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

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国际航空货运保险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是确定保险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遇到意外损失时应该如何进行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定。
以下将对国际航空货运保险赔付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分47点进行详述。
1.确定货物价值:在确定赔付标准时,首先需要确认货物的实际价值,通常是以货物实际购买价格或市场价值为基准。
2.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关系:保险金额应该与货物价值相对应,以确保赔偿金额能够覆盖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
3.保险费用的支付:保险费用通常由货主或货代支付,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用后才能提供保险保障。
4.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基本保险责任:基本的保险责任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例如货损、货丢等情况。
6.保险赔偿期限:保险公司在货主提出赔偿申请后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赔偿处理,通常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
7.赔偿申请材料:货主在提出赔偿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货物价值证明、运输单据等。
8.赔偿计算方法:赔偿金额通常根据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计算,扣除了保险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9.免赔额:保险公司通常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当实际损失低于免赔额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10.货物检验:在提出赔偿申请前,通常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损失情况,以确定赔偿金额。
11.赔偿方式:保险公司通常通过现金或货物等方式进行赔偿。
12.赔偿限额:保险公司通常设定一定的赔偿限额,超过限额的损失可能不被全额赔偿。
13.赔偿案件处理流程:在货主提出赔偿申请后,保险公司通常会进行案件审核、定损评估、赔偿处理等流程。
14.赔偿逾期处理:如果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赔偿处理,货主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并要求加急处理。
15.赔偿纠纷处理:如果货主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赔偿纠纷处理。
16.异常因素的赔偿处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等异常因素导致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会进行特殊赔偿处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下的运输保险索赔浅析

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下的运输保险索赔浅析作者:吴华美来源:《商场现代化》2016年第21期摘要:FOB、CFR、CIF是目前国际贸易海洋运输中使用最普遍的三种贸易术语。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这三种贸易术语,然后对其各自在标的物运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和运输保险索赔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FOB和CFR条款下对卖方存在运输保险真空期,最后对解决这一问题给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FOB/CFR/CIF;保险索赔;保险真空期一、相关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主要作用是区别交易双方所应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还包括对货物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和耗资的分配。
就现今的国际海洋运输而言,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主要有FOB和CFR以及CIF这三个。
FOB术语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解释为:卖方根据买卖合同里指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把合同里的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的运输船只上,就完成交货。
交货的过程中,货物未通过船舷时的包括运输、储藏等行为的所有资金消耗和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都由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事项主要包括:租船订舱、投保、运保费等。
CFR术语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口),解释为:在合同的货物装运期内,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的过程中,卖方负责租船或者预订舱位并支付抵达目的港的运费;货物通过船舷前,如果发生货物灭失或破坏由卖方为该情况承担一切风险;该术语环境中是由买方办理保险并且承担保费的。
CIF术语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解释为:卖方除了承担和CFR术语下的一样的义务之外,还要对自己售卖的货物进行运输投保,并承担保险费。
《2000通则》中关于FOB、CFR、CIF的解释是,风险转移点是装运港船只的船舷,若货物未越过船舷,卖方获得保险利益,越过船舷,买方获得保险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途中货损发生的不同阶段,将涉及到买卖双方的保险利益及保险赔付问题。
二、CIF术语条件下运输保险索赔1.仓至仓条款大陆的海运保险责任主要用的是“仓至仓条款”,解释为:保险责任生效是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显示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处,责任涵盖货物正常运输过程的海、陆和内河以及驳船运输在内,其结束的界限为:指定货物运达保险单所显示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仓库处。
以CIF成交合同运输中有货物损失,谁向保险公司索赔

以CIF成交合同运输中有货物损失,谁向保险公司索赔以CIF成交合同运输中有货物损失,谁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一个涉及到国外运输的法律问题,这是运输合同双方关心都关心的,关系的双方利益。
下面由我为大家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CIF运输合同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andFreight(insertnamedportof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二、签订CIF合同的注意事项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被装上承运人船舶时即完成交货。
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
CF(CFR)和CIF不同,CF:costandfreight,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装货港。
CF(CFR)通常是指FOB+运费。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到,CIF 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险赔付问题如何解决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险赔付问题如何解决在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货物运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充满了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
货物可能会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丢失,或者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成为了众多企业和个人的选择。
但当不幸的事件发生,保险赔付问题往往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和棘手的难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类型和覆盖范围。
常见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这些保险的覆盖范围通常包括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运输延误、盗窃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条款可能存在差异,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赔付规定也不尽相同。
在保险赔付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确定损失的原因和责任。
这往往需要对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例如,如果货物是因为船舶遭遇风暴而受损,那么这可能被认定为自然灾害,属于保险的赔付范围。
但如果货物的损失是由于运输公司的不当操作或疏忽导致的,那么运输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保险赔付的情况也会相应受到影响。
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也是影响赔付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在提出理赔申请时,被保险人通常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如保险单、提单、货物价值证明、损失报告、检验报告等。
这些文件的准备和提交需要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否则可能会导致理赔申请的延误或拒绝。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赔付金额的确定常常引发争议。
货物的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货物或高价值货物。
保险公司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而被保险人则往往希望获得更高的赔付金额。
这就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能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另外,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会对保险赔付产生影响。
例如,在某些国家,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这可能导致在跨国理赔案件中出现法律冲突和适用难题。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付金额的计算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付金额的计算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往来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以及货物本身的损坏,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货物所有者的利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形式,旨在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或损坏时,货物所有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赔付金额。
那么,如何计算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付金额呢?首先,计算赔付金额需要明确货物的价值。
货物的价值是指货物在运输开始时的实际价值,通常由相关合同或发票中的金额确定。
在计算赔付金额时,保险公司会基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付比例。
其次,赔付比例是指保险公司愿意赔付的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
赔付比例一般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是固定的比例,也可以根据货物类型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赔付比例计算出实际的赔付金额。
此外,赔付金额还会受到一些额外因素的影响。
例如,遭受损失或损坏的货物是否可以修复,以及修复所需的费用等。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货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费用较低,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进行修复而不是全额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根据货物所有者对货物的保险价值选择不同的保险类型。
保险价值是指货物的实际价值加上货物所有者所选择的额外保险金额。
如果货物所有者选择的额外保险金额较高,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可能会考虑赔付全部损失或损坏的金额。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货物所有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货物运输单据、报告和照片等。
这些证明文件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判断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据此计算赔付金额。
总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付金额的计算涉及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包括货物的实际价值、赔付比例、修复费用以及额外保险金额等。
国际货物运输事故处理之货运事故索赔条件

收货人通常应该根据货物运输合 同的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 情况主要有: (1)承运人在目的地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运单
等运输单证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2)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上未对所运输的货物作出保留 批注时,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物发生残损,些少, 且系承运人的过失 (3)货物在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以外的 责任所致等原因。
3、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
• (1)索赔人具有索赔 • (2)赔偿的金额必须是 合理的 权 • (3)责任方必须负有 实际赔偿责任
•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 出索赔
1、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 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后, 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 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 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 在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 并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 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2、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 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 具仓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 记载980箱,货运抵近口国货运站,拆箱单 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 同时提单上有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 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 赔。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 (1)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 么?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 (1)可以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 同,在保险人承包期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 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 “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货代公司索赔,货主与 货代之间有着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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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受损货物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和整理。 (四)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由被保
险人负责处理。 (五)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赔款一般虽然先由保险
人赔付,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 保留追偿权利。
4.连续损失
• 连续损失,是指货物在保险期内发生几次保险事故 造成的损失。
• 我国《海商法》第239条规定,保险标的在保险期 内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 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 发偿。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二)申请检验
1.向谁申请检验 • 发生货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就近原则,
向保险单指定的代理人申请检验。 2.可以不申请检验的情况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三)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 我国《海商法》第81条的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 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 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 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 证明。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 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货 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货物残损书 面通知的,此项交付,同样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 运输单据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 据。如果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 货物进行联合检验,则无需就查明的灭失或损坏 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二)费用的赔付
• 我国《海商法》第240条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 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计的合理费用, 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 人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于对于上述 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保险赔款 = 保险金额 ×
货物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价值 货物完好价值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3)规定有免赔率的货物损失 • 对于易碎、易损、易耗的货物的保险,保险公司
往往规定有免赔率。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某些保 险标的规定一定限度内的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 比率。
(4)修复时的赔偿 • 如果货物遭遇损失后,需要进行修复以维持原状,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和理赔
内容
• 第一节 •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索赔程序
(一)损失通知
•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运输工具遭遇意外事故。 • 货物在起运前后虽然因各种原因而受损,但
由于损失程度较轻或从外表无法察觉,直到 货物运抵目的港,被保险人在提货时,甚至 进入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才有发现。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四)提交索赔单证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运输凭证 3. 发票 4. 装箱单、磅码单 5. 货损货差证明 6. 检验报告 7. 海事报告 8. 索赔清单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二、索赔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提出索赔的人必要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 造成损失的原因同时有几个,几个原因都是承保 责任范围的,应予赔偿;反之则不赔偿。
• 损失原因前后是自然联系的,如果前后的损失原 因都是保险责任内的,保险公司应予负责。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二)运输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
1.水渍损失 (1)海水水渍损失 (2)淡水水渍损失 (3)舱汗水渍损失
2.偷窃及短少损失 (1)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共同海损而被抛弃 (2)货物在运输途中被人整件窃走 (3)货物在装卸时整件坠落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3.碰损及破碎损失 (1)装卸不慎 (2)运输工具颠震 (3)包装不妥 (4)装载不妥 (5)海事引起
4.钩损及沾污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二、责任审定
(一)险别责任的审定
(二)保险期限的审定 • 查看保险单中被保险人的名称 • 审查货物的损失是否发生在正常运输过
程中 • 注意保险单中的责任起讫地点 • 注意具体的期限限制
此时对合理的修理恢复费用,保险人一般在保险 金额内予以赔偿。鉴于国外市价高于出口货价, 而人工劳务费也较昂贵,因此修理费用比较高。 对此,一般不能按国内情况衡量。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3.共同海损
• 如果发生共同海损,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对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都负责赔偿。
• 我国《海商法》第241条规定,保险金额低于共同 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和共同海损 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4. 保险人还应审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尽力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保险人对扩大 的损失部分有权拒赔。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货物损失的赔付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1)数量(重量)短少
保险赔款 = 保险金额
损失数量(重量) ×
保险货物总数量(重量)
(2)质量损失
• 第267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保险 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 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确定损失原因
(一)分析损因
• 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这一原因如果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的,应予赔偿,反之则不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三、索赔时效
• 索赔时效,即索赔的有效期。它是保险法确认的索赔权利得 以行使的时间限制,索赔权利超过法定期限不行使即归于消 灭。
• 以海运货物保险为例,我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 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为两年,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266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终止。自终止时效的原因消 除之日起,有效期间继续计算。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三)被保险人义务的审定
1.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及相关重要事实的告知必须 是真实的。
2. 被保险人如果作了保证,则应自始至终遵守其所 作的曾诺,一旦违反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险人 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对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
3. 如果在合同有效期间,保险货物危险程度增加,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