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的正确处理
[最新知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增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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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增是怎么回事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增是怎么回事,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增是怎么回事?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或调减是什么意思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的填制申报表时,列明要调增调减的项目,不一定要做会计调账。
比如发生了税款滞纳金。
会计如是记在营业外支出里,不调账,只是在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就行了。
小企业会计准则,从13年1 月1日起执行。
规定对错账处理用未来适用法,即过去年度发生的错账,按当期发生的会计事项处理,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所得税汇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后的金额怎么做会计处理?
调整进入成本的和调整无关,再其他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表不调账我们提供。
按照A105010表填报说明的规定,视同销售项目适用于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和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的金额。
本项目的基本原理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增就是这么回事,在有限的资料下,大家将就着看,如果想深入了解,可以在线咨询。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例【案情】一、基本情况该单位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本为841.5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非生产性资产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该单位2009年度会计账面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48,342元:会计利润983,136.37元。
二、发现问题、处理及其法律依据(一)经核实单位本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362.29元1、职工教育经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49.32元该单位本年提取职工教育经费3,049.32元,未实际支付,上年结转13,674.45元,年末余额16,723.81元。
按税法规定本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3,049.32元,不得税前扣除,核定此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49.32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业务招待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3,677.29元该单位本年税前列支招待费99,918元(其中白条列支1,999元),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限额为4,241.71元[即4,241.71元(营业收入848,342元×5‰)与58,751.40元(实际发生额97,919元×60%)两者中取小值],则此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3,677.29元(97,919元-4,241.71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罚款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元该单位本年列支车子罚款11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0元。
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4、税收滞纳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57元该单位列支税收滞纳金220.57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57元。
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详解

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详解(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行至第21行为纳税调整的计算部分,其中第14行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第15行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以使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后符合税法的规定。
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心就是将会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项目也是本套报表的填报重点和难点。
此项目填报的思路应该是:先填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然后根据附表三分析填列主表第14行或第15行以及其他行次。
下面先介绍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项目的填报。
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只需填写调增金额。
数据来源于附表一(1)、(2)、(3)。
根据附表一(1),视同销售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内容: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且不确认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二)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之间的差额 此 类费用可分为:(1)按规定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项目。在会 计上有些费用,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利息费 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捐赠支出、手续费及佣 金等费用项目可以按标准、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超规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是上月欠缴的,或者是上月多交的。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王巧红:《税务会计与实务操作》,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年
版。
(编辑 园 健)
·综合 2012 年第 11 期(上) 53
技术探索 Technical Probe
上半年公司公益性捐赠共计15万元,另发生非公益性捐赠20万元。 由于“公益性捐赠”15万元>100×12%=12,超过了税法允许
(三)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 额 此类收入可分为:(1)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所确定的收入。 凡是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收益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定收入并应交 所得税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如,税 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 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定收入并补交 应交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3] 长江玩具厂2×13年2月自产的一批玩具成本为15万 元,售价18万(不含税),现在用于对外的捐赠。用自产货物对外捐 赠,税法上视同销售,应确定收入并补交所得税,即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18-15=3(万元)。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
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
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
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
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
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

一、收入类纳税调减项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等应该作为人税调减项目,主要包括:(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
具体包括以下四项: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减计收入减计收入项目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其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期末对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预估入账,并且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只预估与成本费用有关项目(例如预计负债),不预估收入。
这就形成了所得税纳税差异,在进行差异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汇算清缴时应分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已进入当期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估项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指进入当期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的项目,包括预计负债。
但是经营租赁费用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
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
纳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该笔业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由于跨期长或会计人员变更,容易遗漏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三、房地产预估成本调整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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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的正确处理
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常常存在纳税人有意或无意应调增而未调增项目,导致虚增税前扣除,少计企业所得税,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应调增项目一: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因此,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如对记入营业费用的让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也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汇缴时应纳税调整。
但要注意,《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如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等,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应调增项目二:限额扣除但超标的费用
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实务中主要有四个方面值得注意: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未取得地税局开具的发票,应调整纳税所得。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
——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除了按发生额的60%扣除外,其余40%部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纳税所得。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会计知识网http://)应调增纳税所得。
超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标准的,应调增纳税所得。
虽然可以结转扣除,但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应调增纳税所得。
应调增项目三:发生损失收取责任人赔偿款
企业发生的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应调增项目四: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
一些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
应调增项目五: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
不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
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例如,某企业直接向农村小学捐赠“爱心午餐”12万元,没有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要调增应纳税所得;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一些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
因核算不正确而多结转的成本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
如一些企业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至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