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傅廷中教授保险法讲义:第6章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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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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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不能通过损失赔 偿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近因原则
定义:是指导致结果发生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或者最有力的原因。
决定性、有效性 例: 1.李某投保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
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急性肺炎死亡。 2.某大楼未投保的A户着火,消防队在灭火时消防水导致投保家财险的B
补偿性
补偿损失与经济给付
损害补偿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1)诚实告知;(《保险法》第16条;《交强险条 款》第12条;《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18条等)
(2)信守保证。
对保险人而言:(1)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 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法》第17条;)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 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 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责任பைடு நூலகம்除: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 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 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六章)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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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客服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由于轮胎属易耗零部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单独 承保轮胎,而且在很多险种中,轮胎也属于责任免 除的范围。肖女士虽然买了全车盗抢险,但该险种 只有在全车被盗时才会赔,如仅仅是轮胎、车内音 响设备、车标等零部件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 保险条款中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 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 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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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1)保险公司拒赔是按合同办事。王某的保险财产既然 未受损失,就不应获得保险赔款。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其 损失,则保险合同的法律严肃性就无法维护。
(2)保险公司拒赔合法不合理。如果王某抢救的不是保 险财产,而是其它未保险财产,保险公司必然要赔偿其彩 电与收录机的损失。但现在王某抢救的是保险财产而非其 它财产,要索赔又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不索赔又太不 近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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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1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符的索赔案
2003年10月10日,某市造纸厂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 财产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10月11日零时到2004年10月10 日24时,造纸厂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 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 金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60万元, 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经办人员在投 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 忽,保险单上投保财产项目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 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元,在流动资产一栏中未 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和低植易耗品三个项 目。2004年4月5日,某市造纸厂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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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2
保险财产未受损赔案
1985年6月25日,某县城关镇东门街发生了一起火灾, 保户王某在火灾中抢救出了自家的一台彩电和一台双卡 收录机,但其他财产全被焚毁,损失达4800余元。火灾 过后,王某来到县保险公司索赔,县保险公司经办人员 一看保险单,就拒绝了王某的索赔要求。原来,王某虽 然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但他是选择投保,即只将彩电 与收录机(其价值分别为1600元和650元)两件贵重财 产投了保,其他财产均未参加保险。王某看到保险公司 拒赔,总觉得自己救出彩电、收录机太亏,但又无可奈 何。

保险代理人第六章串讲

保险代理人第六章串讲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挂车投保后与主车
视为一体,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 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赔款=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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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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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六:机动车辆损失险
(二)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P174
风险免除(8项)
1、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2、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损失免除(12项)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5、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 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6、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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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十六:机动车辆损失险
(四)机动车辆损失的赔偿处理
险种
车 辆 损 失 险
全部损失
1、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保险
事故责
事故责任
赔款=(金额-残值)×任比例
×(1

免赔率
)
×(1-绝对免赔率)-绝对
免赔额
2、保险金额>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实际
事故责
事故责任
赔款=( -残值)×
价值
任比例
×(1

六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 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 第五节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节 责任保险 第七节 信用(保证)保险 第八节 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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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财产保险的含义

保险学第六章

保险学第六章

流动资产
可按照最近帐面12个月的平均余额或由被保险人自行 确定
家庭财产保险 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其他家庭用品等分项 确定 保险金额一般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五)火灾保险的赔偿
注意事项:
1.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 身的赔偿限额;
2.扣除残值和免赔额; 3.对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对家庭 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保 险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 保险
人身保险
信用 保险 保证 保险
责任 保险
狭义财产 保险
第六章 财产损失保险
本章内容
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火灾保险 第三节:运输保险 第四节:工程保险 第五节:农业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财产保险概念 财产保险分类 财产保险的特点
财产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
(一)财产保险概念
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火灾保险概念及其特征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 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 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 险标的财产保险。
特点: 保险标的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 所承保财产的存放地不得随意变动
承保的风险有扩大的趋势
二、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火灾保险保险标的适用范围
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火灾保险的费率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和损 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即狭义财产保险,是以有形 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做为保险标的的各种 财产保险。
(二)财产保险分类
1.按照保险标的的内容: 3.按照保险价值确定的方式:
有形的物质财产保险 定值保险
经济利益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不定值保险
到岸价格(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条件的保险

保险法保险法第七讲 财产保险合同(上)

保险法保险法第七讲  财产保险合同(上)
○ 保险合同分论篇 ○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分论篇 ○
○ 保险合同分论篇 ○
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求偿制度适用范围:财产保险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损害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代位追偿以对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限
○ 保险合同分论篇 ○
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限制
对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免除的限制 《保险法》第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 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的限制 《保险法》第62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 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 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冲突
以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强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的存在 保险期限短 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 保险合同分论篇 ○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标的 财产 合法 能够以货币进行量化 保险人同意承保
利益
现有利益 期待利益 消极利益
○ 保险合同分论篇 ○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含义 确定方式:约定 & 市场定价 保险价值可否随意约定?

【保险学】第六章

【保险学】第六章

二、 新型人寿保险
(一)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寿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寿险。变额人寿保险 基本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可变的死亡和(或) 基本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可变的死亡和( 生存保险金给付。 生存保险金给付。 变额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变额人寿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费是固定的, 1.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在一个最低给付限额的基础 保费是固定的 是却是可以变动的。 是却是可以变动的。 2.分帐管理。每位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个账户, 2.分帐管理。每位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个账户,一 分帐管理 部分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账户。 部分是保障账户,另一个是投资账户。 3.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变动 3.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变动 而变动。 而变动。
(二)按保险期限分类 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同, 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保险期 间在一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含一年) 间在一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含一年) 的短期业务。 的短期业务。 (三)按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不同, 按照承保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 保险两大类。 保险两大类。 另外,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自愿 另外,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 保险和强制保险。按保单能否分红, 保险和强制保险。按保单能否分红,人身保险可分为分红 保险和不分红保险;按被保险人是否参加体检, 保险和不分红保险;按被保险人是否参加体检,人身保险 可分为验体保险和免验体保险;按被保险人的的危险程度, 可分为验体保险和免验体保险;按被保险人的的危险程度, 人身保险又可分为健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或弱体保险) 人身保险又可分为健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或弱体保险按保险责任分类 1.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1.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 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意外伤害保险,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 险。 3.健康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医疗、疾病致残、 3.健康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医疗、疾病致残、生育或因疾 伤害不能工作减少收入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病、伤害不能工作减少收入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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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
无效的含义与原因 ---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财产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产生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后果。 ---原因: ---合同主体不合格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 ---客体不合法 ---内容不合法 ---形式不合法
4.5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4.5.1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财产保险合同; 意图解释原则:以当时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时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还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
4.1.2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 ---特定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包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预约保险合同又称开口式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
4.1.2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一切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

清华大学傅廷中教授保险法讲义:第3章保险合同法基本理论

清华大学傅廷中教授保险法讲义:第3章保险合同法基本理论
(一)承保的概念 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予以承诺的行为。 (二)承保的形式: 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无条件地签字盖章。 (三)承保的性质: 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意建立保险合同关系。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 保险单(Policy)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小保单) 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 或保险单已正式签发的一种凭证(与保险单有同 等效力)。 适用的情况: 团体保险情况下签发给团体内的成员; 在货物运输的“预约保险合同”下针对每笔 运输单独出具;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情况下为便于查验。
2. 保险人(Insurer)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10条2款)。 条件: 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 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概念:
虽未参加保险合同的订立,但在保险事 故发生或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 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取得合同权利的依据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3.附和合同 保险单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单方面签发, 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服从,无参与讨论的权利 和机会. 4. 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英美学者观点——单务合同; 德、日、中学者观点——双务合同
有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作出赔付
5.非要式合同(承认口头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法第13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 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 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 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 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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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标的的变更 《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
案例:1995.12.30,某贸易公司以18.8万元(含附 加费)购买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当日,该公司与保 险公司订立分项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 三者责任险;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限: 1996.1.1—1996.12.31日。1996.4.25,贸易公司 总经理张某被任命为某工业公司董事长。公司与 张某签订一份债权、债务清理协议,约定:桑塔那 轿车由张某带走,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出资办理; 前提条件:张某必须为贸易公司再办理一辆小轿车 的专控指标,但该指标一直没有办成。 当月28日,工业公司原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 贸易公司将车派给其使用。李某在某国道拐弯处与 一黄河牌大卡车后追尾,致使车毁人亡。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人, 故不生效。 法规链接:民法通则62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陆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邮包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责任保险 (Liability Insurance)
一、定义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特征 1.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体现为社会 公益性) 2. 保险责任不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 3. 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三、性质: 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四、标的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过失侵权与故意侵权)
英国《1930年第三人责任法》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后宣告破产, 受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请 求赔偿。” 英国《1960年公路交通法》规定: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的保险 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 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 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65条)。
(二)保险责任 1.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 因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 的损失(如被保险人自有的供水、供电、 供气设备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三)除外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27条) ——解约、拒赔、不退保险费 2. 地震 3.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4. 核污染与辐射 5. 堆放在露天的财产 6. 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 7. 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失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1. 可保财产——依法可以承保的财产 2. 相关利益——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关系
(1)积极利益 既存利益 期得利益 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例如因已 经播种而对未来的收获可能获得的利益); 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如卖方出售货物而 应得到的货款)
(2)消极利益(因违约或侵权而产生的责任)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合同 (一)可保财产 房 屋(包括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 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 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衣物和床上用品;室内装潢、家具及其 他生活用具) (2000年中国人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二)家庭财产保险不保的财产: 无法确定价值的财产(货币、票证等贵重物品); 低值易耗的财产(日用消耗品); 各种交通工具; 养殖和种植物; 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出租用作工商 业的房屋; 无线通信工具; 简易房; 与被保险的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厕所、围墙)、 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内部的财产; 处于危险中的财产(危险建筑、其他处于危险状态 下的财产)。 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非 法占用的财产。
(二)企业财产保险不保的财产:
1.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矿藏、深林、水流等) 2.正处于风险中的财产 未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危险建筑。 3. 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物 4. 无法确定价值的财产(不具有定价标准的财产) 票证、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其他珍贵财物 (除非有特约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6. 必须订立特约的财产 ——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7.发生危险的机率较大的财产 ——堤堰、水闸、矿井、矿坑及其设备和物资
(二)我国目前财产保险的分类 1. 财产损失保险 2. 责任保险 3. 信用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银行)信用放贷的保证形式 4. 保证保险 保险人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 由于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由 保险人负责赔偿(如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5. 再保险 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规定(第184条) 农业保险由法律和法规另行规定(第186条)
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
Contract of Property Insurance
第一节Βιβλιοθήκη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有形财产)及其 有关利益(无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 同(第12条)。 二、分类 (一)传统保险法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火灾保险合同 运输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1. 船舶保险合同: 远洋船舶保险合同(船体、船机、属具); 沿海运输船舶保险合同; 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2. 飞机保险合同 机身险;第三者责任;旅客法定责任险。 3.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 用机械车和特种车)
四、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第二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以农作物和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 产作为保险标的)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可保财产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 责管理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或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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