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与招标人的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常见的问题有哪些招标和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要注意以下介绍的一些常见的问题。
接下来就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投标人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吧,仅供参考!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常见问题一、编制投标文件之前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招标文件也体现了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意志,因此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应该仔细研读,以指导投标文件编制的过程。
但事实上很多投标人都没有养成这种良好的习惯,一拿到招标文件就急于编制投标文件,因此容易遗漏一些重要的条款。
比如招标文件列出了一些材料作为暂估价材料,要求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修改材料价格,否则作为重大偏差处理。
而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修改暂估价材料价格而被废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拿到招标文件以后,最好能把招标文件通读一遍,并且在重要的地方加上标记,为了避免出现疏漏,可以用笔记本记录下来形成列表,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完成一项,勾掉一项。
二、编制投标报价时,用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如果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提供了电子格式(如excel格式)的工程量清单,则投标人可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中直接导入,快速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录入过程。
有些招标人没有给投标人提供电子格式工程量清单的习惯,而投标人也不向招标人争取,于是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只能采用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这种方式不但极大地增加了投标人的录入时间,而且由于清单项数量多,极其容易发生手误,如清单项的工程量输入错误、计量单位、项目特征输入错误。
这些错误会带来的影响有:一是投标报价缺乏真实性。
例如C35混凝土梁工程量由425.36m3误输入为42.536m3,此清单项直接引起工程造价降低了十几万元,由于投标报价发生了较大的偏差,因此可能降低中标率;二是可能在评标时被废标。
大部分招标文件中都会说明如果投标人随意篡改工程量清单,将以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由被判定为废标;三是可能给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结算带来纠纷。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和对策分析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和对策分析一、引言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方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招投标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
本文将针对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1. 信息不对称:招投标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导致投标者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影响投标决策。
2. 不公平竞争:部分招投标项目存在行业壁垒、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导致公平竞争难以实现。
3. 腐败现象:一些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严重损害招投标制度的公信力。
4. 诚信缺失:招投标参与方存在不诚信行为,如虚假报价、弄虚作假等,破坏市场秩序。
5. 监管不力:招投标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问题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2. 体制机制不健全: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招投标活动难以规范运行。
3. 利益驱动:部分参与方受利益驱动,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破坏招投标秩序。
4. 监管能力不足: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技术手段落后,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四、对策分析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2.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招投标双方能够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提高透明度。
3. 建立诚信体系: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罚,提高参与方的诚信意识。
4.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和技术手段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5. 推进电子招投标:推广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全流程电子化,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五、结论我国招投标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开、建立诚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以及推进电子招投标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投标人近年诉讼的情况和仲裁情况

近年来,投标人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其涉及到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日趋增多。
这些案件既涉及到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包括了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的争议。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综述近年来投标人的诉讼情况和仲裁情况。
首先,从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纠纷出发,近年来,投标人在与招标人之间的矛盾中选择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纠纷的案例逐渐增多。
例如,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审,导致投标人未能成功中标,投标人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维权。
又如,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过程中,招标人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投标人权益受损,投标人同样可能会通过诉讼或仲裁追求自己的权益。
这些案例中,投标人通常诉诸法律或仲裁机构来解决矛盾纠纷,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可能会选择到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选择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其次,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的争议也是投标领域的常见现象。
近年来,随着投标活动的日益增多和竞争的加剧,投标人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的争议可以涉及到价格竞争、技术能力等各个方面。
例如,投标人之间可能在竞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恶意降低价格、虚假宣传等,投标人可能会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来解决这些争议。
除此之外,投标人之间的技术能力比拼也常常引起纠纷,如其中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技术能力证明,导致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受损,这时其他投标人也可能会通过诉讼或仲裁追求自己的权益。
总体来讲,投标人近年来的诉讼情况和仲裁情况呈逐年增加趋势。
这一现象与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投标市场的扩大密切相关。
在我国,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竞争激烈,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加。
同时,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善以及仲裁机构的建设也为投标人提供了更多解决争议的渠道,促使投标人更加积极主动地通过诉讼和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近年来投标人的诉讼情况和仲裁情况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招投标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招投标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招投标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引言招投标合同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规范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合同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给企业和供应商带来了困扰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提升招投标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问题一: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起到规范市场竞争、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例如,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模糊、难以理解,投标人很难根据文件准确理解要求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对策一:加强招标文件编制规范性培训企业应加强对编制招标文件的培训,确保编制人员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规程,并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
此外,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采用清晰明确的语言,避免术语和条款太过专业化,使投标人易于理解和操作。
对策二:建立招标文件审查机制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招标文件审查机制,对编制好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规范。
审查机制应包括多个环节,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问题二:投标人资格审核不严格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审核是确保投标人具备投标的资格和实力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一些企业在投标人资格审核中存在审核不严格的问题,导致一些不具备资格或实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增加了企业后续合同履约风险。
对策一:加强投标人资格审核的培训企业应对参与投标资格审核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认识和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确保能够正确判断投标人的资格和实力。
对策二:严格执行资格审核程序企业应建立投标人资格审核流程,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
审核程序应具体明确,包括对投标人的资质证明、财务状况、过往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投标人具备参与投标的资格。
问题三:合同履约管理不到位招投标合同履约管理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履约管理不到位问题较为突出。
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常见问题及对策

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常见问题及对策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工程项目的进展和品质有着关键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往往会导致招标投标过程出现纠纷和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问题及对策:一、标书准备不充分:招标单位往往需要提供详细的工程规划、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等信息,以便投标人了解项目要求并准备合适的标书。
如果招标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准确,容易导致投标人无法做出准确的报价和计划。
招标单位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提供充分的信息给投标人。
对策:提前准备好详细的工程规划、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等信息,并及时向投标人提供。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确保他们准确理解项目要求,并提醒他们如果对某些信息有疑问需要及时向招标单位咨询。
二、投标人不了解招标文件要求:有时候,投标人可能因为对招标文件要求的理解不准确,导致他们做出的报价和计划与项目要求不符。
这将给工程项目带来风险,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或者无法按时完成。
对策: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文件时,要确保文件中的要求明确、准确、清晰。
招标单位还可以通过召开投标人会议的方式,详细解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回答投标人的问题,确保投标人对项目要求的理解一致。
三、投标人报价过低:有时候,为了赢得工程项目的竞标,投标人可能会故意报价过低。
虽然这样可以在竞标过程中获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可能无法按照报价完成工程项目,导致工程质量低下或者无法按时完成。
对策: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要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的评估,并参考投标人过去的工程项目经验和信誉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招标单位还可以制定一些奖惩机制,以激励投标人按照报价完成工程项目。
四、投标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资质:有时候,投标人可能会冒充具备一定施工经验和相应资质的企业,来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
这将极大地增加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工程项目或工程质量无法达标的风险。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合法性探讨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合法性探讨发布时间:2021-05-06T03:35:59.172Z 来源:《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20年第9期作者:何碧娟[导读]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问题。
南京江北新区公用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61摘要:在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资格的合法性是经常被投诉或质疑的主要问题之一,而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时,是否可以参加招标人的招标项目,是否存在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一直是否招标投标领域的模糊地带,因此也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截止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定论。
本文结合相关实际案例,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相关问题,对与招标人存在厉害关系的投标人合法性进行探讨,提供相关的法律处理依据,具有客观、实用、可行的作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利害关系;0 引言投标投标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活动中一个家喻户晓的工作,无论是行政机关或者各个经济组织,甚至自然人等,都可能会成为某项招标投标工作的利害关系人。
在招标投标操作实务中,经常会遇到一种特殊情况:投标人是招标人的子公司或者是与招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情况。
怎么认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怎样认定投标人参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的公正性,由谁来认定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影响招标公正性等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这些问题争议的起源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问题。
1 工程概况某项目的幕墙专业暂估价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为9187万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暂估价工程招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下简称“A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对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暂估价进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经过必要的程序选择某招标代理公司来具体组织该工程的招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发布实施。
2017年12月28日进行修订,重新公布,充分说明国家对招投标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日常的工作中,常常会发生、发现一下问题,浅谈一下思考。
一、招投标工作中容出现的问题:1、资质审查不到位,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1)资格预审是针对潜在投标人过多、项目评标时间过长、社会成本过高而采用的一种资格审查方式。
降低了实力不足的投标人进行恶性低价夺标的可能性,更好地吸引有实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排除了不合格或减少了不具有优势的投标人,从而减轻了评标工作量、缩短了评标时间。
(2)资格后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社会成本小,招标投标时间要求短,招标质量有保障,编制招标文件费用小的通用性和标准化项目。
资格后审办法一般采用合格制。
资格审查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其方法和过程基本是一致的,都需要对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审查申请人或潜在投标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以判断其是否具有投标、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没有对资格审查工作充分重视将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2、招投标文件不能充分体现招标人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招标人能力或专业限制,所出的技术需求过于简单或不明确,不能让供应商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充分理解招标人的意图并作出响应文件,在方案设计、人员安排等方面没有给出最好、最合理的安排。
(2)存在不公平、有歧视性、有倾向性,有特定技术指标将大部分供应商规避。
(3)评分标准没有紧扣招标技术要求,分值、权重设置不合理。
3、评委专业不对口,个别评委素质较低,不能满足公平、公正招标要求:存在评标专家与其他专家的水平有明显差距时,原因可能是对政策法规不够熟悉,也可能是专业知识欠缺。
这都会给项目的评标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出现对投标方的评审不够准确的现象,造成项目招标有失公平、公正。
26353062_“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如何认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如何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请问,如何认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张松伟:这的确是目前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难就难在招投标相关法规中关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界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在谈到第34条时,也同样回避了这一问题,仅对“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作了解释:“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因此,招投标实务中,关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认定,只能借鉴国际通用做法,或者国内其他行业的做法。
比如,世界银行2004年5月出版、 2005年5月修改的《标准招标文件——货物采购》里面关于“合格的投标人”项下这样规定:“投标人不得有利益冲突。
所有有利益冲突的投标人均不合格。
在本招标过程中,与下述一方或几方有关,即被认为有利益冲突:4.4买方所在国的政府所拥有的企业只有在(i)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ii)按照商业法则运作,并(iii)不依附于买方机构才能参加投标。
”其实明确规定了依附于招标人的企业不能作为合格投标人。
我国《公司法》第216条对“关联关系”的含义进行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对关联企业作了规定。
仔细研究后,笔者发现《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用于公司董事或董事会议对公司重要事务的决策时规避“利益冲突”问题,因此,对招投标活动中如何认定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借鉴价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的规定,因为界定的是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联问题,因此,对招投标活动中如何认定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的规定如果用到“投标认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得认定方面显得过于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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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与招标人的问题关于投标人与招标人的问题投标人资格是指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分为法定资格和约定资格两种情况。
投标人资格设定是招标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不当,轻则导致无法选择到适当的中标人,给项目的实施造成困难;重则可能引起投诉,导致中标结果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招标人甚至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以下针对实践中易产生误解和引起纠纷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的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属于需由招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即约定资格,是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最重要的部分。
业绩条件设定是否得当甚至直接决定招标活动的成败,需充分引起重视。
现行法律对于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并无具体的规定,比如,设备招标时对于设备供应商,是要求具有500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还是5000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理论上完全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
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一条标准的,那就是保证竞争性。
如果说,要求具有500台销售业绩时,有三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而要求具有5000台销售业绩时变成了只有两家、甚至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那么5000台的业绩要求就是不适当的,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招标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保证竞争性的前提下,招标人应有权自由确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比如设定的业绩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符,或者规定必须具有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等。
详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可否提高法定资格要求法定资格指法律规定的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主要为资质要求,比如施工项目招标时,合格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承担施工项目所需的施工资质的企业;勘察设计招标则需要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
对于法定资质,即使招标文件未作规定,如果投标人未满足,亦得以法律规定拒绝其投标。
实践中,招标人有时会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资质条件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投标人即使满足国家规定的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但是如果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其投标亦将被拒绝),上述做法是否适当,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已经授予企业承揽相关工作的特定资格,招标人擅自提高标准,其实质是剥夺了企业的法定权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不应允许;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资质只是企业承担特定工作所需具备的最低条件,只要能够保证竞争性,招标人有权要求更高的资质等级,以保证工程质量。
对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一方面,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法定资格之上任意提高要求,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许可成为一纸空文(多数法定资格属于行政许可),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如果招标人想提高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完全可以通过设定业绩、财务实力要求等约定资格条件的方式来实现。
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活动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之类似)。
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了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
原因并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规定因为脱离现实,受到巨大阻力而难以严格执行。
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
禁止其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相当于宣布其关闭,这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本身并无不妥,但由于对实际情况缺乏深入调研,过于超前,导致实际上无法得以落实,这是立法部门需要引起为戒的。
可否要求投标人为企业法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目前在我国,允许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
参与过招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会注意到,很多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当呢?对于该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
比如,某些设备,法人企业可以生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三)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
比如,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当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如何设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联合体投标人虽然主体只有一个,但由于涉及多家单位(各联合体成员),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做出了特别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表示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
笔者对此有不同理解:联合体成员是否均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将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很多招标人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的金额。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注册资本均需达到上述金额,这在理论上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要比单一主体投标人强两倍以上,而实际上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主体投标人了。
因此,对于类似注册资本性质的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而《招标投标法》也仅仅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并未强调对于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需按照最低标准认定。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是强调在资质等级方面,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规定条件。
而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规定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很多企业在投标时都曾被要求提交近几年(一般为三年)内未发生相关诉讼的证明,该证明通常需由投标人的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出具,并作为需具备的投标资格之一。
很多涉及诉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不放弃投标,或者为了参加投标要求法律顾问出具虚假证明。
那么,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呢?笔者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一)提供无诉讼证明的要求不合理。
曾经或正在参与诉讼案件并不一定会影响企业参加投标及履行合同,有些诉讼案件正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主动发起的,因此剥夺其投标资格毫无道理;即使是企业被其他方起诉,也不能说明该企业一定有过错,还需要看最终的处理结果。
只有最终结果认定企业有违约、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将对该企业履行未来所签订的合同产生不利影响,才可以考虑将之列入拒绝其投标的具体情形。
(二)提供无诉讼证明的要求涉嫌违法。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未涉及诉讼案件作为投标时需满足的资格条件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很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综合上述情况,建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要简单的将是否涉诉作为企业能否参加投标的决定条件,而应该有区别地进行处理。
比如,可以考虑将未及时履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作为拒绝企业投标的条件之一,或在评标时进行不利量化。
为防止投标人作假,可同时规定如果投标人进行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在特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可否以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为由拒绝企业参加投标近年来,很多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集团都颁布实施了供应商管理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供应商评价机制。
企业或企业集团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定期对有交易往来的单位进行评估,如果某些单位被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即黑名单)的,则其无权参加该企业,甚至整个企业集团组织的招标活动,即使参加,招标人亦将予以拒绝。
事实上,如果处理不当,上述做法很容易被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确需以被列入黑名单作为拒绝企业投标的理由时,应注意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理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的手段谋取中标;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有上述情形的企业可列入黑名单。
(二)企业同意招标人提出的黑名单确定依据。
如果招标人提出的黑名单确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招标人应在拒绝列入黑名单企业参加投标前取得该企业对相关标准的书面认可。
可以统一要求有交易往来企业提交书面承诺,或在企业参加投标时要求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承诺文件,以避免发生争议甚至引起投标人的投诉。
(三)将企业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事实客观存在。
无论招标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机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其前提条件都是该企业确实存在相关问题,且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
比如,法律规定,投标人不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取消其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