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模拟法庭剧本(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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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模拟法庭8人案例

经济法模拟法庭8人案例

经济法模拟法庭8人案例
案情简述:
某公司A与B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约定B公司支付A公司10万元的广告费用,A公司负责为B公司制作广告并进行宣传。

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所述的时间完成广告的宣传,导致B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失。

B公司认为A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A 公司退还一部分广告费。

当事人身份:
A公司代表、B公司代表、众陪审团8人(其中4人代表A公司,4人代表B公司)
审理过程:
第一轮陈述辩论环节:A公司代表先发言,辩称在合同期限内已经完成了广告的制作和宣传,但由于B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支持,导致广告效果不佳。

B公司代表随后反驳,表示A 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任务,造成了B公司的商业利益受损。

同时,B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A公司在可以完成任务的时间段内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第二轮质证证据环节:A公司代表提供了合同、相关邮件交流记录以及广告效果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任务。

B公司代表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

第三轮法庭辩论环节: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证据后,众陪审团8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一番讨论和辩论。

最终,众陪审团一致认为A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任务,造成了B公司的利益受损。

因此,依据合同约定,A公司被判处退还B公司5万元广告费。

结案陈述环节:A公司和B公司代表分别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结案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这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法模拟法庭8人案例,具体的法规和法律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经济法模拟法庭剧本民法

经济法模拟法庭剧本民法

审判长:无主审法官(审判员):XX书记员:XXX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原告是否到庭?原:到庭。

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被代:到庭。

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原:没有。

被:没有。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法定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

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原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民诉模拟法庭剧本

民诉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民事)角色汇总:审判长1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原告1名原告委托代理人1名被告1名被告委托代理人1名证人2名案情介绍:本案是就原告就与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婚生子女的抚养、财产等分配问题。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人、被告人、双方代理人入庭、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书记员: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二、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杨玉立、原告代理人应舒怡、被告郑麟鹏、被告代理人章剑飞已到庭。

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曾毅倩、张新宇在庭外候传。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三、开庭审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

原告:原告,杨玉立,女,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福州市人,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仙塔小区A幢302.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此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应舒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任杨玉立诉郑麟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玉立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居住地址。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活动程序(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宣布开庭。

(2)审判长检查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告合议庭组成情况,告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休庭,合议庭合议,(6)继续开庭,宣读法庭判决(7)当事人在庭审笔录及判决笔录上签字。

(8)闭庭。

(五)附录1. 案情简介原告郭明于2002年8月13号买了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车,并在交管局办理领取了牌照,第二天即2002年8月14日晚上他到嘉华商场购物,将山地车放在该商场的门口,约10分钟后原告出来时发现车不见了,随后向东城公安分局报了案。

1个月后公安分局通知原告山地车为第一被告欧阳鼎盗取,并将该车卖给了第二被告司徒龙,并告之明知该车来路不正,后因交通事故该车现已经完全损毁。

公安机关已经对二被告进行了处罚。

同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00元(山地车原价)和承担诉讼费。

第一被告欧阳鼎辩称该车质量有问题并且不是全新的了,不应以原价作为赔偿额,此外他转卖是以400元出手的,所以只同意赔偿200元。

第二被告司徒龙则称其已为买该车付了400元,认为不应负赔偿责任。

东城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法庭布置(略)二、活动过程实录1. 主持人发言主持人(合):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下午好!主持人1:今天由我们华南师范大学驻石碣中学实习队政治组的三位政治老师容剑锋、潘巧幸余玉琼组织策划,在这里为初二级同学举行题为“法律伴我行”的模拟法庭活动。

主持人2:很荣幸,这次活动我们请到了袁华樑校长、杨少敏副校长、徐伯科副校长、教导处李铭清主任、德育处冯建彪主任等学校领导莅临指导,同时,初二级部分班主任、政治科组老师以及实习老师也出席了这次活动。

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主持人3:我们举行这次活动的目的在于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在于让同学们体验一下法律角色和法庭气氛,初步了解我国司法系统的运作以及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同时,我们初二学习的政治科内容本身就是法律常识,这次活动还可以让同学们学以致用,把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生活中来。

国际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

国际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

一、案件事实2000年2月开始,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TRADE ARBED PRIVATE LIMITED 以下简称阿贝德公司)与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洽谈镀铝锌板买卖事宜。

路达公司是1998年6月26日登记成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组织进出口商品货源”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1999年5月22日,以(1999)外经贸管进函字第176号文件颁布的《关于钢材等5种商品进出口核定公司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国家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进口经营权直接赋予经营企业,江苏省仅有包括海企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具有上述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由于路达公司为二级公司,因此并不具有上述钢材等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

根据双方谈判情况,阿贝德公司打印了购货确认书格式合同文本,该文本反映形成文本日期为2000年2月21日,顾客确认日期为2000年2月21日。

同年3月14日,阿贝德公司上海代表处的经办人陶奕致函路达公司,就双方协商的ODS220201W-65MT合同项下镀铝锌板事宜,要求路达公司安排开立信用证,其中25M 2.0MM货物在3月底装船发运,其余船期预计为6月底,信用证中请注明“分批装运允许”,最迟装运期开至6月底。

在3月15日,阿贝德公司将路达公司经办人陈利兴已签字确认的ODS220201W-65MT购货确认书正本寄给了路达公司,该购货确认书约定由阿贝德公司供给路达公司比利时产三种规格的镀铝锌板,总价款为40300美元,信用证最晚装船期为2000年6月底,付款条件为凭一级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任何银行均可议付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期为21天,双方还就镀铝锌板的尺寸,产品质量、包装、保险等作了具体约定。

同年3月20日,路达公司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企公司)订立了“代理进口委托合同”,将上述购货确认书约定的标的物委托海企公司代理进口,并约定海企公司负责对外开出信用证。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角色:1. 审判长:公正严明,把控庭审节奏。

2. 原告:小明,受伤学生。

3. 原告代理人:小明的爸爸。

4. 被告:小刚,推搡小明导致其受伤的学生。

5. 被告代理人:小刚的妈妈。

6. 证人:小花,事件目睹者。

第一幕:法庭开庭。

地点:模拟法庭。

(审判长、书记员就座,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入庭)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宣读法庭纪律),下面请审判长入庭。

审判长:(入庭,就座)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小明,男,10岁,是阳光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天由我,小明的爸爸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判长:被告方?被告代理人:审判长,被告小刚,男,也是10岁,和小明同校同班,我是小刚的妈妈,作为他的代理人来参加庭审。

第二幕:原告陈述。

审判长:原告方,陈述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啊,您可得给我们做主。

那天课间休息的时候,我家小明在操场好好地走着呢,这个小刚啊,突然就从后面跑过来,猛地一推,我家小明毫无防备,一下子就摔倒在地上了。

这一摔可不得了,小明的胳膊都骨折了。

我们去医院又是挂号,又是拍片,又是打石膏的,花了好多钱,孩子还遭了不少罪呢。

我们要求小刚家赔偿我们医药费、护理费还有精神损失费,一共是一万元。

第三幕:被告答辩。

审判长: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我们觉得这事儿不能全怪小刚啊。

孩子们课间玩耍,磕磕碰碰很正常的。

小刚也不是故意要推小明的,他就是跑得急了点,没刹住车。

而且啊,小明当时也有可能是没注意看路,说不定他自己也有责任呢。

我们觉得这赔偿一万元太多了,我们不能接受。

第四幕:证人出庭。

审判长:下面有请证人小花出庭作证。

(小花入庭)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你所看到的情况,知道吗?小花:知道了,审判长。

审判长:你把那天看到的事情经过说一下。

小花:审判长,那天课间我就在操场旁边。

我看到小刚跑得特别快,小明在前面慢慢地走,小刚一下子就撞到了小明的后背,然后小明就摔倒了。

(完整word版)经济法消费者纠纷模拟法庭

(完整word版)经济法消费者纠纷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民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梗概:原告蒋雪瑞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蒋青青):(一)现在查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请原告、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出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司法审判的活动;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三)全体起立。

请主审法官入席审判长(刘艳芳):全体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辽宁省沈阳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辽宁省沈阳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蒋雪瑞):我叫蒋雪瑞,女,22岁,汉,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学院西区9#410。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经济法实训报告模拟法庭

经济法实训报告模拟法庭

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实践能力,我们参加了经济法实训,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以下是实训报告。

二、实训背景本次模拟法庭以我国某地一家企业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为蓝本,模拟了整个诉讼过程。

案件涉及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经济法领域。

通过模拟法庭,我们深入了解经济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提高法律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实训过程1. 案件背景及分析本次模拟法庭的案件背景如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实训过程中,我们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明确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包括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

2. 角色分配及分工根据案件情况,我们将学生分为原告代理团队、被告代理团队和审判团队。

每个团队负责不同环节的工作,包括:(1)原告代理团队:负责收集证据、撰写起诉状、出庭应诉等。

(2)被告代理团队:负责收集证据、撰写答辩状、出庭应诉等。

(3)审判团队:负责主持庭审、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等。

3. 模拟庭审在模拟庭审环节,各团队按照分工,展示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原告代理团队通过证据展示、法庭辩论等方式,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代理团队则从被告角度进行答辩,争取减轻责任。

审判团队在庭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公正、公开、公平。

4. 案件评议庭审结束后,各团队对案件进行了评议,总结了各自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和不足,并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四、实训收获1. 提高法律素养:通过模拟法庭,我们对经济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法律素养。

2. 增强实践能力:在模拟庭审过程中,我们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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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无主审法官(审判员):XX书记员:XXX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原告是否到庭?原:到庭。

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被代:到庭。

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原:没有。

被:没有。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法定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

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原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被: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被代:*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核对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123和委托代理人、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

杭州市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原告123与被告中被告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和公司盈余分配权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书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下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五)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六)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审: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清楚了。

被:清楚了。

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如果你们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不申请。

审:双方什么时候受到开庭传票?原:三天前。

被:三天前。

审:原、被告在三天前收到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开庭。

现在围绕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2001年11月,昌邑市铁矿改制为{公司0}(以下简称华星公司)。

华星公司是由原告姜光先等49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

华星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2004年7月、2005年5月进行了三次公司盈余分配,再加上2005年下半年应分配而尚未分配的公司盈余,原告应得88万元,但是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

自被告公司成立以来,还按月息2分支付股权利息,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

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公司盈余分配款(分红)88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利息款12.88万元(自2001年11月至2005年9月);(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4)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审: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1)原告在被告处的投资是原告挪用国家的资金注入的,是犯罪行为,因而原告不能享有股权;(2)本案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应为给付之诉;(4)原告自始至终没有取得股东资格,不能分取红利,原告主张的股金和利息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举证方应将证据的出处、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目的逐一表述,质证方围绕证据的三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

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认定。

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审: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代:1华星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其中原告姜光先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8%;2华星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其中载明原告姜光先是股东之一。

审: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无异议审: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代:.1:2003年6月2日,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姜光先投入到华星公司的资金14万元系挪用应属于华星公司的资金,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已从姜光先个人处追缴全部14万元赃款2.昌邑市体改委和经贸局文件,证实因姜光先已构成犯罪,不能再担任董事长,取消其股东资格,由其他人认购其14万元出资;3.华星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证实39名股东(无原告姜光先)出席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因其14万元属于挪用的企业资金,所以不享有股权,取消其股东资格,并推选赵安会为新的董事长;4.华星公司提供的三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审:原告可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我方对于被告提供的第2和第3点证据有异议,被告方无权取消原告的股东资格。

审: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证据需要补充的吗?原、被:没有了。

审:针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其中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存有异议的部分,待本院进一步审查后再予以确认。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我院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总结了如下两个案件争议焦点:(1)原告姜光先是否还具有被告华星公司的股东资格?(2)原告姜光先主张的分红和股权利息应否支持?原被告对于上述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 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接受姜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姜光的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告姜光具有股东资格。

首先,尽管姜光是以挪用的资金出资,但这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

其次,昌邑市检察院追缴赃款时是从姜光在银行的个人账户直接追缴的,并非从姜光在华星公司的出资中追缴,目前姜光在华星公司的出资资金并未被没收,姜光的出资仍在华星公司,华星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未减少,资产也未减少,不能否定姜光的股东资格。

第三,华星公司将姜光除名的决定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华星公司解除姜光董事长资格的方面,我方并无异议,但公司无故取消姜光股东资格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姜光有权取得华星公司的分红从上述理由可知,原告姜光是华星公司的股东,姜光应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利,《公司法》第4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分取红利,原告姜光作为股东理应享有华星公司分红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于法有据、事实充分,请求法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原告姜光不具备有华星公司的股东资格。

首先,原告自己已经承认其用于出资的货币是挪用华星公司的资金,原告对该笔资金根本不享有所有权。

原告姜光没有向昌邑市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其也就无权参与分红。

既然原告姜光并没有向华星公司实际出资,那么其要求参与分红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审:下面原被告双方可以进行相互辩论。

先从原告方开始。

原代:针对被告辩论意见中提到的原告没有股东资格,我方认为,基于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性的原则,货币占有的取得即意味着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用的丧失即意味着货币所有的丧失,当自然人或法人占有了非法获得的货币后,该自然人或法人也就成为货币的所有人,所有人依法对于自己所有的货币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当其将该货币用于出资,便是在行使其对于货币的使用和处分权能,其将该货币存人了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即为合法出资,该自然人或法人也就成了该公司的股东。

被代:我方不认同被告的意见,并不凡是货币的占有人都享有对货币的所有权,原告姜光挪用公司资产再对公司进行出资,明显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其对挪用的资金是没有所有权的。

根据现在国内理论界对现物出资标的物资格的认定标准,一般认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该是事实上已存在的价值物,即股东应以自己所有或可支配的现实存在的价值物出资。

本案姜光对昌邑市华星铁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是其挪用资金的犯罪所得,姜光对该资金并不享有支配权与所有权,因此,姜光的出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原代:另一方面昌邑市检察院追缴赃款时是从姜光在银行的个人账户直接追缴的,并非从姜光在华星公司的出资中追缴,目前姜光在华星公司的出资资金并未被没收,姜光的出资仍在华星公司,华星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未减少,资产也未减少,这也不能否定姜光的股东资格。

被代:这明显不合理,设立公司最主要的就是公司资本,而我国《公司法》主要坚持的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法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由各股东全部认缴,在公司设立前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否则公司不得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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