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0521134029)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价格的;
2、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3、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4、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水泵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水泵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
准执行。二次供水用户(不包括自备井多层楼房用户)按政府指导价标准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市政直供水用户不交纳水
泵运行维护费。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部位与共有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
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外,由双方
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
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北京市的物业费收费是有着具体的标准的,⼀般的普通住宅是只要0.9元每平⽅,经济适⽤房就是0.5元每平⽅,除了这些收费以外还是有着别的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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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1、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管理办理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如果⼩区物业费实⾏市场调节价,那么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如果实⾏的政府指导价,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2、⽐如说2004年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基准收费标准为0.90元/平⽅/⽉;经济适⽤房基准收费标准为0.55元/平⽅/⽉。
其中普通住宅物业费包含了综合管理费0.32元/平⽅/⽉;共有部分及设施维护费为0.31元/平⽅/⽉;绿化养护费为0.07元/平⽅/⽉;清洁卫⽣费为0.08元/平⽅/⽉;秩序维护费为0.11元/平⽅/⽉等等。
3、根据政策规定,物业公司可以按⽉、按季、按年度收取物业费。
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时,不得⼀次性预收⼀年以上的物业费。
⼩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物业公司需要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收费标准应该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的位置进⾏公⽰。
如果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项⽬,其收费标准由双⽅约定。
⼆、物业费组成部分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出构成⼀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员的⼯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常运⾏、维护费⽤;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费⽤;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6、办公费⽤;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
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予以列⽀,不得计⼊物业服务⽀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保持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住宅、单位、商业及其他各类物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证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出具资格证书、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等措施,规范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服务中心,实行即时服务、全天候服务、回访服务、诚信服务,做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计划、实行服务标准、设立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评估体系,确保业主满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管理,挖掘物业服务兴业潜力,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业主第十条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业委会活动,履行表决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物业交通安全规定,保护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爱护物业物品设施,避免人为损坏。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业委会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组织履行业主大会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计划,收集业主意见建议,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物业管理行业一直备受关注。
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不同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各有不同,而北京市政府也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有一定的规定。
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保洁、保安、绿化、维修、公共设施管理、水电维修等。
这些服务项目的实施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在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制定的。
一般来说,收费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共设施情况、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三、收费标准的公示与调整北京市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小区的显著位置,并向所有居民公示。
如果物业公司需要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提前通知所有居民,并按规定程序与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
四、维护居民权益作为居民,应当了解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疑问和建议。
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
五、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鼓励建立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结语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一个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只有依法合理、透明公正地制定收费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良性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服务。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近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项目的规定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维修基金、公共维护基金、公共秩序维护费、公共绿化维护费等。
其次,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和面积进行分类计算,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方式的规定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周期,一般为年度计费。
其次,明确了收费方式,可以采取年度收费、季度收费、月度收费等方式。
并规定了收费通知书的发放时间,要求提前15日向业主发放。
此外,还规定了业主对收费的异议处理程序,明确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收费计算方法的规定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明确了按建筑面积比例计算的要求,规定了不同类型建筑物按照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其次,对于共有部分的收费计算也进行了规定,要求根据业主所占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首先,要求将物业服务收费资金用于物业公共设施、公共维护、公共绿化等方面的维修和管理。
其次,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资金的使用准备金、信用风险准备金等的设立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理。
五、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理。
首先,对超过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
其次,对于虚报费用或挪用资金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要求追缴挪用的资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通过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了业主利益,并促进了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的规定,保证了物业服务收费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在实践中,北京市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京发改_(2005)2662号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2、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3、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但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区;4、本办法实施后,在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5、本办法实施前,经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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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2、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3、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但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区;4、本办法实施后,在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5、本办法实施前,经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康居)住宅区,以及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执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的,执行原收费标准,如要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但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总计不能高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原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上述服务收费内容的,不能重复计算收费。
第八条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区有多种房屋产权性质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与物业服务标准相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改变后的住宅使用性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但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绿化养护、电梯、水泵运行维护等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问题与购房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其中,业主大会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收取与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及分摊办法。
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物业管理公约中的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暂按以下办法分摊计算:电梯运行服务首层住户,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房屋建筑面积-70%电梯运行服务首层住户建筑面积)]×30%其他楼层住户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房屋建筑面积-70%电梯运行服务首层住户建筑面积)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电梯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水泵运行维护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水泵运行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不高于水泵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二次供水用户(不包括自备井多层楼房用户)按政府指导价标准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市政直供水用户不交纳水泵运行维护费。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部位与共有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外,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1、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价格的;2、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3、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4、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月日起执行。
原《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163号)、《北京市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8]第394号)、《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执行之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前,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约中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上限的普通居住小区,可执行至2005年月日。
在此期间,如果成立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与全体业主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未成立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未能与全体业主重新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2005年月日起,一律按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