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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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9.26•【文号】•【施行日期】199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1994年9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二)硕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47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67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87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四、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下列支出:(一)提高一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二)与现已提取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三)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等等。

数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数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数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此细则。

一、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范围及名额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我院在读的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名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期间仅能各获得一次。

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数额、各专业参评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分配的数额,等额评选出相应的人选。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置(按国家规定)1.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位3万元;2.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位2万元。

三、评选基本条件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校、院举行的各项活动;3.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应当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具体成果要求如下:博士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博士研究生至少有一篇SCI论文正式出版发表(有效论文时间范围应在博士入学时间至学校规定终止时间),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

硕士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硕士研究生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选修课除外)专业排名位于前10%,科研突出者优先。

有效论文规定如下:论文发表杂志级别不低于《吉林大学学报(理学版)》(有效论文时间范围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时间至学校规定终止时间)、本人为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且除导师之外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

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1) 在学期间,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若其曾获奖,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

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

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一、评审对象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2.参评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潜力突出的一年级新生也可以申请参评。

3.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且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4.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5.除了公派出国及优秀博士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外,实际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奖学金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除嘉庚、本栋、亚南三大奖之外)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评审工作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4.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重修合格也不能参评);5.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必须以大学或者大学附属XX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评奖组织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部负责人,系部中心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

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评审等工作。

五、评奖程序1.学院发布评奖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同学根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所在学院全体同学提前公布;2.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分别对申报者的参评资格、基本条件、科研成果以及德智体、实践与志愿服务部分进行审核。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一、总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为鼓励、奖励优秀研究生学习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的成果,提供资助和资助学习的上等学位生学费。

本规程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劈颇》(第641号)和《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劈狄l4商各项规定》(教学[2024]99号)制定。

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无违法的学术不端行为。

2.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学习和研究制度,学业成绩优秀,且有一定创新能力。

3.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门知识,有较好的科研素质和能力。

三、奖学金的评选1.奖学金的评选委员会由学校成立,由领导和教授组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2.申请人必须提交个人简历、学业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评审委员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奖学金的评选名单。

3.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以及个人素质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最高者将获得国家奖学金。

4.评审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的审查和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

四、奖学金的评定标准1.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指标。

学业成绩优秀的申请人将得到更高的分数。

2.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以及参与的科研项目等将得到相应的分数。

3.个人素质:个人素质也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包括综合素质、团队合作能力、创新意识等。

申请人在社会活动和学术交流中的表现将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

五、奖学金的发放1.奖学金的发放在每学期末进行,学校会按照规定的金额将奖学金直接发放给获奖者。

2.获奖者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奖学金的发放准确无误。

3.获奖者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两学年。

如果获奖者在资助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将会取消奖学金的资格。

六、评审结果的申诉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评审结果,可以向学校的学术部门提出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9月29日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2013年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3年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3年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思想,鼓励广大考生踊跃报考我校,激发研究生学习及创新热情,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2013级统招硕士研究生,且按标准缴纳学费者。

二、实施原则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我校学科建设为中心,以培养优秀人才为最终目的,以达到预期科研业绩为考核结果,并向基础学科倾斜。

三、奖学金额度每人叁万元四、具体实施办法(一)学术型研究生2013年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全部享有新生奖学金。

包含以下三种情况:1.基础医学、护理学、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生物学、哲学、政治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等8个一级学科下所有专业仅招生学术型研究生,上述专业研究生入学后全部享有新生奖学金。

2.基础临床联合培养的指导教师招收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研究生均为学术型研究生,享有奖学金。

3.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专业中学术型研究生享有新生奖学金。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及药学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名额分配办法如下:1、优先指标根据我校有关会议精神,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专业部分指导教师具有奖学金指标,具体名额见附表1。

具有奖学金指标的导师需依照录取至本人名下研究生初试总成绩从高至低分配此名额;如初试总成绩相同者,以初试外语成绩确定。

2、按成绩排名确定剩余指标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总名额减除上述优先指标后所剩余指标按照相同比例分别划至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专业,并分别按照研究生初试总成绩排名确定;初试总成绩相同者,以初试外语成绩确定。

重要说明:1、由于学术型研究生名额有限,在录取学术型研究生时将优先考虑基础学科招生、基础临床联合培养指导教师招生。

2、凡享有新生奖学金者,毕业前须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辽宁医学院,发表我校科研处划分的三类或三类以上论文1篇,并将之纳入培养计划中。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AA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条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财政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学校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按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评奖指标(以下简称“院评指标”)。

考虑到各二级学院(中心)研究生整体科研工作的差异,为保证评奖的公平公正,使优秀“拔尖”研究生得到表彰,在按比例确定“院评指标”时,不采取“四舍五入”法,而通过“取整”方式核定“院评指标"数,因“取整”余出的硕士评奖名额和全部博士评奖名额(以下简称“校评指标”)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

硕士研究生“校评指标”一般不超过10名,主要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五条有条件的情况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重点学科倾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规、违纪或处分已解除;(四)学风端正,学习刻苦;(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其中委培生、定向生、休学、保留学籍、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和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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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精神,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励名额,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我校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46名,其中博士研究生33名,硕士研究生113名。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参评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
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或自筹经费。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研究生还应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学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
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注意综合考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日常表现、身心素质、学习成绩、科研创新、专业技能、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在学生学籍档案中记入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期间仅可获批1次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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