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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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司法实践中,犯罪的形式并不是单⼀的,⽽是多种多样,有可能是个⼈犯罪的,也有可能是组织团伙、共同犯罪的。

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两⼈或者两⼈以上有共同意愿并犯罪的。

那么,⼤家知道共同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吗?下⾯,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活中对⼤家有所帮助。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然⼈构成的共同犯罪。

这种⾃然⼈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的⾃然⼈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然⼈与单位共同犯罪。

(⼆)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所谓共同犯罪⾏为,是指各犯罪⼈为追求同⼀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犯罪⽽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为。

在发⽣危害结果时,其⾏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共同⾏为就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均实施了法律所禁⽌的⾏为⽽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均未履⾏应当履⾏的义务⽽构成的共同犯罪,⽐如⼉⼦、⼉媳共同遗弃年迈⽆独⽴⽣活能⼒的⽗母。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中有⼈系作为⾏为,有⼈系不作为⾏为,例如:铁道养护⼯甲与⼄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

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没有分⼯,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为。

3.存在分⼯的共同犯罪⾏为。

具体表现为有组织⾏为、教唆⾏为、实⾏⾏为和帮助⾏为。

在这种场合中,各⼈的⾏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传统刑法理论:○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一个以上自然人和一个以上单位的组合方才成立。

当然,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制造犯罪的结果。

因此,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不单单是指相同的犯罪行为,即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各不相同,只要这些行为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是共同的犯罪行为。

如本案中,路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死贾某的行为,但他与范某一起策戈Ⅱ杀死贾某就已经与范某有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识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配合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意志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是通过自己的自主选择,决定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一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欠缺其中任何一项要件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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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

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

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

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

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

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

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

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

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轧左右腿)(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

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

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2.组织犯(犯罪集团)3.教唆犯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一个人单独实行犯罪为模式的,对二人以上实施以单独犯罪为模式的犯罪,如何解决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分则条文无规定。

这就需要对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条文进行研究。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特征:(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并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例:甲(36岁)唆使其8岁的女儿实施盗窃。

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中介或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人由于具有某些情节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由其本人就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

例:甲(13)、乙(15)、丙(17)三人一同盗窃。

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等。

5(二)客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即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

1、行为方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2、行为分工: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7(三)主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即各共犯者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认识因素——1、共同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2、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之间主观联系的存在前提;3、共同犯罪人对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核心。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括:共同希望、共同放任、既有希望也有放任。

各共犯者之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系。

即各共犯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联系各共犯者的精神纽带,它把各个共犯者单个的犯意联结为一体,使各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成为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式,近些年有组织犯罪及单位犯罪⽇益增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备受社会的关注。

在这⾥店铺⼩编收集了⼀些资料详细的给⼤家讲解什么是共同犯罪以及相关的构成要件等,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个⼈单独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种特殊形式,⽐⼀个⼈单独实施犯罪复杂:⾸先,共同犯罪⽐⼀个⼈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以⼀个⼈实施犯罪为标准⽽制定的《刑法》分则条⽂,⽽需要另⾏加以规定其⾏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的原则,因⽽是科学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这⾥所说的⼈,既指⾃然⼈,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以上。

可以是两个以上的⾃然⼈,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然⼈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

如果犯罪主体是⾃然⼈,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个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和⼀个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危害⾏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为⼈能否成为某⼀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 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集团性的杀人、集团性的抢劫等)。在处罚 任意的集团犯罪的各种参与人时,必须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大纲要求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总结:教唆行为按照独立罪名单独定罪情形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 103 条第 2 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2 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 373 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 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 307 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 353 条):“引诱、教唆、欺骗他 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 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 359 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 359 条第 2 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 301 条第 2 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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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

二、共同犯罪分类标准
国外分类标准
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分为:(1)正犯;(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分为:(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

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

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

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
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我国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三、共同犯罪不构成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

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

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见注①)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

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

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

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

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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