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必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表填报注意事项(全了)!

必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表填报注意事项(全了)!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整理纳税调整附表中,部分附表只要发生有关事项,无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均需要填报相关表单。
包括《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
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变化内容:将原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调整明细表》名称变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提醒】正确填写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103 资产总额”和“104 从业人数”栏次填写全年季度平均值。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3 资产总额”金额单位为“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 0000)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变化内容:调整“203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在“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 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调整“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简单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各项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在 2024 年,常见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成本费用类1、生产经营成本这包括企业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比如,制造业企业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工人的工资薪酬等。
2、销售费用企业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广告宣传费、销售佣金、运输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宣传费在 2024 年的扣除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企业需要关注最新政策。
3、管理费用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
4、财务费用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折旧与摊销1、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耗,通过折旧的方式将其价值逐步分摊到各期成本中。
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在税法上有明确规定。
2、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其价值也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
三、损失类1、存货损失企业在存货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损失,在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等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然而,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限制:1、真实性原则扣除的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虚构或伪造。
2、合理性原则支出的金额和性质必须合理,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常规。
3、相关性原则支出必须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
4、合法性原则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违规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期末对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预估入账,并且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只预估与成本费用有关项目(例如预计负债),不预估收入。
这就形成了所得税纳税差异,在进行差异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汇算清缴时应分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已进入当期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估项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指进入当期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的项目,包括预计负债。
但是经营租赁费用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
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
纳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该笔业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由于跨期长或会计人员变更,容易遗漏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三、房地产预估成本调整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汇算清缴需要注意什么

汇算清缴需要注意什么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年度综合所得汇总和结算纳税的过程。
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和掌握汇算清缴的相关事项非常重要,以便正确计算纳税额,并避免出现任何问题。
下面是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一些重要事项:1.准备材料:进行汇算清缴需要提交相关的税务申报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等。
在准备材料时,务必核实和整理个人所有的相关收入和支出记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收入记载准确:在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时,需要包括所有收入来源,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等等。
如果有多份收入来源,需要将其汇总为一份。
3.支出合理合法:在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时,可以减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支出。
比如,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费等。
但是,要注意支出必须合理合法,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执行优惠政策: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综合所得税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比如,对低收入人群、领取困难补助的人员、农民工等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政策。
在计算个人综合所得时,要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政策,以减少纳税负担。
5.准确计算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个人各项扣除和减免。
包括具有法定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还包括个人申报的专项扣除项目,如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各种附加扣除和特定扣除。
掌握各项扣除项目的法定和个人申报条件,并准确计算,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6.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保留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收入来源的合同或发票、支出的发票或凭证等。
这些文件将用于纳税机关稽查核实,所以务必妥善保管。
7.遵守纳税规定: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纳税规定,如纳税申报时间、税款缴纳要求等。
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风险。
8.及时了解税法变化: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常常会有变化和修订,因此,及时了解相关税法的最新变化是非常重要的。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所得税是一种按照个人或企业所得额计算并向政府缴纳的一种税费。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和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以减少纳税额。
本文将对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特定支出或费用。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基本生活费扣除: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个人可按月扣除一定金额的基本生活费用。
这一扣除项目旨在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2. 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新规定,个人可以选择享受教育、医疗、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赡养子女、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的扣除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 其他扣除项目:个人还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享受其他一些扣除项目。
比如继续教育费用、子女教育费用、扶贫捐赠等。
这些扣除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与个人所得税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是针对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的特定支出或费用。
主要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下:1. 成本费用扣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合理成本、费用。
比如原材料费用、劳动力成本、租金、利息等。
2. 投资支出奖励:国家对于鼓励企业增加投资,扶持新兴产业等有一定的政策支持。
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享受投资支出奖励的税前扣除。
3.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我国允许企业将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政策旨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
三、扣除标准的确定为了确定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我国税法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税收政策等因素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一般会根据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一些条件和限制,将一定的费用在计算之前从企业所得中扣除。
这些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所得税计算基数即为税前扣除后的所得额。
然而,税法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制也是有一定规定的,本文就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进行探讨。
一、可扣除费用的范围限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中,税法对于可扣除费用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维持和增加所得有关的费用,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的范围内。
具体包括工资、福利费用、房租、水电费、税金、利息、保险费等。
然而,税法对于这些费用的具体详情和限制还进行了精确规定,企业在申报扣除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逐项核算。
二、费用抵扣限额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受到费用抵扣限额的限制。
根据税法规定,一些费用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限额抵扣。
例如,房租费用的扣除限额为企业所得额的15%;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的扣除限额为企业所得额的20%。
这些限额的设定目的在于保证对于不同费用的扣除有一定的规范和可行性,避免过度扣除导致税基过低。
三、费用不予扣除的限制除了范围和限额的限制之外,税法还规定了一些费用是不予扣除的。
这类费用包括个人支出、与企业无关的费用、违法违规费用等。
例如,企业员工的个人消费、企业投资者的个人开支等不属于企业经营活动范围内的费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对象。
此外,一些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四、费用证明与备案的限制为了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费用证明和备案材料。
税法要求企业在申报扣除时,必须提供准确、真实和合法的费用凭证,包括发票、合同、账单等。
这些证明材料是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和审核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归档工作,确保费用扣除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五、税前扣除的优化策略企业在实施税前扣除策略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优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及管理的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及管理的特殊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及管理的特殊规定(作者不详,欢迎认领)一、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1、购买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该企业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须有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发票;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表格式完税证明。
7、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梳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梳理此外,财小加还整理了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1.新购置的设备、器具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200%加计扣除;注意:1)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2)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1)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应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
以上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3.研发费用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注意: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2)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常见问题:1)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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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捐赠支出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七、职工工资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九、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1、(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2、(财税[2009]29号)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含本数)计算限额。
那么,2016年又出台了哪些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政策法规呢?8项出台新政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次政策调整,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且,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此外,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放宽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新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细化明确了认定条件的指标;修订了技术领域内容.研发费用方面,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从不低于6%改为不低于5%。
认定条件方面,增加了两条要求: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新办法调整了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调整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公益股权捐赠扣除办法明确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取得成本以及开具捐赠票据等问题.该公告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四、预付卡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五、股权激励行权可以递延纳税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再度完善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活力的税收政策。
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两个方面。
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票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同时,调整增加了递延纳税的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六、存款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201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该政策追溯到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七、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明确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企业发生资产移送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明确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了解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接下来再看每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应重点关注那些已经进了费用,但还没有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支出。
容易有争议的主要有:与个人发生的交易、农产品采购、与金融机构的费用结算凭据、集团内的内部交易、境外业务。
核心就是尽可能获得允许抵扣的有效凭据。
当然,并不是只要有有效凭据就全部都能扣除,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很多特殊规定,也会影响到年终的汇算清缴.经常会遇到的以下这样一些情况,在年底时尤其需要注意。
6项注意事项一、工资扣除1、关于职工薪酬的税前抵扣规定绝对是很复杂的,须有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而且针对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都分别有规定,还有各种补充条款.2、职工福利费有税前扣除比例,而固定与工资同时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可作为工资扣除,这就需要公司在设置薪酬体系时要考虑到福利制度。
个人的交通费、通讯费各税务分局都会有标准,标准内部分不需要缴纳个税也是允许税前扣除。
3、还有就是劳务费用,是纳入工资还是作为劳务费跟签订的合同有关,也是需要仔细考虑的,如果没有代扣个税很可能还会被处罚,就不光是不能税前抵扣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