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文物消防排查方案

文物消防排查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文物被收集并陈列在各种博物馆、历史遗址以及展览馆等场所。
然而,文物的保存与传承不仅仅是展示与欣赏,更关乎其安全与保护。
文物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消防安全。
为了确保文物的安全,有必要制定一套完整的文物消防排查方案,针对文物保护场所的特点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火灾风险,保障文物的安全。
二、排查目标本方案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文物保护场所进行消防排查:1.博物馆2.古建筑3.文物展览馆4.文化遗址保护区三、排查内容为了全面评估文物保护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物保护场所进行排查:1. 文物保护环境检查文物保存的环境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等)的布置和合理摆放•文物仓库温度、湿度等环境控制是否达标•文物展示区域和储存区域是否有足够的通风设备2. 电气系统电气设备可能是火灾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因此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维护情况•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等安全隐患•是否有不合理的电气布线和使用情况3. 火灾风险评估对文物保护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可燃物品直接接触文物的情况•在文物保护场所周围是否有易燃物品的存放•是否存在火源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4. 消防预案和应急措施评估文物保护场所的消防预案和应急措施是否完善,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详细的火灾逃生指南和应急通道•是否有组织过灭火演练和应急疏导培训•与周边消防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情况5. 消防设施维护检查文物保护场所的消防设施是否得到及时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是否过期或损坏•是否存在其他人为破坏消防设施的情况•消防设备的使用说明是否清晰可见四、排查流程为了确保排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将按以下流程进行文物消防排查:1.制定排查计划:根据文物保护场所的特点和规模,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明确任务和责任。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前言为了提高文物建筑的消防能力,规范和指导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XXX、XXX的指导意见,XXX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本《导则》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广泛调查研究,总结我国近年来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涵盖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和配电设计等主要技术内容。
它由XXX、XXX主编,XXX 和XXX参与编制。
目录1 总则2 名词3 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总体布局是指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的布置和设置,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火势,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4.1 消防分区消防分区是指将建筑物内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若干个相互独立的区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控制火势的蔓延,防止火势扩散。
4.2 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消防道路是指建筑物周围的道路,以便消防车辆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到达现场。
消防装备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4.3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是指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建筑物,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筑物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定期进行演练。
4.4 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消防点是指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
消防控制室是指建筑物内设置的消防监控中心,以便及时发现火灾,进行报警和指挥灭火。
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是指建筑物内部设置的供水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5.1 一般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5.2 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包括自来水、消防水池等,应设置在建筑物周围,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足够的水源进行灭火。
文物建筑消防检查方案

文物建筑消防检查方案文物建筑消防检查方案一、背景介绍文物建筑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文化遗产意义,是世代传承的宝贵财富,需要保护和传承下去。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文物建筑在火灾发生时往往很容易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为了保护文物建筑的安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制定文物建筑消防检查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得到有效运用,以及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从而保护文物建筑的安全和完整。
三、检查内容1. 消防设施检查:a. 灭火器:检查灭火器的数量、型号、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要求,并确保其放置位置明显可见。
b.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确保供水管道畅通,阀门完好,喷头正常工作。
c. 防排烟系统: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确保机械设备正常工作,防排烟门的启闭灵活。
d. 消防水源:检查消防水池、水泵等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水源充足。
e. 消防电源:检查配电设备和电源线路是否正常,如有损坏或老化情况及时更换。
f. 疏散通道:检查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保持无障碍状态。
2. 消防演练检查:a. 检查消防演练计划的制定情况,包括演练频率、起始时间、参与人员等。
b. 观察演练过程中的疏散情况,确保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
3. 消防安全管理检查:a. 检查文物建筑的火灾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工作,报警设备及时发送警报。
b. 检查文物建筑的明火使用情况,确保使用明火的场所符合安全规定。
c. 检查文物建筑的防火分区情况,确保通道、电源间等区域与其他区域有效分隔。
d. 检查文物建筑的照明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排除火源隐患。
4. 消防安全培训检查:a. 检查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的记录,包括培训内容、时间、人员等。
b.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执行步骤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文物建筑消防检查计划,包括检查部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
2. 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查、消防演练检查、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培训检查。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

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文物建筑是指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
物的古建筑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文物建筑火灾风
险检查指引如下:
一、检查消防安全管理
(一)资料档案抽查重点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文物建
筑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齐全与否,火灾风
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
3.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文物建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消防管
理责任是否明晰,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合管理机制,各环节消防管理
责任是否做到全面落实。
4.各类消防检查、隐患整改、奖惩记录齐全与否,是否明确重点
部位并实行严格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是否“闭环”,有关责任人
是否签字确认。
5.工作人员、宗教活动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开
展持续性教育培训。
6.是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每隔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习。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是否结合实际情况,是否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文物保护建筑和博物馆消防安全风险自查检查指南

文物保护建筑和博物馆消防安全风险自查检查指南文物保护建筑和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场所,其消防安全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特编制本文,提供消防安全风险自查检查指南,帮助相关单位及人员全面了解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切实提高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水平。
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1.1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是否配备了消防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基本消防设施?1.2 消防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是否已过期或存在故障情况?1.3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清晰明确?1.4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内是否进行了消防演练,对从业人员和参观者进行了消防应急知识培训?二、电气设备安全情况2.1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的电气设备是否存在老化、损坏、线路过载等现象?2.2 电气线路是否设置了过载保护器,线路敷设是否规范?2.3 有无私拉乱接的电线电缆,电气设备用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4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内是否存在火灾隐患较大的电器设备摆放情况?三、建筑结构和防火间距检查3.1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建筑结构是否稳固,存在倾斜、开裂等情况?3.2 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外立面是否加装防火涂料?3.3 室内装饰材料是否有阻燃处理,存在大面积可燃装饰的建筑部位情况?3.4 建筑物内外消防设施布局是否合理,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四、火灾风险评估及预防措施4.1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内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情况,是否符合消防要求?4.2 建筑物内照明、电气设备和燃气使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3 是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制定了应急预案和逃生预案?4.4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是否到位?通过以上指南的自查检查,相信可以有效提高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确保人员和文物的安全。
希望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共同维护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工作,让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
文物局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文物局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旅游文物是中华文化遗产的紧要载体,文物部门是中华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要气力。
由于文物大多时代久远,有些甚至已有千年历史,防火安全是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关键方面。
近年来,文物火灾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消防安全检查势在必行。
为此,文物局需要订立一份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方案,来确保文物及其附属设施、环境的消防安全情形。
本方案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人员、检查程序等方面的布置。
二、检查时间为避开影响正常开放时间和游客参观,消防安全检查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检查时间应在文物局下发通知后的两周内,尽量选择工作日。
如遇特别情况,可适当调整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一)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1. 是否设置了标志、标识牌等消防设施;2. 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贯穿畅通;3. 是否有堆放易燃不安全物品;4. 是否设置了防护门或进行防火隔离。
(二)消防水源、电源和灭火器材1. 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2. 是否设置了手提式、卷盘式灭火器,并且定期检查;3. 对于历史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
(三)电气设备及线路安全1. 电气设备是否是符合标准的;2. 电气线路是否正确接地;3. 电气设备、线路是否有漏电现象。
(四)应急灯光和人员疏散1. 是否设置了应急灯光;2. 是否有疏散预案,是否进行了培训;3. 是否设置了安全逃命步骤和逃命通道。
(五)特种设备和高处作业1. 特种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否有维护保养记录;2. 是否有高处作业安全措施;3. 是否设置了警示牌和安全带等设施。
四、检查标准1. 检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水源应符合环保、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规定;3. 全部的消防设施应设置在合理明显位置,可供人员随时使用;4. 全部消防设施的审核、验收、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应健全。
五、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为文物局内部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由拥有消防资质的消防检查机构派员进行检查。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前言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配电设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目录1总则 (3)2名词 (3)3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3)4消防总体布局 (6)4.1消防分区 (6)4.2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6)4.3安全疏散 (6)4.4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7)5消防给水系统 (8)5.1一般规定 (8)5.2消防水源 (8)5.3消防泵房 (9)5.4室外消火栓系统 (9)5.5室内消火栓系统 (10)6消防灭火设施 (11)6.1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 (11)6.2自动灭火设施 (12)6.3灭火器 (12)6.4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 (13)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7.1一般规定 (13)7.2系统设计 (13)7.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8消防备用电源 (14)9配电设计 (14)9.1一般规定 (14)9.2设备和管线安装 (14)9.3接地 (15)附录编制依据 (16)1总则1.0.1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预防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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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发布日期:2011-09-23 访问量:字号: [大] [中] [小]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文博单位的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3.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订情况;2.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的保障措施情况;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人员管理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情况;2.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掌握情况;3.工作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技能情况;4.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值班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车通道1.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设施建设情况;2.火灾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建设情况;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4.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5.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6.消防车通道设置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2.用于文物保护必要的电器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规范安装敷设,是否采取有效阻燃措施;3.对电器设备和电气线路是否进行定期安全检查;4.是否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及其管理情况。
(六)火灾隐患整改1.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记录;2.火灾隐患整改结果;3.《文物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内容和归档情况。
(七)周边防火环境1.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可能引发文物火灾危害情况;2.对周边可能引发火灾危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情况;3.对周边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文物防火宣传工作情况。
(八)防雷措施1.避雷设施安装和验收情况;2.避雷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情况。
(九)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动1.文物、博物馆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文物防火工作的联系、沟通情况;2.文物、博物馆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火灾扑救联动机制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情况;2.内容和程序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3.日常演练情况;4.现场演练是否符合程序并具有防火、灭火效能。
(十一)消防安全档案1.档案内容是否规范、完整;2.档案的更新情况;3.档案的保管情况。
(十二)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情况第九条对古建筑(包括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近现代文物建筑)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古建筑殿屋内是否存在用于生产生活的用火、用电问题,在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确需用火、用电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二)是否存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棚、房问题;(三)是否存在古建筑本体上直接安装电源开关、电线,或者在古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等问题;(四)在古建筑附属设施上或者保护范围内架设电线、安装电气设备,是否对古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危害;(五)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内是否存在燃灯、烧纸、焚香问题,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是否在指定地点内燃灯、烧纸、焚香,是否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六)保护范围内是否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品;(七)古建筑与毗连的其他建筑之间防火分隔墙建设或者消防通道设置情况,坐落在森林区域或者位于郊野的古建筑周边是否有防火隔离带;(八)古寺庙、道观、庙堂内悬挂的帐幔、伞盖等易燃物品防火处理情况;(九)可能引发古建筑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对博物馆(包括纪念馆、陈列馆)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新建博物馆在投入使用前其消防设施、设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情况;(二)内装与布展工程现场防火措施情况;(三)展柜、展台、展墙等展具和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四)展厅照明灯具、音响、闭路电视、电动模型、放映机等电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五)用于陈列展览的电动图表、模型、沙盘、布景箱和装在壁板上的灯光箱、显示图表箱等设计、安装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六)可能引发博物馆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承建工程项目合同是否约定防火安全内容;(二)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三)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划分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四)施工作业期间搭设的临时性建筑的防火措施;(五)施工所需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隔离措施;(六)施工使用的焊灯、喷灯等明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七)施工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清理情况;(八)可能引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对文物库房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存放文物的柜、箱、架、囊、匣等是否用非易燃材料制作或者作阻燃处理;(二)是否存在易燃材料包装物同文物一起进入库房问题;(三)除湿、照明、通讯等电器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四)可能引发文物库房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对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文物修复和科技保护设施、设备的防火性能情况;(二)用于文物修复或者科技保护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三)可能引发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火灾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对已向社会开放的文物、博物馆单位,除分别检查本规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内容外,还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醒目,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三)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的检查和监管措施情况;(四)保证参观人员和文物安全的其他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第十五条文物、博物馆单位自行组织扑灭的初起火灾,要认真检查火场,彻底扑灭和清除不易完全熄灭的物品,设专人在火灾现场值守,防止死灰复燃。
第三章检查形式和方式第十六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按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自查:(一)防火巡查:由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进行每日巡查;(二)定期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实施定期检查,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三)随机抽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和安全重点岗位实施随机抽查,检验各项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四)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检查: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文物、博物馆单位举办重大活动前,气候干旱的火灾易发期、多发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文物行政部门按本规程规定组织实施以下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一)定期检查:对本辖区的文物、博物馆单位组织定期检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二)重点抽查:对本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不定期抽查;(三)专项督察:对辖区内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文物火灾隐患突出的地区,集中实施消防安全专项督察。
第十八条文物消防安全检查采取以下方式:(一)现场排查: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可能引发文物火灾的安全隐患;(二)查阅档案记录:查看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档案和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记录,了解消防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情况;(三)座谈、问询、问卷:举办座谈会,随机问询工作人员,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等情况;(四)现场设置火情:检验文物、博物馆单位对初起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五)观摩消防演练:检验消防安全预案的科学性和防范与扑救火灾效能;(六)启动设施设备:检验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七)查看检测标识:检查消防设备、器材检测情况;(八)其他方式。
第四章检查程序第十九条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巡查,要将巡查情况记入《防火巡查记录表》,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第二十条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检查组:由具有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消防安全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二)确定检查范围:消防安全检查范围既要全面,又要根据本单位防火工作实际突出检查的重点部位;(三)现场检查: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入《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由检查组人员签字;(四)总结报告: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五)记入档案:将《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检查总结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入消防安全检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人员组织:由具有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消防安全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组成消防安全检查组;(二)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本辖区内被检查的文物、博物馆单位范围、重点单位、检查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等;(三)实地检查: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和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检查;(四)当场反馈意见:检查组要现场向被检查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要求;(五)汇总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检查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文物行政部门;(六)反馈书面意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检查组的书面检查报告,向被检查地区文物行政部门下发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