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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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学校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学校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国家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本级及城市辖区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

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中职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职学校在培养技能型人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中职学校资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的管理。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1. 资助对象:具有我国国籍,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

2. 资助标准:(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免学费:我校学费标准1500元/学期,秋季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直接免除(社会文化艺术专业除外)。

原建档立卡学生无需申请,直接免除。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学期初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个人申请、认定、公示、打卡发放等程序,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

每学年的秋季学期依据亳州市智慧资助系统”推送数据,结合实际。

二、资助程序1.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在校生,需在学期初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 公示: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通过银行打卡或现金发放方式,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资助管理1. 资助档案管理: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专门资助档案。

2. 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信息公开:督促相关中职学校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中职学校资助制度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职业学校资助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资助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资助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长期教改和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和XX市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制定的《XX市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的意见》(X财教〔2013〕2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助政策,限指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助学金制度。

第二条我校资助政策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责任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政策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四条资助工作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申请与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现象。

第二章免学费第五条免学费对象具备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农村(含县镇)学生。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免学费项目:学费。

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免学费标准:会计、会计电算化、金融事务、电子商务、移动商务(新媒体营销)市场营销、商务助理、商务英语、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与管理(国际物流)、国际商务、商务日语、连锁经营与管理等专业按3300元/年减免;眼视光与配镜、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按3800元/年减免;美术设计与制作、动漫游戏(动漫制作)、工艺美术(室内设计与制作)专业按5600元/年减免。

第八条农村(含县镇)学生认定(具有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一)户籍类型为“农业人口”。

(二)根据XX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的实施意见》,户口簿内页“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项目中印有“2010年5月1日起统称居民户口”字样的原农业户口人员、“何时何月城中村转制农转非”字样或者“户主页中印有劳动者或者农民”的原农业户口人员;(三)学生家庭持有股份证或土地证,须跟户口本住址一致。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我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提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户口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五条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将初审结果在系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院资助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当年拟获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低于3天的公示。

第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中职学校受助资金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受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校受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受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职业教育公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受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受助资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奖学金等。

第二章受助资金的管理原则第四条受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确保受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专款专用:受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开透明:受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

(四)科学合理:受助资金的使用应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受助资金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受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受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受助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审批受助资金的使用计划。

(三)监督受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受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五)及时处理受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受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受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审批,编制受助资金使用计划。

(二)负责受助资金的核算、支付和结算工作。

(三)定期向受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受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受助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受助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第十条受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贫困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

(二)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

(三)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发放。

(四)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第十一条受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二)使用受助资金应注重效益,避免浪费。

(三)受助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受助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受助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促进中职学生的发展,提供资助和支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学业表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助:1. 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即:特困生、困难生和一般生。

助学金的发放按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业成绩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即:特困生、困难生和一般生。

助学金的发放按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业成绩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2. 奖学金:根据学生在学业、科研、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分为不同等级的奖学金。

奖学金:根据学生在学业、科研、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分为不同等级的奖学金。

三、申请及评定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以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定。

四、资助管理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资助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资助发放:定期按照规定发放助学金和奖学金,并确保资助款项按时到账。

资助发放:定期按照规定发放助学金和奖学金,并确保资助款项按时到账。

2. 资助监督:定期对资助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助款项的合理使用。

资助监督:定期对资助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助款项的合理使用。

五、违纪处理学生如有以下违纪行为,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1. 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情况。

2. 涉及违法行为,如作弊、抄袭等。

六、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如有需要,将不时修订。

若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职学校助学金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助学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助学金申请与审批
1. 申请条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申请流程:
(1)学生填写《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班级组织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4)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资助名单。

(5)学校对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6)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审批通过,发放助学金。

三、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1. 发放标准: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2. 发放时间:每学期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学期初。

3. 发放方式: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

4. 助学金管理:
(1)学校设立助学金专户,专人管理。

(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制度执行。

(3)定期对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4)对违规使用助学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助学金监督与问责
1. 学校设立助学金监督小组,负责对助学金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督。

2. 学校对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3. 对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四省藏区、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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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

每年3月底以前,各市(州)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辖区内所属具有资格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上报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

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资助对象认定程序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格的认定。

1、在县(含县级市、农业区)所属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直接认定。

2、在城市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3、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认定。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从每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

学校应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4、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通过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八条预算申请。

每年3月20前,各地、各中职学校按以下程序进行预算申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结合当年招生计划,联合、逐级向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实行分散办学的省现代技术学校、省农广校等学校的各教育点按属地向当地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由地方汇总上报);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向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汇总、初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4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预算下达。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下达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及资金预算,提出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审定。

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及时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及省属学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于8月底前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对办学条件较差、办学行为不规范、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公办学校,各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安排,并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将实际受助学生名单汇总并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每月(2、8月份寒暑假除外)20日前,向同级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报送《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见附件5),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规定实行统一的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助学金要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成立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法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学校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3、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4、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5、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附件1: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名称: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

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从每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

具体流程如下:①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④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⑤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附件3: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学校名称(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精品备注:1.“学生生源地”和“是否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以“1”来填写,以便合计;2.本表按一年级西部地区、一年级其他地区、二年级西部地区、二年级其他地区分别填报。

同级教育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资助中心审核意见(盖章) 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盖章)二00 年月日二00 年月日二00 年月日附件4: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精品精品附件5: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增加/减少)学校名称(盖章):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备注:异动原因中增加原因:1.招生(含春季入学);2.转学入;3.复学;4.其他减少原因:1.转学出;2.开除或退学;3.休学;4.实习;5.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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