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规则商建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它通过“各种美观而不单调的视觉消息”来提示用户“状态的改变”,极大地提升了操作的便利性和用户的体验感。
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审查”部分增加了有关GUI的内容,允许权利人针对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GUI设计据此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保护GUI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在工业品上起到装饰、美化作用的设计,然而这种富有美感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有依附在固定的载体上才能发挥其装饰、美化功能。
GUI 作为新型的外观设计,对电子产品有着极高的依附性,脱离电子产品,GUI设计的功能将无法实现。
这意味着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仍然是产品的外观设计,无论是在专利授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中还是在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中,都不能脱离产品谈GUI。
我国现行《专利法》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就像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所表达的思想一样,表达与思想在物理上不可分,在法律上却界限相对明晰,外观设计与产品不能分离,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是设计而非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规则是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产品的设计要点主要为GUI,由于GUI的载体具有特殊性,可以在不同的电子产品上呈现,如可用于手机的GUI可以适用于各类品牌的智能手机。
在此情形下,倘若认为权利人以外的人把GUI从一个产品移到另一个产品,只要产品不类似就没有侵犯专利权,那么从目前注册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看,大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将无法得到保护。
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专利知识讲座4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修改审查指南的第68号局令,开放了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
首先说什么是图形用户界面?从网上摘下一段表述:“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用户接口。
与早期计算机使用的命令行界面相比,图形界面对于用户来说更为简便易用。
GUI的广泛应用是当今计算机发展的重大成就之一,它极大地方便了非专业用户的使用,人们从此不再需要死记硬背大量的命令,取而代之的是可通过窗口、菜单、按键等方式来方便地进行操作”。
(注1)。
接触计算机早一些的人均知道,开始向计算机输入指令是在DOS环境下。
要输入相应的字母才可以操作计算机,比如格式化软盘、进入应用程序等,很不方便,需要操作者有一定的专业技巧。
后来出现了Windows操作系统、屏幕上是图形按钮,背景也很漂亮,实现了用按钮等图形来操作计算机的新时代。
大大方便了人们对计算机的操作,就是一点都不懂计算机的人,很快也能学会操作。
当然,审查指南所述的图形用户界面不限于计算机一种产品,还包括手机、游戏机、电视机、照相机等所有可以显示电子画面的产品。
审查指南规定“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而在此之前,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7.4节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予保护。
即修改前的审查指南不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但修改前的审查指南也没有使用“图形用户界面”这一概念。
而是使用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即“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予外观设计保护。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

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概述作者:白若昱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3期摘要:2014年后,图形用户界面(GUI)在我国已经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随着国内GUI专利侵权第一案、无效第一案尘埃落定,国内GUI保护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以图形方式显示的具有可视化界面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为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GUI 在产品通电后显示,不仅使人机交互的过程更为直观、简便,而且出色的GUI设计还能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
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美国是首批将GUI予以专利权保护的国家。
自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就一直对于GUI的保护存在争议,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6年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部分。
在该部分内容中指出,单一图形符号、图像、以及计算机所生成的图标,只要是其具体实施的领域为终端机、电脑屏幕、显示面板等等,就能符合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制造品的要件,自此美国法律对于“静态屏幕图像”予以保护。
美国颁布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第15章增加了第4部分,对“动态计算机生产图像”予以保护。
自2005年后GUI申请数量增长迅速,GUI已经成为重要的外观设计专利分支。
中国2010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三款对于外观设计的解释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但2010年修改《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是不予以保护。
随着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对GUI进行了保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修改了《审查指南》,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的第(11)项”予以删除。
2014年5月1日起,中国也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人机交互;2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
gui的专利类型

gui的专利类型GUI的专利类型一、引言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简称GUI)是计算机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使得用户能够通过图形化的方式与计算机进行交互。
GUI的发展为计算机操作提供了更加直观、友好的方式,使得计算机的使用变得更加普及和便捷。
随着GUI的广泛应用,涌现出了许多与GUI相关的专利类型。
本文将对这些专利类型进行介绍和解析。
二、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强调的是界面的美观和独特性,而不关注功能的实现。
例如,某款手机的图标布局和颜色搭配,以及界面的整体风格,都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比较等材料。
三、交互设计专利交互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另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交互方式和操作流程。
交互设计专利关注的是界面的用户体验和操作的便捷性。
例如,某款软件的操作流程、界面元素的布局和交互方式,都可以作为交互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交互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交互流程图和详细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区别和优势等材料。
四、布局设计专利布局设计专利是GUI领域中的又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的布局方式和组件排列。
布局设计专利强调的是界面的整体结构和组件之间的关系。
例如,某款网页的导航栏和内容区的布局方式,以及各个组件在界面中的位置和大小,都可以作为布局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布局设计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供界面的布局图和详细说明,以及与现有设计的差异和创新之处等材料。
五、动画效果专利动画效果专利是GUI领域中的一类专利类型,它主要保护GUI界面中的动画效果和过渡效果。
动画效果专利关注的是界面的视觉效果和动感体验。
例如,某款软件的菜单展开和关闭的动画效果,以及界面元素之间的过渡效果,都可以作为动画效果专利的保护对象。
论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完善

论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完善作者:牛晓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5期201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修改审查指南的第68号局令,开放了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
申请量迅速增加,由于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践比较晚,立法不完善,暴露出一些制度上的不足,本文主要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发展历程、保护现状及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制度完善建议。
一、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概况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即在屏幕上以图像方式显现的用于人机交互的接口,用户通过使用鼠标、触控屏等输入设备操纵屏幕上的图标或菜单选项,以调用文件、启动程序或执行其它日常任务,和通过命令窗口打命令来操作的方式相比,不再需要死记硬背大量的命令,取而代之的是可以通过窗口、菜单、按键等方式,更加直观易用,大大方便了非专业用户进行计算机的操作。
当今电子产业的高速发展,智能产品飞速更新换代,软件行业技术也快速发展,GUI在产品设计上能够产生强大增值效益,国际知名公司纷纷在公司内部设立GUI研究与设计的部门,GUI在欧美等国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软件开发设计者开始用GUI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随着我国IT产业、移动通讯产业、家电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企业也越来越重视GUI设计和知识产权保护。
2014年3月,GUI被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GUI 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式走入公众视野。
2014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我国第一件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猎豹公司对动景公司带有GUI的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 2017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奇虎公司起诉江民公司的GUI相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2018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江民公司对奇虎公司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策略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策略GU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策略一、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背景及最新动态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
在过去的十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迎来高速发展期,互联网产品以迭代周期短、更新速度快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
作为互联网软件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即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电子系统操作用户界面,是互联网产品最贴近用户的使用入口,也是用户用于辨识产品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GUI之前在国内没有有效保护措施,使得行业内产品的GUI被抄袭或被模仿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众多同类产品的GUI 设计雷同,也阻碍了互联网企业对相关技术的创新积极性。
随着企业对GUI设计投入的不断加大,业内希望给予GUI专利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第68号局令,被业内看作是GUI 专利保护的首次破冰,对此,中国互联网企业也纷纷启动GUI专利部署。
2011年4-9月,苹果公司针对三星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知识产权诉讼,在诉讼中由苹果与三星的专利纠纷可以看出,其中涉及了一类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更具体的说是专利、即GUI外观设计专利。
但是,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迄今并没有形成全球共识,2014年以前明确规定GUI设计为外观专利保护标的的,有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地区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中国国内当时GUI明确被规定为不能够予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标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即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下称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二、专利法修改后GUI保护策略结合本次指南修改,图形用户界面必须附于产品之上进行整体保护,目前我们寻求GUI专利保护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2.1两种类型:静动交互现今GUI设计主要分两种类型可以申请:第一种是GUI单纯的静态布局设计,此类型一般是电子产品图形界面的基本框架结构,以不同的图形元素接口的布局设计,从而突出整体产品的视觉效果,比如苹果IOS系统界面或360安全卫士主界面。
浅议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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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观 设计 专 利保 护 制度 尚未 完 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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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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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部 设计 的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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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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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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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主 要 国 家 及 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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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 发 展 历 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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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摘要: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8号)明确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纳入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拓宽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对激励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影响。
考察域外制度设计,我国应当改变现行GUI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判定标准,放宽产品种类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限定,同时进一步完善部分外观设计制度。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种类部分外观设计整体标准一、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保护客体不明确1.产品种类限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8条,第9条规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是判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之一,产品种类以产品用途和功能为确定标准。
但根据TRIPS协议第25条第1款规定以及《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并未对产品种类进行限制性规定,并认为外观设计侵权应当关注的是外观设计本身而非产品类型。
而《解释一》第8条将产品种类作为侵权判定标准之一的原因在于其制定借鉴了《商标法》的条文表述。
《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57条归纳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项行为,并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为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理念在于避免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因商标本身涉及的商业性较强,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和商誉成为《商标法》的立法本意,而消费者根据商标标识对一种商品或一项服务进行消费,直接涉及商标注册权人的利益。
但《专利法》立法目的在于激励创新,《解释一》第8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产品的种类应当以产品的用途为准”的规定与《专利法》立法目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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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摘要】图形用户界面(GUI)是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在IT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通过专利法或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先后建立了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我国《专利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涉及对GUI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又被《专利审查指南》列为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2013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GUI给予专利保护。
我国可以在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在未来的《专利法》中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图形用户界面保护体系。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一、图形用户界面的定义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机器、电子设备、软件时与机器进行信息交换的各种媒介。
2012年8月24日,美国地方法院裁定三星公司侵犯苹果公司三项发明专利和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判赔10.5亿美元。
在这起备受关注的“专利世界大战”中,其中就有一件很特殊的专利号为USD604305S,发明名称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 Portion Thereof(用于一个或部分显示屏幕的图像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即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性电子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图形用户界面(GUI)与图像(Icon),提供用户操作。
GUI正以其简便、美观的优势,成为影响电子产品差异化的重要因素。
当然,对于GUI的开发者来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理所当然地希望自己的智力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于是,关于GUI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探索这个领域。
二、GUI在境外的保护现状(一)美国1992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对于美国GUI保护产生深远影响的Ex parte Strijland裁定。
该裁定的重要意义在于USPTO事实上肯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屏幕图标,如果进行了准确地描述,是可以作为与计算机硬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作为计算机的外观设计而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
1996年7月,USPTO 公布了计算机生成图标(Computer-Generated Icons)的审查基准,将GUI、Icons以及Type Fonts(计算机字型)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基准明确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设计申请应该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的规定,即遵守“工业产品”要件的一般指导原则,应具体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
USD604305S体现在显示屏中,满足了第171条的规定。
2006年7月修订的美国《专利审查指南》在第15章中增加了“可变计算机生成图标”(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
据此,即使在观察过程中可变样态的GUI 和Icons也是设计专利之适格的标的,申请人可在图面中揭露两个以上的图像或是两个以上的实施例,但必须在说明书的图面说明中陈述“设计改变的性质”以及清楚解释权利请求范围并不包括图面中未曾揭露的图像。
此外,在美国,GUI的设计保护除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外,还可延伸到非传统商标(non-traditional trademarks)的保护。
在这次苹果公司控告韩国三星公司的侵权诉讼中,苹果公司也提出商标侵权的主张,指控三星公司的产品侵害了六个注册商标(如图1所示)。
(二)欧盟在欧盟,产品本身并不受共同设计的保护,受保护的是应用于产品的设计。
换句话说,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注册人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时,关注的重点在于设计本身,而不关心其具体运用在哪种特定的产品上,外观设计是否能通过审查与作为承载其的载体是什么产品无关。
不过,产品的概念对于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有影响。
在判断独特性所要求的“整体印象”时,除了考虑设计者在设计时自由发挥的程度,还要考虑该项设计所应用产品的属性以及所属的产业类别。
同时,《共同体外观设计审查指南》指出,“申请文件中还应当说明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申请人必须明确说明产品的性质,并将其按照洛迦诺分类法进行分类。
”但该指南也同时声明,“审查员应当牢记,产品分类仅仅用于管理目的,并不影响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在实务上,从欧盟共同设计公报上所公告的图面可以看出,对于申请注册之设计所附图面的审查,欧盟持相当宽松的态度,只要申请案所揭示的图面能够清楚揭露及辨识所申请之部分设计且可以被重制,就可获准。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共同设计允许申请人可以仅仅揭露GUI或Icons的设计(如图2、图3所示),至于是否要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在图面中表示GUI及Icons的设计所实施之终端机、计算机屏幕、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并无强制要求。
此外,对于图面中以点线或断线所表示之部分,申请人也不需要在图面说明中清楚叙述其不是设计专利权利所主张之部分。
(三)日本日本《意匠法》第2条第1项:本法称“意匠”者,系对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状、花纹或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可引起美感者。
第2项:前项物品之部分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为供物品操作用途之画面者(限于为发挥该物品之功能状态而创作者),应包含显示于该物品上及与该物品一体使用之物品上之画面。
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电子显示画面得为意匠保护之标的,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画面设计必须能够在物品的显示屏上直接显现,而该显示屏同时也必须作为该物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to be indispensable)而存在,这是为了符合物品性之规定;2.画面的显示必须是基于物品本身具有之显示功能,才是意匠保护的对象,如果是操作物品外部所传来之讯号所显示之画面,则不受意匠保护;3.画面变化的样态必须是特定者,如最初的选单画面,而其他的变化画面则须另案申请。
日本意匠所保护的画面设计,只限于特定物品之显示屏的最初选单画面或开机画面设计,如果物品本身没有显示屏幕需透过传输线或藉由其他屏幕显示开机或选单面者(例如,VCD或DVD播放器、投影机或工业用机械控制器等),也可成为意匠保护之标的。
不过,显现于显示器上的画面设计如果是经由操作计算机传递讯号或是经由因特网传递的,则不受意匠保护。
2008年10月修订的《意匠审查指南》第7部第4章“关于画面设计的审查指南”,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变动性画面的设计保护,但仍须符合-设计-申请之原则,申请人可在图面中揭示变化前后的数个画面设计,不过,该数个画面之间必须是基于相同操作目的,并且画面要有样态的关连性。
如不符合前述要件则需分割申请,或以参考图之形式揭露。
日本意匠所保护之电子画面设计必须结合所实施之物品,方得成为意匠保护之标的。
因此,如果该画面设计可应用于行动电话,也可应用于汽车用卫星导航机,则应以两个不同物品名称“行动电话”与“汽车用卫星导航机”之申请案提出意匠申请。
此外,日本的电子画面申请与一般意匠申请之图面揭露方式相同,可以线稿绘图方式或是照片的形式揭露。
电子画面设计亦有整体意匠与部分意匠两种申请形式,申请人在图面中以实线的方式表现物品及画面设计者,是以整体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请(如图4所示),如果在图面中以实线的方式表现画面设计,以断线或虚线的方式表现所实施之物品,则是以部分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请(如图5所示)。
除了上述国家和地区之外,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也于2003年7月1日修改了外观设计法,将显像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中,GUI和Icons包括在显像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之内。
三、我国对GUI的保护我国现行的《专利法》(2008年修正)全面提升了外观设计保护的标准。
其第2条第3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但从该规定中,仍无法找到将GUI作为一种类型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依据。
在审查实践中,现行《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一部分第三章7.4(11)明确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
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这把“门锁”将GUI无情地拒绝在了外观专利审查的门外。
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的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实际上也存在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1条第11款也规定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近些年来,GUI被模仿和照搬的情形时有发生。
在没有对其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构主要从著作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方面进行应对。
但这些案例没有统一性和确定性,整体而言对于电子产品的用户界面保护不利。
2013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对GUI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征求意见稿”一是删除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11)的规定,消除其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障碍;二是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调整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
同时,拟修改关于产品图案的要求,增加关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规定,增加关于简要说明的规定;对于现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修改,拟增加关于判断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考虑因素的规定。
四、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GUI进行保护的探讨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可以理解为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
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科技飞速发展带来的工业化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序化,使得很多产品的基本功能相对固定,产品外观设计日趋成熟,外观设计可变化的空间也因此变得越来越小。