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吗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招投标必看) 招投标串通投标认定规则一、前言旨在提供招投标遵规避法的参考,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串通投标现象及其认定规则进行详细梳理,匡助招标人和投标人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认定方法。
二、相关定义1.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一种合谋行为,即招标人与一家或者多家供应商进行合谋,共同敲定中标结果,以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2.关联单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之间以相互投资、资产控制、管理或者委托等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
3.同一实控人: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经营者等在公司管理结构中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三、认定标准1.是否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是判断是否属于串通投标的重要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供应商与招标人存在关联单位或者同一实控人;(2)供应商与招标人在业务、资金或者其他方面有密切的联系;(3)供应商和招标人之间存在其他合同或者协议。
2.是否采用协议(竞争性协议)的方式进行投标协议投标,也称竞争性协议投标,是指不同公司或者机构之间之间在投标阶段强行达成的价格或者投标范围协议,这种投标方式会极大地扰乱竞争环境,伤害各方的利益。
一旦存在该类情况,将严格认定为串通投标。
3.是否存在证据证明指有实质性证据证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竞争对手或者其他人员提供的遭遇串通投标的证实性证据;(2)投标人之间的口头或者书面协议,比如在竞标文件或者社交媒体上的讨论、短信、通话、邮件等;(3)投标人之间的记录或者账务数据等书面信息。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独立法律,为招标和投标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并规范相关行为和方法。
2.《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规制的基本法律,对于制止垄断、禁止虚假宣传、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3.《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股东权益、公司管理、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加强公司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制保障。
投标人禁止商业贿赂规定

投标人禁止商业贿赂规定一、投标人确认,商业贿赂行为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损害合作双方关系的健康发展;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投标人回复(确认/不确认):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投标人回复(确认/不确认):三、投标人确认,不论在参与本次招标前、招标过程中或是招标活动完成后,凡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均构成投标人违反禁止商业贿赂规定,招标人有权立即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如投标人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投标人与广场商业物业公司已签署合同的,广场商业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投标人向招标小组成员及/或招标人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2、投标人向招标人上级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投标人的利益关联方(包括投标人股东、投标人股东工作人员、投标人直接/间接持股的下属公司、投标人直接/间接持股的下属公司工作人员或与投标人被同一公司、个人持股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招标小组成员、招标人工作人员、招标人上级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为投标人行为。
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投标人的利益关联方向招标小组成员、招标人工作人员、招标人上级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工作人员的家属\亲友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视同向招标小组成员、招标人工作人员、招标人上级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招标人上级公司直接或间接对招标人持股或进行业务管理的公司。
招标人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或业务管理的公司。
投标人回复(确认/不确认):四、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或是借款、顾问费、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报销费用等名义下的金钱性质款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考卷及答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考卷及答案试题名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
选 项: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 正确D:四分之三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评标的基本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试题名称: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可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为( )选 项: A: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正确B: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父亲C:投标人所在公司的股东D: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试题解析: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经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试题名称: 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的,不得开标。
选 项: A:2家B:3家 正确C:5家D:7家试题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试题名称:评标活动由( )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无关人员不得参加评标会议。
选 项: A:评标委员会 正确B:股东大会C:董事会D:资格审查委员会试题名称: 某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一类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在资格评审中发现,某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没有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同股东不同投标人投标的法律风险

资源交 易 中心 网站 上发布 了 《 F H 生态公 园一期绿
化提升 工程 招标公 告(网上招投 标 ) 》 ( 以下简称 《 招
招投标” 菜单栏 目下的资料 ,仔细 阅读招标文件要
求和相 关操作手册 : 3 . 资格 审查材料请上传到会 员 系统对应栏 目,并提前携带原件到会 员室审核 。制
也将会转变为法律责任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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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亢 小峰 )
股 东分任 不 同公 司的董 事长兼 法定 代表 人 ,两家
外 的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须 到 合 肥 市 林 业 和 园林 局 办理 进肥备案登记 手续。
程 、 园路 工程 、路 灯 工程 和 景观 附属物 工程 等 , 具体详 见设 计 图纸及 工程量 清单。项 l f 概算 : 3 8 0 0
万元 。
《 招标 公告 》公 布的对投标人 的资质要 求为 : 1 . 投标人 资质 : 城 市 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且近
议在 同一 标段 或者 未划分标 段 的 同一 招标 项 目的 投标 中 ,不要 同时 参与投 标 ,否则将 对其 他投 标 人构 成不 公平 、不公 正 的客 观情况 ,一旦 被其 他 投标 人或 利 害关 系人 异议 、投诉 ,将 难 以解释 清 楚其 涉嫌 串标 的情形 ,其 可能 发生 的法律 风 险 ,
1 . 虽 然本 案 中第 一 中标候 选人 和第 二 中标候
选 人之 间不存 在控 股 、管理关 系 ,两家 单位 的单
位 负责人 也不 为 同一人 ,但两 家单 位 的股东 均相 同 ,有 且仅有 两名 股东 ,且 股东 之间互 为两 家公
理关 系 ,单位 负责人 也不 为 同一人 的情况 下 ,建
投标人股东有重合是否可认定为串通投标

投标人股东有重合是否可认定为串通投标□文/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承蔚案情介绍某项目公示了A、B、C三家公司中标。
在公示期间,B公司质疑A、C两家公司存在联合投标或串标等嫌疑。
B公司指出,A、C两家投标人股东有重合。
此时,问题出现了,A、C两家公司作为关联公司究竟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有投标人指出,A公司为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如果A公司与招标人的关系属实,那么,二者是否构成串标或其他联合?此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果股东相同,但均没有担任公司职务,是否构成联合或串标?案情分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该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捍卫招标领域“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在遵循“三公”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达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提升市场化程度,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一个有序、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这不过是立法者的理想和期许,实践操作中却存在很多问题。
一、文义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文字虽不多,但却意蕴丰富,字字珠玑。
从条款的表面规定大致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层面。
比如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等,像这类投标人是否可以参与招标人的项目投标?不无疑问。
但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在于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
如果达到“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时,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就不得参加此招标项目投标。
仔细推敲,此规定从逻辑上自然留有口子,即除“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外,客观是允许“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的。
正因为该规定给潜在投标人留有遐想的空间,从而客观上也鼓励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对投标项目闻风而动,跃跃欲试。
最全的招投标人关联关系判断

最全的招投标人关联关系判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在招标投标中,经常碰到这样一些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能否参与投标?★同一法人控股的两家不同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两个投标人的股东或高管存在交叉关系,其投标是否无效?······一言概之,其实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能否投标或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引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
1何为关联公司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招标代理公司法律要求

一、引言招标代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机构。
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人委托的专业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招标代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我国对招标代理公司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招标代理公司的法律要求进行阐述。
二、设立条件1. 具备法人资格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招标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或者发起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3)有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具备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取得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不同级别的资格证书对应不同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
3. 具备招标代理业务人员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招标代理业务高级职称的人员。
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招标代理业务。
4. 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三、招标代理业务范围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公司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编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代理公司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确保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
3.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公司应当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4. 开标评标招标代理公司应当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5. 合同签订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有效。
如何查找招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形及限制性因素

如何查找招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形及限制性因素作者:吴曌来源:《中国商人》2024年第07期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针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已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逐渐构建了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与招标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实体或个人,均不得参与投标。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必须精准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通过对招标人主要关联关系的总结,我们详细分析了因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投标受限的具体情形,以期为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提供参考。
招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分析《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关联方和利害关系的判定上存在差异。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就“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仅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招投标。
由此可见,若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不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且遵循程序规范,它们是可以参与投标活动的。
接下来,我们将对九种不同的关联关系情形展开讨论,看看它们是否会导致投标受限。
招投标人为母子公司。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招投标双方为母子公司关系,其间的“利害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当投标者均来自同一集团的不同子企业时,由于各投标者地位相等且能充分竞争,因此,“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因素并不明显。
然而,当有外部单位与该集团内部的子企业共同参与竞标时,就必须认真对待竞争的公平性问题。
为确保招投标的公正性,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合理,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公平公正,且开标、评标及定标环节应公开透明。
这样,当投标人提出异议时,招标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其公正性,如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
只有在提前规划并确保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控制涉及利害关系单位参与投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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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吗
一、招标人可以是投标人的股东吗?
不可以,招投标的主体应该是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无法参加招投标。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1、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
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招标的组织形式
招标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1、自行招标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2、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招标投标工作在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1)节省资金,确保质量,保证项目按期完成,提高投资效益和
社会效益。
(2)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
完善和推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
(3)依法招标,能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最大限度的竞争,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单位的技术业务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
(4)依法招标,有利于克服不正当竞争,有利于防止和堵住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5)普遍推广应用招标投标制,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企业既然要组织招标活动,那在正式开始招标之前,必然也会了解一下国家法律制度对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
假如发现招标人是投标人的股东,其他人也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如果在招投标活动当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甚至是有可能被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