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微信使用管理制度
员工微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微信使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信息安全,维护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务和私人微信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员工微信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微信账号管理第四条员工应使用公司统一指定的微信工作账号,不得使用个人微信账号处理公司事务。
第五条员工需定期更新微信账号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应将公司微信工作账号交还公司,不得私自删除或泄露公司信息。
第三章微信使用规范第七条员工在微信中使用公司名义或职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发布与公司无关的言论,不得传播不实信息、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权益。
(二)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员工隐私等敏感信息。
(三)不得利用微信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第八条员工在微信中与其他员工、客户、合作伙伴交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礼貌、尊重对方,不得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三)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谣言,不得参与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员工不得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公开场合发布以下内容:(一)涉及公司内部事务的敏感信息。
(二)公司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
(三)损害公司形象、声誉的信息。
第四章微信安全管理第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微信安全规定,不得利用微信进行以下行为:(一)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三)参与网络诈骗、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员工发现微信中的不良信息或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微信使用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员工微信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微信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微信保密使用管理制度

微信保密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微信保密使用的管理,保护国家机密、企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单位员工在工作或者业余时间使用公司微信通讯工具的行为。
三、保密责任1. 全体员工都应当认识到微信信息是公司重要资产,必须维护好微信信息的保密性。
2. 所有使用公司微信通讯工具的员工都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和制度,保护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
3. 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当负有严格的管理责任,要求员工遵守保密制度。
四、微信使用规定1. 在使用公司微信通讯工具时,一律不得发送包含国家机密、公司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2. 不得利用微信通讯工具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发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3. 不得在微信群或者朋友圈中发布公司保密信息,不得泄露公司重要信息给外部人员。
4. 不得将公司微信通讯工具作为传播虚假信息、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信息等违法违规信息的渠道。
五、安全管理1. 禁止将公司微信账号密码泄露给他人,严禁将微信账号授权给他人使用。
2. 不得使用越狱手机或者未经公司批准的设备进行微信通讯,确保微信通讯的安全性。
3. 不得在无法保护信息安全的公共场所使用公司微信通讯工具,确保信息传输安全。
4. 对于收到的未知链接或者附件,不得随意点击,以防病毒侵入系统,影响公司信息安全。
六、处罚规定1. 对于违反保密制度的员工,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停职直至开除。
2. 对于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给外部人员的员工,将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对于在微信上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员工,将报警处理,并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要对员工的微信通讯行为进行定期监督,确保员工遵守保密制度。
2. 员工之间也应当相互监督,如果发现他人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 公安部门对于发现有人在微信上进行违法活动的员工,应当配合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规章制度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三章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信息的安全与发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网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公司员工。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一)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
第六条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统一监管,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备案。
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八条公司市场部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认证信息、主要用途、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微信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微信使用保密管理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工作沟通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享受微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信息泄露的风险。
为了加强微信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保障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微信进行工作交流和信息传递的人员。
2、微信使用保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者应当对其使用微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负责。
二、微信使用规范1、使用者应当使用单位统一配发的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工作交流,不得使用个人微信账号处理工作事务。
2、严禁在微信中谈论、传递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对于涉及机密的事项,应当采用线下保密方式进行沟通。
3、在微信中传递工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进行甄别和筛选,确保所传递的信息不涉及保密内容。
4、不得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公开场合发布涉及工作机密、单位内部敏感信息的内容。
三、微信账号管理1、工作微信账号应当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密码不得使用简单易猜的数字、生日、电话号码等。
2、使用者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当及时将工作微信账号移交单位,并清理个人留存的工作信息。
3、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微信账号进行清查和管理,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账号。
四、微信群管理1、建立微信群应当经过单位批准,并明确群的用途和管理责任人。
2、微信群成员应当为与工作相关的人员,不得随意拉无关人员进群。
3、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不当言论和信息传递。
4、对于涉及重要工作内容的微信群,应当定期清理聊天记录,防止信息泄露。
五、文件传输管理1、在微信中传输文件时,应当对文件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文件内容的安全。
2、对于机密文件,严禁通过微信进行传输,应当采用专门的保密渠道进行传递。
3、接收微信文件后,应当及时保存到单位指定的存储设备中,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六、培训与教育1、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微信使用保密培训,提高使用者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移动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规章制度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三章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信息的安全与发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网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公司员工。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一)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
第六条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统一监管,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备案。
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八条公司市场部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认证信息、主要用途、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公司工作微信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微信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公司聘请的顾问、实习生等所有使用公司微信账号的人员。
三、微信账号管理1. 微信账号的申请、审批与使用:(1)员工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获得公司微信账号。
(2)微信账号的密码由员工自行设置,并定期更换,确保账号安全。
(3)未经授权,员工不得将微信账号转让他人使用。
2. 微信账号的权限管理:(1)公司微信账号分为普通员工账号、部门负责人账号、公司高管账号等,不同权限的账号对应不同的使用范围。
(2)部门负责人账号主要用于部门内部沟通、工作协调等,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3)公司高管账号用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发布、对外沟通等,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微信使用规范1. 工作用途:(1)微信主要用于公司内部沟通、工作协调、信息发布等。
(2)不得将微信用于传播违法违规信息、恶意攻击他人、发布虚假信息等。
2. 交流规范:(1)员工在使用微信时,应保持礼貌、尊重他人,不得进行辱骂、挑衅等行为。
(2)交流内容应简洁明了,避免长篇大论,提高沟通效率。
3. 信息保密:(1)严禁在微信中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如客户资料、商业计划等。
(2)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转发、讨论。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2. 对泄露公司机密信息、恶意攻击他人等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公司网站、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官方微博、微信的采编、审核和发布、维护工作,保持对外信息发布的准确权威、安全及时,确保对外宣传、舆情应对、危机公关和品牌建设信息渠道畅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和维护第二条***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的内容监督、运营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所属各单位对自建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的内容监督、运营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内容监督工作。
负责本单位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的总体策划、网页设计、栏目设置以及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
及时向新媒体平台推送***公司相关重要信息。
(二)运营监管工作。
负责有选择性地参与网友互动,并密切监控舆论走势,对在新媒体中发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形象的过激性、失实性的消息及言论,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第一时间与新浪、腾讯公司沟通处理。
同时,搜集网民对官方微博、微信的问题反馈和建议,跟踪评估传播效果。
(三)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与新浪、腾讯等公司进行接洽,确保***公司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平台正常运营。
2.结合***公司形势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和人员碰头会,报告网站、微博、微信的关注粉丝增减情况,分析内容的浏览、点赞和转发趋势,确定下步工作重点、方向,策划具体的选题思路、形式和计划,保证宣传节奏与企业发展同频共振。
3.定期汇报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群专员每月上旬盘点上个月新媒体运营情况,每季度形成详细的总结报告,与对标单位进行对比,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备案。
4.***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群专员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能够代表企业特色的精品内容,借助新媒体联盟,扩大企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5.信息留存备案。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群专员对所有发布的信息和领导审批意见,必须以纸质件或电子文档等形式,留存相关记录,以备查阅。
证券公司衍生产品部微信平台信息管理细则

证券公司衍生产品部微信平台信息管理细则一、综述证券公司的衍生产品部微信平台是其发布信息、解答问题、交流互动、推广服务、加强客户关系等方面的重要渠道之一。
为了促进平台的顺利运营,保证信息准确、合规,制定本规则。
二、信息发布1.所有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准确、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
2.发布信息者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熟悉业务,且必须是证券公司营业部或衍生产品部授权的工作人员。
3.信息只能发布在微信平台的指定位置,不得在其他社交媒体或平台发布。
4.发布的信息必须注明发布人、发布时间、信息类型、风险提示等,且不得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如低俗、宣传、歧视等。
5.对于公告、公示、预告等需要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不得提前发布。
三、问题解答1.所有问题的解答必须经过严谨的思考和答案审核,确保准确、合规。
2.回答问题者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熟悉业务,并有有效的证券从业资格。
3.回答问题不能涉及允许或禁止的荐股、保证收益或推介情况。
4.针对某些特殊问题,应当引导客户咨询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或衍生产品部,提供更为详细的服务。
5.回答问题时,应当详细注明风险提示,让客户充分了解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四、交流互动1.在微信平台上进行交流互动,应当尊重其他用户的权益,不得进行谩骂、人身攻击等行为。
2.交流互动应当主要集中在相关业务问题,不得进行无关话题的讨论。
3.交流互动应当保持积极、理性,不得危害客户的投资收益和证券公司的声誉。
五、推广服务1.在微信平台上推广服务,应当根据市场需要,针对性地推广具有明显特点的产品或服务。
2.推广服务应当注重客户需求,避免过度推销或误导。
3.推广服务应当平衡信息内容和风险提示,让客户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风险和收益。
六、客户关系管理1.在微信平台上,应当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开展线上营销等工作。
2.对于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应当及时回复和处理,使客户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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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微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范围内微博、微信的运营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和声誉,防范相关法律及合规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任何员工不得在个人微博、微信昵称中使用公司名称或简称,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CITICS”、“中信”等字样,不得在微信头像中使用或变相使用中信证券商标和LOGO。
第三条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微信群,不得在微信群名称中使用公司名称或简称,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CITICS”、“中信”等字样。
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未经相关程序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开立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包括服务号和订阅号)。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如因业务发展需要以公司名义开立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的,应提交正式申请并填写附件中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报备表》,经会签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后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经审批同意后,相关申请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必须使用信息技术中心专门开立的邮件信箱,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协助开立并认证。
第七条经审批同意后开立的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如名称及功能发生变化的,须在变化前重新填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报备表》,比照新开立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的要求,重新通过审批程序后方可更改。
第八条以公司名义开立的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在头像设置时不得使用公司不享有版权的商业性图片;如使用公司LOGO 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CITICS”、“中信”等字样,需遵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VIS规范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以公司名义开立的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如因各种原因不再使用或负责人员及运营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向合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由客户服务部统一报备,投资银行委员会由运营部统一报备。
第十条因业务需要开立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的部门,应遵循“谁开设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信息审核、发布、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梳理包括内容发布在内的账号运营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合理分配相关信息系统权限,指定具体的账号负责人员和运营人员。
第十一条各部门需同时指定一名联络人,作为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传达管理制度、进行相关业务沟通的固定联络人。
第十二条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不得
发布以下内容:
(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二)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消息;
(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言论;
(四)侵犯他人版权的文字、图片、音乐或视频;
(五)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公开披露的经营数据、诉讼案件、政策调整、业绩预测、管理人员调整或薪酬福利制度等;
(六)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
(七)有损公司品牌声誉、涉及公司敏感或负面信息的言论;
第十三条凡涉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未公开发布的信息,各部门应先向合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申请,报中信集团品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发布微博、微信信息要严格区别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
任何员工不得通过个人微博、微信(包括微信群、个人公众号及朋友圈,下同)或其他新媒体渠道泄露内幕信息或其他非公开信息,不得擅自将公司内网信息与图片发布到个人微博和微信或其他新媒体,不得在个人微博、微信或其他新媒体上发布传播诋毁或影响公司声誉的负面信息。
第十五条各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合规督导员负责对本部门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运营合规性进行监控,配合合规部及相关部门对所在部门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内部检查。
第十六条各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发现所属员工有违反本制度的,应及时向合规部、法律部、董事会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报告,上述部门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及分支机构的全体员工。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部、法律部、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7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员工在微博上发布信息的通知》及2014年7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员工使用微信和通过微信平台发布信息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报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