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从助学金发放对象、资金来源、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资格评定、发放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一、助学金发放对象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由经济上困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校生。
具体包括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及中等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等。
这些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受到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凭借其学业成绩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此外,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者子女等特殊群体也在国家助学金对象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划拨和地方财政配套组成。
中央财政每年都会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拨一笔专项资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而地方财政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配套力度,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帮助。
三、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上困难。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部学费、生活费等开支;2. 学习成绩优异。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必须达到一定要求;3. 优先对贫困地区及民族学生进行资助;4.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设置不同的项目要求。
四、资格评定按照助学金申请人的资料和情况,由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评定。
首先需要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助学金资助。
然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成绩情况、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
五、发放管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主要是根据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由各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奖学金的资助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按月分期等多种方式,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来源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需要及时剔除名单并退还相应资金,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国家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帮助学生负担学费、书费和生活费,以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
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由国家教育部门负责管理。
如果您想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您向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咨询具体申请方式和所需材料。
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校生。
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普通高中就读,并且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
必须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学费、书费和生活费。
3.学习成绩优秀。
必须有良好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班同学中名列前茅。
4.品德优良。
必须品德优良,无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行为记录。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要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习成绩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经国家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数额由国家教育部门根据当年的经济情况和教育发展情况确定。
助学金发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发放,一种是学年发放。
助学金发放时间和方式由国家教育部门规定。
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助学金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发放给学生使用,一种是直接支付学费、书费和生活费。
接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遵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学习成绩优秀。
必须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班同学中名列前茅。
2.品德优良。
必须品德优良,无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行为记录。
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校纪校规。
4.通报情况。
必须在学校或者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或者国家教育部门通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接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助学金资格。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提问。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七)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各专业学院在校生人数等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到各专业学院。
高中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学校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
第三条高中学校资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专款专用原则;3. 节约、高效原则;4. 依法依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四条资助对象: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3. 在德、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五条资助标准:1. 国家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二、三档,每生每年分别补助2000元、1500元、1000元;2.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补助5000元;3.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补助8000元;4. 学校奖学金:根据学生成绩、德、体、美、劳等方面表现,设立不同等级,每生每年补助1000-5000元;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第三章资助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六条资助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2. 学校自筹资金;3. 社会捐赠。
第七条资助资金管理:1. 学校设立资助资金专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2.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 资助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4. 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领导、学生代表、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四章资助申请及评审第八条资助申请:1. 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2. 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审程序:1. 学校设立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评审工作;2.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标准;3. 评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五章资助资金发放及监督第十条资助资金发放:1.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2. 资助资金发放时,学生需出示有效证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高中学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财预〔2015〕70号)以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2018年4月11日附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中央、省属行业、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59个“两区县”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按要求向各市县提前下达下年度国家助学金预计数,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清算数。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国家助学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完整版)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8:2比例分担。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人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
特殊困难学生比例8%,困难学生12%,一般困难学生8%。
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遴选办法:(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每年10月1日前,学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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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财教[2010]461号【失效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0.11.03【实施日期】2010.11.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二○一○年十一月三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
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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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
其中:东部地区为、中部地区为、西部地区为。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元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档。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每年月底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月底前,地方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月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仔细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
每年月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