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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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从助学金发放对象、资金来源、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资格评定、发放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一、助学金发放对象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由经济上困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校生。

具体包括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及中等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等。

这些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受到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凭借其学业成绩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此外,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者子女等特殊群体也在国家助学金对象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划拨和地方财政配套组成。

中央财政每年都会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拨一笔专项资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而地方财政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配套力度,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帮助。

三、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上困难。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部学费、生活费等开支;2. 学习成绩优异。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必须达到一定要求;3. 优先对贫困地区及民族学生进行资助;4.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设置不同的项目要求。

四、资格评定按照助学金申请人的资料和情况,由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评定。

首先需要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助学金资助。

然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成绩情况、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

五、发放管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主要是根据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由各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奖学金的资助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按月分期等多种方式,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来源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需要及时剔除名单并退还相应资金,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沪海洋财〔2014〕4号(2017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体系。

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取得学籍,定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1·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国家助学金:(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月起,重新发放;(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五)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琼教勤助〔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勤助〔2017〕6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的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24日海南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本省各市县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所在行政区域、学校生源情况等因素确定。

学校所在行政区域为11个国定、省定贫困市县的,按普通高中在校生25%的比例确定,海口市、三亚市按15%的比例确定,其他区域按20%的比例确定。

第四条本省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所属普通高中所需资金分别由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负担,其他市县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国家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帮助学生负担学费、书费和生活费,以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

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由国家教育部门负责管理。

如果您想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您向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咨询具体申请方式和所需材料。

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校生。

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普通高中就读,并且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

必须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学费、书费和生活费。

3.学习成绩优秀。

必须有良好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班同学中名列前茅。

4.品德优良。

必须品德优良,无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行为记录。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要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习成绩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经国家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数额由国家教育部门根据当年的经济情况和教育发展情况确定。

助学金发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发放,一种是学年发放。

助学金发放时间和方式由国家教育部门规定。

根据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助学金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发放给学生使用,一种是直接支付学费、书费和生活费。

接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遵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学习成绩优秀。

必须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班同学中名列前茅。

2.品德优良。

必须品德优良,无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行为记录。

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校纪校规。

4.通报情况。

必须在学校或者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或者国家教育部门通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接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助学金资格。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提问。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七)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各专业学院在校生人数等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到各专业学院。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

1.3 学生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2.1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2.2 申请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三、资金来源及分配3.1 资金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2)学校自筹资金;(3)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3.2 资金分配:(1)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分配;(2)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根据学生实际需求及学校资金状况合理分配。

四、申请与评审4.1 学生资助申请流程:(1)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3)学校将资助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4)学校向资助对象发放资助资金。

4.2 评审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表现和道德品质;(3)优先资助特殊困难群体。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1 资金使用:(1)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与学生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2)严禁将资助资金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

5.2 资金管理:(1)学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学生资助资金;(2)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进行严格审计,确保资金安全;(3)学校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开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6.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6.2 学校应定期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沪海洋财〔2014〕4号(2017年6月修订)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体系。

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取得学籍,定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国家助学金:(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月起,重新发放;(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五)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绝大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最后0.5年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三条资助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生除外。

第四条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资助,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资助。

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和方式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0元/生/年,按照每月1250元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发放总额按照研究生身份对应的资助标准和学制计算,其中博士研究生按照3.5年发放,提前毕业的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计算。

第七条每年9月份入学的研究生新生按照当年7月开始计算国家助学金,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的一半。

3月份入学的博士新生按照当年1月份开始计算,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

第八条因私出国、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在其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项目录取的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参照本办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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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
(七)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
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各专业学院在校生人数等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到各专业学院。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校的助学借款。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各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在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及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提出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填写《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并将评审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认真审核各专业学院评审结果,审核汇总后,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院长办公会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相关资料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文件规定,每年将国家助学金以现金形式按月由专业学院向获得资助的学生本人发放。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将与下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合并使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违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或羁押的;
2.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
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
5.平时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等不合理开支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学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确定资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

获得资助的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的学生,其他年级学生适用于2015年05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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