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夫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财产问题一直是夫妻关系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为了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的财产制度,即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采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得、共同劳动所得以及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组成。
夫妻共同财产表明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依然保有各自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了婚前个人所得以及经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所得所购买的财产。
个人财产是夫妻双方各自的独立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
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份额按照彼此共同贡献的程度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具体实施是:在离婚或者死亡等情况下,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情况进行财产的分割。
这种财产分割原则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婚前财产保护在夫妻总共财产制度下,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保护婚前财产的独立性。
这种婚前财产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夫妻各自的独立财产权益。
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进行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夫妻可以通过财产公证来明确双方的财产情况,确保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明晰界定,避免财产争议。
继承权的保障夫妻关系中,当一方离世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属于遗产,另一半归属于继承人(即夫妻的子女、父母等)。
这种继承权的保障确保了夫妻双方间和家庭成员间的财产权益。
结语我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重要的法律规定,它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财产分割原则等内容。
同时,婚前财产保护、财产公证和继承权的保障也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方式。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两种形式。
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财产的权益和承担财产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
个人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
在个人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各自享有财产的权益和承担财产的义务。
个人财产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夫妻双方的独立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有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共同财产制度作为默认制度,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律程序选择个人财产制度。
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则采用了个人财产制度作为默认制度,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律程序选择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选择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都有重要影响。
共同财产制度可以促进夫妻之间的财产共享和互助,增强夫妻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亲密关系。
但同时也可能导致财产纠纷的发生,特别是在离婚或分居等情况下。
个人财产制度可以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财产权益,但也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经济疏离和亲密关系的减弱。
为了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发生,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混合财产制度,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开管理。
在混合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将一部分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而将另一部分财产作为个人财产。
这样可以既保障夫妻之间的财产共享和互助,又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财产权益。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方式。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两种形式。
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

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
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以夫为主的家族制度起主导作用。
在古代社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为妻嫁妆和夫家财产两部分。
妻嫁妆是女方在结婚时从娘家带过来的财产,通常包括金银饰品、织物、珠宝等物品;而夫家财产则是由丈夫掌握和管理的,包括土地、房屋、农具等。
在婚姻关系中,丈夫拥有绝对的财产管理权和支配权,妻子没有个人财产的独立权利。
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家族制度基础上的,丈夫负责赚钱养家,妻子则负责管理家务和照顾子女。
夫妻之间财产的所有权一般归于丈夫,妻子只有在丈夫死后或离婚时才有权分享部分财产。
此外,在中国古代还有一种传统的婚姻形式叫做门当户对,即婚姻双方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要相当。
门当户对的婚姻往往需要进行彩礼和嫁妆的交换,以确保夫妻双方的经济地位相当。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以男性为主导,男性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女性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分享部分财产。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发展和独立权利。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如何处理和管理财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涉及到财产归属、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是在婚姻关系中建立起财产共同体或个人财产制度。
财产共同体制度是指夫妻共同拥有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而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夫妻各自拥有自己名下的财产,婚姻关系中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才可能成为共同财产。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归属的规则不同。
有的国家主张财产共同归属,即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有的国家则主张个人财产归属,即夫妻各自拥有各自名下的财产。
第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在离婚或死亡等情况下,各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不一,有的采用平等分割原则,有的则采用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财产继承的规定不同。
在某些国家,婚后所产生的财产将全部或部分继承给配偶,而在另一些国家,夫妻的财产继承与婚姻关系无关。
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不同的制度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了解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管理和维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思路。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进一步探讨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并总结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和思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展开,通过对其概述和各国制度差异的探讨,旨在总结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并进行思考和提出建议。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背景,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等。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本文从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入手,探讨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夫妻财产共同财产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界定以及夫妻财产共同债务处理等内容。
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要,需要不断完善与发展。
深入了解和遵守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法规,可以有效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
在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夫妻财产制度,提高其适用性和保护力度,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和个人需求。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法律体系、完善、发展方向1. 引言1.1 介绍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和约束关系。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起源于传统家庭观念和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在古代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体现了男权思想,妇女在经济权益方面地位较低。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逐渐趋向平等和公平,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权益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
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是保障家庭稳定和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也是家庭财产管理和继承传统的法律依据。
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1.2 探讨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性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夫妻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财产制度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在婚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往往与感情关系密切相关。
如果夫妻在财产分配上存在争议或不公平情况,很可能会引发矛盾,甚至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离婚。
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明确权利义务,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与管理,其核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以及最新的发展趋势。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转化而来的共同财产。
其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等额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根据双方直接的或间接的财产贡献来确定,不因为贡献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别。
1.2 平等权利原则: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管理财产并享有相应的财产收益。
1.3 宽严相济原则:夫妻财产分配要兼顾公平和实际情况,遵循公正原则的同时也能照顾到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
2. 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具体分配。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取消了婚姻法关于共同债务和遗产继承方面的规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做出详细规定。
3. 最新的发展趋势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3.1 多种财产形式的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除了传统的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外,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投资等也逐渐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2 配偶权益保护的加强:鼓励婚前财产登记,设立特别基金,明确配偶的权益保护措施。
3.3 夫妻债务公示制度的建立:强化夫妻共同债务的约束力,避免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产生大额债务。
3.4 涉外婚姻财产制度的创新:为涉外夫妻在财产分割和继承方面提供更明确的规定,便于跨国婚姻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发展趋势方面都表现出不断完善和创新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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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1: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第48页2、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公报》2006年第5期,第26页【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权人关系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3、西安压缩机厂诉薛福昌、郑保萍腾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178页【要点提示】: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但未明确规定生活中常见的各种表见代理情形如何界定。
夫妻之间在家庭日常事务中享有代理权,发生表见代理,但在重大事项如夫妻一方对表现为有限产权的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时,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因被告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故个人享有有限产权部分应为被告与第三人的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讼争房屋个人享有的产权部分应属被告于第三人的重大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独资处置。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交还房屋协议时应征得第三人的同意或有其明确授权,否则应属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综合全案因素,在原告提供不出第三人同意交还房屋证据的情况下,仅以被告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购房合同与交还房屋协议均由被告一人完成,而认定被告与原告2004年2月21日签订的协议构成表见代理,证据不足,且显失公平,公正。
原告依据交还房屋协议请求被告腾房,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4、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的执行——《人民司法》2007年第15期,第100页(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2)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3)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5、马高波诉王冬英离婚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0辑,第109页〖问题提示〗:一方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的姑娘卖淫被罚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点提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已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的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6、庄丽琴诉范春勇离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102页〖问题提示〗: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一方主张家庭暴力存在,另一方否认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一方支取夫妻共同存款,但不能证明该款合理用途的,能否推定其持有该款?〖要点提示〗;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
一方能够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另一方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另一方。
另一方否认但无反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方有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
7、徐志燕等12名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沙梁村委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1辑),第124页〖问题提示〗: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是否应当与本村男性村民一样,平等享有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如何认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是否违背国家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要点提示〗:招婿上门的女性村民,应当与本村男性村民一样,平等享有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
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违背国家基本国策和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8、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标准与诉讼结构——《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第50页9、离婚纠纷案中养老保险金的认定与分割——《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4期,第153页10、沈红诉陶寿林离婚养老保险金分割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6期,第9页〖要点提示〗: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本着衡平现有利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割。
11、北京清华建筑工程咨询公司诉宋艳敏出资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3辑,第285页〖问题提示〗:夫或妻一方代理对方所为的处置重大资产或承担巨额债务的行为是否当然有效?〖要点提示〗:夫或妻代理其配偶所为的重大债务承担行为或转移其配偶所有的巨额财产行为,并不是当然有效,因此此类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家庭事务必须的范围。
此时,应当结合其配偶是否追认以及交易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等因素进行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宋艳敏的丈夫邵广志代表宋艳敏在《股权转让协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代理行为。
12、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9期,第111页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现在其下落不明或暂无履行能力,并且夫妻没有离婚,此时其配偶又有履行能力,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法院完全可以将其作为被执行的财产直接执行,而不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情况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的个人财产。
此时,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夫妻应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
13、一方婚前存款婚后取得利息如何认定?——《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3期,第110页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理论可以分为两类:孳息和投资收益。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过自然规律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除非另有约定,孳息应归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向特定事业或领域投入经济要素,以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活动。
孳息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地获得利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因此,夫妻如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而来信中提到的个人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1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认定——《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8期,第210页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原则——陈海芳诉叶明锋婚后财产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9期,第48页〖要点提示〗: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对外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则应依据一定的原则予以分担。
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诉讼标的。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考虑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一方举债所带来的利益等因素。
16、沈红诉陶寿林离婚养老保险金分割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7辑,第106页〖要点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各自得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各自缴纳的数额有别,法院应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金利益进行衡平处理。
17、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仓苍支行诉陈村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7辑,第238页〖要点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又非夫妻生活所必需,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8、达成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是否有效?——《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23期,第105页“司法信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但有一点必须注意,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在婚姻登办理完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也就是说以当事人双方实际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为生效条件。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只是达成了离婚协议,并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该协议并未生效。
我们认为,你院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19、也谈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第15条——《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第43页20、杨昀诉胡昆、张庆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辑,第62页〖裁判摘要〗: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当事人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登记错误,法院应当根据该证据作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取得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必然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1、金来良诉朱露芹、朱庭玉婚约财产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6辑,第55页〖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支持。
按照一般习俗,彩礼不是交付给女方,而是交付给女方的家庭,并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员接受,并进而由女方家庭进行处分。
在订立婚约前后过程中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属赠与物,不属于彩礼。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彩礼的主体应不仅限于女方,还应包括接受彩礼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员;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也应根据双方是否同居,女方的陪嫁等情况予以确定。
22、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1期“司法信箱”,第111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