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的新法律法规
2018-最新-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清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年3月1日
9条、15条、16条、29条、32条、41条、49条、
50条、55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11月7日
9条、12条、13条、16条、21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5条、14条、28条、32条、45条、
12
28-33、35-38、39-7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文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
全文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全文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3年7月1日
全文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12月1日
全文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4年1月1日
全文
6
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SB/T10595-2011
2011年11月1日
全文
7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2008年10月1日
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
2017年7月1日
所有条款(8.3条款不适用)
9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400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年7月2日
22条、23条、26条、37条、39条、40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月1日
全文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一图一卡一册

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
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二)危险、有害因素
二、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一)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16-1992)
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四)危害因素辨识
4.2辨识内容 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61)的规定,对潜在的人的因素、物的因素、 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充分考虑危害 的根源和性质。如, 造成火灾和爆炸的因素; 造成冲击和撞击、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的原因; 造成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的因素; 工作环境的化学性危害因素和物理性危害因素; 人机工程因素; 设备腐蚀、焊接缺陷等; 导致有毒有害物料、气体泄漏的原因等。
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6类。 l.物理性;2.化学性;3.生物性;4.心理、生理性;5.行为性;6. 其他。 (GB/T13816-2009)版修订时将危险、危害因素调整为4类: 1.人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2.物的因素: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3.环境因素: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4.管理因素:管理和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
一、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2016年实施新法律法规

一、中央(共17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范围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燃油、燃煤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须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是本次大气法大修的主要亮点。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4、《中国反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反恐怖主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6、新《种子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7、《宪法宣誓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
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一开始是65个字,现在是70个字,增加了5个字;内容上也作了很大修改。
韩晓武介绍,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委员审议以后,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是对誓词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法律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在研究委员们审议意见的时候,就对宣誓的誓词进行了现在的修改。
70字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9、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10、《地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三方支付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支付宝、微信支付到各类电商平台支付,第三方支付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支付便捷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第三方支付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二、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法规概述1.《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基本法规,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支付服务的定义、支付机构的分类、支付服务的监管原则等,对支付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2.《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对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络支付业务的分类、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许可等。
3.《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支付机构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要求。
5.《支付服务风险管理办法》《支付服务风险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支付服务风险进行了分类,明确了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
6.《支付服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支付服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支付机构的信息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件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三、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法规具体解析1.支付服务定义《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支付服务定义为:“支付机构为支付服务使用者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货币资金的支付、结算、清算、资金管理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令,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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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7月1日起施行
身份证在外地丢失可以异地挂失申报、应急预案制定不得“走过场”、网络支付开始实名制、保健食品实施注册备案……这个7月,一批关系你我的新规开始施行,哪一条你最关心?
身份证异地受理启动
从7月1日起,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将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将历年积累的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对收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
按照部署,各地公安机关要扎实推进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信息核查服务。
对于系统上线前先行受理的挂失申报信息,要认真梳理并尽快录入系统;对所有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并录入不诚信人员黑名单。
挂失申报信息通过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统一汇集后,将尽快同步给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网络支付实名制管理
7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正式生效。
根据办法,7月1日之前,各支付机构实名率需满足95%。
届时未进行实名登记的,网络支付将受限。
支付账户将按照三类支付账户分级管理。
Ⅰ类账户只需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且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
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其中,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交易规定的限额较低;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有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
办法还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
此外,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
严控保健食品宣传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7月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要求企业对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有明确的材料表明,监管部门对企业可进行备案管理监督。
新办法明确,备案主体要求是必须是生产企业,不允许保健品贴牌生产。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办法还规定,保健品注册审评涉及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必须要由国家食药监总局选择的符合条件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应急预案不得“走过场”
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求,剑指应急预案流于形式的问题。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的,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