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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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由持有人授权销售的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向持有人和监测机构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持有人应当对发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完善产品质量,并向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和完善质量的措施;需要原注册机关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

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承担境内销售的进口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境外持有人履行再评价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

第二章不良事件监测第五条持有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明确监测职责、监测流程和监测要求。

第六条持有人应当通过建立和维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持有人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分类,根据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潜在风险,确定不良事件的处理优先级。

第八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格,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生产批号、使用单位名称、使用日期、不良事件描述、伤害程度、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持有人应当及时向监测机构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并按照监测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一)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的监测和管理。

第二章不良事件的报告和登记第三条不良事件的分类和等级(一)不良事件可分为严重和非严重两类。

(二)不良事件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四条不良事件的报告和登记责任(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不良事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和样品送交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

(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良事件,并协助调查和评估工作。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分析和评估不良事件,并向社会发布不良事件相关信息。

第五条不良事件的报告内容不良事件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不良事件发生单位的基本信息;(二)医疗器械的基本信息及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三)不良事件的描述及发生的时间、地点;(四)不良事件的原因分析;(五)不良事件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不良事件的登记和分析(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告的不良事件进行登记,并建立不良事件数据库。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登记的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医疗器械的风险,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建议。

第三章不良事件的处理和信息发布第七条不良事件的处理(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不良事件不再发生,并及时进行产品召回或停止销售。

(二)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不良事件不再发生,并及时停止使用相关医疗器械。

第八条不良事件的信息发布(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不良事件的相关信息。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不良事件的相关信息,协助信息的发布工作。

2024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2024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 1.危及生命;
• 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 损伤;
• 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 伤。
• (三)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同一医疗器械在使 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发生,对一定数 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的事 件。
• (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 件的收集、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 第二十九条 持有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 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后,注册人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 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 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 注册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件情 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
• 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 • 按要求开展产品风险评价及重点监测工作。 • 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不良事件相
关工作。
• 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通 过系统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维护 用户和产品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立即 在系统中进行更新。
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 成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 应当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 请时完成并由持有人留存 备查。
系统使用的介绍
注意密码需设为强密码格式,即数字+字母+特殊符号 8 位以上。 省中心考核各地市二类及以上注册人注册及维护情况
• 对于延续注册、再注册等注册证号有变更的产品,在录 入时除需录入当前注册证号外,还应录入所有曾用注册 证号,注册证变更文件与注册证扫描在一起作为一个文 件提交。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的上市后监管,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制度。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二)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相关信息;(三)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管理措施;(四)通报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二)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三)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管理措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再评价和重点监测工作;负责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中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评价体系。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有效控制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由持有人授权销售的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向持有人和监测机构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持有人应当对发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完善产品质量,并向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和完善质量的措施;需要原注册机关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

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承担境内销售的进口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境外持有人履行再评价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三)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危及生命;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

(四)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同一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发生,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的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提高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报告、评价、控制和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不良事件监测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报告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不得隐瞒、迟报或者谎报。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进行评价,分析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趋势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结果定期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不良事件报告第九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分为境内报告和境外报告。

境内报告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境外报告是指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逐级上报至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号、生产批号、销售数量、销售日期、使用日期;(三)不良事件发生的日期、地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病历号、就诊医院名称;(四)不良事件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情况;(五)不良事件与医疗器械使用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为保证我院医用耗材的合法性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及《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第二条监测范围(-)监测科室:医用耗材的科室。

(二)重点监测科室:产科、妇科、新生儿科、乳腺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童康复科。

第三条监测登记内容:对上述重点监测品种的科室,当科室发生器械不良事件时及时向药剂科和质管办报告。

第四条不良事件报告(一)报告范围:重点监测品种或非重点监测医疗器械,一旦发现有不良事件发生,不论是否为重点监测科室,均应按程序上报。

(二)报告程序:发现可能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医务人员须及时处理患者,并立即上报科主任,科主任认定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可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按《**县妇幼保健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规定进行上报处理,并由药剂科上报**县药监局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如发生因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引起的伤害或者死亡病例,科主任认定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可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须尽快按《**县妇幼保健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规定进行上报处理,并由药剂科迅速上报**县药监局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四)对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引起死亡病例的医疗器械和耗材,若取出体外者需封存,送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查明原因并通知厂家。

医院未招标医疗器械临时采购办法为保证我院医用耗材的合法性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及《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对临床确实需要的未招标医疗器械及在驻马店市标目录外的低值医用耗材,适用于本办法。

成立未招标医疗器械临时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田付才(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杨春英(感染管理办公室主任)、**(药剂科主任)、龚耀宇(财务科主任)及品种申请使用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设在药剂科。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本文档旨在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以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监测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章节规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旨在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分析、报告和管理工作,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1.2 依据本章节了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第二章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及职责第一节不良事件监测机构2.1 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的设立本节规定了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包括机构的资质评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等。

2.2 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的职责本节详细说明了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的职责,包括不良事件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制定不良事件报告的要求和流程,以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等。

第二节不良事件监测人员2.3 不良事件监测人员的资格要求本节规定了不良事件监测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相关专业背景、培训要求和考核等。

2.4 不良事件监测人员的职责本节详细说明了不良事件监测人员的职责,包括不良事件的收集、记录和报告,不良事件数据的分析和统计,以及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和协作等。

第三章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第一节不良事件的收集3.1 不良事件的定义和分类本节对不良事件进行了定义,并根据不良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类,以便于不良事件的收集和分析。

3.2 不良事件的收集方法和渠道本节说明了不良事件的收集方法和渠道,包括主动收集和被动收集,以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流。

第二节不良事件的报告3.3 不良事件报告的要求和流程本节规定了不良事件报告的要求和流程,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以及不良事件报告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3.4 不良事件报告的结果和处理本节说明了不良事件报告的结果和处理方式,包括对不良事件的初步分析和评估,对相关医疗器械的安全警示和召回措施,以及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和协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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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须按本办法报告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
和控制。

第四条国家保护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工作方针、
政策、规章和管理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确定并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

第八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组织工作,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评价工作。

(二)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转和维护工作。

(三)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面的教育培训,编辑、出版全国医疗器
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刊物。

(四)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方法学研究。

(六)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厅(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技术业务组织工作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确定机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

第^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开展不良事件与产品的相关性研究。

第三章报告范围、程序与时限
第十二条国家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实施有效监测,对发现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进行详细记录、按规定报告。

第十四条重点监测品种应报告所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其他品种报告与医疗器械有关的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应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附表一),并按季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严重伤害事件应于发现后10 个工作日内报告,死亡事件应于24小时内报告;死亡病例还应同时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报告与医疗器械有关的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企业对该产品的补充报告。

内容应包括:产品介绍、使用说明书、对不良事件的跟踪随访情况、用户联系方式、给使用者的相关信息、事件发生可能的原因、补救措施和改进方案、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名称、标识及临床应用情况。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除按规定报告可疑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外,还应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附表二),在每年的一月份报告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收到严重伤害事件补充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和生产企业提交的补充报告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死亡病例应于24小时内分别报
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其它病例则按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后,经过分析评价,定期将统计结果分别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其中死亡病例应于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信息反馈。

第四章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经常对本单位生
产、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出现的可疑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并采取积极手段或措施防止和减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蔓延和再次发生。

第二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第二十三条根据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生产企业修改使用说明
书,增加警示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省级以上卫生部门可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责令医疗卫生单位慎重使用,直至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所发现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主动召回已产生严重后果,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产品,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通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公布医疗器械再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统计资料,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个人不得向国内外机构、组织、学术团
体或个人提供。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做出一定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予以警告。

(一)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有关安全性资料而未补充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产品有关安全性资料,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应确立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或指定人员,而未确立或指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产品有关安全性资料,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处
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责令其改正,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对违反本办法二十七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危及生命;
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
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损伤。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和保健的医疗机构及其他单位。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医疗器械的专营企业或兼营企业,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指定的代理机构按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相关表格和相应计算机软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制。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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