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9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昆政办[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昆明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市十三届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污染源拉网式普查及整治工作要求,从打造“低碳昆明”、品质春城的高度,按照铁腕治污、不转移污染,提高门槛、就地淘汰的要求,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拉网式普查及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昆明市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市,持续强化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2009年昆明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的基础上,通过对污染源的拉网式彻底普查及整治,全面及时地掌握我市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废气污染源、废物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全面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真正实现全市违法排污零申报。
二、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污染源拉网式普查及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各司其职,强化合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昆政办[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昆政办〔2008〕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2008年下半年以来,阳宗海水体出现砷浓度超标,导致严重污染,并影响到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查明并坚决关停污染企业,尽快切断污染源,确保周边群众饮用水安全。
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要以阳宗海水体污染事件为戒,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各项工作放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现就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举一反三,迅速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针对当前阳宗海水体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为落实好2008年9月12日省政府常务会关于阳宗海水体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及省、市领导指示,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 9 月25日到10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昆明地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行动计划》,重点对涉及有毒有害的企业,尤其是重化工、冶金等行业的三废排放情况,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固体废物堆放场所;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安全隐患集中的化学(重化)工业园区;建设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溃坝、泄漏隐患的矿山尾矿库等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昆政办[2014]6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8【实施日期】2014.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高新区、经开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和轿子山两区管委会:2013年11月29日新修订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8日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营造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新修订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为抓手,提高新车准入门槛,提升燃油品质,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验,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完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验体系,全面执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验规范、控制措施;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与管理,推动机动车结构优化调整,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实现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的目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办[2008]106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12【实施日期】2008.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08〕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依据省环保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效;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电厂、冶炼厂、化工厂专项检查,着力促进污染减排工作;集中开展对重点湖泊流域污染企业综合整治,保障重点湖泊休养生息。
二、整治重点和任务(一)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1.检查2003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环境监察通知》处理处罚落实情况。
2.检查2003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转来污染投诉事件处理处罚落实情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昆政发[2016]22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16【实施日期】2016.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6日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城市排水综合管理和保障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主城区是指昆明中心城区建成区,包括: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五个行政区的城市建成区域,以及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城市建成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含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闸门、雨污水调蓄池及其附属设施。
按照设施的服务范围和功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投资建设的、供本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以下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配合市排水主管部门开展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昆政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保护环境、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强大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治理环境、遏制污染、保护资源、重建良好生态、保证环境安全为目标,实行属地管理,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市级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多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为把昆明建设成为集湖光山色、滇池景观、春城新姿,融人文景色和自然风光于一体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措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的要求,体现铁碗治污、科学治水、综合治理,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建立以下制度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治:(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其颁发行政许可证照。
(二)无证照经营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取缔制度。
对于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按上限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三)建立违法排污企业从严查处和永久退出市场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违法排污行为从重从严查处,实行强制退出市场,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对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按上限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昆政办〔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2日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滇池保护治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打击向河湖违法排污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举报线索一经核实为有效线索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污行为,是指向滇池水体、入湖河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废液的违法行为。
所称举报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区两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按执法权限划分、案情影响及危害程度等不同,分别核实举报线索并依法查处,核实后的举报奖励由市、区分级兑现。
其中案情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重或跨区域的,由市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举报奖励由市级财政兑现;案情影响较小或危害程度较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举报奖励由区级财政兑现。
第五条举报奖励的条件:应为实名举报,举报违法行为真实并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等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励权益。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滇池管理执法部门举报违法排污行为:(一)电话:0871—12345市长热线、0871—12319城市管理热线市、区滇池管理举报热线:市级153****6133五华区0871—64141398 盘龙区0871—65010021官渡区0871—67184787 西山区0871—68185843呈贡区0871—67478333 晋宁区0871—67898929滇池度假区0871—64311720 经开区0871—67436040(二)微信:网格滇池志愿者公众号、网格昆明志愿者公众号;(三)来函(信):寄至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月路1号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公室收,邮政编码:650100;(四)来访: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月路1号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公室,受理来访举报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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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
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对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三、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五、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六、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
七、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八、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强制措施名单由各级环保部门提出,同级供水、供电主管部门下达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通知,同级供水、供电部门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未设立供水、供电部门的开发(度假)区,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强制措施名单由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市级供水、供电主管部门下达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通知,市级供水、供电部门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十、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全部记入“黑名单”,并设立“曝光台”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和通报。
对故意违法偷排污染物或无证(照)经营的行为,一经查实,其业主身份信息记入“黑名单”,在本市范围内一次性永久退出市场,工商、环保等部门不得再批准其从事相同的业态经营。
十一、市县(区)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都要建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奖励机制和制度。
对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县(区)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昆政办〔2010〕120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8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及五个开发(度假)区财政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十二、十四个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辖区内的企业被群众举报到市级的,由市级环保、滇管等部门查实后,其行政处罚的罚款全部缴入市级财政。
兑现给举报人的奖金,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或开发(度假)区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
十三、十四个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每年1月31日前,分别向市财政预交20万元违法排污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承担本县(市)区或开发(度假)区辖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被举报到市级,由市级环保、滇管等部门查实后,兑现给举报人奖励金额的80%部分。
年终由市财政与十四个县(市)区财政及五个开发(度假)区财政结算,多退少补。
十四、建立十四个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度假)区辖区被上级查处违法排污情况统计排行榜,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对被群众举报违法排污较多、被查处违法排污较多的县(市)区或开发(度假)区,依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一岗双
责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十五、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民间环保社团及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时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以加大违法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让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承担治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的全部费用。
十六、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