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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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4 数据交互 (4)5 业务流程 (5)6 接口要求 (6)7 功能要求 (7)8 性能要求 (10)9 安全要求 (10)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前言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号令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克拉玛依市公路运输管理总站执法手册(试用)目录前言运政执法人员资格运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运政执法基本规范运政执法文书基本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规范道路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的内容和执法依据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前言所谓执法行为合法,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其标准包括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公正、程序公正及不滥用职权等五个方面。

合法的执法主体,是指执法行为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机构)。

前者还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而由前者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克拉玛依市政府委托我站监管城市客运(新克政发[2000]36号)。

我们克拉玛依市运管总站及下属的独山子运管站、乌尔禾运管站属于后者,是行政法规授权监管公路运输市场的机构,具有主体资格;运政执法人员与单位之间存在着职务委托关系,其执法行为就是单位的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运政机构承担的。

就是说,执法主体的合法,一般没有问题。

最为关键的是我们执法人员在后四个方面不要出问题,这样,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因此,必须致力于‚学习型‛单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必须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执法能力。

为了方便执法人员随身携带、随手查阅、随时学习,并能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及时向违法违章者出示有关执法依据,确保依法治运,认真履行公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运政执法实际,编印了这本《执法手册》以应急用。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部门规章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2005〕4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和查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由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范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营运车辆审验和技术审查登记的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条本规范自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审验范围和时间第七条凡经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均属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范围。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的审验规范另行制订。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同步进行,每年一次,时间为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以前。

第三章审验内容第九条车辆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2.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原件;3检测日期在15日内的检测合格的《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4.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页、副页及检验合格记录页);5.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6.本次审验前每季度的《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7.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有需复印或打印的,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4 数据交互 (4)5 业务流程 (5)6 接口要求 (6)7 功能要求 (7)8 性能要求 (10)9 安全要求 (10)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前言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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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下⾯是⼩编特地为⼤家整理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欢迎⼤家阅读,希望对⼤家有帮助。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通运输部对1990年颁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进⾏了修订,并于2016年1⽉22⽇重新颁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2016年3⽉1⽇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刻认识《规定》贯彻实施的重⼤意义 《规定》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根据道路运输⾏业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需求的变化,在全⾯梳理和总结近年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

与原13号令相⽐,《规定》对车辆维护制度进⾏了重点改⾰,进⼀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车辆技术管理确定了“择优选配、正确使⽤、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原则,经营者可以⾃⾏确定维护周期,⾃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重新划分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调整了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周期和频次。

《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构建我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可⾏的措施,扎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作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交通”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07•【文号】交办运〔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以下简称《通知》),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落地实施,提升道路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感,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合并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的检验检测项目,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项目的检验检测统一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后,检验检测要求、项目和方法按照新标准执行。

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根据货车从业人员提交的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涉及安全的项目不再作为道路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

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对货车其他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对所检测项目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并出具评级结论。

对于货车先开展综合性能检测、再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应要求该货车从业人员在完成安全技术检验后向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再予以技术等级评定。

对于已经实现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原则,同时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份报告,为营运货车年检和年审提供技术依据。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办理指南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办理指南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办理指南(适用于营运客运班车)事项名称:营运车辆年度审验事项编号:F1640-1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适用的申请主体:适用于申请营运客车年度审验业务办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理地点: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驻客运站运管站(汽车南站、客运中心站、汽车北站、汽车东站)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417室(江东区通途路836号)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2:30~5:30(夏季)上午9:00~11:30 下午2:00~5:15(冬季)咨询电话:*************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责任处室: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是否收费:不收费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五章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

获取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的条件:●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无●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应1.申请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车辆已配发《道路运输证》;3.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4.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

获取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的程序及相关工作:●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驻客运站运管站(班线客运车辆提交至始发站点运管站、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提交至最近运管站):1.《浙江省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申请表》;2.《营业性道路客运班车进站调查表》原件(旅游包车不用提交);3.《道路运输证》及《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提供的客运车辆检测报告复印件;5.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凭证复印件;6.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驾驶人员《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7.车辆《行驶证》复印件;8.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的车辆违规和投诉记录的书面证明;9.《年审客运车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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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辆的车容车貌、营运标志和附加装置的配置情况;
7.车辆的道路运输违章情况;
8.车辆的规费缴纳情况;
9.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10.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以上自查情况作出如实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填写在《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上。
m.装运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使用集装箱专用车辆,并符合GB16563的规定。
③、爆炸品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安装情况;
④、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⑵、客运车辆
①、车内设施齐全、有效,空调、音响等工作可靠;座椅及内装饰清洁、完好,座椅均匀排布。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同步进行,每年一次,时间为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以前。
第三章审验内容
第九条车辆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
2.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原件;
3检测日期在15日内的检测合格的《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牵引车、重型货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车辆未经审验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审验有效期超期180天以上且未向许可该线路指标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停的,应按照线路许可程序重新申办。
3.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客运车辆审验时,未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不在有效期内的客运车辆,一律视为普通级。
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符合所经营线路或类别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客车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时,对客车类型等级作出了特殊要求的,车辆的类型等级应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等级要求。
b.车辆装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内;
c.车辆车厢底板平整完好,周围栏板牢固;
d.车辆配有有效的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
e.根据货物性质,车辆配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
f.根据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需要,车辆配有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g.装运各类瓶装气体的车辆,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并保证车厢内空气流通;
2.车辆二级维护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每三个月一次),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其他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当到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
运输车辆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车辆大修)后,运输经营者应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及时到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存《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同时留存《重庆市机动车维修竣工检测(验)单》),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卡上签署登记备案日期、加盖“重庆市车辆二级维护备案专用章”后交经营者。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和查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由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范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营运车辆审验和技术审查登记的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道路运输车辆经审查符合以上所有要求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的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并提供当季度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为合第四章审验程序第十二条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按照本规范的有关审验内容和审验要求进行车辆审验
②、车身油漆完整,漆色光亮、均匀、一致,无剥落、裂纹、起泡现象;车身形状正确、蒙皮平整,车身外部和内部无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车身标识正确、完整。
③、车辆设施齐全、有效,门窗启闭轻便、关闭严密、锁止可靠,玻璃齐全、完好;各种灯具齐全、完好、有效。
⑶、驾驶培训车辆
①、车辆装有副制动踏板,副制动踏板可靠有效;
4.车辆装置、服务与营运设施设备、车容车貌情况
(1)货运车辆
①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若有变动,应出具运管机构和公安车管部门同意变动的相关文书,以及变动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等);
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包括:
a.车辆配有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灯、牌;
2.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教练车辆必需配置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情况;
4.爆炸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超长客运、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定位系统,以及其他必要通讯工具的安装、运转情况;
5.车辆日常经营行为,包括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客运线路经营、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是否符合所经营线路或类别的要求、班线客运车辆进站发班情况;
经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验合格的,由车籍地运管处(所)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专用章”,填写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检测日期推算至下一年的前一日。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同时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电子档案。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档案中包含的技术资料,应保存至审验有效期后。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对车辆及相关设施进行现场审查,并对车辆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车籍地运管处(所)在《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的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监章,在“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录入车辆审验记录和技术等级评定记录,扫描车辆《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和其他审验资料,通过“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送审至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部门规章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2005〕4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审验不合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重新核定车辆的经营类别或更换符合要求的车辆。
4.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页、副页及检验合格记录页);
5.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6.本次审验前每季度的《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
7.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审验范围和时间
第七条凡经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均属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范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的审验规范另行制订。
h.装运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配有木质底板等衬垫防护措施,配有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排气管装有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
i.装运爆炸品的车辆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j.厢式货车厢壁牢固,车厢门能锁牢;
k.装运需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配有有效的温控装置;
l.装运放射性物品的车辆符合GB11806的规定;
以上材料有需复印或打印的,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凡是规定了提供复印件的,负责审验的运管机构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第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②、灭火器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5.班线(定线)客运车辆的班线经营年限在有效期内;
6.班线(定线)客运车辆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7.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8.规费缴纳情况;
9.无待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
10.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运输车辆经审查符合以上所有要求(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的,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罚并提供当季度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为合格。
第四章 审验程序
第十二条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按照本规范的有关审验内容和审验要求进行车辆审验。其中,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对车辆相关设施和车容车貌进行现场审查。经审验合格的,由车籍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在“重庆市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车辆审验记录和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除驾驶培训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专用章”,正确填写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驾驶培训车辆凭原有效的《教练车标志卡》和运管处(所)签署审核意见的《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到市运管局换发《教练车标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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