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试知识点总结
民诉考试重点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会判断〕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信原则、检查监督原则二、诉〔会判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三、反诉与反驳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程序上、事实上、法律上予以辩驳,是被告的一种防御手段,诉讼权利。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一〕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有诉讼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别离性。
诉讼权利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诉讼权利能力,无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却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妣的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五、当事人地位〔会判断〕当事人适格:也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蜘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厉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三与蜘共同诉讼的区别六、证据的分类法定种类: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理论分类: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分为本证和反证2、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分为间接本证和间接反证。
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诉知识点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1.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起诉的期限。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中断和延长、恢复等问题。
其中,起诉时效的主要问题是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2. 起诉起诉是指原告以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的行为。
起诉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必备内容、申请和证据的提交等。
在起诉中,原告要对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盖章、送达等进行认真的准备和提交。
3. 审理审理是指法院对起诉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立案、送达、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的重要时间节点。
4. 裁判裁判是指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解决争议的决定。
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裁判文书的形式、裁判的效力、裁判文书的送达等问题。
裁判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5. 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利的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执行申请的提出、执行规则、执行程序等内容。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环节,是对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有效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原告的主要责任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维护和证明。
在进行起诉时,原告要注意诉讼请求的明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被告的主要责任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抗辩事实进行证明。
在进行答辩时,被告要注意答辩的内容、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等问题。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来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干预,或者成为未经调解的具有代表性的诉讼代表人。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诉考试复习知识点

1、民事法律诉讼关系特点:1民事法律诉讼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民事诉讼关系主体依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2、诉的概念: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的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种类: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要素:诉的标的、诉的主体、诉的理由反诉的概念:在民事诉送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相关联的诉讼请求特点:1当事人的特定性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要件:1反诉当事人必为本诉当事人2在本诉开始后,举证期限届满前3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诉讼4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5与本诉有关联3、合议庭的组成见图回避制度:回避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院长担任审判长是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级别管辖的内容: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7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8公司强制清算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纠纷解决特点4.25基本原则4.26 合议制度王官4.27管辖4.28地域管辖4.29合同管辖侵权纠纷管辖4.30裁定管辖5.1管辖权异议诉5.3当事人5.4共同诉讼5.5代表人诉讼5.6诉讼主体的行为效力第三人5.7第三人撤销之诉【卷四】5.8代理人证据的理论分类5.9证据的法定分类5.10证明5.11举证期限5.12回避5.13保全比较1.证据保全(1)诉前一一应当责令提供担保(2)诉讼中一一可能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2.财产、行为保全(1)诉前一一应当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2)诉讼中一一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3.先予执行----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5.14保全程序5.15送达5.16各类强制措施(注意对比刑诉和行政)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5.17起诉5.18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5.19小额诉讼程序5.20公益诉讼5.21撤诉和诉讼障碍文书的救济5.22二审上诉5.23二审结案方式5.24再审范围5.25再审的启动与审理I《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即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
5.26再审的程序5.27特别程序5.28督促程序5.29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5.31执行救济仲裁仲裁协议6.2仲裁庭程序6.3撤销仲裁裁决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民诉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诉权是国民享有的一种宪法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人人生而享有的权利2、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3、证明标准: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当事人证明责任能否解除的分水岭,也是法官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
4、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二、简答:1、民事诉讼纠纷的处理机制:(一)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基本特征:无中立的第三人介入;非程序性;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法定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外私力救济(二)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三)公力救济:诉讼基本特征:国家强制性(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严格的规范性(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最后一道防线、基础性作用。
2、举证期限:34条第一款概念: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意义:(1)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
在诉讼实践中,影响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限制当事人举证的期间,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导致反复开庭进行事实调查,无法提高庭审效率。
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完成举证事项,提高诉讼效率。
(2)有利于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问题和证据进行整理。
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就必然造成证据上的“突然袭击”,从而迟延诉讼,也影响法院尽早对诉讼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
3、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

民诉中常考知识点总结一、起诉条件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条件:起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客观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具有诉讼标的、适格请求及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
3. 相对的程序前提:起诉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包括适格的起诉状、起诉状的提交、起诉状的送达等。
4. 存在性条件:起诉的争议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或者不存在的。
5. 社会利益条件:起诉的纠纷必须是具有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则:1. 原告举证原则:原告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就必须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
2. 被告举证原则: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有实质性的反驳或者抗辩,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证据调查原则: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进行证据调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三个原则是在举证责任方面很重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要务必承担好举证责任,不然很容易导致败诉。
三、证据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据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原则:1. 总面值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不能片面依赖某一种证据。
2. 证据保全原则:当事人认为可能造成证据灭失,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3.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法院在认定证据的时候应当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不应当盲从或者迷信。
4. 相对规范原则:对于一般文书的公证或者认证,可以相对规范地认定。
以上是在证据的认定方面比较重要的原则。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从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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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①自决②和解(二)社会救济:①调解②仲裁(三)公力救济: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模式:①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积极的当事人,消极的法官)②职权主义: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积极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分诉讼主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但是两者之间又有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
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既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诉讼主体。
而一般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只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诉的构成要素:诉的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
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①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②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③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权利发生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和具体化。
6、诉的类型:通常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①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权益人对民事义务人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也就是说,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在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前或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未到的给付之诉)。
原则上现在给付义务的清偿期一到就具备诉的利益;原告请求给付的特定物已经灭失,为客观给付不能,所以倘若原告提起给付该项标的物之诉,没有诉的利益,但是,原告改为损害赔偿之诉,或者原告起诉前不清楚对方能否交付标的物,则有诉的利益。
法院判决提起给付之诉的原告胜诉的判决才是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②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拥有的支配权。
确认之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
在确认之诉中,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其判决均为确认判决。
③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础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
原告行使形成权或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使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形成权包括设立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和消灭性形成权。
在形成之诉中,原告胜诉的,判决为形成判决,原告败诉的,即法院否认原告变动的请求,实际上法院判决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现状,所以此判决为确认判决。
7、诉的识别:①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不同,一诉与他诉也就不同。
例外的情形是,诉的主体虽然发生变更,但是仍然是原诉a、在法定当事人变更情形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了变更,但是依然是原诉(如原告将其债权合法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告继续诉讼);b、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即使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或者发生其他变更,也还是原诉。
②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了解即可)8、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两种基本形态: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又称为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亦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
其典型形态是必要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标的之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可能发生在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于诉讼进行中。
9、反诉的概念: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本诉被告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
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
10、反诉的要件:①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③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④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⑤反诉的管辖应该合法。
11、反诉与诉讼抵销债务抵销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叫诉讼抵销。
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两种选择:①请求诉讼抵销②提起反诉。
二者区别:①在法律性质方面,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但是诉讼抵销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
②在提起要件或者申请要件方面,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同时还应当具备诉的合并要件和反诉的特殊要件;但诉讼抵销无此要求。
③在审判反面,即使本诉被撤回或终结,反诉也可继续审理下去,并应对本诉和反诉分别作出判决;但是诉讼抵销与原告之诉只得合并审理,并因原告之诉不存在而失效,且对诉讼抵销不得作出单独的判决。
④在既判力方面,对反诉作出的判决,不论胜败,一旦确定就有既判力;而本案判决对成功抵销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销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约束而可以提起诉讼。
12、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3、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②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4、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15、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6、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7、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8、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制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19、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0、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
21、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①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②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③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①审理再审案件,原来参加过审判的人员不能再参加,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②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审采用独任制,再审时必须改为合议制;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原审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时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2、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23、回避的法定原因: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
24、回避的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执行人员。
25、回避的方式:①自行回避②申请回避③指令回避26、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8、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诉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29、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0、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①不动产纠纷②港口作业纠纷③继承纠纷31、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我国非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②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③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④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⑤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3、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异同点相同点:①都是以裁定方式决定管辖权②在形式上均表现为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至另一个法院不同点:①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的转移只是形式,管辖权的转移才是本质;移送管辖则在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却错误地受理案件的情况下,为纠正错误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不涉及管辖权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