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深圳市创客空间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客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府[2015]46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促进创客发展的政策,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资金实际需求,每年安排创客资金促进创客发展.第三条创客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透明高效、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下达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二)对创客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复核,会签下达创客资金项目计划,拨付项目资金;(三)监督检查创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开展创客资金绩效检查或者再评价.第五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创客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创客资金支出计划;(二)编制创客资金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开展创客资金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和公示工作,编制创客资金项目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创客资金项目计划;(三)按职能分工,跟踪项目实施、验收及工作考核,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制定项目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自有资金;(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四)对获得的创客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接受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调研、统计等工作;(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第三章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第七条创客资金资助对象为:(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二)依托于本市商事主体、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从事创客研发项目的个人;(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客资金不予资助:(一)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二)项目单位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或者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三)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资助的情形。
深圳市创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深圳市创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深圳市创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一、审批内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详见《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三)《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四)《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五)《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六)《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七)《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九)《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33号;(十)《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4〕97号;(十一)《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2〕53号;(十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十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资助专项申报指南

附件1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资助专项申报指南第一项: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资助项目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二、资助数量、额度、方式和用途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额度:对市级工程实验室项目,专项资金可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配套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可按国家或省资助资金予以1:1配套,最高1500万元;但配套资助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资助资金的总和超过项目总投资40%的,不再配套资助;未超过40%的,可补差至40%。
方式:无偿资助。
用途:仪器设备购置等。
三、申报类别(一)市级工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1、申报条件:(1)项目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省、深圳市级科研开发研究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2)项目单位应在文化创意领域有较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和技术创新团队;(3)研发机构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4)申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是研发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及场地工程建设等)不低于70%,且实际投资额已完成超过20%(实际投资中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投入不得少于60%),新增投资不低于申报项目总投资的60%(新增投资中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投入不得少于80%),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需与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投资等统筹考虑);研发机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0人;研发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且统一管理、开放使用;(5)符合国家、省及深圳市的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前言我署是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集中管理机构。
在进行政府工程报建过程当中,时间长、资料复杂等问题始终是困扰我署前期工作的难题。
报建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报建程序进行了解和熟悉。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我署组织技术力量,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深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申报材料指引》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对市各有关职能局进行调研后,编制了本指引。
本指引以政府投资工程报建流程为主线,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报建流程中的办文程序、所需申报资料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署的工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对原有报建程序进行了优化,目的在于引导和辅助有关工作人员的报建工作。
我们希望通过本指引,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报建业务水平,加快报建业务进程,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
因此还请同志们在使用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第二章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流程2.1房建类2.1.1房建类项目审批流程图2.1.2房建类项目审批流程2.2市政类2.2.1填海、土地开发类2.2.1.1填海、土地开发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2.2.1.2填海、土地开发类项目审批流程2.2.2道路、桥梁、隧道类2.2.2.1道路、桥梁、隧道类项目审批流程图 2.2.2.2道路、桥梁、隧道类项目审批流程第三章申报材料3.1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1项目建议书3.1.2可研报告3.1.3概算审批3.1.4下达投资计划3.2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2.1选址意见书3.2.2用地规划许可证3.2.3方案审查3.2.4扩初设计审批3.2.5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3.2.6工程规划许可证3.2.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8遗失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9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3.3 人居环境委员会3.3.1环评审批3.4 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3.4.1消防审核3.4.2重新申报消防审核3.4.3消防验收3.4.4消防复验3.5 应急管理办公室3.5.1人防方案报建3.6 水务局3.6.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6.2城市排水许可3.7 城市管理局3.7.1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3.8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8.1用地预审3.8.2征(收)地3.8.3拆迁许可3.8.4制作宗地图3.8.5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3.10 交通运输委员会3.10.1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3.10.2港口建设项目3.10.3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3.10.4水运工程开工许可3.11 住房和建设局3.11.1监理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2施工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3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3.11.4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3.11.5 监理直接发包审批3.11.6施工直接发包审批3.11.7申报施工许可证3.11.8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审批3.11.9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3.11.10申报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资料清单3.11.1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3.11.12工程名称变更3.11.13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3.11.14申请延期开工3.11.15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3.11.16停工登记3.11.17复工申请3.11.18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第四章业务受理地点第五章其他产权单位业务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1.1窗口工作机构我署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由分管署领导分管、前期处具体负责管理,从前期处、合同预算处、土地开发中心、工程管理站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窗口小组,窗口负责人为前期处驻窗口成员。
2018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指南

2018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来我市工作并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1〕9号;(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平均资助强度10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申请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二)项目负责人已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获得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或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类人才确认,并处于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有效期内;(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须全职在申请单位工作。
(四)该计划属于竞争类计划。
竞争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技术创新资助、创业资助)、创客计划(创客创业资助、个人创客)等。
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1.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已承担2017年度同类竞争项目的,不得申报。
2. 申报单位为企业且为2014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或2016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已承担2017年度同类竞争项目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深府办[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深府办〔2006〕132号)《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资助条件与方式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对初创期的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导向每年发布需要创业投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
第四条申请创业投资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并通过了创投备案管理审查的创业投资企业;(二)被投资企业符合第二条规定;(三)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投资款已实际支付,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五条市科技研发资金对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额为对某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5%。
首次获得创业投资的,资助比例可提高至20%。
单笔最高资助额不得超50万元。
一年内对同一家创投企业的资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二章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创投企业申请风险资助的,须从http://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创业投资企业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创投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二)入资凭证复印件;(三)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具体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接收并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入库(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二)本年度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且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科技服务资质:表1.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申请单位资质1 研究开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开放科研设施服务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云计算服务 1.具备中国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2.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及制度,获国际云安全联盟CSA的C-STAR安全认证、ISCCC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体系ISO27001认证等认证;3.云服务收费企业租户数超过500个以上;4.三年以上云服务运营业务基础;5.具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2 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3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资质认证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4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三)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四)申请单位需提供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
市经贸信息委2018年度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市经贸信息委年度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申请指南一、支持领域(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建设。
(二)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三)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支持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年)》(深府办〔〕号)(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号)(三)《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号)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事中资助(配套资助)。
按照国家资助额度的给予市级财政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万元,国家和市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事后资助。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万元。
.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事后资助。
按照项目申报截止前年度内实际投资额的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四、申报条件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二)申报项目所在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得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技术改造普惠政策除外)。
专项申报条件:(一)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二)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报单位参与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且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批复之日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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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创客空间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空间及服务予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资助费用为近2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创客空间2016和2017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本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六)已获创客空间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五、申请材料
申请创客空间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九)创客项目或创客企业入驻协议(验原件);、
(十)经创客签字的创客项目简介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经创客签字的或加盖入驻创客企业公章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十二)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十三)空间运营模式介绍及申报补贴期内的创客空间运营情况总结;
(十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创客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等;
(十五)近2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提供完成填报2017年众创空间火炬统计报表证明材料或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特提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02月13日—2018年03月23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03月26日—2018年03月30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三)联系电话:88127983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拨付经费。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创客空间项目除外)。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说明: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2.各申报单位报送我委相关数据,需同报送市统计局数据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