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陕教资[2007]11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7.12.06【实施日期】2007.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陕教资〔2007〕113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技局;省属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省教育厅决定对省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有关事项做出统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济困助学资金的会计核算,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二、核算原则济困助学资金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全部进入学校济困助学专户,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指定用途,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教育厅将建立追踪问效与问责机制。
济困助学资金的年末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执行期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教育资金管理处。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职业学校资助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资助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长期教改和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和XX市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制定的《XX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的意见》(X财教〔2013〕2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助政策,限指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助学金制度。
第二条我校资助政策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责任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政策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四条资助工作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申请与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现象。
第二章免学费第五条免学费对象具备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农村(含县镇)学生。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免学费项目:学费。
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免学费标准:会计、会计电算化、金融事务、电子商务、移动商务(新媒体营销)市场营销、商务助理、商务英语、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与管理(国际物流)、国际商务、商务日语、连锁经营与管理等专业按3300元/年减免;眼视光与配镜、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按3800元/年减免;美术设计与制作、动漫游戏(动漫制作)、工艺美术(室内设计与制作)专业按5600元/年减免。
第八条农村(含县镇)学生认定(具有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一)户籍类型为“农业人口”。
(二)根据XX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的实施意见》,户口簿内页“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印有“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的原农业户口人员、“何时何月城中村转制农转非”字样或者“户主页中印有劳动者或者农民”的原农业户口人员;(三)学生家庭持有股份证或土地证,须跟户口本住址一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政策解读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政策解读、操作流程简介(2012年4月)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印发,我省结合实际,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等相关管理办法。
新政策实施这几年中,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2010年,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提高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质量,今年3月,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进一步规范了评审程序和上报材料。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资助工作,现对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政策作以下解读。
一、国家奖学金(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经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等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陕教职[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职〔2007〕37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和中、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指导方案的安排,组织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
应由主管校长和企业等用人单位负责人牵头组成学生实习管理机构。
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前往学生实习单位,负责学生实习的全程管理。
学校负责人也应不定期到学生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学生实习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陕西省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怎样节约低碳环保的措施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重,低碳环保已成为一个全民共识。
如何节约能源、
降低碳排放,成为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以下列举了一些简单易行的措施,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1.节约能源
•关闭电器:电视、电脑、空调、灯等设备没人使用时,一定要关闭电源。
不仅可以节约能源,还有利于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使用高效节能灯:不仅能节约能源,还能降低碳排放。
•功能一样的家电,优选能耗小的:比如,冰箱、电视等功能相同的家电,选购能耗小的,能够大大降低能耗。
•每天清洁灶具:清洁灶具,既有利于减少清洁用品的使用,又可以提高燃气使用效率,节约能源。
2.减少废弃物
•减少使用纸张:打印文档时,可以选择双面打印,还可以回收再利用废纸张。
•使用环保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换桶环保购物袋,不仅能减少废弃物,还能够降低碳排放。
•回收利用废旧物品:比如旧书、旧电器等,可以通过置换、捐赠等方式实现回收利用。
3.改变出行方式
•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尽量减少单独驾车的出行方式,选择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等环保出行方式。
•车辆保养保持优良状态:将轮胎气压调整到标准数值以上,或者定期到专业汽车维修店进行检修保养,可以节约能源,保持车辆良好运行状态,减少不必要的碳排放。
•拼车、同行:出行人数越多,车辆使用效率越高,因此可以和同事、朋友拼车、同行,一起减少排放。
总的来说,采取上述几种措施,就能轻松实现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改变出
行方式等低碳环保措施,从而为人类、为地球创造更加宜居的环境。
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扶贫政策,确保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职业教育法》、《学生资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资助对象1.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突发严重伤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资助类别1. 免学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2.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
3.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奖学金。
4. 补助金: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性补助。
四、资助标准1. 免学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2. 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3. 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年1000-3000元。
4. 补助金:根据实际情况,每生每次500-2000元。
五、申请与评审1. 学生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评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金额。
3. 公示:对资助对象和金额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六、资金管理1. 学校设立资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2. 学校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3. 学校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七、责任追究1.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2.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校将充分发挥资助政策在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中的作用,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会议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会议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陕教职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会议的紧急通知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资金和免学费资金的监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监厅函〔2011〕12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召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紧急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通报教育部检查组近期在陕检查的有关情况;2.安排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二、时间地点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9:30,在省教育厅前一楼会议室开会,会期半天。
三、参加人员各市(区)教育局分管职成教工作的副局长、职成教科(处)长、计财(财务)科(处)长、资助中心主任各一人;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一人。
四、有关要求1. 请各市(区)教育局、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委派相关负责人参加,并书面说明原因。
2. 参会名单务于11月27日下午17:00前传真至省教育厅职成教处。
联系人:陈娟联系电话:************(兼传真)139****9962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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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 0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设立,有招生计划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中专部等和省、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职业高中、职业教育中心、技工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突发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鼓励市县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并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
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生规模、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实训基地建设等因素确定民办学校的资助名额。
第二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年初,各市、县(区)根据本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逐级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第八条每年8月底之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学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以及本级应分担的经费预算逐级下达到各学校。
第九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条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三章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县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上报至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各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20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均要按规定实行电子注册,统一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市和学校予以表彰。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给予通报、缓拨、停拨直至追回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四)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财政厅、教育厅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
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陕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教〔2006〕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陕西省××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