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信息化项目设计评审方案

方案设计评审方案
依据平台设计工作进度安排,计划组织开展对设计方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具体方案如下:
1.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外请专家和物流平台信息化项目领导小组。
外请专家含信息化咨询专家、信息技术专家、物流业务专家、物流专业高校学者、政府物流政策专家,专家数量为单数。
2.评审目标
对项目的设计内容进行综合全面评价,以判断设计输出是否满足用户功能需求,是否符合未来5年发展需求,能否能够解决业务运营中的实际问题,主要内容如下:(1)是否按合同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内容。
(2)解决方案中的业务流程是否经业务部门签字核实确认;功能模块是否满足现有业务需求;是否满足未来新业务的发展;平台功能是否具有前瞻性。
(3)解决方案是否符合行业规格;是否与上级单位信息化整体架构兼容;是否具备与集团内各系统对接的能力。
(4)解决方案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标准。
3.评审依据
(1)业务合同、需求分析报告和详细设计方案。
(2)有关标准、规范和质量保证文件。
4.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内容、技术难度、复杂程度及使用要求可适当增减,但应满足对设计结果进行评审的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
(1)设计方案正确性、先进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2)采用的设计准则、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
(3)系统间技术接口的协调性与合理性;
(4)系统可靠性、可维护、安全性要求是否合理;
(5)整体解决方案的落地可操作性。
5.评审方式
本次评审将组织内外专家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评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讨论、分析并就最终结果达成一致的评审方式。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1—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生意业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盐城市**区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信息化建设进程,明确各块、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区信息化建设工作再上新的水平,现就做好2013年我区信息化建设,制定我区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考核范围各镇、街道、**新区、环保产业园、新洋经济区和区直各部门及市直驻区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各镇、街道、**新区、环保产业园、新洋经济区考核内容1、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需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并有专人负责开展信息化工作。
各块、各部门都要做到机构、制度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2、信息化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化工作建设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加强检查考核。
3、政务网络建设严格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政务网建设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本单位局域网建设并接入区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政务信息的共享与整合、信息资源利用创造条件;做好已建成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
4、政务网站建设做好各块和部门网站各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完善信息查询、网上下载、行政审批等服务功能;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在政务网站上公开不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政务信息;按照政府网站整合的要求将自建网站与区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整合。
5、电子政务应用积极建设和使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个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
领导成员要带头推动,实现内部办公自动化以及与各有关单位的公文传输、数据交换、资源共享电子化,提高办公自动化在政务办公方式中的比重。
6、两化融合积极引导本地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
大力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软件业。
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省、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两化融合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工作。
7、社会信息化积极推进社会信息化工作,到2013年年底,千人拥有国际互联网用户数增长率超10%,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和电话入户率达100%,、宽带综合入户率达80%以上。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以及在江苏省内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法定监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选聘、解聘的初审,并履行信息维护、学习培训、考核评价、信用记录、处理处罚等监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市、县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评审专家信息是评审专家库的基础数据和专家个人隐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依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全覆盖。
第七条全省评审专家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市、县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八条专家管理系统包括专家管理、抽取管理、项目管理、报表查询等功能模块,评审专家的申请注册、选聘解聘、管理维护等实行网上在线操作。
第九条专家管理系统通过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
第十条专家管理系统设有评价功能,由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进行信用评价。
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5-10-30 来源: 盐城市经信委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我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相关规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经信委职责范围内负责的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智慧盐城、企业三项能力提升项目;需差额确定和上报的省、国家政府政策扶持项目;需要向上级推荐的评先、评优的个人和项目;根据上级要求或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评审的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评估、验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进入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能为盐城市产业经济和信息化研究院组织的项目评审活动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项目评审由盐城市产业经济和信息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统一协调组织,市经信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市经信委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建立与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的征集。
立足盐城,面向省内,兼顾京沪进行评审专家的征集。
征集采取推荐、自荐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
推荐主要通过本委业务处室和驻盐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市有关部门、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自荐主要通过公告方式,由个人根据自己业务专业,对照条件自我报名;市外专家主要通过邀请,经本人同意后加入。
第六条专家的基本条件。
推荐、自荐或邀请加入的专家应该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1(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经信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增强“两场联动”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百分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单位为房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五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盐城市建筑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平台。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和本市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外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理信息。
第八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九条施工现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全市综合大检查,或在结合季节、特殊时点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中,有关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8.4)

盐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盐城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法 (4)

盐城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法
根据盐城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法,为了促进盐城市建筑行业
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制定了以下评审办法:
1. 评审范围:适用于盐城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
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建筑类型。
2. 评审标准:评审主要以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功能性、美观性等方面为评审标准。
同时,还要考虑工程
质量管理、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等因素。
3. 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勘察、
评审意见反馈、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
4. 评审机构:设立专门的评审机构,由政府或相关行业组织承担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评审经验。
5. 评审周期:评审周期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 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包括评审机构的工作费用、差旅费、材料费等。
7. 评审结果: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工程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果有三种可能:通过、不通过、有条件通过。
8. 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申请人的异议,并进行复核。
以上就是盐城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根据盐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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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5-10-30 来源: 盐城市经信委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我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相关规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经信委职责范围内负责的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智慧盐城、企业三项能力提升项目;需差额确定和上报的省、国家政府政策扶持项目;需要向上级推荐的评先、评优的个人和项目;根据上级要求或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评审的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评估、验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进入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能为盐城市产业经济和信息化研究院组织的项目评审活动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项目评审由盐城市产业经济和信息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统一协调组织,市经信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市经信委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的征集。
立足盐城,面向省内,兼顾京沪进行评审专家的征集。
征集采取推荐、自荐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
推荐主要通过本委业务处室和驻盐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市有关部门、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自荐主要通过公告方式,由个人根据自己业务专业,对照条件自我报名;市外专家主要通过邀请,经本人同意后加入。
第六条专家的基本条件。
推荐、自荐或邀请加入的专家应该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
1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市经信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征集到的专家由研究院对照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核、遴选,提出专家库建议名单,报经市经信委批准后,进入项目评审专家库。
各专业类别的专家人数与实际需求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因专业类别特殊造成专家人数较少的,该比例不能低于2:1。
进入项目专家库的专家即获得项目评审专家资格。
第八条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项目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项目评审的评审权;
3.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
2.提供真实、客观、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对外泄露评审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配合市经信委相关处室处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对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一是常年接受专家的推荐和自荐,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充实;二是对已进库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主要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评审能力和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进行审核。
对经复审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取消其评审专家的资格。
第十条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参照盐城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执行。
2
第十一条研究院负责牵头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组织开展评审专家的征集、遴选、考评、管理等工作。
在市经信委机关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专家抽取系统,在监察室等内设机构的监督下,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首先由委相关业务处室对所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察看)。
初审合格的方可提交专家评审;初审不合格的,由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在专家评审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抽取专家。
根据项目评审需要,业务处室在启动评审工作5个工作日前,向研究院、监察室提出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和具体要求,包括项目内容、政策背景、时间要求、专业特点,以及专家人数、专家回避事项等。
研究院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审专家,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建评审组,并确定评审时间、地点。
被抽取的专家由市经信委通过短信平台,在启动评审工作1个工作日前向评审专家发送短信,并通过接受评审专家短信回复的方式,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
因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方式或采取补抽方式解决。
确实无法安排的,评审应改期进行。
第十四条专家回避。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有权申请回避,市经信委也有权决定回避:
(一)本项目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股东、内部工作人员的;
(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项目评审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项目的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的。
第十五条专家库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时,研究院可提前邀请专家库以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加相关项目的评审。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专家组在项目评审会结束时向委相关处室或委托评审单位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判确定审核名单,并按有关程序报委党组确定。
第十七条将经过处室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判及党组确认的最终结果进行公示,
3
对公示发现不应给予补助(或确认)的项目,经核实,取消其补助(确认)资格,由后续名次项目替补。
第四章评审方式
第十八条项目专家评审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集中评审和分散评审两种方式。
集中评审即召开项目评审专家会,专家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提交的初审意见,必要时还可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进行质询了解
情况,专家发表个人意见。
在此基础上,由评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事项逐个打分,
并出具综合评审意见。
委内负责的项目评分表及细则由业务处室与相关部门(单位)
商定,报市经信委领导同意后提供给专家组;委托评审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供。
分散评审采取书面函审方式评审的,由研究院将相关材料送达评审专家,专家
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做好评审会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
参与评审人员、专家打分结果,综合评审意见等。
评审会结束后,应将专家评审意
见及评审会议记录一并作为项目评审资料归档留存。
第五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研究院及业务处室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具有引导性的言论,不得向
评审专家明示或暗示授意,不得代替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
审,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项目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
审,影响评审工作的;
2.违反回避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的;
4.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未构成严重违法的;
5.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4
6.拒绝配合相关处室处理申请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从事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
1.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项目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2.违反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4.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5.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在市经信委公众信息网以公告方式发布,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盐城市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在“诚信盐城网”上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察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监察室按规定负责处理评审专家和研究院及业务处室人员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立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按时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研究院、业务处室执行政府法律法规、组织评审工作的经验与能力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