于犯罪行为,对于涉及该罪的案件,不仅需要追究主犯的责任,还需要追究相关的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是指在一起犯罪活动中,两人或多人共同参与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可以包括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和共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两个方面。
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一般指两人或多人一起参与交通肇事的嫌疑人,他们可能互相配合或者相互推动,一起实施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共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嫌疑人之间可能存在明确的分工以及故意协同行动的意图,他们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还涉及到各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责任归属的问题。
在判定共同犯罪问题时,需要确定每个嫌疑人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各自的责任重要。
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如果存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就需要分析和判断每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和责任,确定是否有人起到了主导作用,是否有人起到了辅助作用,是否有人起到了推动作用等。
根据各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和存在的证据,可以进一步界定每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责任,以便进行相应的惩处和追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还需要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程度进行评价。
具体评价共同故意的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明确的计划和故意协同行动的证据以及实际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影响程度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判断出到底是个别嫌疑人起到了主导作用还是各个嫌疑人共同起到了主导作用,从而准确确定每个嫌疑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